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分册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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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筑工程文件管理规程

(施工分册)

1 总 则

1.0.1 为提高城乡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施工过程控制,完善工程技术资料,统一全省建设工程档案的验收标准,依据现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文件的编制、整理归档。水利、交通、铁路等专业工程中与本规程有关专业相符的可参照使用,同时,应按相关专业有关规定执行。

1.0.3 单位(子单位)工程中电梯分部工程的质量控制资料、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的要求及其相关记录表格,仅供电梯安装单位使用参考。

1.0.4 执行本规程时,尚应遵守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建设工程: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2.0.2 建筑工程:指为新建、改建或扩建房屋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所进行的规划、勘察、设计和施工、竣工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实体。

2.0.3 施工文件:指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地方有关规定而填写、收集、整理的文字记录、图纸、表格、音像材料等必须归档保存的文件。 2.0.4 立卷:按照一定原则和方法,将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分门别类整理成案卷,也称组卷。

2.0.5 归档:文件形成单位完成其工作任务后,将形成的文件整理立卷后,按规定移交档案管理机构。

2.0.6 单位工程:具备独立的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及构筑物。 2.0.7 子单位工程:建筑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列为一个子单位工程。

3 基本规定

3.0.1 施工单位应按本规程规定,将工程施工文件的形成和积累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

3.0.2 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按本规程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并积极协助施工单位完成工程施工文件的归档整理工作。

3.0.3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各分包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各分包单位应按本规程规定,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整理、立卷后及时移交总承包单位。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自行发包给几个单位承包的,各承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立卷其承包项目的工程文件,并应及时向监理(建设)单位移交。 3.0.4 建筑工程的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见附表A.0.1),主要是考核施工单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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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质量管理的综合水平,如项目多,表中空格不够,可增添附页。该表由施工单位填写,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检查,并填写检查结论,归入本规程的施工准备文件。

3.0.5 建筑工程的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使用本规程各专业的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附有相关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附有相关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3.0.6 建筑工程的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见附表A.0.2),由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按国家相关规范及本规程规定,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填入表中验收记录栏。表中验收结论由监理(或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后填写。综合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组进行验收,对验收结果进行商定后,建设单位根据参加验收各方所提意见填写验收结论。

3.0.7 建筑工程的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见附表A.0.3),必须按本“规程”的规定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基础上,经监理(或建设)单位逐项细致、认真地对照核查,提出核查意见交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核,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填写核查结论。

3.0.8 建筑工程的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见附表A.0.4)中,资料核查部分必须按本规程的规定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基础上,经监理(或建设)单位逐项对照核查,提出核查意见,交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核后,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填写核查结论;主要功能抽查部分,由项目验收组成员商定抽查项目进行资料抽查,有疑义时可对实物局部(或全部)进行现场实测,并由验收组填写抽查结论。

3.0.9 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中“室内环境检测报告”项,应在建筑工程竣工时按规定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建筑工程室内氡、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含量指标进行检测。

3.0.10 质量控制资料及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时,如某项核查未达到本规程规定的相应“核定原则”,则该项目核查结果应定为“不符合要求”。

3.0.11 各类核查资料出现“不符合要求”项目时,如该项目关系到结构安全、人身健康和重要使用功能或影响环保和公众利益时,则该单位工程不具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条件,必须进行技术鉴定处理,达到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后,方可重新验收。 3.0.12 建筑工程的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见附表A.0.5),在施工单位自检基础上,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抽查。抽查数量及质量评价规定按下表《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抽查数量及评价表》执行。

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抽查数量及评价表 项序观 感 抽 查 项 目 抽 查 数 量 目 号 1 室外墙面、变形缝、水落管及屋面 全数检查 建2 室内墙面、室内顶棚、室内地面 筑与3 楼梯、踏步、护栏 结构 4 门窗 按不同类型各自总量的10%抽查,且不少于3个自然间,不足3间时应全数检查 按楼层数的10%抽查,且不少于3层 按不同类型各自总量的5%抽查,且不少于3樘,不足3樘时应全数检查;高层建筑的外窗,按不同类型各自总量的10%抽查,且不少于6樘,不足6樘时应全数检查 2

1 管道接口、坡度、支架 给排水2 卫生器具、支架、阀门 与采3 检查口、扫除口、地漏 暖 4 散热器、支架 1 配电箱、盘、板、接线盒 建筑2 设备器具、开关、插座 电气 3 防雷、接地 智1 机房设备安装及布局 能建2 现场设备安装 筑 1 风管、支架 通风与3 风机、空调设备 空调 4 阀门、支架 5 水泵、冷却塔 6 绝热 2 风口、风阀 管道接口、支架按不同类型各抽查不少于10个,不足10个时应全数检查;管道坡度按不同类型各自总量的10%抽查,且各不少于5段,不足5段时应全数检查 按不同类型各自总量的10%抽查,且不少于5组(处),不足5组(处)时应全数检查 按各自总量的10%抽查,且各不少于5处(个),不足5处(个)时应全数检查 按不同类型各自总量的10%抽查,且不少于5组(处),不足5组(处)时应全数检查 配电箱(盘、板)按各自总量的10%抽查,且各不少于5台,不足5台时应全数检查;接线盒一般按总量的5%抽查,且不少于10个 按各自总量的10%抽查,且不少于10个,不足10个时应全数检查 防雷、工作、重复接地及系统保护接地应全数检查;线路、设备接地及等电位联结等按各自总量的10%抽查,且不少于10处,不足10处时应全数检查 按各自总量的10%抽查,且各不少于5台,不足5台时应全数检查 按各自总量的5%抽查,且不少于10台(个),不足10台(个)时应全数检查 按总量的10%抽查,且不少于5件,不足5件时应全数检查;洁净工程按制作总量的20%抽查,且不少于5件,不足5件时应全数检查 按总量的10%抽查,且不少于5件,不足5件时应全数检查;洁净工程按制作总量的20%抽查,且不少于5件,不足5件时应全数检查 按总量的10%抽查,且不少于1台 按总量的10%抽查,且不少于5件,不足5件时应全数检查;洁净工程按制作总量的20%抽查,且不少于5件,不足5件时应全数检查 全数检查 按总量的10%抽查,其中风管部件、阀门不少于2个,管道阀门、过滤器不少于5个,不足最低数时应全数检查 3

1 运行、平层、开关门 电2 层门、信号系统 梯 3 机房 按电梯台数的50%抽查,不足10台时应全数检查;每部电梯除首层及顶层必查外,中间层抽查数量每10层抽查1层,不足10层抽查1层;自动扶梯运行应全数检查 按电梯台数的50%抽查,不足10台时应全数检查;每部电梯除首层及顶层必查外,中间层抽查数量每10层抽查1层,不足10层抽查1层 按电梯台数的50%抽查,不足10台时应全数检查;自动扶梯机房按自动扶梯梯台数的50%抽查上下机房,且不少于5台,少于5台时应全数检查 质量评价: (1)抽查结果有90%及以上的点、处符合相应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的外观质量,其余量不得有影响使用功能或明显影响外观质量的缺陷,评价为好。 (2)抽查结果有80%及以上的点、处符合相应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的外观质量,其余量不得有影响使用功能或明显影响外观质量的缺陷,评价为一般。 (3)抽查结果达不到80%的点、处符合相应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的外观质量,评价为差。评价为差的子目应进行返修。 3.0.13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及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是全面系统地反映工程主要结构技术性能、使用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质量记录证实文件,各类证据、数据必须及时、真实、可靠、齐全,并统一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3.0.14 各类检(试)验报告中的数据应按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进行采集、检(试)验而得,检(试)验结果所代表的批量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规程的规定。

3.0.15 原材料、构配件进场检(试)验报告及施工试验报告应由企业实验室负责出具,当本企业试验室无法检(试)验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见证检测报告必须由有资质检测单位出具。出具的检(试)验报告必须按本规程的表格填写,字迹清晰、数据真实、结论明确,不得涂改或错填、漏填,并予以编号,具有可追溯性。复印件应注明原件存放处。

3.0.16 检(试)验、测试所用的检(试)验测试设备、仪器等必须定期由相应的计量检测单位进行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3.0.17 出厂合格证应随产品供货提供,重要设备应提供质量保证书及安装技术和使用说明书。进口材料或设备应提供商检证和有关中文技术说明书。

3.0.18 本规程所有工程施工文件的纸面尺寸统一采用A4幅面(297mm3210mm),书写应采用不易褪色的书写材料,如碳素墨水或兰黑墨水。

3.0.19 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时,施工单位应按本规程规定将所有施工文件整理立卷后随工程竣工报告一并报建设(监理)单位。 附表:A.0.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A.0.2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A.0.3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A.0.4 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A.0.5 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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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建筑工程质量控制资料

4.1 建筑与结构

4.1.1 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 Ⅰ 基本要求和内容

(1)图纸会审

1)图纸会审由建设(监理)单位组织,设计单位交底,勘察、施工等单位参加(含分包)。

2)图纸会审前各单位应做好图纸自审,形成自审记录,报建设(监理)单位并由其转交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准备。

3)图纸会审纪要由施工单位按建筑、结构、安装等顺序整理、汇总,各单位技术负责人会签并加盖公章形成正式文件。

4)图纸会审纪要是正式文件,不得在纪要上涂改或变更。

5)对图纸会审提出的问题,凡涉及设计变更的均应由设计单位按规定程序发出设计变更单(图),重要设计变更应由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核后方可实施。

6)图纸会审的主要内容:设计是否符合国家现行规范标准和施工技术装备条件;特殊技术措施在技术上是否有困难、能否保证施工安全;特殊材料的品种、规格、数量等是否满足需要;建筑、结构、水卫、电气、设备等之间有无矛盾;图纸尺寸、座标、标高及管线、道路交叉连接是否正确;图纸及说明是否齐全、清楚、明确;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意见是否已反馈并通过其认可。

(2)设计变更 1)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施工过程中如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不合理,或因施工条件、材料规格、品种、质量不能够完全符合设计要求需进行施工图修改时,应由设计单位修改设计并由建设(监理)单位签认。

2)建设(监理)单位对建筑工程提出的修改意见,须设计单位同意并由其修改设计。

3)涉及工程规模、规划、环境、消防、人防等政府监管內容的修改,须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设计变更。

4)设计变更应及时办理,內容必须明确具体,变更应注明原图号,必要时应附图。 5)设计变更应严格执行变更签证制度,重要设计变更应由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核后方可实施。

6)分包工程的设计变更应通过工程总包单位确认后,方可办理设计变更。 7)所有设计变更应汇总于设计变更汇总记录,见质控(建)表4.1.1-1。 (3)工程洽商记录

1)工程洽商是有关单位就技术或其他事务交换意见的记录文件,其内容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建设(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各方签认并满足设计变更记录的有关规定。不涉及设计变更的,由洽商涉及各方签认。

2)工程洽商记录按日期先后顺序编号,填写质控(建)表4.1.1-2。 3)工程洽商经签认后不得随意涂改或删除。

4)工程洽商记录原件存档于提出单位,其他单位可复印(复印件应注明原件存放处)。

Ⅱ 核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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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核查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程序是否正确,各方人员是否按规定要求到位,相关的主要负责人签字是否完整。

(2)核查重要设计变更是否有经过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3)核查涉及工程规模、规划、环境、消防、人防等政府监管內容的修改及设计变更,是否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4)核查是否在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上涂改。 Ⅲ 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文件签章不完整或由不具备资格人员签字。 (2)重要设计变更未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核。

(3)涉及政府监管內容的修改及设计变更,未获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4)文件有涂改和删除且未按程序要求重新核定。

(5)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工程洽商中应变更的未有变更通知单。 4.1.2 工程定位测量、放线记录 Ⅰ 基本内容和要求

(1)测量工作开始前,应熟悉设计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根据设计图纸要求,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制定测量技术方案。

(2)建筑物定位测量、桩基定位测量、轴线及标高放线测量工作中,应注意内外业等复核检查,防止发生差错。测量工作结束后,应及时整理原始资料,并应进行验收。验收记录见质控(建)表4.1.2-1~3。

(3)根据施工场地控制点、水准点、城市规划部门确定的建筑红线桩等和有关设计图纸、技术资料,进行测量。

(4)当建筑区域范围较大、单位工程较多时,可根据设计总平面布置图和现场实际情况,在施工场地内布设平面控制网(点)和高程控制点,作为施工定位测量的依据。

(5)桩基应根据设计图纸进行定位测量,其桩位的放样允许偏差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的规定。

(6)测量工具和测量人员应固定,测量前应严格校验仪器。测量所使用的仪器应定期进行检定,并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

(7)建筑物定位测量、桩基定位测量,可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分段进行验收。轴线及标高放线测量每一楼(层)段均应进行验收。

(8)建筑物定位测量、桩基定位测量复核情况应以简图形式记录在验收表中,简图中应标明轴线控制桩的位置及标高、桩位偏差、轴线位置及偏差、轴线投测点、标高投测点等位置。

(9)建筑物轴线及标高放线测量复核情况应以简图形式记录在验收表中,简图中应标明轴线位置及偏差、轴线投测点、标高投测点的位置。 Ⅱ 核查办法

(1)根据现场的具体条件,核查施工场地控制点、水准点、城市规划部门确定的建筑红线桩、平面控制网(点)和高程控制点的布设是否稳定可靠。

(2)根据建筑物形式,核查轴线控制桩、轴线投测点、标高投测点布置是否合理,位置、数量是否能满足测量的要求。

(3)核查记录是否完整、准确。建筑物定位测量、桩基定位测量复核情况简图中是否标明轴线控制桩的位置及标高、桩位偏差、轴线位置及偏差、轴线投测点、标高投测点等位置。轴线及标高放线测量复核情况简图中是否标明轴线位置及偏差、轴线投测点、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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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投测点等位置。

(4)核查测量仪器的精度是否符合规定,测量工具和人员是否固定,仪器是否校验。 (5)核查参加验收各方人员资格是否符合要求,验收记录上是否签字。 Ⅲ 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建筑物定位测量验收记录、桩基定位测量验收记录、轴线及标高测量放线验收记录。

(2)上述各项验收记录中验收意见不明确,签证不齐全。 4.1.3 原材料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试)验报告 4.1.3.1 钢材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 Ⅰ 基本要求和内容

(1)凡结构设计施工图所配各种受力钢筋应有钢筋出厂合格证及力学性能现场抽样检验报告单,出厂合格证备注栏中应由施工单位注明单位工程名称、使用部位和进场数量。

(2)钢筋在加工过程中,如发现脆断、焊接性能不良或力学性能显著不正常现象,应进行化学成分检验或其它专项检验,并做出鉴定处理结论。

(3)使用进口钢筋应有商检证及主要技术性能指标。进场后应严格遵守先检验后使用的原则进行力学性能及化学成分检验,其各项指标符合国产相应级别钢筋的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后,方可根据其应用范围用于工程。当进口钢筋的国别及强度级别不明时,可根据检验结果确定钢筋级别,但不应用在主要承重结构的重要部位。

(4)冷拉钢筋、冷拔钢筋、冷轧扭钢筋、冷轧带肋钢筋除应有母材的出厂合格证及力学性能检验报告外,还应有冷拉、冷拔、冷轧后的钢筋出厂合格证及力学性能现场抽样检验报告。

(5)预应力砼工程所用的热处理钢筋、钢绞线、碳素钢丝、冷拔钢丝等材料应有出厂合格证及力学性能现场抽样检验报告,其技术性能和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及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6)无粘结预应力筋(系指带有专用防腐油脂涂料层和外包层的无粘结预应力筋)现场抽样检验的力学性能技术指标应符合《钢绞线、钢丝束无粘结预应力筋》JG3006的要求。防腐润滑脂应提供合格证,其有关指标必须符合《无粘结预应力筋专用防腐润滑脂》JG3007标准的规定。

