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方外汇管理局有关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情况通报会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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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情况

通报会问题解答

一、国际收支业务项下

1、关于境内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国际收支申报业务的问题。 答:按照现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政策,除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的人民币收付款暂不申报外,境内居民与境内非居民之间的收付款,均属于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的范围,且由境内居民进行申报。对于境内银行办理的代发工资、代扣水电费煤气费、代缴学费等代扣代缴业务,由此所产生的境内居民机构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的人民币收付款,属于国际收支申报范围。因境内居民机构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的人民币收付款需由境内居民机构进行申报,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关于“限额申报”的收款人为境内居民个人,因此,不能借鉴限额申报的规定免于报送申报信息,必须要及时、完整、准确地报送基础信息和填报申报信息。

2、关于国际收支申报系统中能否给予各商业银行总行用户查询全辖数据的权限的问题。

答: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主要用于数据的采集,在所有办理国际收支申报业务的银行网点均有部署,因其覆盖面广、承载压力大,不宜开放银行总行对全辖数据的查询功能。目前,大部分银行均采用接口程序“总对总”报送国际收支申报数据。因此,建议各银行可在接口程序中开发数据查询功能模块,便于数据报送前的自查和管理。

3、关于定期发布外汇管理非现场检查结果(如国际收支申报),避免发生类似错误的问题。

答:保障国际收支统计数据质量一直是国际收支的一项重要工作。长期以来,我分局国际收支处十分重视国际收支非现场核查工作,定期将非现场核查出的错误与疑问数据通过外汇信息网或信息交互平台发送各银行,要求银行及时核实修改后反馈。今后,我分局将在此基础上,加大数据质量通报力度,定期在外汇信息网上通报各家银行数据质量情况。

4、关于适当调整对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体制的问题。 答:目前的考核机制中已经考虑到业务量对差错影响的问题,并确定了调整系数,调节了业务量对考核的影响。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第九条(二)规定:业务合规项下考核指标得分的调整。调整方法为:以考核期辖内银行平均国际收支申报笔数同各银行国际收支申报笔数之比确定调整系数,最高为4,最低为0.25。银行业务合规项下考核指标最终所扣分数=原始所扣分数*调整系数。

5、关于银行自身外汇是否可以开展合作远期交易问题。 答:现有合作远期结售汇管理办法明确了银行客户可以开展合作远期结售汇。对于银行自身资金能否开展合作远期交易业务,我分局将向总局反映,积极争取。

二、经常项目业务项下

6、按货物贸易管理规定,企业延期付款须在报关单进口日期30天内进行义务性报告,但实际情况下,很多企业在接近进口日期90天时才向银行申请境外融资,此种情况企业到外管现场报告的次数是否可以放宽,或者企业该如何操作才能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

答:企业可在报关单进口日期30天内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先进行延期付款的主动性报告,当企业向银行申请境外融资,如果实际付汇时间超过进口日期90天以上,则企业可以再通过系统对原报告内容(期限、报告金额、项目)进行调整操作。

7、关于“出口贸易融资业务项下资金,在金融机构放款及企业实际收回出口货款时,均无需进入待核查账户,可直接划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问题。

答: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出口贸易融资业务项下资金,在金融机构放款及企业实际收回出口货款时,均无需进入待核查账户,可直接划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其中,出口贸易融资业务项下资金,指的是整笔资金即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对应的境外回款总额。金融机构为B类企业办理出口押汇、福费廷、出口保理等出口贸易融资业务,放款时无需进入企业待核查账户,但应通过监测系统银行端实施电子数据核查,并按对应的境外回款总额录入“本次核注金额”和“本次核注币种”;从境外回款时无需转入待核查账户和实施电子数据核查。

8、关于企业支付境外承包工程款的问题、汇发[2001]49号和汇发[2001]58号是否已废止的问题。

答:对于企业支付境外承包工程款,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40号)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办理。银行应当按照“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的原则做好相关业务的审核工作;对于仅凭合同、工程决算表等单证难以证明交易真实性的,

银行可以要求客户提供其他相关单证。

根据汇发[2013]30号的规定,《远洋渔业企业远洋渔业外汇收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汇发[2001]49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际海运业外汇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1]58号)已经废止。

9、关于中外合作办学二级学院(无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对外支付教学费用如何开立外汇账户的问题。

答:二级学院无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不必开立外汇账户。 10、关于新外汇账户系统的问题。

答:详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http://100.1.48.51:9101/asone/)问题解答:《外汇账户系统应用门户整合常见问题说明》。

三、资本项目业务项下

11、关于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功能升级的问题。

答:资本信息系统上线初期,为了简便银行操作,银行端口只设计额度查询功能。随着简政放权,银行办理资本项目业务增加,系统也在改进和升级。目前,已实现了主体管控信息查询、交易数据和滞留数据查询等功能,修改了业务办理凭证查询及打印功能。

