2011-2012年法人单位基础信息库建设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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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2012年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建设概况

就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建设项目,国家发改委提出了新的建设思路。根据《国务院关于“十二五”国家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规划的批复》(国函【2012】36号)的精神,发改委在《“十二五”国家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规划》中明确提出法人库的建设内容:按照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利用人口和法人基础信息库,依托部门和地方建设的业务信息系统,进一步完善公民和法人的信贷、纳税、履约、生产、交易、服务、工程建设、参保缴费,以及违法违纪等信用信息记录。根据客观需求,结合实际条件,建设公民和法人信用信息征信信息系统。

【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的项目进展】 (一)交流的部门

发改委于2012年7月11日分别与中编办、民政部、工商总局进行了交流;7月12日与质检总局代码中心进行了交流。

(二)交流取得共识

建设思路总体达成一致,包括在工程的总体结构、参建单位、建设内容和方式等方面。 把注册登记码调整为“部门交换码”。在查询导航平台上增加部门交换码作为索引条件。 共享交换平台由第三方独立建设,建议由外网平台建设单位参与建设。除5条基础信息外,应增加扩展信息,如人口库“6+7”的模式,采用“5+N”的模式,以增强法人库基础信息更新的内在动力。基于规划确定的建设内容,经与指导专家组和项目审批部门就建设思路的细节协调一致后,在工程参建单位中,产生工程牵头部门,组织参建部门进一步细化工程建设思路,形成工程总体方案,在此基础上,各部门将有关建设内容纳入部门项目,启动需求分析。

(三)法人信息资源库的工程定位

在国家层面形成真实、鲜活、完备、权威的法人基础信息库,为公共管理部门和全社会提供法人的基准信息。为所有政务部门和社会公众依法共享法人基础信息和有关业务信息提供有效路径(索引的作用)。

(四)工作安排

1. 全面推动机关、事业、企业、社团四类法人基础信息库建设

质检总局、中编办、工商总局、民政部在各自的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中,按照《规划》关于“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的建设要求,相对独立的规划出相应的法人基础信息库建设任务,并在各自建设项目的需求分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中落实相关法人基础信息库的有关内容和要求。

其他依法成立与注册的各类机构单位的基础信息库,不另建共享平台,而是依托中编办建设的“机关和事业法人基础信息库共享平台”实现共享。中编办在进行各自政务信息化项目需求分析时,应与相关部门,如外交部、国务院宗教事务管理局等部门沟通,并形成相应的工作和建设方案。

质检总局、中编办、工商总局、民政部在分别独立申报各自的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时,要形成沟通确认机制,即各自在项目的需求分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各环节,应主动与其他三部门沟通确认相互间共同遵循的标准、协同的业务、共享的信息。有关沟通确认的内容,部门办公厅应出具相应的工作函作为各环节项目申报材料的必要附件。

2. 重点推动法人业务信息库建设

统计局、税务总局、人社部、工信部,以及质检总局、中编办、工商总局、民政部四部门(负责法人基础信息建设之外的其他内设职能机构)重点开展法人业务信息资源库建设。

“十二五”重点业务信息资源建设的具体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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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类主题:主要包括企业法人信用、企业就业规模、企业税源税收、工业产业结构等信息、业务范围和主要职责。

八个部门:统计局、税务总局、人社部、工信部,以及质检总局、中编办、 工商总局、民政部 。

【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的建设思路】

2012年7月18日,国家发改委组织召开了“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沟通会”,共同研究商量法人库建设方案。中央编办、民政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领导出席会议(名单见附件),发改委聘请的部分“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咨询专家组成员列席会议。会议就明确法人单位基础信息的概念、法人库建设方案、建设的共享交换平台和在共享平台基础上实现动态信息服务等进行了讨论。

(一)国家规划关于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的建设任务

建设目标:初步实现相关部门法人单位信息资源的实时共享,为企业技术创新、产品质量保障、中小企业发展、劳动就业需求、行政资源配置、产业经济安全、社会事业发展、市场开放竞争、社会信用体系等的监测分析和评价决策提供信息支持,提高管理、服务和决策水平。