(7)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应有出厂合格证,进场后应按批抽样检验并提供检验报告,其指标应符合标准后方可用于工程。无合格证时,应按国家标准进行质量检验。 预应力筋用锚具系统的质量检验和合格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应用技术规程》JGJ85和《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GB/T14370的规定。

(8)预应力混凝土用金属螺旋管应有出厂合格证,进场后应按批抽样检验,并提供检验报告,其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行业标准《预应力混凝土用金属螺旋管》JG/T 3013后方可用于工程。

(9)钢材检验报告应根据有关规定按质控(建)表4.1.3.1-1~12格式内容填写,检验方法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10) 钢材进场后的抽样检验的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筋砼用热轧带肋钢筋、热轧光圆钢筋、余热处理钢筋、低碳钢热轧圆盘条以同一牌号、同一规格不大于60t为一批。

2)钢结构工程用碳素结构钢、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以同一牌号、同一等级、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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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种、同一尺寸、同一交货状态的钢材不大于60t为一批。

3)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及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以同一牌号、同一规格、同一生产工艺不大于60t为一批。

4)钢绞线、钢丝束无粘结预应力筋以同一钢号、同一规格、同一生产工艺生产的钢绞线、钢丝束不大于30t为一批。

5)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以同一类产品、同一批原材料、用同一种工艺一次投料生产不超过1000套组为一验收批。外观检查抽取10%,且不少于10套。对其中有硬度要求的零件,硬度检验抽取5%,且不少于5套。静载锚固能力检验抽取3套试件的锚具、夹具或连接器。

6)冷轧带肋钢筋以同一牌号、同一规格、同一外形、同一生产工艺和交货状态的钢筋为一验收批,每批不大于60t。取样数量:弯曲试验每批2个,拉伸试验每盘1个。

7)预应力混凝土用金属螺旋管每批抽检9件圆管试样(12件扁管试样)。 8)其它建筑用钢材按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组批。

(11)钢材力学性能检验时,如某一项检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则应根据不同种类钢材的抽样方法从同批钢材中再取双倍数量的试件重做该项目的检验,如仍不合格,则该批钢材即为不合格,不得用于工程,不合格品的钢材必须有处理情况说明,并应归档备查。

(12)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框架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对一、二级抗震等级的框架结构,纵向受力钢筋检验所得的强度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2)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钢筋的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 Ⅱ 核查办法

(1)按照单位工程结构设计、变更设计文件和单位工程材料用料汇总表(质控(建)表4.1.3.10),核查钢材出厂合格证(商检证)与进场检验报告是否一致,有否按批取样,取样所代表的批量之和是否与实际用量相符。

(2)核查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是否按批取样检验,检验结果是否符合标准、规范和规程要求。

(3)核查合格证、检验报告中各项技术数据、信息量是否符合标准规定,检验方法及计算结论是否正确,检验项目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先检验后使用,先鉴定后隐蔽的原则。

(4)核查钢筋代换使用是否有设计签证。 Ⅲ 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承重构件的受力钢筋(含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无出厂合格证或进场检验报告。

(2)应见证的钢材检验未按规定见证取样送检;见证取样送检的材料种类、数量与规定不符。

(3)当钢材的品种、规格与设计文件不一致时,无钢材代换设计签证书。

(4)钢材力学性能检验项目不齐全、力学性能指标不合格,且未按规定进行复验。 (5)进口钢材技术指标经检验不符合国产相应级别的钢材技术标准,又未作技术鉴定。

4.1.3.2 水泥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 Ⅰ 基本要求和内容

(1)凡建设工程用的水泥均应按厂别、品种提供水泥出厂合格证,合格证备注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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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施工单位填明单位工程名称及使用部位、进场数量,散装水泥还应提供出厂卡片。

(2)水泥进场使用前必须进行强度、凝结时间和安定性检验。

(3)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进行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并提供水泥检验报告单:

1)水泥出厂时间超过3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1个月); 2)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

3)水泥因运输或存放条件不良,有受潮结块等异常现象; 4)使用进口水泥;

5)设计中有特殊要求的水泥。

(4)水泥检验应按批进行,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强度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水泥不超过200t为一批,散装水泥不超过500t为一批,每批水泥抽样不少于一次,散装水泥取样必须在散装车上,以一辆次为一取样点,每点取样不少于1kg,累积留样不得少于12kg,袋装水泥可以2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总量至少12kg。

(5)水泥检验报告按质控(建)表4.1.3.2填写,并在混凝土配合比设计之前提供,检验结论要明确。

(6)当水泥质量合格证或检验报告中的初凝时间或安定性指标不符合有关标准时均为废品,不得用于工程。终凝时间、细度不符合标准规定或强度低于商品强度等级规定的指标时为不合格品,不合格品经鉴定可由企业技术负责人签章处理。

(7)钢筋砼结构、预应力砼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水泥。 (8)进口水泥除须按国产水泥检验标准做检验外尚应对水泥有害成分含量(氧化镁、三氧化硫)做检验符合规范标准要求后方可使用。

(9)特种水泥(白色硅酸盐水泥、低热水泥、膨胀水泥)也应提供合格证或按(2)条的要求提供检验报告,其性能指标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10)水泥检验报告上注明的水泥品种、出厂日期、强度等级、出厂编号等应与水泥合格证相一致。 Ⅱ 核查办法

(1)核查水泥出厂合格证或检验报告的项目(如水泥品种、各项技术性能、编号、出厂日期等)是否填写齐全,检验项目是否完整,数据指标是否符合要求。

(2)对照单位工程材料用料汇总表(质控(建)4.1.3.10),核对水泥出厂合格证与进场检验报告、砼配合比试配报告的水泥品种、强度等级、厂别、编号是否一致;核对出厂日期和实际使用的日期是否超期而未做抽样检验;各批量水泥之和是否与单位工程的需用量基本一致。 Ⅲ 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水泥出厂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

(2)应见证的水泥检验未按规定见证取样送检;见证取样送检的材料种类、数量与规定不符。

(3)使用本节Ⅰ(3)条所列情况的各种水泥,未提供水泥检验报告。

(4)主要的检验项目(凝结时间、安定性、强度等)缺项或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 (5)实际使用的水泥与出厂合格证或检验报告上的水泥品种、强度等级、厂家不相一致。

4.1.3.3 砖、砌块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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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 基本要求和内容

(1)砌体工程所用砌墙砖应有出厂合格证,其外观检验、强度检验数据及结论均应满足设计要求,同时还要符合《烧结普通砖》GB/T5101、《烧结多孔砖》GB13544、《烧结空心砖和空心砌块》GB13545和《普通砼小型空心砌块》GB8239标准的要求。

(2)进场的砌墙砖应按规定取样检验,并提供强度检验报告。

(3)砖检验报告应按质控(建)表4.1.3.3填写。检验方法应符合国家标准《砌墙砖试验方法》GB2542规定,加气砼砌块检验方法应符合国家标准《加气混凝土性能试验方法总则》GB/T11969规定。

(4)砌墙砖应以同厂家、同规格3.5万~15万为一批,不足3.5万的按一批计算,普通砼小型空心砌块1万块为一批,每批按标准规定抽取一定数量做有关项目的检验。 Ⅱ 核查办法

(1)核查砖出厂合格证或检验报告的检验结果是否符合要求,砖的强度等级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检验项目是否齐全,检验结论是否正确。

(2)核查合格证或检验报告是否按批提供,批量总数是否和实际用量基本一致。 Ⅲ 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出厂合格证和检验报告。

(2)应见证的砖检验未按规定见证取样送检;见证取样送检的材料种类、数量与规定不符。

(3)检验项目缺项或检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 4.1.3.4 砂、石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 Ⅰ 基本要求和内容

(1)砼用砂、石及砂浆用砂应有出厂合格证或检验报告,同时砼用砂、石还要符合《普通砼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2、《普通砼用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3标准的要求。

(2)设计有特殊要求的必须按要求取样检验,并提供检验报告。

(3)砂、石检验报告应根据有关规定按质控(建)表4.1.3.4-1~2填写,对一些主要的检验指标不得缺检,检验方法应符合《普通砼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2和《普通砼用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3标准的规定。

(4)砂、石应按同产地同规格分批检验,用大型工具(如火车、货船、汽车)运输的,以400m3或600t为一批,用小型工具运输的,以200 m3或300t为一批,不足上述数量以一批论。

(5)每批砂应进行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检验,如为海砂还应检验其氯离子含量,对重要工程或特殊工程应根据工程要求,增加检测项目,如对其它指标合格性有怀疑时,应予以检验。使用新产源的砂时,应由供货单位按《普通砼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2的质量要求进行全面检验。

(6)每批石子应进行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及针、片状含量检验,高强度等级混凝土石子应有压碎指标检验。对重要工程或特殊工程应根据工程要求增加检测项目,对其它指标合格性有怀疑时,应予以检验。用新产源的石子时,应由供货单位按《普通砼用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3的质量要求进行全面检验。 Ⅱ 核查方法

(1)核查砂、石出厂合格证或检验报告的检验结果是否符合要求,检验项目是否齐全,检验结果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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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核查合格证或检验报告是否按批提供,批量总数是否和实际用量基本一致。 Ⅲ 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出厂合格证或检验报告。

(2)检验项目缺项或检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 4.1.3.5 外加剂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 Ⅰ 基本要求和内容

(1)砼用外加剂应符合《混凝土外加剂》GB8076、《混凝土泵送剂》JC473、《砂浆、混凝土防水剂》JC474、《混凝土膨胀剂》JC476、《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标准的要求和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用于防水工程中的外加剂还应同时符合《建筑防水材料应用技术规程》DBJ13—39标准中对外加剂的要求。

(2)凡属工程使用的外加剂,必须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进行取样检验,并提供检验报告单。

(3)外加剂检验报告应根据有关规定按质控(建)表4.1.3.5填写,对一些主要的检验指标不得缺检,检验方法应符合产品国家及行业标准的规定。

(4)混凝土配制应根据混凝土性能要求、施工工艺及气候条件,结合混凝土的原材料性能、配合比以及对水泥的适应性,通过试验确定使用外加剂的品种与掺量。

(5)进场的外加剂应同时附有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还必须提供有效的抽样型式检验报告。对首次使用的外加剂或使用间断三个月以上时,厂方必须提供有效的型式检验报告或经型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存放期超过三个月的外加剂,使用前应重新检验,并相应调整配合比。

(6)混凝土外加剂、泵送剂应以同厂家、同品种一次供应10t为一批,不足10t按一批进行检验,每一批取样量不少于0.2t水泥所需用的外加剂量,同批号的产品必须混合均匀。

(7)砂浆、砼防水剂以同厂家、同品种一次供应50t为一批,不足50t按一批进行检验,每一批号取样量不少于0.2t水泥所需用的外加剂,同一批号的产品必须混合均匀。

(8)砼膨胀剂以同厂家、同品种一次供应50t为一批,不足50t按一批进行检验。袋装和散装膨胀剂应分别进行编号、取样。每一编号为一取样单位,取样方法按《水泥取样方法》GB/T12573进行。取样应具有代表性,可连续取,也可从2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总量不小于10kg。

(9)预应力砼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外加剂。钢筋砼结构中,若使用含氯化物外加剂时,砼中氯化物的总含量应符合《砼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的规定。

(10)设计有特殊要求的外加剂应有专项性能检验报告。 Ⅱ 核查办法

(1)核查外加剂出厂合格证和检验报告是否符合要求,外加剂的品种性能指标是否与应用要求一致。

(2)对照单位工程材料用料汇总表核查合格证或检验报告是否按批提供,批量总数是否和实际用量一致。 Ⅲ 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出厂合格证或出厂检验报告及进场复验报告。

(2)外加剂检验未按规定见证取样送检;见证取样送检的材料种类、数量与规定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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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使用的各种外加剂,未提供有效的型式检验报告。 (4)检验项目缺项或检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

(5)出厂合格证或检验报告所代表的总数量与单位工程实际用量不符。 4.1.3.6 掺合料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 Ⅰ 基本要求和内容

(1)砼及砂浆用粉煤灰应符合《粉煤灰在砼和砂浆中应用技术规程》JGJ28标准的要求。高炉矿渣粉应符合《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GB/T18046标准的要求。

(2)粉煤灰检验方法应符合《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1596标准的规定,对一些主要的检验指标不得缺检,检验报告见质控(建)表4.1.3.6-1,高炉矿渣粉检验方法应符合《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GB/T18046标准的规定,高炉矿渣粉检验报告见质控(建)表4.1.3.6-2。

(3)相同等级连续供应的粉煤灰以200t为一批,不足200t者按一批计,粉煤灰的数量按干灰(含水率≤1%)的重量计,必要时需方可对粉煤灰的品质进行随机抽样检验。

(4)每批粉煤灰必须按《粉煤灰在砼和砂浆中应用技术规程》JGJ28要求,检验细度和烧失量,有条件时,可加测需水量比。

(5)设计有特殊要求的粉煤灰,应有专项性能检验报告。 (6)矿渣粉按同级别进行编号和取样,每一编号为一个取样单位。以200t为一编号,不足200t按一编号计。取样应有代表性,可连续取样,也可以在20个以上部位取等量样品总量至少20kg。 Ⅱ 核查办法

(1)核查粉煤灰、高炉矿渣粉出厂合格证或检验报告的检验结果是否符合要求,粉煤灰和高炉矿渣粉等级是否和应用要求一致,检验项目是否齐全,检验结果是否正确。

(2)核查合格证或检验报告是否按批提供,批量总数是否和实际用量基本一致。 Ⅲ 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出厂合格证和进场检验报告。

(2)应见证的掺和料检验未按规定见证取样送检;见证取样送检的材料种类、数量与规定不符。

(3)检验项目缺项或检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

(4)出厂合格证或检验报告所代表的总数量与单位工程实际用量相比,严重不足。 4.1.3.7 防水材料合格证及检验报告 Ⅰ 基本要求和内容

(1)建筑工程用的防水材料如防水卷材、防水涂料、卷材胶粘剂、涂料胎体增强材料,密封材料及刚性防水材料等必须有出厂合格证和进场复验报告。

(2)防水材料检验报告应按质控(建)表4.1.3.7-1~3填写,检验方法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3)各类防水材料进场复验项目必须符合下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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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水工程材料进场复验项目

序材料名称 号 现场抽样数量 外观质量检验 物理性能检验 1 大于1000卷抽5卷,每500~1000卷抽4卷,100~499卷抽3卷,100沥青防水 卷以下抽2卷 ,进行规卷 材 格尺寸和外观质量检验。在外观质量检验合格的卷材中,任取一卷作物理性能检验 同1 孔洞、硌伤、露胎、涂盖纵向拉力,耐热不匀,折纹、皱折,裂经度,柔度,不透纬度,裂口、缺边,每卷水性 卷材的接头 高聚物改性2 沥青防水 卷 材 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 石油沥青 孔洞、缺边、裂口,边缘不整齐,胎体露白、未浸透,撒布材料粒度、颜色,每卷卷材的接头 3 同1 4 同一批至少抽一次 每工作班至少抽一次 5 沥青玛蹄脂 高聚物改性每10t为一批,不足10t6 沥青防水 按一批抽样 涂 料 合成高分子防水涂料 7 同6 8 9 10 11 12