12、关于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尚可流入额的问题。

答:尚可流入金额与实际不符的问题应分情况具体分析。一种情况是银行在做国际收支申报时,关联规则是否正确,如主体代码、业务编码或核准件号、交易编码等。另一种情况则要看企业前期是否有多汇入的资金。若属于系统自身问题,银行可通过所在地外汇局向总局资本信息系统推广办反馈处理。

13、关于新公司法出台后,资本金能否未验资使用的问题。 答:随着我国各领域改革的不断深化,相关法律法规也在不断调整,通常在上游部门政策调整后,下游部门政策也会进行调整,我分局已将此类问题向总局反馈。在总局正式文件未出台前,目前对资本金使用的规定,依然是未办理完出资确认登记的资金不得使用。

14、关于外汇资本金账户或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是否可用于存款质押贷的问题。

答:现行政策规定资本金账户和资产变现账户资金均不得用于质押。资金使用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中账户收支范围规定办理。

15、关于“现资本金结汇的政策对于上笔发票要求:对于增值税普通发票和营业税发票,要求提供国税局/地税局网络查询结果清单,银行也要登陆网站予以核对并留存。目前税务网站的发票查询结果中金额和日期两项要素在企业尚未核销和汇总核销的情况下均为空,请问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接受”的问题。

答:根据《银行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银行须核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对外支付的发票等相关凭证、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税务部门网络发票真伪查询结果打印件及其使用情况明细清单。企业未做汇算清缴时网上查询到的发票是没有时间、金额的,在事后补交有金额发票且上网查询到有时间、金额发票的前提下,可接受为真实的发票。

16、关于外债管理方式的问题。

答:目前,外汇局对债务人和债权人签约的还款期限在1年(含)以下的的短期外债实行余额管理,签约期限在1年(含)以上的中长期外债实行发生额管理。人民银行与外汇局在企业外债政策上确实存

在口径差异,在政策执行上给银行和企业带来困惑。对此,省分局已多次向总局反映,提出政策建议。

17、关于外债账户结汇发票真实性审核的问题。

答:根据操作规程规定,银行办理外债资金结汇时,未要求对发票真伪到税务局网站进行查询。若对企业提供的发票有疑问,可上网进一步核实。

18、关于《关于印发<外债转贷款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5号文)外债转贷款业务办理的问题。

答:(1)外债转贷款购付汇时,外汇局不出具业务登记凭证,银行也无需登陆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进行操作。(2)汇款申请书上的“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及银行进行收付款和结售汇信息报送时,“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应填写“N/A”。

19、关于小额外保内贷业务额度控制的问题。

答:由于目前银行无法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查询到企业逐笔的小额外保内贷签约数据。建议银行加强以下工作:一是对融资企业做好政策宣传,让企业了解“一个日历年内,单个境内企业从境内所有金融机构取得的贷款,由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担保(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的签约总金额(含本笔业务)不超过等值5000万元人民币”的政策规定;二是企业出具相应的承诺函,若违反规定的应承担相应的处罚;三是可通过人行征信系统等方式查询相应信息,控制业务风险。

20、境外购房汇出等业务政策是否有改变?

答:根据现行规定,“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

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目前个人境外投资政策没有变化。

21、关于“境外直投项下,境外公司注册资本金汇足后,余下的资金要汇出时,外管在资本项目系统中登记在债权而非股权项下,这是为什么?那么申报时是申报601011(资本金汇出)还是601021(对直投企业提供贷款)项下”的问题。

答:境外投资企业境内股东出资方式区分股权出资和债权出资。股权出资即商务部门颁发的境外投资批准证书中的注册资本金额,债权出资即为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外汇局在为企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时,根据企业提供的批准文件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区分出了股权和债权金额的出资形式,银行在为企业办理境外投资资金汇出时,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的控制信息表上的股权或债权的尚可流出额度为企业办理股权或债权的资金汇出。债权资金汇出时申报代码为601021。

22、关于国内外汇贷款资金使用的问题。

答:汇发[2002]125号文件,是针当时国内外汇贷款改革出台的文件,即由债务人到国家外汇管理分支局逐笔办理国内外汇贷款登记的管理方式,改变为发放国内外汇的中资金融机构定期向外汇局进行外汇债权登记的管理方式,该文件未对国内外汇贷款资金使用进行明确规定,我们将建议总局对相关政策进行细化。

23、关于能否对我省NRA账户开立背对背信用证的问题。 答:NRA账户的功能为:从境内外收汇、相互之间划转、与离岸账户之间划转或向境外支付,没有融资功能,所以不能对NRA账户开

立背对背信用证。宁波是境内银行对外债权登记管理试点地区,所以宁波地区可以做此项业务。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q5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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