建设内容:建设和完善以法人组织机构代码为标识的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社团法人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各类机构单位基础信息库。以法人单位基础信息为基准,建立信息共享和校核机制,充分利用经济普查信息,逐步建设法人信用、固定资产投资、产业结构、就业规模、生产经营、税源税收、法人业务范围等方面的业务信息库。

(二)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的信息构成、来源和属性 1.信息构成

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的信息资源由两部分构成,一是法人基础信息资源,二是法人业务信息资源。

法人基础信息是指法人设立时获得的,用以标识法人的实有性和唯一性的除法人名称外终身不变的信息,由法人组织机构代码、法人名称、法人注册登记代码、法人设立的批准或核准机关、法人设立的批准或核准时间构成。

法人业务信息是反映法人在经济社会活动中有关其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成结构、责任义务,以及行为模式等方面的信息。法人业务信息,一般都由经济社会活动各个领域的主管职能部门在其各项业务活动中采集和使用。

2.各类法人基础信息来源

各类法人基础信息来源于批准或核准该类法人依法设立时的行政主管部门和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一是机关法人基础信息来源于编制管理部门和机构代码管理部门。二是事业法人基础信息来源于编制管理部门和机构代码管理部门。三是企业法人基础信息来源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代码管理部门。四是社团法人基础信息来源于民政部门和机构代码管理部门。五是其他机构单位基础信息来源于有关主管部门和机构代码管理部门,如宗教场所的基础信息来源于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和机构代码管理部门,外国驻华机构的基础信息来源于外交部门和机构代码管理部门。

3.法人业务信息来源 法人业务信息,包括行业管理代码和领域特征信息两方面,来源于经济社会活动各个领域的主管职能部门,例如法人的税源税收信息,法人的就业规模信息,法人的固定资产投资信息等。

(三)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的应用服务和信息组织

1.服务功能查询:包括校核、主动校核和被动校核等。 2.支撑功能:包括导航和门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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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信息组织:包括法人基础信息库和法人业务信息库。 【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的工程建设】 (一)工程定位

在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的建设任务中,关键是建设法人基础信息库及其共享平台,通过法人基础信息库及其共享平台的建设,促进并实现整个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的建设与共享。

法人基础信息库及其共享平台的基本定位是:在国家层面形成真实、鲜活、完备、权威的法人基础信息库,为公共管理部门和全社会提供法人的基准信息。为所有政务部门和社会公众依法共享法人基础信息和有关业务信息提供有效路径(索引的作用)。

(二)建设原则

第一,国家法人基础信息库按照一数一源、多元采集,共享校核、及时更新、权威发布的原则进行建设。第二,法人业务信息库要按照物理分散、逻辑集中、共享校核的原则进行建设。第三,法人基础信息和法人业务信息,要依托统一的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和相应的共享平台,依法向政务部门和社会开放。

(三)建设主体及其任务

法人基础信息资源库的建设主体及其任务:第一,质检总局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负责建设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库和访问门户、查询导航平台、监控中心。第二,中编办负责建设机关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标识信息库和信息共享平台(导航、查询、校核、分析、门户)。第三,工商总局负责建设企业法人标识信息库和信息共享平台(导航、查询、校核、分析、门户)。第四,民政部负责建设社团法人标识信息库和信息共享平台(导航、查询、校核、分析、门户)。第五,由宗教、外交等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宗教场所、驻华机构等机构单位的标识信息库。建议其信息共享平台可利用中编办所建的信息共享平台。

法人业务信息库的建设主体及其任务:政务信息化建设的有关部门,在各自的业务应用信息系统建设任务中,实施各部门的法人业务信息库建设,同时建设本地查询代理平台(含授权管理系统),支撑其他部门和用户查询本部门的有关业务信息。查询的范围和深度,应根据各部门有关业务应用的需求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确定,并适时调整。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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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q5d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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