胎体增强 每3000m2为一批,不足材 料 3000 m2按一批抽样 改性石油沥每2t为一批,不足2t青密封材料 按一批抽样 合成高分子每1t为一批,不足1t密封材料 按一批抽样 平 瓦 油毡瓦 同一批至少抽一次 同一批至少抽一次 拉力,最大拉力时延伸率,耐热度,低温柔度,不透水性 断裂拉伸强度,折痕,杂质,胶块,凹痕,扯断伸长率,低每卷卷材的接头 温弯折,不透水性 针入度,延度,— 软化点 耐热度,柔韧性,— 粘结力 包装完好无损,且标明涂固体含量,耐热料名称、生产日期、生产度,柔性,不透厂名、产品有效期;无沉水性,延伸率 淀、凝胶、分层 固体含量,拉伸包装完好无损,且标明涂强度,断裂,延料名称、生产日期、生产伸率,柔性,不厂名、产品有效期 透水性 均匀,无团状,平整,无拉力,延伸率 折皱 耐热度,低温柔黑色均匀膏状,无结块和性,拉伸粘结性,未浸透的填料 施工度 均匀膏状物,无结皮、凝拉伸粘结性,柔胶或不易分散的固体团状 性 边缘整齐,表面光滑,不— 得有分层、裂纹、露砂 边缘整齐,切槽清晰,厚薄均匀,表面无孔洞、硌耐热度,柔度 伤、裂纹、折皱及起泡 13

边缘整齐,表面光滑,色13 金属板材 同一批至少抽一次 泽均匀,外形规则,不得— 有扭翘、脱膜、锈蚀 尺寸公差;开裂,缺胶,拉伸强度,扯断高分子防水每月同标记的止水带产14 海绵状,中心孔偏心;凹伸长率,撕裂强材料止水带 量为一批抽样 痕,气泡,杂质,明疤 度 高分子防水尺寸公差;开裂,缺胶,拉伸强度,扯断每月同标记的膨胀橡胶15 材料遇水 海绵状;凹痕,气泡,杂伸长率,体积膨产量为一批样 膨胀橡胶 质,明疤 胀率 Ⅱ 核查办法 (1)核查防水材料检验报告的检验项目是否齐全,结论是否正确。

(2)核查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中的各项物理性能指标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如单项检验项目不合格,是否有复检及处理办法等。

(3)核查是否按批取样,取样批量之和是否与实际用量相符。

(4)核查所选用的防水材料是否符合《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和《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要求的防水等级和设防要求。 Ⅲ 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主要防水材料无出厂合格证或进场复验报告。

(2)防水材料检验未按规定实行见证取样送检;见证取样送检的材料种类、数量与规定不符。

(3)使用的防水材料与规范、设计要求不符。

(4)防水材料的主要检验项目缺项或品种等级,技术性能不符合标准、规范的要求,又无鉴定处理结论。

(5)各种拌合物(如玛蹄脂、聚氯乙烯胶泥、细石砼等)无配合比或现场抽样检验报告。

4.1.3.8 隔热保温材料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 Ⅰ 基本要求和内容

(1)隔热保温材料的品种、规格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2)隔热保温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 (3)所有材料进场时应对品种、规格、外观和尺寸进行验收。材料包装应完好,应有产品合格证书、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的检测报告;进口产品应按规定进行商品检验。

(4)进场后需要进行检验项目必须包括:抗压强度、吸水率、导热系数、密度。同厂家生产的同品种、同批次的进场材料应至少抽取一组样品送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报告见质控(建)表4.1.3.8。

(5)每批产品中应随机抽取8块制品作为检验样本,进行尺寸偏差与外观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样品用于其它项目检验。 Ⅱ 核查办法

(1)核查隔热保温材料检验报告的检验项目是否齐全,结论是否正确。

(2)核查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中的各项物理性能指标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如单项检验项目不合格,是否有复检及处理办法等。

(3)核查是否按批取样,取样批量之和是否与实际用量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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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出厂合格证或进场检验报告。

(2)使用的隔热保温材料与规范、设计要求不符。

(3)主要抽样检验项目抗压强度、吸水率、导热系数、密度缺项或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

(4)出厂合格证或检验报告所代表的批量之和明显小于实际用量。 4.1.3.9 建筑外墙涂料及外墙腻子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 Ⅰ 基本要求和内容

(1)外墙涂料和外墙腻子的品种、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2)所有材料进场时应对品种、外观等进行验收,材料包装应完好,应有产品合格证书、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的检测报告。

(3)建筑外墙涂料进场后需要进行检测项目主要包括:耐水性、耐碱性、耐洗刷性、耐沾污性。同厂家生产的同品种、同批次的进场材料应至少抽取一组样品进行检验,检测报告见质控(建)表4.1.3.9-1。

(4)外墙腻子进场后需要进行检测项目主要包括:打磨性、粘结强度、耐水性及耐碱性。同厂家生产的同品种、同批次的进场材料应至少抽取一组样品进行检验,检测报告见质控(建)表4.1.3.9-2。

(5)从每批产品中按《涂料类产品取样方法》GB3160的规定抽取2kg作为检验样本,进行检验项目的检测。 Ⅱ 核查办法

(1)核查外墙涂料和外墙腻子检验报告的检验项目是否齐全,结论是否正确。 (2)核查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中的各项物理性能指标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如单项检验项目不合格,是否有复检及处理办法等。

(3)核查是否按批取样,取样批量之和是否与实际用量相符。 Ⅲ 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出厂合格证或进场检验报告。 (2)送检的材料种类、数量与规定不符。 (3)使用的材料与规范、设计要求不符。

(4)主要检验项目缺项或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 4.1.4 施工试验报告及见证检测报告 4.1.4.1 地基压实系数试验报告 Ⅰ 基本要求和内容

(1)对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粉煤灰地基及土方回填工程,应按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分层填筑,夯压密实,现场分层取样,实测试样的密度、含水率,据此计算压实系数。

(2)设计未提出控制干密度指标的工程,在施工前应对填料做击实试验(粘性土)或砂的相对密度试验(回填砂)确定其最大干密度ρd,max,再根据设计压实系数,分别计算出填料的施工控制干密度。

(3)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粉煤灰地基的取样数量,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点,1000m2以上工程,每100m2至少应有1点,3000 m2以上工程,每300 m2至少应有1点。每一独立基础下至少应有1 点,基槽每20延米应有1点。土方回填的取样数量应按协议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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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协议未规定的也可按上述规定执行。

(4)环刀法取样应在每层压实后的下半部,含水率及环刀法密度试验应进行两次平行测定,两次测定的差值不大于规定时,取两次测值的平均值。

(5)密度及含水率试验、灌水、灌砂法密度试验、击实试验、砂的相对密度试验及压实度试验报告见质控(建)表4.1.4.1-1~6。压实度试验报告应附分层取样平面示意图。

Ⅱ 核查办法

(1)核查设计图纸、施工记录、试验报告、检查回填是否按层取样,检验的数量、部位、范围和试验结果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及规范规定。若干密度(压实系数)低于质量标准时,是否有补夯措施和重新进行测定,或其它技术鉴定和设计签证确认。

(2)核查试验报告中的内容是否完整,计算数据是否正确,签章是否齐全,是否按要求实施见证。

(3)核查设计未提出控制干密度指标的工程,是否通过试验确定施工控制干密度。 Ⅲ 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未按规定取样试验或取样数量、部位与规定严重不符。

(2)试验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及规范规定,又无补夯措施和重新测定,或其它技术鉴定和设计签证确认。

(3)试验报告主要内容不全,所缺项目造成试验报告不能对应实体情况。 4.1.4.2 砂浆配合比设计报告 Ⅰ 基本要求和内容

(1)砂浆应按设计要求由试验室通过试配确定配合比,提交配合比设计报告,见质控(建)表4.1.4.2。当砂浆的组成材料有变更时,其配合比应重新确定。

(2)砂浆配合比试配应符合《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98、《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JGJ70的规定。有特殊要求的砂浆配制尚应满足现行有关规范的要求。

(3)试配砂浆的各组成材料应经检验,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4)现场施工的砂浆配合比,应根据砂的含水率做相应调整。 Ⅱ 检查办法

(1)核对设计图纸、施工记录和配合比设计报告,核查砂浆配合比是否按不同品种,强度等级提供,当砂浆的组成材料变更时,其配合比是否重新确定。

(2)核查砂浆配合比设计报告,内容是否完整,签章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3)核对砂浆各组成材料的出厂合格证和进场检验报告。核查原材料检验结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Ⅲ 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试验室提供的配合比设计或实际所用的原材料与配合比存在明显差异。 (2)配合比设计报告主要内容不全或配合比设计未按规范进行。

(3)砂浆配合比组成材料未检验或检验结果主要指标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4.1.4.3 砂浆试件抗压强度试验报告 Ⅰ 基本要求和内容

(1)砂浆应按设计分类提供试件抗压强度试验报告,见质控(建)表4.1.4.3。 (2)砂浆试件取样留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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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一检验批且不超过250m3砌体的各种类型及强度等级的砌筑砂浆,每台搅拌机应至少取样一次。

2)建筑地面工程水泥砂浆强度试件,按每一层(或检验批)不应小于1组,当每一层(或检验批)面积大于1000m2时,每增加1000 m2应增做一组试件,剩余不足1000m2的按1000m2计。当配合比不同时,应相应制作不同试件。

3)同盘砂浆只应制作一组试件。

(3)砂浆强度应按验收批进行评定,配合比和原材料基本相同的同品种、同强度等级砂浆划分为同一批。基础和主体(多、高层建筑按施工组织设计划定)各作为一个验收批。一个验收批的试件组数原则上不少于3组。

(4)每批试件抗压强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1)同一验收批砂浆试件抗压强度平均值必须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同一验收批砂浆试件抗压强度的最小一组平均值必须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的0.75倍。

2)当同一验收批只有一组试件时,该组试块抗压强度的平均值必须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

(5)砂浆强度应以标准养护、龄期为28d的试件抗压试验结果为准。

(6)当砂浆试件块强度评定不合格或试件留置组数严重不足或对砂浆强度的代表性有怀疑,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采用非破损或局部破损的检测方法,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对砂浆和砌体强度进行鉴定,并作为处理的依据。鉴定处理应有处理记录,并经设计单位同意签认。 Ⅱ 核查办法

(1)核对设计图纸、施工记录、砂浆试件强度试验报告。核查砂浆试件的取样组数、制作日期、品种是否相符,留置数量是否满足要求。

(2)核查试验报告中的内容是否填写完整,养护方法、龄期是否符合要求,计算数据是否正确,是否按要求实施见证。

(3)核对设计图纸和施工组织设计,核查砂浆强度评定是否按不同品种、强度等级及验收批进行评定,评定方法是否正确。当评定不合格时,是否按规定进行鉴定并由设计单位同意签认。 Ⅲ 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砂浆无试件强度试验报告或试件留置组数严重不足或试件严重超龄。 (2)试验报告主要内容不全或应见证而未实施见证的。

(3)砂浆试件抗压强度验收评定不合格又无鉴定处理记录和设计单位签认;或评定方法、计算出错将不合格验收批评定为合格的。 4.1.4.4 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报告 Ⅰ 基本要求和内容

(1)混凝土应按设计要求由试验室通过试配确定配合比,提交配合比试验报告,见质控(建)表4.1.4.4。当混凝土的组成材料有变更时,其配合比应重新确定。

(2)混凝土配合比试配应符合《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GB/T50080、《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GB/T50081的规定。有特殊要求的混凝土配制尚应满足现行有关规范的要求。

(3)试配混凝土的各组成材料应经检验,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4)现场施工时的混凝土配合比,应根据砂、石的含水率做相应调整并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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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核查办法

(1)核对设计图纸、施工记录和配合比试验报告,核查混凝土配合比是否按设计的混凝土特性和不同强度等级提供,当混凝土的组成材料变化时,其配合比是否重新确定。

(2)核查混凝土配合比试验报告,内容是否完整,签章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3)核对混凝土各组成材料的出厂合格证和进场检验报告,核查原材料检验结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Ⅲ 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试验室提供的配合比报告,或实际所用的原材料与配合比存在明显差异。 (2)配合比试验报告主要内容不全或配合比设计未按规范和设计要求进行。 (3)混凝土配合比的组成材料未经检验或检验结果主要指标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4.1.4.5 混凝土试件抗压强度试验报告 Ⅰ 基本要求和内容

(1)混凝土应按设计要求提供试件抗压强度试验报告,见质控(建)表4.1.4.5-1~2。

(2)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3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2)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3)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m3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m3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4)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5)建筑地面工程混凝土强度试件每一层(或检验批),每1000m2取样不得少于一次,每增加1000m2应增取一次,不足1000m2的按1000m2计。当改变配合比时,亦应相应增加制作试件取样次数。

6)基坑工程的地下连续墙,每50m3应取样一次,每幅槽段不得少于一次。

7)灌注桩每浇注50m3混凝土应取样一次,单桩单柱时,每根桩必须有一组试件。 8)对设计成熟、生产数量较少的大型构件,在不作结构承载力检验时,混凝土取样按每5m3且不超过半个工作班生产的同配合比混凝土,留置一组试件。

9)非大体积粉煤灰混凝土每拌制100m3,至少取样一次,大体积粉煤灰混凝土每拌制500m3,至少取样一次;不足上列规定数量时,每台班至少取样一次。

10)混凝土配合比开盘鉴定时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作为验证配合比的依据。

11)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3)结构构件的混凝土强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的规定分批检验评定。

(4)对采用蒸汽法养护的混凝土结构构件,其混凝土试件应先随同结构构件同条件蒸汽养护,再转入标准条件养护共28d。当混凝土中掺用矿物掺合料时,确定混凝土强度时的龄期可按现行国家标准《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GBJ146等的规定取值。

(5)结构构件拆模、出池、出厂、吊装、张拉、放张及施工期间临时负荷时的混凝土强度,应根据同条件养护的标准尺寸试件的混凝土强度按设计要求和规范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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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底模拆除时的混凝土强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规定。

(7)当混凝土试件强度评定不合格或混凝土强度的代表性不真实或有怀疑而又无从证实时,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采用非破损或局部破损的检测方法,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对结构构件中的混凝土强度进行鉴定,并作为处理的依据。经鉴定处理的结构或构件应有处理记录,并经设计单位同意签认。 Ⅱ 核查办法

(1)核对设计图纸、施工记录、混凝土强度试块抗压强度试验报告,核查试块的取样组数,制作日期,取样部位等是否相符,留置数量是否满足要求。

(2)核查试验报告中的内容是否填写完整,养护龄期是否符合要求,计算是否正确,是否按要求实施见证。

(3)核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评定是否按验收批进行评定。评定方法是否正确,当评定不合格时,是否按规定进行鉴定并由设计单位同意签认。

(4)核查各施工阶段的同条件养护试块强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及相应的规范规定。 Ⅲ 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混凝土无试块强度试验报告或试块留置组数严重不足以及试块试验时龄期普遍超龄。

(2)试验报告主要内容不全或应见证而未实施见证的。

(3)混凝土试块抗压强度验收评定为不合格,又无鉴定处理记录和设计签认。或验收评定方法、计算错误,将不合格验收批评定为合格的。

(4)各施工阶段的同条件养护试块强度不符合设计要求及相应规范规定。 4.1.4.6 混凝土抗渗试验报告 Ⅰ 基本要求和内容

(1)混凝土应按设计要求提供试件抗渗试验报告,见质控(建)表4.1.4.6。

(2)对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结构,其混凝土试件应在浇筑地点随机取样。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与试样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连续浇筑混凝土每500m3应留置不少于一组抗渗试件,且每项工程不得少于两组。

2)预拌混凝土当连续浇筑混凝土每500m3应留置不少于二组试件,且每部位(底板、侧墙)的试件不少于二组,当每增加250~500m3混凝土时,应增加二组试件,当混凝土增加量在250m3以内时不再增加试件组数。

(3)混凝土抗渗性能,应采用标准条件下养护混凝土抗渗试件的试验结果评定。抗渗性能试验应符合现行《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GBJ82的有关规定。试验时的龄期不少于28d,最长不得超过90d。 Ⅱ 核查办法

(1)核对设计图纸,施工记录、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报告、混凝土抗渗试验报告,核查试件的取样组数、制作日期、取样部件等是否与规定相符,留置数量是否满足要求。

(2)核查混凝土抗渗试验报告中的内容是否填写完整,养护方法、龄期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要求实施见证。 Ⅲ 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无抗渗试验报告或试件留置组数明显不足、部位不符,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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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试验时试件龄期严重超龄。

(2)试验报告主要内容不全,无最大水压力和破坏特征记录。

(3)混凝土抗渗试验结果不合格,又无鉴定处理记录和设计方签认。 4.1.4.7 焊接及机械连接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 Ⅰ 基本要求和内容

(1)凡采用焊接或机械连接的受力钢筋均应有力学性能检验告,其被连接母材质量检验结果均须符合设计及有关标准、规范及规程的规定。

(2)在工程开工正式焊接之前,参与该项施焊的焊工应进行现场条件下的焊接工艺试验,并经试验合格后,方可正式生产。

(3)不同的钢筋接头其力学性能检验应从外观检查合格的成品接头或制品中按批随机抽取试件分别作拉伸、弯曲或抗剪等检验,见质控(建)表4.1.4.7-1~3,其批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凡钢筋牌号、直径及尺寸相同的焊接网和焊接骨架为同一验收批,且每300件为一批,一周内不足300件亦按一批。

2)闪光对焊以同一台班,同一焊工完成的300个同牌号、同直径的钢筋焊接接头作为一批,当同一台班内焊接的接头数量较少时,可在一周内累计,若累计仍不足300个接头,则亦按一批。

3)钢筋电弧焊在现浇混凝土结构中,以同牌号钢筋、同接头类型不大于300个接头为一批。在房屋结构中,按不超过二楼层中300个同牌号钢筋、同型式接头为一批,不足300个仍按一批。

4)钢筋电渣压力焊和钢筋气压焊在现浇混凝土结构中,以同牌号钢筋不大于300个接头为一批;在房屋结构中,按不超过二楼层中300个同牌号钢筋接头为一批,不足300个仍按一批。

5)预埋件钢筋埋弧压力焊T型接头以300件同类型预埋件为一批。一周内连续焊接时,可以累计,不足300件时亦按一批。

6)钢筋机械连接以同一施工条件下采取同一批材料的同等级、同型式、同规格不超过500个接头一批,当现场检验连续10个验收批抽样合格率为100%,验收批的数量可为1000个接头(现场安装同一楼层不足500个或1000个接头时仍按一批)。

7)预埋件钢筋电弧焊T型接头以300件同类型预埋件为一批,一周内连续焊接时,可以累计,不足300件时仍按一批。

(4)钢筋焊接和机械连接检验报告应按质控(建)表4.1.4.7-1~3规定内容填写每个试件检验结果数据及结论,应说明破坏部位(断在接头、热影响区或接头外)及破坏状态(呈现脆性或延性断裂等);焊接接头弯曲检验应注明弯心直径、弯曲角度及每根试件弯曲后在焊缝处是否发生断裂,并判断该组试件的拉伸及弯曲检验结果是否合格。

(5)钢筋焊接接头、机械连接接头或焊接制品(焊接骨架、焊接网片及预埋件等)力学性能各项目的检验结果判定应符合《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及《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JGJ107的要求。

(6)凡施焊用的各种钢筋及型钢均应有质量证明书;焊条、焊剂应有产品合格证,焊条的规格、型号必须与设计要求一致。当设计未作规定时,钢筋电弧焊焊条牌号应按《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的规定选用。进行电渣压力焊和埋弧焊若设计对焊剂的牌号未作规定时可采用431焊剂(高锰、高硅、低氟焊剂,适合于Ⅰ、Ⅱ级钢筋的焊接)或其它性能相似的焊剂。

(7)对焊条质量有怀疑时(如锈蚀、受潮严重),应按批抽样检验,并提供焊条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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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

(8)凡从事焊接及机械连接的人员必须经过考试,取得焊工考试合格证后方可从事焊接工作,焊接报告中应填上操作人姓名及焊工证编号。

(9)机械连接接头使用的连接件必须具备出厂合格证并按规定提供型式检验报告,当在操作过程中发现异常时,应对该批连接件材质进行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及其它专项检验。合格证报告中材料的性能应符合《带肋钢筋套筒挤压连接技术规程》JGJ108、《钢筋锥螺纹接头技术规程》JGJ109、《镦粗直螺钢筋接头》JC/T3057等标准的规定。

(10)进口钢筋在力学性能符合要求的情况下,焊接前应先进行化学成分检验和焊接工艺检验,内容见质控(建)表4.1.3.1-3及质控(建)表4.1.8.4-11,当碳、硫、磷、锰、硅含量、碳当量及可焊性检验符合要求后,方可用于工程焊接。 Ⅱ 核查办法

(1)核查每份检验报告中检验项目、内容是否按规定填写完整,试件取样数量是否符合要求,检验结果及结论是否正确。

(2)对照钢筋隐蔽验收记录,核查钢材焊接是否按规定逐批抽样检验,批量总和是否和用量一致。

(3)采用电弧焊和埋弧焊、电渣压力焊、机械连接的接头等,应分别核查焊条、焊剂、连接件等的出厂合格证或检验报告是否符合要求。

(4)核查进口钢材应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化学成分检验及可焊性检验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5)对照施工技术资料,核查接头有否先隐蔽,后提供检验报告。 (6)核查焊接操作人员资格是否符合要求。 Ⅲ 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不按规定提供检验报告或应见证而未实施见证的。

(2)钢材接头力学性能检验报告中,缺少主要项目或任一指标不符合检验标准,又未按规定进行复验,且无鉴定处理意见。

(3)焊接或机械连接检验报告所代表的批量之和少于实际接头数量。

(4)电弧焊、电渣压力焊、机械连接接头所使用的焊条、焊剂、连接件无合格证及检验报告,或连接件的性能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标准的规定。

(5)进口钢材焊接前没做化学成分检验或化学检验报告中的C、S、P、Mn、Si元素的含量及碳当量不符合有关规定,且未做可焊性检验。 4.1.4.8 见证检测报告 Ⅰ 基本要求和内容

(1)建筑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应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可的对外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2)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3)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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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8)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4)见证人员应持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见证员证。

(5)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做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见证人员应制作见证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见证记录见质控(建)表4.1.4.8。

(6)见证检测报告应注明检验性质为见证送样,并注明见证人姓名。 Ⅱ 核查办法

(1)核查设计图纸、进场材料汇总表、施工记录、见证记录、见证检测报告,检查是否按规定的范围和比例实施见证取样送检。

(2)检查见证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签章与证件是否相符。

(3)核查见证检测报告是否注明检验性质,是否注明见证人姓名。 Ⅲ 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未按规定实行见证取样送检或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材料种类、数量与规定明显不符。

(2)见证人员无证上岗,签章与证件不符。

(3)出具见证检测报告的检测单位无相应资质或见证检测报告未注明检验性质与见证人姓名。

4.1.4.9 建筑地面、屋面坡度检查记录 Ⅰ 基本要求和内容

(1)建筑地面基层的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基层表面坡度的允许偏差应不大于房间相应尺寸的2/1000,且不大于30mm。

(2)整体面层、砖面层、大理石和花岗石面层表面的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有倒泛水和积水现象。

(3)建筑地面坡度检查的批次应按每一层次或每层施工段(或变形缝)作为一批,高层建筑的标准层可按每三层(不足三层按三层计)作为一批,每批抽查数量应按自然间(或标准间)随机检验不少于三间(点),不足三间,应全数检查;其中走廊(过道)应以10延长米为1间,工业厂房(按单跨计)、礼堂、门厅应以两个轴线为一间计算;

(4)建筑地面坡度80%以上的检查点,其允许偏差应符合要求,不合格点不得明显影响使用,其最大偏差不得大于允许偏差值的1.5倍。

(5)屋面找平层(含天沟、檐沟)的排水坡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平屋面采用结构找坡不应小于3%,采用材料找坡宜为2%;天沟、檐沟纵向找坡不应小于1%。沟底水落差不得超过200mm。

(6)屋面找平层(含天沟、檐沟)的排水坡度应按屋面面积每100m2抽查一处,且不得少于3处。

(7)建筑地面、屋面坡度检查记录见质控(建)表4.1.4.9。 Ⅱ 核查办法

(1)核查设计图纸、施工记录、检查记录,核查检查点数、检查结果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及规范规定。若检查结果不合格时,是否返工及重新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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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核查检查记录中的内容是否填写完整,评定是否正确。 Ⅲ 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未按规定进行检查或检查批次、数量与规定严重不符。 (2)检查记录主要内容不全或评定结论错误。 (3)检查结果不合格未经返工及重新测定的。 4.1.5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1.5.1 地基验槽记录 Ⅰ 基本要求和内容

(1)地基验槽必须经土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合格后,方可提请有关单位进行验槽,并提供验槽记录,见质控(建)表4.1.5.1。

(2)基槽(坑)开挖过程中,要严禁地基土受到扰动。验槽时,应对已开挖的基槽按顺序详细、认真地全面观察检查槽底土层的情况;检查地基持力层是否与勘察设计资料相符,地基土的颜色是否均匀;土的含水量是否一致;表层土坚硬程度有无局部软硬不均。并对地基的匀质性作出评价,确定是否继续下挖或进行技术处理。

(3)基槽(坑)的几何尺寸和槽底标高或挖土深度(最小埋置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如有局部加深、加宽者,应附图说明其原因及部位。

(4)基槽施工中遇有坟穴、地窖、废井、旧基础、管道、泉眼、橡皮土等局部异常现象时,应将其所处部位、深度、特征及处理方法进行描述,并有附图说明。

(5)对地质复杂的或重要的工程,对地基变形有特殊要求以及地基开挖后对地基土有疑义的工程,应根据设计要求或验槽磋商的意见进行有关试验。

(6)经过技术处理的地基基础及验槽中存在的问题,处理后须进行复验,复验意见和结论要明确,签证应齐全。必要时应有勘察部门参加并签字。 Ⅱ 核查办法

(1)核查验槽记录能否反映验槽的主要程序,填写内容是否齐全,其主要质量特征(包括基底持力层、地基匀质性、基槽尺寸、标高、基土类别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规范规定。地基出现异常或与地质勘察资料不符时,是否有处理方案或所采取的技术处理措施有否设计单位认可,有无复验意见,结论是否明确,参加单位的签证是否齐全。

(2)对照基础平面设计的钎探点平面图,核查钎探布孔和孔深是否满足要求;打钎记录的锤重、落距、钎径是否符合规范规定要求;钎探完毕后是否作出打钎记录分析,需处理的是否有处理意见。 Ⅲ 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验槽记录或验槽内容记录不全。 (2)验槽记录签证手续不齐全。

(3)基底持力层不能满足设计要求,又无技术处理。

(4)地基处理无记录,处理后未进行复验或复验后无明确结论。 (5)需要进行钎探试验的无钎探记录或无打钎平面图。 4.1.5.2 现场预制桩钢筋安装 Ⅰ 基本要求和内容

(1)现场预制桩钢筋必须在钢筋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后,提请有关单位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见质控(建)表4.1.5.2。

(2)桩在现场预制时,应对原材料、钢筋骨架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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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主筋距桩顶距离、锚固钢筋位置、预埋铁件、主筋保护层厚度等必须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4)主筋间距、桩尖中心线、箍筋间距、桩顶钢筋网片、锚固钢筋长度等必须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Ⅱ 核查办法

(1)核查钢筋合格证、试验报告和复验报告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核查钢筋连接方式和试验报告。

(3)核查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位置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4)核查主筋距桩顶距离、多节桩锚固钢筋位置等是否符合预制钢筋骨架质量检验标准规定。

(5)核查主筋间距、桩中心线、箍筋间距、桩顶钢筋网片、多节桩锚固钢筋长度是否符合预制桩钢筋骨架质量检验规定。

(6)核查验收意见是否明确,签证手续是否齐全。 Ⅲ 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能反映隐蔽工程的内在质量,不能体现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位置等。

(3)主要的检查内容和质量指标不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且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重新报验。

(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真实,或验收意见不明确,签证手续不齐全。 4.1.5.3 预制桩的接头 Ⅰ 基本要求和内容

(1)预制桩的接头需要进行隐蔽工程项目验收的内容有: 1)电焊接桩的焊缝及电焊接桩结束后的停歇时间; 2)电焊接桩的上下节桩节间的缝隙垫铁;

3)硫磺胶泥接桩的上节桩的外露锚筋和下节桩的预留孔;

4)硫磺胶泥接桩的胶泥浇注时间和浇注后的停歇时间。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见质控(建)表4.1.5.3。

(2)电焊焊缝质量应符合《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及设计要求;电焊接桩结束后的停歇时间应大于1min,焊条应按设计要求采用。

(3)电焊接桩的上下节桩节间的缝隙应用铁片垫密焊牢,不得用钢筋头或塑片叠焊。 (4)硫磺胶泥接桩的上节桩的外露锚筋应除锈无污染和下节桩的预留孔无杂物堵塞。 (5)硫磺胶泥接桩的胶泥浇注时间不得超过2min;送上节桩使两端面贴合,硫磺胶泥自然冷却时间应大于7min。 Ⅱ 核查办法

(1)核查隐蔽工程的焊接材料、硫磺胶泥材料等相关产品的质量证明文件、中文说明及检验报告等。

(2)核查电焊接桩结束后的停歇时间、硫磺胶泥接桩的胶泥浇注时间和浇注后的停歇时间是否符合设计及有关规范要求。

(3)核查硫磺胶泥接桩的上节桩的外露锚筋是否除锈和下节桩的预留孔有无杂物堵塞,硫磺胶泥注入预留孔是否溢出孔外至桩顶整个平面。

(4)核查电焊接桩的上下节桩节间的缝隙是否用铁片垫密焊牢并符合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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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核查验收意见是否明确,签证手续是否齐全。 Ⅲ 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能反映隐蔽工程的内在质量,核查的内容和质量指标不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且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重新报验。

(3)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真实或验收意见不明确,签证手续不齐全。 4.1.5.4混凝土灌注桩钢筋笼 Ⅰ 基本要求和内容

(1)混凝土灌注桩钢筋笼,必须在钢筋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后,提请有关单位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见质控(建)表4.1.5.2。

(2)放置钢筋笼前,应对原材料、钢筋连接件、钢筋笼进行检查。 (3)主筋、箍筋直径、间距和长度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4)钢筋的材质检验应符合设计要求。 (5)钢筋笼埋置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Ⅱ 核查办法

(1)核查钢筋合格证、试验报告和复验报告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核查钢筋连接方式和试验报告。

(3)核查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位置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4)核查主筋间距、长度、箍筋间距是否符合混凝土灌注桩钢筋笼质量检验标准的规定。

(5)核查验收意见是否明确,签证手续是否齐全。 (6)核查钢筋笼埋置位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Ⅲ 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能体现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位置等。

(3)主要的检查内容和质量指标不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且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重新报验。

(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真实,或验收意见不明确,签证手续不齐全。 4.1.5.5 钢筋混凝土工程 Ⅰ 基本要求和内容

(1)钢筋混凝土工程钢筋必须在钢筋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在模板合模前或浇捣混凝土前,提请有关单位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见质控(建)表4.1.5.2。

(2)纵向受力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位置等必须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钢筋的连接方式、接头位置、接头数量、接头面积百分率等必须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4)箍筋、横向钢筋品种、规格、数量、间距等必须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5)预埋件的规格、数量、位置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6)重要构件的钢筋结点隐蔽应附简图。 Ⅱ 核查办法

(1)核查钢筋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是否合格,并与实际钢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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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符。

(2)核查钢筋连接件试验报告,连接试件是否合格。

(3)核对纵向受力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位置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4)核对钢筋的连接方式、接头位置、接头面积百分率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5)核查箍筋、横向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间距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6)核查预埋件的规格、数量、位置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7)核查验收意见是否明确,签证手续是否齐全。 (8)核查重要构件的钢筋结点隐蔽是否附有简图。 Ⅲ 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能反映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位置等。

(3)主要的检查内容不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且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重新报验。

(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真实,或验收意见不明确,签证手续不齐全。 4.1.5.6 砌体工程 Ⅰ 基本要求和内容

(1)砌体工程中所含有的隐蔽工程主要有以下内容:配筋砌体工程钢筋安装、填充墙拉结钢筋;

(2)配筋砌体工程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3)填充墙拉结钢筋的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4)砌体工程验收前,必须提请有关单位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见质控(建)表4.1.5.3。 Ⅱ 核查办法

(1)核查钢筋合格证书、钢筋性能试验报告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根据设计图纸检查配筋砌体工程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3)核查填写砌体留置的拉结钢筋或网片的位置是否与砌体皮数相符合,拉结钢筋、规格、数量和竖向间距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4)核查验收意见是否明确,签证手续是否齐全。 Ⅲ 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能反映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位置等。

(3)主要的检查内容不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且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重新报验。

(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真实或验收意见不明确,签证手续不齐全。 4.1.5.7 钢结构工程 Ⅰ 基本要求和内容

(1)钢结构工程需要进行隐蔽工程项目验收的内容有: 1)焊缝;

2)钢结构涂装工程涂装前处理后的钢材表面、紧固件、螺栓等被覆盖零部件; 3)每遍涂层;

4)网架结构的支承垫块、螺栓球节点接缝、多余螺孔封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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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见质控(建)表4.1.5.3。

(2)焊缝外观质量尺寸允许偏差、焊缝长度应符合《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附录A及设计要求。

(3)涂装前钢材表面不应有焊渣、焊疤、灰尘、油污、水和毛刺等,所有紧固件、螺栓等被覆盖的零部件的数量、间距、布置方式等应符合设计及有关规范要求。

(4)每遍涂层的次数、厚度应满足设计及有关规定。

(5)网架结构的支承垫块的种类、规格、摆放位置和朝向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橡胶垫块和刚性垫块之间或不同类型刚垫块之间不得互换使用。

(6)螺栓球节点应将所有接缝用油腻子填嵌严密,并应将多余螺孔封口。 Ⅱ 核查办法

(1)核查上述隐蔽工程的钢材、焊接材料、紧固件等相关产品的质量证明文件及检验报告等。

(2)核查涂料、涂装遍数、涂层厚度是否均符合设计及有关规范要求。 (3)检查支承垫块的种类、规格、摆放位置和朝向是否符合规定。

(4)检查螺栓球节点是否将所有接缝用油腻子填嵌严密并将多余螺栓孔封口。 (5)核查验收意见是否明确,签证手续是否齐全。 Ⅲ 核定原则

凡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主要的检查内容不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且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重新报验。

(3)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能反映工程内在质量,核查的内容不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真实或验收意见不明确,签证手续不齐全。 4.1.5.8 地面工程 Ⅰ 基本要求和内容:

(1)地面工程需要进行隐蔽工程项目验收的内容有: 1)各构造层隐蔽验收;

2)建筑物地面下的沟槽、暗管;

3)建筑物地面的变形缝(沉降缝、伸缩缝和防震缝)节点构造作法; 4)有特殊要求的立管、套管、地漏与地面、楼板节点之间的密封处理。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见质控(建)表4.1.5.3。

(2)各构造层所采用的材料、厚度、作法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3)建筑地面下的沟槽、暗管位置、标高应符合设计要求。

(4)变形缝应按设计要求设置,建筑地面的变形缝应贯通建筑地面的各构造层;沉降缝和防震缝内应清理干净,以柔性密封材料填嵌后用板封盖并应与面层齐平。

(5)有特殊要求的立管、套管、地漏与地面、楼板节点之间的密封处理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有排水要求的排水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Ⅱ 核查办法

(1)核查所用材料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重要材料的复验报告是否齐全。

(2)核查各构造层、上述项目各构造节点位置、施工情况、所用材料等是否符合设计及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3)核查验收意见是否明确,签证手续是否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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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核定原则

凡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主要的检查内容不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且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重新报验。

(3)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能反映工程内在质量,核查的内容不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真实或验收意见不明确,签证手续不齐全。 4.1.5.9 门窗工程 Ⅰ 基本要求和内容

(1)门窗工程包括木门窗、金属门窗、塑料门窗、特种门及门窗玻璃等,需要进行隐蔽工程项目验收的内容有:

1)预埋件和锚固件的埋设;

2)隐蔽部位的防腐、填嵌处理;

3)固定玻璃的钉子或钢丝卡的数量、规格、位置及玻璃垫块的设置。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见质控(建)表4.1.5.3。

(2)门窗预埋件和锚固件的数量、位置、埋设方式及与框的连接方式必须符合设计和规范、规程要求。

(3)门窗与墙体间缝隙的填嵌材料应符合设计、规范、规程的要求,塑料门窗框与墙体间缝隙应采用闭孔弹性材料填嵌饱满。

(4)木门窗预埋木砖的防腐处理、金属门窗和特种门的防腐处理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规程要求。

(5)固定玻璃的钉子和钢丝卡的数量、规格、位置安装方法以及橡胶垫的设置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6)金属门窗防雷装置的设置应符合设计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Ⅱ 核查办法

(1)核查蔽验收记录能否反映预埋件和锚固件、固定玻璃的钉子或钢丝卡与特种门的防腐处理情况。

(2)核查窗与墙体间缝隙的填嵌材料的填嵌情况。

(3)核查金属门窗防雷装置的情况是否符合设计及相关规范、规程的要求。 (4)核查验收意见是否明确,签证手续是否齐全。 Ⅲ 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能反映隐蔽工程的内在质量。

(3)主要的检查内容和质量指标不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且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或处理后未重新报验。

(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真实或验收意见不明确,签证手续不齐全。 4.1.5.10 幕墙工程 Ⅰ 基本要求和内容

(1)幕墙工程包括玻璃幕墙(含全玻璃幕墙)、金属幕墙、石材幕墙、组合幕墙等,需要进行隐蔽工程项目验收的内容有:

1)埋件(或后置埋件)的埋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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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构件的连接节点处理;

3)变形缝及墙面转角处的构造节点处理; 4)幕墙防雷装置施工; 5)幕墙防火构造处理;

6)幕墙保温层及防潮层的设置。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见质控(建)表4.1.5.3。

(2)主体结构与幕墙连接的各种预埋件,其数量、规格、位置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各种连接件紧固件应安装牢固,螺栓应有防松脱措施。

(3)幕墙的金属框架与主体结构预埋件的连接,立柱与横梁的连接及幕墙面板的安装必须符合设计及有关规范的要求,安装必须牢固。

(4)幕墙应形成自身的防雷体系,并与主体结构的防雷体系可靠地连接,严禁串联。 (5)幕墙的防火、保温、防潮材料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填充应密实、均匀、厚度一致,防火层应采取隔离措施,衬板应采用经防腐处理且厚度不小于1.5mm的钢板,不得采用铝板,防火层的密封材料应采用防火密封胶,防火层与玻璃的间距应大于40mm。

(6)幕墙四周,幕墙内表面与主体结构之间的连接节点、各种变形缝、墙角的连接节点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的规定。幕墙立柱下部节点应符合有关规定。

(7)幕墙金属框架、金属框架与金属挂件的连接节点的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8)幕墙上、下及侧边四周应镶入固定玻璃槽内,不得与槽底及槽侧壁直接接触,悬吊式玻璃幕墙与槽底间间隙,落地式玻璃幕墙玻璃与槽底间垫块应符合设计要求。

(9)组合幕墙不同面板材料的分界线处框架龙骨应设置双立柱、双横向杆件,分别固定牢固,并应留置不小于10mm的间隙。 Ⅱ 核查办法

(1)核查上述项目的隐蔽验收记录能否反映预埋件(或后置设件)的埋设。

(2)核查防雷、防火、防潮、保温的施工是否符合设计及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 (3)核查构件的连接节点,变形缝及墙面转角处的构造节点的处理情况是否符合设计及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

(4)核查验收意见是否明确,签证手续是否齐全。 Ⅲ 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能反映隐蔽工程的内在质量。

(3)主要的检查内容不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且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或处理后未重新报验。

(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真实或验收意见不明确,签证手续不齐全。 4.1.5.11 墙面工程 Ⅰ 基本要求和内容

(1)墙面工程包括室内顶棚、墙面的抹灰工程以及饰面板安装,饰面砖粘贴,裱糊饰面、软包饰面、罩面板饰面、纺织品类壁饰工程等,需要进行隐蔽工程项目验收的内容有:

1)饰面板的连接、连接件之间的连接; 2)外墙面的防水层;

3)裱糊饰面工程用的腻子、基底封闭底漆; 4)软包饰面工程的封闭底胶、内衬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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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饰面工程的基层(或基体)质量;

6)抹灰工程厚度大于或等于35mm及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的加强措施。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见质控(建)表4.1.5.3。

(2)饰面板安装中连接件与墙体的连接、连接件与饰面板的连接、连接件之间的连接应符合设计及相关规范规程的要求。

(3)外墙防水层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

(4)裱糊饰面工程的基层含水率应符合不同基层的要求:混凝土或抹灰基层含水率不得大于8%;木材基层的含水率不得大于12%;新建建筑物的混凝土或抹灰层基层墙面在刮腻子前应涂刷抗碱封闭底漆;旧墙面在裱糊前应清除疏松的旧装修层,并涂刷界面剂。基层表面平整度,立面垂直度及阴阳角应符合规范要求;裱糊前应用封闭底胶涂刷基层。

(5)软包饰面工程所使用的封闭底胶,内衬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

(6)抹灰工程应分层进行,抹灰总厚度大于或等于35mm时,应采取加强措施,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的抹灰,应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加强网与各基体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00mm。 Ⅱ 核查办法

(1)核查上述项目的隐蔽验收记录能否反映饰面板的连接情况(连接件与墙体、连接件与饰面板、连接件之间)。

(2)核查外墙防水层施工情况,饰面工程基层处理情况,软包饰面工程使用内衬材料情况等是否符合设计及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

(3)核查验收意见是否明确,签证手续是否齐全。 Ⅲ 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能反映隐蔽工程的内在质量,无基层的处理情况,软包饰面工程内衬材料使用情况,饰面板安装连接情况,外墙防水层及裱糊工程施工情况,抹灰工程厚度大于或等于35mm及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的加强措施等。

(3)主要的检查内容和质量指标不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且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或处理后未重新报验。

(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真实或验收意见不明确,签证手续不齐全。 4.1.5.12 轻质隔墙工程 Ⅰ 基本要求和内容

(1)轻质隔墙工程包括板材隔墙、骨架隔墙、活动隔墙、玻璃隔墙等。需要进行隐蔽工程项目验收的内容有:

1)木龙骨防火、防腐处理; 2)预埋拉结筋埋设; 3)龙骨安装;

4)填充材料的铺置; 5)设备管线的安装等。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见质控(建)表4.1.5.3。

(2)轻质隔墙工程包括板材隔墙、骨架隔墙、活动隔墙、玻璃墙等,隔墙安装所需的预埋件、连接件的位置和数量以及连接方法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3)骨架隔墙中龙骨间距及构造连接方法,木龙骨及木饰的防火和防腐处理,设备管线安装,门窗洞口部位加强龙骨安装必须符合设计要求。边框龙骨安装与基体结构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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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位置正确、牢固平直,无松动。

(4)骨架隔墙内填充材料应干燥,填充密实均匀,接头无空隙、下坠。

(5)玻璃砖砌筑隔墙中预埋拉结筋及玻璃隔墙框樘与基体结构的连接必须牢固,位置正确。 Ⅱ 核查办法

(1)核查上述项目的隐蔽验收记录能否反映预埋件、连接件的设置及连接方法。 (2)核查木龙骨及木饰面板的防火、防腐处理,龙骨及设备管线的安装,填充材料、拉结筋的施工等是否符合设计及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

(3)核查验收意见是否明确,签证手续是否齐全。 Ⅲ 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能反映隐蔽工程的内在质量,体现不出隔墙安装所需的预埋件、连接件的位置及数量以及连接方法是否符合设计要求,骨架隔墙边框龙骨安装与基体结构连接,中龙骨间距及构造连接、门窗洞口部位加强龙骨安装情况,木龙骨及木饰面板的防火、防腐处理(使用涂料的品种、涂刷遍数或厚度等),填充材料施工(使用材料、填充情况)。

(3)主要的检查内容和质量指标不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且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或处理后未重新报验。

(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真实或验收意见不明确,签证手续不齐全。 4.1.5.13 吊顶工程 Ⅰ 基本要求和内容

(1)吊顶工程包括暗龙骨吊顶、明龙骨吊顶、花栅吊顶、玻璃吊顶等,需要进行隐蔽工程项目验收的内容有:

1)房间净高和基底处理; 2)预埋件和拉结筋的设置; 3)龙骨及吊(杆)的安装;

4)木龙骨、木吊杆防火、防腐处理; 5)填充材料的设置;

6)吊顶内管道、设备的安装及调试。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见质控(建)表4.1.5.3。

(2)安装龙骨前应对房间净高和洞口标高进行交接检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吊顶内的管道、设备及其支架安装应符合设计标高要求,基层缺陷应处理完善,所有管线应验收合格。

(3)基底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用金属网做抹灰基底时,金属网必须铺钉牢固,接头在骨架主筋上。

(4)预埋件和拉结筋的设置应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预埋件、钢筋吊杆和型钢吊杆应进行防锈处理。

(5)木龙骨、木吊杆的防火、防腐应符合设计和相关规范的规定。

(6)吊顶内填充吸声材料的品种和铺设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防散落措施。 (7)吊杆、龙骨的安装必须牢固,吊杆距主龙骨端部距离不得大于300mm,当吊杆长度大于1.5m时,应设置反支撑。

(8)重型灯具、电扇及其他重型设备严禁安装在吊顶工程的龙骨上,管道和设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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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试应在安装饰面板前完成。 Ⅱ 核查办法

(1)核查上述项目的隐蔽验收记录能否反映预埋件、拉结筋、填充材料的设置。 (2)核查基层缺陷的处理,木龙骨、木吊杆防火、防腐处理,龙骨及吊杆、吊顶内管道、设备的安装及调试等情况是否符合设计及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

(3)核查验收意见是否明确,签证手续是否齐全。 Ⅲ 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能反映隐蔽工程的内在质量,体现不出房间净高、洞口标高以及吊顶内管道、设备及其支架的安装标高,预埋件、拉结筋、填充材料设置情况(材料、位置、数量)及填充料铺设厚度等,基层缺陷的处理,木龙骨、木吊杆防火、防腐处理情况(使用材料、涂刷遍数或厚度),龙骨及吊杆、吊顶内管道、设备的安装及调试(使用材料、安装位置,接头处理,调试时间、吊杆长度大于1.5m时的处理),花栅的防火、防潮、防锈处理等。

(3)主要的检查内容和质量指标不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且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或处理后未重新报验。

(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真实或验收意见不明确,签证手续不齐全。 4.1.5.14 细部工程 Ⅰ 基本要求和内容

(1)细部工程包括细木制品、木制固定家具、花饰、栏杆、栏板、扶手等,需要进行隐蔽工程项目验收的内容有:

1)木制品的防潮、防腐、防火处理; 2)细部工程的预埋件埋设及节点的连接。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见质控(建)表4.1.5.3。

(2)木制品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潮、防腐、防火处理。

(3)橱柜、护栏和护手安装预埋件的数量、规格、位置以及护栏与预埋件的连接节点应符合设计要求。 Ⅱ 核查办法

(1)核查上述项目的隐蔽验收记录能否反映预埋件的设置以及节点的连接情况。 (2)核查木制品防潮、防腐、防火的处理情况是否符合设计及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

(3)核查验收意见是否明确,签证手续是否齐全。 Ⅲ 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能反映隐蔽工程的内在质量,体现不出预埋件的设置(数量、规格、位置),护栏与预埋件的连接情况,木制品的防潮、防火、防腐处理(按设计及相关规范、规程要求)。

(3)主要的检查内容和质量指标不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且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或处理后未重新报验。

(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真实或验收意见不明确,签证手续不齐全。 4.1.5.15 地下防水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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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 基本要求和内容

(1)地下防水工程需要进行隐蔽工程项目验收的内容有:

1)细部节点(变形缝、施工缝、后浇带、穿墙管道、埋设件、加强部位等)的设置和构造;

2)水泥砂浆防水层的平均厚度; 3)阴阳角处水泥砂浆圆弧形处理; 4)顶板、底板、外墙防水层的保护层;

5)涂料防水层的遍数、厚度及胎体增强材料、卷材、涂膜防水层的搭接宽度; 6)塑料板防水层的塑料板缓冲衬垫、两幅塑料板的搭接焊缝;

7)金属板防水层中金属板的拼缝及金属板与建筑结构的锚固件连接。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见质控(建)表4.1.5.3。

(2)防水混凝土的变形缝、施工缝、后浇带、穿墙管道、埋设件等设置和构造,均须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3)水泥砂浆防水层平均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最小厚度不得小于设计值的85%。 (4)水泥砂浆防水层、卷材防水层、塑料板防水层等阴阳角处应做圆弧形处理。 (5)防水层保护层的做法应满足设计要求及现行规范《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的规定。

(6)涂料防水施工前应先在基面上涂一层与涂料相容的基层处理剂,防水层的遍数、平均厚度应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最小厚度不得小于设计厚度的80%;两幅卷材短边和长边的搭接宽度均不应小于100mm,涂料防水层施工缝搭接宽度应大于100mm。

(7)缓冲衬垫应用暗钉圈固定在基层上,下部塑料板应压住上部塑料板。

(8)金属板防水层中焊缝处理质量、尺寸允许偏差应满足设计要求及现行规范《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的规定。 Ⅱ 核查办法

(1)核查相关的出厂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性能检测报告)、现场抽样试验报告或试块强度报告是否齐全。

(2)核查防水混凝土的变形缝、施工缝、后浇带、穿墙管道、埋设件、加强部位等设置和构造及各防水隐蔽工程做法是否符合设计及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3)核查相关操作人员岗位资格证书。

(4)核查验收意见是否明确,监理手续是否齐全。 Ⅲ 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能反映隐蔽工程的内在质量,体现不出各防水层的做法及细部构造。

(3)主要的检查内容和质量指标不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且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或处理后未重新报验。

(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真实或验收意见不明确,签证手续不齐全。 4.1.5.16 屋面防水工程 Ⅰ 基本要求和内容

(1)屋面防水工程需要进行隐蔽工程项目验收的内容有: 1)屋面基层及各构造层隐蔽验收;

2)水落口、泛水、变形缝、伸出屋面管道、天沟、檐沟、檐口、立面防水层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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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节点防水构造做法或收头处理;

3)分格缝及密封材料(找平层、保温层、细石混凝土防水层、水泥砂浆保护层、细石混凝土保护层等需设分格缝和密封材料的构造层);

4)卷材、涂膜防水屋面阴阳角处找平层圆弧处理,刚性防水屋面细石混凝土防水层与立墙及突出屋面结构等交接处柔性处理;

5)卷材、涂膜防水层的搭接宽度和附加层。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见质控(建)表4.1.5.3。

(1)屋面基层及构造层所采用的材料、厚度、作法(包括防水层遍数)应满足设计要求及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2)水落口、泛水、变形缝、伸出屋面管道、天沟、檐沟、檐口、立面防水层端部等节点防水构造做法及收头处理应按设计图纸和规范要求设置。

(3)水泥砂浆和细石混凝土找平层(刚性防水层)纵横最大间距不宜大于6m,沥青砂浆找平层不宜大于4m,水泥砂浆保护层分格面积宜为1m2,细石混凝土保护层分格面积不大于36m2。使用新型材料应按相关标准规定进行分格。

(4)卷材、涂膜防水层面阴阳角处应做圆弧处理,转角处圆弧半径应满足规范要求,刚性防水层面的细石混凝土防水层与立墙及突出层面结构等交接处抱歉应做柔性密封处理。

(5)卷材搭接宽度应满足《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的要求,涂膜防水层胎体长边搭接宽度不应小于50mm,短边搭接宽度不应小于70mm。 Ⅱ 核查办法

(1)核查相关的出厂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性能检测报告)、现场抽样试验报告或试件强度报告。

(2)核查各构造层、各构造节点位置、施工情况、所用材料等是否符合设计及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3)核查相关操作人员岗位资格证书。

(4)核查验收意见是否明确,签证手续是否齐全。 Ⅲ 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无基层的处理情况,无防水各细部的处理情况。

(3)主要的检查内容和质量指标不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且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重新报验。

(4)验收意见不明确,签证手续不齐全。 4.1.5.17 隔热保温工程 Ⅰ 基本要求和内容

(1)隔热保温工程包括屋面与墙面的隔热保温,需要进行隐蔽工程项目验收的内容有:

1)架空屋面的架空隔热制品、浆砌承托材料(粘土砖或混凝土砌块)、通风屋脊(当屋面宽度大于10m时)剖面高度及做法;

2)松散或板状保温材料或整体现浇(喷)保温材料用于屋面保温层的各构造层(按设计图纸要求,可能是结合层、找平层、防水层、保护层等)的做法;

3)蓄水屋面的溢水口、过水孔、排水管、溢水管的大小、位置、标高,防渗漏蓄水试验隐蔽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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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种植屋面的挡墙泄水孔及孔内侧放置的疏水粗细骨料,防渗漏蓄水试验隐蔽验收;

5)板状保温材料用于墙面保温层的各构造层隐蔽验收、排风节点的做法。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见质控(建)表4.1.5.3。

(2)保温、隔热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和性能检测报告,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3)松散保温材料施工基层须干燥同时应分层铺设并压实,及时进行找平层和防水层施工;板状保温材料也要求基层干燥,铺设要求基层平整,铺板要平,缝隙要严,上下层接缝要相互错开;整体现浇(喷)保温层材料宜用机械搅拌并应色泽一致。

(4)蓄水屋面的溢水口、过水孔、排水管、溢水管的大小、位置、标高的留设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且应在防水层施工前安装完毕。

(5)种植屋面的挡墙泄水孔的留设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不得堵塞。 Ⅱ 核查办法

(1)核查上述隐蔽项目所用材料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进场验收记录,对重要材料应有复验报告;

(2)核查各构造层、各构造节点位置,施工情况、所用材料等是否符合设计及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3)核查蓄水屋面、种植屋面的各孔、管、口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是否有防渗漏蓄水试验隐蔽验收。

(4)核查验收意见是否明确,签证手续是否齐全。 Ⅲ 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能反映隐蔽工程的内在质量,无保温隔热层的材料、厚度、做法等情况。

(3)主要的检查内容和质量指标不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且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重新报验。

(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真实或验收意见不明确,签证手续不齐全。 4.1.6 施工记录

4.1.6.1 工程定位测量检查记录 Ⅰ 基本要求和内容

(1)工程定位测量前,应先由城建规划部门根据建筑红线以及城市规划要求,确定方位,提供建设各方以测量标志。

(2)施工单位应根据城建规划部门提供的水准点、坐标点以及施工红线图等,作出包括建筑位置线、现场标准水准点、坐标点(包括标准轴线桩、示意图)等,填写工程定位测量检查记录,见质控(建)表4.1.6.1,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确认。

(3)界桩点、红线点定位及高程测量,可按下列细部点测量技术进行:

1)细部坐标,宜采用极坐标法施测。水平角可采用经纬仪观测半测回,距离采用钢尺量距时,不宜超过一尺段,细部标高,可采用水准仪或经纬仪望远镜置平施测;

2)采用速测仪或测距仪测细部点时,应进行测桩检查,仪器对中偏差不应大于5mm,归零差不宜大于1?;

当采用经纬仪半测回测角时,测距的长度不应超过100m;同时施测细部标高时,垂直角范围应在±10°以内,并应观测1测回,测量仪器高和觇标高的取值精确至1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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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坐标及标高成果取值,均应精确至10mm,坐标展点误差不应大于图上0.3mm。 Ⅱ 核查办法

(1)核查有否城建规划部门提供的水准点及红线图。 (2)核查是否有工程定位测量记录。 Ⅲ 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工程定位测量检查记录。

(2)检查记录与施工规划红线图或与现场不符。 4.1.6.2 地基钎探记录 Ⅰ 基本要求和内容

(1)对地质复杂的或重要的工程,对地基变形有特殊要求以及地基开挖后对地基土有疑义时,应根据设计要求或验槽磋商的意见进行钎探试验,并做好测试记录,钎探记录应填写清楚、真实,并有钎探记录人、施工员、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字,钎探记录应附有打钎平面图以及钎探结果的分析。

(2)钎探打钎按平面图标定的钎探点顺序进行,记录每打入300mm(一步)深度的锤击数,填入地基钎探记录见质控(建)表4.1.6.2, 钎探锤重、落距、钎径应符合规范规定。

(3)钎探完毕,要认真分析钎探记录,查明槽底以下土质的变化,分析孔深范围内基土坚硬程度是否均匀,如有异常需处理,应在打钎平面布点图上标明部位、区段、标高及处理方法。

(4)钎探孔的布置一般均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钎探,设计无要求时可按下列规则布置:

1)槽宽小于800mm时,在槽中心布置探点一排,间距1~2m,一般为1.5m; 2)槽宽800~2000mm时,在距两边200~500mm处,各布置探点一排,间距1~2m,一般为1.5m;

3)槽宽2000mm以上时,应在槽中心及两槽边200~500mm处,各布置探点一排,每排探点间距1~2m,一般为1.5m,3排成梅花形布置;

4)矩形基础:按梅花形布置,纵向和横向探点间距均为1~2m,一般为1.5m,较小基础至少应在四角及中心各布置1个探点。

(5)钎探的钎距和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应按规范的要求进行,矩形基础应等于或大于1.5m,一般不小于1.8m,并不小于短边长度,也不宜大于3m。如土质情况复杂可适当减少钎距和加深钎探深度,钎距纵横两个方向的间距应不大于1.5m。

(6)钎探应绘图编号,按编号顺序进行击打,打钎人员应固定。结果填入钎探平面布点图,见质控(建)表4.1.6.2,发现地质条件不符合设计要求时,应会同设计、勘察人员确定处理方案。 Ⅱ 核查办法

(1)对照基础平面设计的钎探点平面图,核查钎探布孔和孔深孔距是否满足要求。 (2)核查钎探记录的锤重、落距、钎径是否符合规范规定要求。

(3)核查钎探完毕后是否作出打钎记录分析,需处理的是否有处理意见。 Ⅲ 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钎探平面布点图。

(2)无钎探记录或钎探记录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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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钎探结果需处理的无处理意见。 4.1.6.3 地基处理记录 Ⅰ 基本要求和内容

(1)地基处理方案应由勘察、设计单位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或下达设计变更通知,施工单位才能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2)地基处理记录包括地基处理综合描述记录、试桩试夯试验记录,地基处理施工过程记录,施工单位应根据确认的处理方案做好相应的记录。

(3)地基处理综合描述应对地基处理前状态、处理方案、处理部位、处理过程、处理结果作一综合的描述,必要时附简图见质控(建)表4.1.6.3-1。

(4)换土垫层法施工记录要求:

1)用换土垫层法做浅层地基处理时,其垫层材料应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

2)素土、灰土、砂垫层在施工前应对填料进行击实试验见质控(建)表4.1.4.1-4,垫层施工应根据不同的换填材料选择施工机械、分层厚度与分层遍数。垫层的检验必须分层进行,可用贯入法或环刀法检验压实系数见质控(建)表4.1.4.1-6;

3)重锤夯实地基应作试夯记录见质控(建)表4.1.6.3-2,夯实过程应填写施工记录见质控(建)表4.1.6.3-3。

(5)深层密实法施工记录要求:

1)强夯施工的夯击点布置及技术参数(锤直、落距、夯击点、次数等)应设计要求,夯击遍数和两遍间的间歇时间,应符合设计与施工规范要求;

2)施工过程中应对各项参数及施工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包括夯点记录见质控(建)表4.1.6.3-4与每遍的汇总记录见质控(建)4.1.6.3-5,对强夯地基的质量检验应在夯后一定的间歇期之后进行;

3)振冲地基在正式施工前,应在现场在代表性的场地上进行试桩试验,确定有关施工参数,做好记录见质控(建)表4.1.6.3-6。施工时应检查振冲器与填料的性能,施工中应检查各种施工参数,并做好施工记录见质控(建)表4.1.6.3-7。对振冲地基的质量检验应在根据不同的填料,在施工结束后间歇一定时间进行。

(6)胶结法施工记录要求:

1)高压喷射注浆地基、水泥土搅拌桩地基在方案确定后应进行现场试桩试验,并通过试验性施工或根据工程经验确定施工参数及控桩标准,并做好记录见质控(建)表4.1.6.3-6;

2)高压喷射注浆地基在施工前应检查水泥、外掺剂等的质量、桩位、压力表与流量表的精度和灵敏度、施工设备的性能等,施工中应检查施工参数及施工程序,如实记录各项参数和出现的异常现象,施工记录见质控(建)表4.1.6.3-8,桩体质量及承载力检验应在施工结束后28d进行;

3)水泥土搅拌桩地基施工前应检查水泥及外掺剂的质量、桩位、搅拌机工作性能及各种计量设备完好程度,施工中应检查机头提升速度、喷浆时间、复搅次数、水泥浆或水泥注入量、搅拌桩的长度及标高,施工记录见质控(建)表4.1.6.3-9,搅拌深度记录误差不得大于50mm,时间记录误差不得大于5s,施工结束后应检查桩体强度、桩体直径及地基承载力,强度检验应取90d龄期的试件。

(7)各类地基处理的取样试验按本规程4.1.4.1和有关规范的要求执行。 Ⅱ 核查办法

(1)核查地基处理方案是否经勘察、设计单位的确认后进行施工。

(2)核查各种地基处理是否做了相应的试验段施工,并经设计单位确定了有关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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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数后再全面施工。

(3)核各种地基处理是否按基本要求做好综合描述记录,试桩试验记录与过程施工记录。

Ⅲ 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地基处理方案未得到勘察、设计单位确认进行施工,或施工前未确定有关的施工参数。

(2)未做地基处理施工记录或签字手续不全。 4.1.6.4 试桩记录 Ⅰ 基本要求和内容

(1)工程桩正式施工前,由建设、监理、设计、勘察、施工等单位参加,根据地质勘察资料和设计要求在施工现场进行试桩, 以明确打桩标准及施工参数。

(2)试桩过程应描述打桩情况,如试桩位的选择、该试桩位与地质报告中描述的地质情况是否吻合等,其原始的参数记录均按各类桩基施工记录表进行记录。

(3)试桩后应填写试桩记录,见质控(建)表4.1.6.3-6,以明确工程桩正式施工各类桩的参数标准,如持力层的确定、进入持力层的深度、桩长、贯入度、锤击数、压桩力、终压力、终孔条件的判定等。

(4)设计要求试桩需提供承载力情况时,应由具有静载试验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静载试验。 Ⅱ 核查办法

核查试桩记录是否齐全,标准是否明确,签证手续是否完整。 Ⅲ 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试桩记录。

(2)试桩记录中打桩标准不明确或参加单位签认手续不全。 4.1.6.5 桩基施工记录 Ⅰ 基本要求和内容

(1)桩基记录包括各种砼预制桩、先张法预应力管桩、钢桩、锚杆静压桩、砼灌注桩等。工程桩施工前应作好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各种桩的记录应按不同的要求做出详尽记录,要求填写齐全,数据准确真实,且应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竣工时应附桩位竣工平面图。

(2)桩基工程施工前应在现场作试打桩(压桩)或成孔试验,并按质控(建)表4.1.6.4填写试桩记录。

(3)打桩的标高或贯入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规定,控制值应通过打(压)桩试验,由设计单位确定。

(4)砼预制桩质量检查验收应在制作点进行,根据桩的设计施工图要求,按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才能打(压)桩。

(5)钢管桩及预应力砼管桩应符合设计要求并附有出厂合格证和材质检验报告,经进场验收合格后才能打(压)桩。

(6)锤击预制桩的施工记录用表,见质控(建)表4.1.6.5-1~2。

(7)静压预制桩施工记录见质控(建)表4.1.6.5-3~4。压桩施工过程中,必须认真做好压桩施工各阶段的记录,锚杆静压桩与基础连接前,应对压桩孔进行认真检查。

(8)各种预制桩施工过程中对需要接桩的,应检查接桩质量,并提供隐蔽记录,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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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要求后方可继续施工。

(9)砼和钢筋砼灌注桩(包括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干作业成孔灌注桩、人工挖孔灌注桩和套管成孔灌注桩等)应进行成孔质量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桩位轴线、孔径、垂直度、持力层土层情况、孔底沉渣厚度及孔的深度检查等,对于泥浆护壁成孔的桩还应进行孔底泥浆比重的测定,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在质控(建)表4.1.6.5-5。

1)灌注桩孔底沉渣厚度检查,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端承桩≤50mm;摩擦桩≤150mm;套管成孔的灌注桩不得有沉渣。泥浆护壁孔底500mm以内的泥浆比重应控制在1.15~1.20。

2)灌注桩的深度控制应以设计要求为依据。对于沉管桩还应根据地质条件、贯入度等因素综合确定,贯入度控制标准:振动沉管桩在最后一次抬架的贯入度应符合设计或试桩规定的要求;锤击沉管桩最后三阵10击的贯入度,应满足规范规定或按试桩确定。

3)灌注桩砼充盈系数应大于1。

4)人工挖孔桩应复验孔底持力层土(岩)性。嵌岩桩必须有桩端持力层的岩性报告。

(10)沉管灌注桩宜采用钢筋砼预制桩尖,其砼强度等级应不低于C30且应提供合格证。

(11)水下砼的浇注应有专人测量导管埋深及管内外砼面的高差,并提供水下砼灌注记录汇总表,见质控(建)表4.1.6.5-6。

(12)灌注桩施工过程,应按各类桩的不同要求做好施工记录,并按质控(建)表4.1.6.5-7~12填写。

(13)基桩施工完,应提供按设计要求或规范规定的单桩承载力和桩身完整性抽样检测报告。

(14)经测试单桩承载力和桩身质量达不到设计要求、或是在打桩过程中发现贯入度剧变、桩身突然发生倾斜位移、严重回弹、桩身碎裂或泥浆护壁成孔时发生斜孔、弯孔、缩孔和塌孔,地面沉降等异常情况者,应有技术鉴定,需采取技术措施处理的,应有处理记录和示意图,并须经设计、监理(建设)、施工等单位验收签证。 Ⅱ 核查办法

(1)核查桩基施工记录以及试桩记录等的子目是否齐全,计算数据是否准确,结论是否明确,签证是否完整。

(2)核查打(压)桩贯入度控制值的确定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3)核查灌注桩的孔底沉渣厚度和砼充盈系数;锚杆桩的压力值、孔位平面位置偏差等技术指标是否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钢管桩、预应力管桩有无出厂合格证和材质检验报告及进场验收记录;打(压)桩接头有无节点隐蔽验收记录。

(4)单桩承载力和桩身完整性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若达不到质量标准时,所采取的技术措施是否有记录。 Ⅲ 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桩基施工记录或记录签证手续不全。

(2)桩基施工和验桩资料中的主要质量指标不能满足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需处理的又未采取补强措施。

4.1.6.6 预检工程检查记录 Ⅰ 基本要求和内容

(1)本预检工程检查记录为通用施工记录见质控(建)表4.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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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模板预检记录:要求按施工组织设计的方案进行,保证模板及其支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要求几何尺寸、轴线、标高、预埋件及预留孔位置准确,柱墙应预留清扫口,模板内应清理干净,模板应涂刷隔离剂,节点作法应符合操作规程要求。

(3)预制构件预检记录:预制构件型号应符合图纸要求,其外观质量、尺寸偏差及结构性能应符合标准或设计要求,预制构件的端头加固以及搁置长度,预制构件与结构之间的连接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对于预制构件安装的高程偏差等应符合图纸设计要求。

(4)设备基础预检记录:要求设备基础的位置高程、几何尺寸以及预埋件、预留孔的标高、中心距、深度、平整度、孔垂直度等均应符合图纸及规范要求。

(5)混凝土工程结构施工缝预检记录:要求施工缝的留置位置、留置方法以及接槎处均应按设计和规范要求以及确定的施工技术方案进行。 Ⅱ 核查办法

核查预检工程检查记录是否齐全。 Ⅲ 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预检工程检查记录。

(2)预检工程检查记录签证手续不全。 4.1.6.7 大体积砼测温记录 Ⅰ 基本要求和内容

(1)大体积砼施工前,尤其是砼底板厚度H≥1.00m和板式转换层等,应对施工阶段大体积砼浇筑块体的温度、温度应力及收缩应力进行验算,确定施工阶段大体积砼浇筑块体内部升温峰值,内外温差及降温速度的控制指标,制订专项施工方案。 一般情况下,温度指标宜不大于下列数值:

1)砼浇筑块体在落筑入模温度基础上的最大温升值为55℃;

2)砼浇筑块体的内外温差(不含混凝土收缩的当量温度)为25℃; 3)砼浇筑块体的降温速度为3℃/d。

大体积砼的温度应力与收缩应力表面保温层的计算应符合《块体基础大体积混凝土施工技术规程》YBJ224的要求。

(2)大体积砼浇筑块体温度监测点的布置,以真实地反映出砼块体的内外温差、降温速度及环境温度为原则。

(3)大体积砼的温控施工中,除应进行水泥水化热的测试外,在砼浇筑过程中还应进行砼浇筑温度的监测,在养护过程中应进行砼浇筑块体升降温、内外温差、降温速度及环境温度等监测,同时填写大体积砼养护测孔平面图和大体积砼测温记录,见质控(建)表4.1.6.7-1~2。其监测的规模可根据所施工工程的重要程度和施工经验确定,测温的办法可以采用先进的电子自动测温方法,如有经验也可采用简易测温方法,测温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砼浇筑温度的测试每工作班应不少于2次;

2)大体积砼浇筑块体内外温差、降温速度及环境温度的测试,每昼夜应不少于6次;

3)测温记录要求:第1天至第5天,每2小时测温一次;第6天至第25天,每4h测一次;

(4)每次砼浇筑完毕后,应及时按温控技术措施的要求进行保温养护,保温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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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温养护的持续时间,应使砼浇筑块体的内表温差及降温速度满足温控指标的要求。

2)保温养护的持续时间,应根据温度应力(包括砼收缩产生的应力)加以控制、确定,但不得少于15d。保温覆盖层的拆除应分层逐步进行;

3)保温养护过程中,应保持砼表面的湿润;

4)塑料薄膜、草袋可作为保温材料覆盖砼和模板,在寒冷季节可搭设挡风保温棚。覆盖层的厚度应根据温控指标的要求计算求得;

5)在大体积砼保温养护过程中,当实测结果不满足温控指标的要求时,应调整保温养护措施;

6)在大体积砼养护过程中,不得采用强制、不均匀的降温措施。 Ⅱ 核查办法

(1)核查大体积砼的专项施工方案,其温度应力、收缩应力表面保温层是否进行计算。

(2)核查大体积砼测温记录是否填写完整。

(3)核查大体积砼养护测温记录数据是否符合要求。 Ⅲ 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大体积砼的专项施工方案和大体积砼测温记录。 (2)大体积砼测温记录图表不完整。

(3)大体积砼测温记录数据大部分均不符合要求或部分严重超标。 4.1.6.8 混凝土开盘鉴定 Ⅰ 基本要求和内容

(1)凡符合下列规定的现场搅拌混凝土或预拌混凝土,应实行混凝土开盘鉴定,并填写记录,见质控(建)表4.1.6.8。

1)承重结构当第一次使用的配合比时; 2)防水混凝土第一次浇筑前;

3)特种或特殊要求混凝土当每次浇筑前; 4)大体积混凝土当每次浇筑前。

(2)在施工现场搅拌的混凝土,其开盘鉴定应在现场浇筑点进行;预拌混凝土的开盘鉴定除混凝土拌合物性能检验在施工现场进行外,其它鉴定内容在预拌混凝土站进行。

(3)混凝土的组成材料水泥、砂、石、水、外加剂及掺合料等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4)混凝土应根据其强度等级,耐久性和和易性等要求进行配合比设计,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的要求。特种或特殊要求的混凝土,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开盘鉴定时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作为验证配合比的依据。

(5)混凝土拌制前,应测定砂、石含水率并根据测试结果调整材料用量,提出施工配合比。

(6)预拌混凝土宜根据不同泵送高度选用入泵时混凝土的坍落度值。

(7)混凝土拌合物的和易性应能满足施工工艺要求,拌和物应具有良好的粘聚性和保水性,在浇筑地点不得出现离析和大量泌水。

(8)搅拌设备、运输车、泵机及输送管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并保持整洁。现场搅拌宜使用强制式搅拌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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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各种计量仪器应定期检验,保持准确。

(10)混凝土开盘鉴定应由施工单位组织监理(建设)单位、混凝土搅拌单位进行,采用现场搅拌的,应由施工单位组织监理(建设)单位进行。参加人员为:建设单位的项目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的项目技术负责人、混凝土搅拌单位的质检部门代表。开盘鉴定最后结果应由参加鉴定人员代表单位签字。

(11)开盘鉴定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混凝土配合比申请单或供货申请单; 2)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单; 3)水泥出厂质量证明书; 4)水泥3d复试报告。 5)砂子试验报告; 6)石子试验报告;

7)混凝土掺合料合格证;

8)混凝土掺合料出厂检验报告; 9)混凝土掺合料试验报告; 10)外加剂使用及性能说明书; 11)外加剂出厂合格证或检验报告; 12)外加剂型式检验报告; 13)外加剂复检报告;

14)试配混凝土抗压试验报告;

15)混凝土试块28d抗压强度试验报告(后补上)。 Ⅱ 核查办法

(1)核查开盘鉴定的范围是否正确,内容是否完整,是否符合要求。 (2)核查标准养护试件的试验报告,验证配合比。

(3)核查开盘鉴定是否填写正确、完整,参加鉴定单位签字手续是否齐全。 Ⅲ 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混凝土开盘鉴定无鉴定结果,或鉴定结果不符合基本要求。 (2)混凝土开盘鉴定签字手续不齐全。 4.1.6.9 混凝土施工记录 Ⅰ 基本要求和内容

(1)混凝土拌制方式可分为现场搅拌及预拌两种,使用现场搅拌混凝土填写混凝土工程(现场搅拌)施工记录见质控(建)表4.1.6.9-1;使用预拌混凝土填写混凝土工程(预拌)施工记录见质控(建)表4.1.6.9-2。

(2)拌制混凝土所用的原材料必须是合格的,并具有出厂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等相关技术资料。砂、石含水率的测定每工作班不少于一次。

(3)混凝土强度等级必须满足设计要求,配合比应经试配提供,试配用的原材料与施工所用的材料必须是一致。拌制混凝土时应根据骨料的含水率调整配合比。现场自拌混凝土应根据搅拌机的容量将施工配合比换算成每盘用量。有掺合料的混凝土,水灰比系指水与粉料量之比即水胶比。

(4)浇筑部位应明确至轴线,施工缝留设应有准确的定位。

(5)浇筑混凝土时应记录施工的气候情况,包括温度、湿度及天气情况等。 (6)混凝土拌合物坍落度的检测每工作班至少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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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在混凝土浇筑完毕后的12h内应按规定对混凝土进行保湿养护。

(8)混凝土施工过程应随机取样留置试块,试块的留置应满足本规程4.1.4.5、4.1.8.3和有关规范的要求。

(9)在混凝土施工过程中若出现下列情况应做异常记录: 1)施工环境发生较大变化如突然降温、降雨等; 2)混凝土搅拌设备,输送设备等机械发生故障或停电,造成混凝土浇捣间断1h以上(含1h)时;

3)混凝土拌合物超差,经技术处理后仍用于工程上,应记录该混凝土浇筑的部位; 4)模板安装不牢靠,发生较大漏浆或坍塌; 5)施工缝留设不符合规范或设计要求;

6)混凝土浇筑后发现超长终凝、起砂、裂缝等异常情况; 7)模板拆除后混凝土构件大面积麻脸、蜂窝、孔洞等; 8)混凝土试块留置,构件养护不符合要求;

9)施工过程出现其他对混凝土质量有影响的异常情况。

10)施工过程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并记录采用的技术措施及处理结果。 Ⅱ 核查办法

(1)核查混凝土工程施工记录是否填写完整。

(2)核查混凝土工程施工记录的内容填写是否符合要求。 Ⅲ 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施工配合比调整不正确。

(2)未进行混凝土拌和物的检测。

(3)对施工过程出现异常情况未进行处理。 (4)混凝土养护方式不符合要求。 (5)未如实填写混凝土施工记录。 4.1.6.10 烟(风)道、垃圾道施工记录 Ⅰ 基本要求和内容

(1)烟(风)道垃圾道的常规做法为砌砖与预制两种,常见的施工方法可随主体施工时逐层同步进行,也可在主体施工时按设计预留孔洞,待主体完工后再进行砌筑或安装。

(2)烟(风)道、垃圾道应进行实物质量检查与功能检查,应由检查人或复检人填写检查记录。当第一次检查不合格时,应进行整改,再由复检人进行复检。实物质量检查应按质控(建)表4.1.6.10内容填写完整,功能检查应按检验(建)表5.1.5内容填写完整。

(3)烟(风)道、垃圾道的实物质量检查包括: 1)内壁断面尺寸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孔道垂直度应符合:楼层偏差≤5mm,楼层累计偏差≤10mm; 3)上下楼层处孔道是否垂直对中,接缝是否严密;

4)道壁是否有破损与裂缝,是否粉刷,砖砌道壁内粉刷砂浆配合比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5)孔道内垃圾是否清理干净;

6)基础是否同单体建筑共同沉降。

(4)烟(风)道、垃圾道的功能检查包括:

1)烟(风)道是否做到通(抽)风,并无漏风与串风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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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垃圾道是否畅通。

(5)烟(风)道的功能检查方法:在烟(风)道口处观察火苗的朝向和烟的去向,判别通风情况。

(6)烟(风)道、垃圾道的检查应在施工过程中进行。

(7)烟(风)道、垃圾道均应按部位进行100%检查,主烟(风)道与垃圾道的检查部位按轴线记录,副烟(风)道按户门编号记录。 Ⅱ 核查方法

(1)核查检查部位,是否进行100%检查。 (2)核查砖道内壁是否粉刷。

(3)核查第一次检查不合格后,是否经过整改与复检。 Ⅲ 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未做烟(风)道、垃圾道检查记录。 (2)砖道内壁未全部粉刷。 (3)检查记录未经签字。 (4)复检结果不合格。 4.1.6.11 沉降观测记录

建筑物施工过程沉降观测记录按本规程5.1.7的规定执行。 4.1.6.12 结构吊装记录 Ⅰ 基本要求和内容

(1)吊装工程施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并经有关单位审批。吊装施工过程应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的要求进行。

(2)对预制砼框架结构、钢结构、网架结构及大型结构构件的吊装,应有逐层、逐段的构件型号、安装位置、安装标高、搭接长度、固定方法、连接和接缝处理以及构件外观与吊装节点处理的质量情况等的检查记录,见质控(建)表4.1.6.12,并附有分层段的吊装平面图。

(3)吊装时,构件的砼强度、预应力砼构件孔道灌浆的水泥砂浆强度、下层结构承受内力的接头(接缝)的砼或砂浆的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的规定。

(4)钢结构安装前,应按设计图和构件明细表,核对进场的构件,查验产品的合格证。工厂预拼装过的构件在现场组装时,应根据预拼装记录进行。安装过程中,制孔、组装、焊缝或高强螺栓、涂装等检查结果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规定。当设计要求钢结构进行结构试验时,应附有结构检验报告,检查结果应符合相应的设计文件要求。

(5)网架结构各部位节点、杆件、连接件的规格、品种及焊接材料必须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网架结构总拼完后,应进行质量验收。

(6)各类结构吊装的复核应按设计和规范要求的内容全面检查,重点突出(如挠度、搁置长度、节点处理等)。检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应如实记录,提出鉴定和处理意见,并经复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工序施工。 Ⅱ 核查办法

(1)依据设计施工图,核对结构吊装的施工记录是否真实、齐全,构件的型号、部位、搁置长度、固定方法、节点处理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

(2)核查结构吊装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对存在的隐患是否进行鉴定处理,处理后是否复验,复验结构是否明确,设计单位有否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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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结构吊装记录。

(2)吊装记录内容不齐全,或吊装的主要质量特征不能满足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 4.1.6.13 现场施工预应力记录 Ⅰ 基本要求和内容

(1)预应力筋及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和设计要求,并应有产品的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试报告。

(2)预应力筋安装时,其品种、级别、规格、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3)预应力筋应采用砂轮锯或切断机切断,不得采用电弧切割。

(4)预应力筋张拉或放张时,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不应低于设计的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的75%。

(5)预应力筋张拉机具设备及仪表,应定期检定,张拉设备应配套标定并配套使用。 (6)预应力筋的张拉应力、张拉或放张顺序及张拉工艺应符合设计及施工技术方案的要求。当施工需要超张拉时,最大张拉应力不应大于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规定。当采用应力控制方法张拉时,应校核预应力筋的伸长值,实际伸长值与设计计算理论伸长值的相对允许偏差为±6%。

(7)预应力张拉记录包括预应力施工部位、预应力筋规格、平面示意图、张拉顺序、应力记录、伸长量等见质控(建)表4.1.6.13-1 。

(8)预应力张拉应对每根预应力筋的张拉实测值进行记录,见质控(建)表4.1.6.13-2。

(9)有粘结预应力结构灌浆记录包括灌浆孔状况、水泥浆的配比状况、灌浆压力、灌浆量、水泥浆试块强度等,见质控(建)表4.1.6.13-3。

(10)灌浆用水泥浆强度不应小于30MPa,每工作班应留置一组(六个试件),边长为70.7mm立方体试件。 Ⅱ 核查办法

(1)核查预应力筋张拉和放张时混凝土强度报告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或有关规定要求。 (2)核查张拉设备、仪表的检定报告和配套标定记录。

(3)核查预应力施工记录是否齐全,计算数据是否准确,结论是否明确,签证手续是否完整。 Ⅲ 核查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现场施工预应力记录或计算数据不准确,结论不明确,签证手续不完整。 (2)无预应力筋张拉和放张的强度报告。 (3)张拉设备和仪表未经检定或配套标定。 4.1.7 预制构件、预拌混凝土合格证 4.1.7.1 预制构件合格证 Ⅰ 基本要求和内容

(1)本规定构件主要指预制钢筋砼构件、预应力钢筋砼构件、钢结构构件、网架结构构件、隔墙板、门窗、建筑幕墙等。

(2)生产产家应有生产许可证或资质。各类预制构件合格证应在安装前逐批提供,并在明显部位加盖出厂标记,标明生产单位、构件型号、生产日期和质量验收标志。构件上的预埋件、插筋、预留孔洞的规格、位置、数量应符合设计或标准图的要求。合格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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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见质检(建)表4.1.7.1-1~7。所有产家提供的合格证应涵盖上述表格内容的信息。

(3)建筑结构承重预制构件应按规定提供合格证及有关结构性能检验报告。现场预制的承重构件应提供原材料质量证明书、检验批、分项质量评定及有关试验报告。结构性能检验不合格的预制构件不得使用。普通钢筋砼预制构件应符合《砼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规定。

(4)各类门窗必须提供出厂合格证。设计要求做“三性”试验的铝合金门窗、塑钢门窗应提供“三性”试验报告。当设计未明确时,按本规程5.1.6.2规定进行。

(5)钢结构构件进场时,必须提供出厂合格证和试验报告。钢结构构件质量应符合设计及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的规定,网架构件的质量还应符合《网架结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GJ78的要求。

(6)建筑幕墙构件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建筑幕墙》JG3035、《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及《玻璃幕墙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GJ/T139要求,进场时所用材料应有出厂合格证,材质证明书及有关试验报告。

(7)玻璃幕墙构件出厂时应有质量检验证书。 (8)隔墙板应有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

(9)先张法预应力砼管桩出厂时应提供出厂合格证及材质检验报告,检验程序及结果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规定。 Ⅱ 核查办法

(1)对照图纸,核查构件合格证中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是否满足要求。

(2)核查结构性能试验是否满足要求,必要时检查构件厂构件结构性能检验台帐。 (3)对照构件安装隐蔽记录,核对构件出厂(或生产)日期,检查是否存在先安装,后提供合格证或试验报告的现象。 Ⅲ 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主要承重的预制钢筋砼、预应力砼构件,钢结构、网架结构构件及铝合金、钢、木、塑钢门窗、建筑幕墙等构件实物与合格证不符或无合格证。

(2)结构承重构件无试验报告或主要检验项目的质量指标不合格或主要检验项目缺、漏。

(3)构件合格证内容不完整,主要技术指标缺漏,不能反映构件质量。 (4)出现先安装、先隐蔽,后提供合格证或检验报告。 4.1.7.2 预拌砼合格证 Ⅰ 基本要求和内容

(1)预拌砼出厂合格证应按质控(建)表4.1.7.2内容填写完整,签字应完整,结论应明确。

(2)预拌砼所使用的各种原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规定,进厂的原材料必须有相应的产品说明书、每批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进厂原材料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3)预拌砼出厂应进行检验,出厂检验试样取样应在搅拌地点进行,由供方出具的出厂检验报告不作为工程质量评定与验收依据。

(4)预拌砼交货检验砼拌合物性能不合格,需方或施工单位有权拒收和退货,并做好记录。

(5)判决砼质量是否符合要求时,强度、坍落度以及抗渗等级检验应以交货检验结果为依据,氯化物含量可以出厂检验结果为依据(在原材料不变下,每台班提供一次,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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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一台班亦提供一次),其它的检验项目可按合同规定执行。

(6)交货时,预拌砼生产产家必须向需方提供有关质量控制资料及每一车发货单。质量控制资料按开盘次数提供。 Ⅱ 核查办法

(1)核查供需订货单或合同,与发货单内容是否相符。 (2)核查预拌砼出厂合格证是否与施工记录相符。

(3)核查出厂合格证中的内容填写是否完整,质量控制资料是否齐全,原材料试验方法、计算数据是否正确,试验结论是否明确。 Ⅲ 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出厂合格证或出厂合格证内容不全不能代表预拌砼的真实情况。 (2)实际工程量与出厂合格证所体现的供应量严重不一致。

(3)供需合同或订单所写明的工程名称及浇筑部位与实际工程名称不符或浇筑部位不符。

(4)缺本规程规定须提供的预拌砼所用材料的质控资料。 4.1.8 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检验及抽样检测资料 4.1.8.1 地基检验 1.地基承载力检测 Ⅰ 基本要求与内容

(1)地基处理工程其竣工后的结果,如设计要求或协议有规定时,应进行地基承力检验,以验证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2)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应通过现场载荷确定,其检测数量按设计要求或协议规定但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点。

(3)复合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应通过现场复合地基载荷试验确定,数量为总桩数的0.5%~1%,但不应少于3处。有单桩强度检验要求时,数量为总桩数的0.5%~1%,但不应少于3根。

(4)单桩承载力很高的大直径端承桩,可采用深层平板载荷试验确定桩端土的承载力特征值。

(5)载荷试验加载等级可为8~12级,最大加载压力不应小于设计要求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的2倍,提前终止试验应符合相关规范规定,并在报告中注明。

(6)地基承载力检测报告格式见质控(建)表4.1.8.1。 Ⅱ 核查办法

(1)核查设计文件及检测报告,检查检测数量是否符合要求。 (2)核查检测报告格式、内容是否完整,结论是否正确。 (3)核查检测终止条件是否符合相关规范规定。 (4)核查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Ⅲ 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应进行地基承载力检测的地基处理工程,无地基承载力检测报告或检测数量不足。

(2)检测报告内容不符合规定,填写不完整,或检验方法不符合要求,结论不正确。 (3)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不满足设计要求,又未采取其它补强措施。 2.静力触探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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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 基本要求与内容

(1)地基处理工程,其竣工后的结果,如设计要求或协议有规定时,应进行静力触探试验,以验证地基处理的质量是否达到设计要求的标准。

(2)静力触探的检测数量为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点,1000m2以上工程每100m2至少应有1点,3000m2以上工程每300m2至少应有1点,每一独立基础下至少应有1点,基槽每20延米应有1点。

(3)静力触探试验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探头测力传感器连同仪器、电缆应定期标定,其室内标定误差应小于1%FS,现场试验归零误差应小于3%。

(4)静力触探试验报告应包括:工程概况;仪器情况;试验结果 (触探试验贯入曲线及各土层触探数据统计分析、空间变化规律);检测结论。 Ⅱ 核查办法

(1)核查设计文件及检测报告,核查检测数量是否符合要求。 (2)核查试验仪器是否标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3)核查静力触探试验报告内容是否完整。 Ⅲ 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应做静力触探试验的工程无检测报告或检测数量明显不足。 (2)检测报告主要内容不全,试验仪器标定不合格或不在有效期内。 (3)检测结果未达到设计要求,又未采取其它补强措施。 3.标准贯入试验 Ⅰ 基本要求与内容

(1)地基处理工程其竣工后的结果,如设计要求或协议有规定时,应进行标准贯入试验,以验证地基承载力的特征值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2)标准贯入试验的检验数量应满足设计要求,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点,每一主要土层标贯试验不宜少于6次,对厚度大于0.5m的夹层或透镜体应进行标贯试验,检验深度应不小于处理深度。

(3)标准贯入试验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试验设备规格应符合有关规定。

(4)标准贯入试验报告应包括:工程概况;仪器规格;试验结果(各孔N~H关系曲线或直方图);结论分析。 Ⅱ 核查办法

(1)核查设计文件及检测报告,核查检测数量是否符合要求。 (2)核查试验仪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核查标准贯入试验报告内容是否齐全。 Ⅲ 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应做标准贯入试验的工程无检测报告出或检测数量明显不足。 (2)检测报告主要内容不全,试验仪器规格与规定不符。 (3)检测结果未达到设计要求,又未采取其它补强措施。 4.原位十字板剪切试验 Ⅰ 基本要求与内容

(1)预压法加固软土地基处理前后,以及设计有要求或协议有规定的地基处理工程,应进行原位十字板剪切试验,以验证地基处理的质量是否达到设计要求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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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十字板剪切试验的检验数量为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点,1000m2以上工程每100m2

至少应有1点,3000m2以上工程每300m2至少应有1点,每一独立基础下至少应有1点,基槽每20延米应有1点。

(3)十字板试验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十字板探头连同仪器应定期标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方可使用,使用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应重新标定。

(4)原位十字板剪切试验报告应包括:工程概况;仪器情况;试验结果(各孔土的不排水抗剪峰值强度,残余强度、重塑土强度和灵敏度实测值及随深度变化曲线);分析结论。

Ⅱ 核查办法

(1)核查设计文件及检测报告,检查检测数量是否符合要求。 (2)核查试验仪器是否标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3)核查原位十字板试验报告内容是否完整。 Ⅲ 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应做原位十字板试验的工程无检测报告或检测数量明显不足。 (2)检测报告主要内容不全,试验仪器标定不合格或不在有效期内。 (3)检测结果未达到设计要求,又未采取其它补强措施。 4.1.8.2 桩基础检验

1.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 Ⅰ 基本要求与内容

(1)施工前,当设计有要求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采用静载试验确定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特征值。静载试验应由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单位承担。

1)设计等级为甲级、乙级的桩基;

2)地质条件复杂、桩施工质量可靠性低; 3)本地区采用的新桩型或新工艺。 检测数量在同一条件下不应少于3根,且不宜少于总桩数的1%;当工程桩总数在50根以内时,不应少于2根。

(2)施工后,对单位工程内且在同一条件下的工程桩,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采用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静载试验进行验收检测:

1)设计等级为甲级的桩基;

2)地质条件复杂、桩施工质量可靠性低; 3)本地区采用的新桩型或新工艺; 4)挤土群桩施工产生挤土效应。

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少于3根;当总桩数在50根以内时,不应少于2根。

(3)为设计提供依据的试验桩,应加载至破坏;当桩的承载力以桩身强度检测时,可按设计要求的加载量进行, 施工前的试验桩如未破坏又用于实际工程的可作为验收依据。

(4)对工程桩抽样检测时,加载量不应小于设计要求的单桩承载力特征值的2.0倍。 (5)通过桩身内力及变形测试,测定桩側、桩端阻力应进行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桩身内力测试应按《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以下简称JGJ106)的规定执行。

(6)验证高应变法判定单桩竖向桩压承载力检测结果,应进行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 (7)为设计提供依据的竖向抗压静载试验应采用慢速维持荷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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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前的休止时间应符合JGJ106的有关规定。

(9)抽样检测的受检桩选择宜按下列规定核查:施工质量有疑问的桩;设计方认为重要的桩;局部地质条件出现异常的桩;施工工艺不同的桩;适量选择完整性检测中判定为Ⅲ类的桩;同类型桩宜均匀随机分布。

(10)单桩承载力不满足设计要求时应分析原因。当需要进行扩大检测时,应经有关各方确认。

(11)应填写单桩竖向抗压静载检测报告,见质控(建)表4.1.8.2-1。 (12)检测数据记录见质控(建)表4.1.8.2-2。 Ⅱ 核查办法

(1)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的仪器设备、安装、现场检测、检测数据分析与判定应按JGJ106的有关规定核查。

(2)核查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特征值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3)核查检测报告内容是否符合规定,结论是否准确。 Ⅲ 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出具检测报告的单位无相应检测资质。 (2)单位工程无相应检测报告或检测数量不足。

(3)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特征值不满足设计要求,又未采取补强措施。 (4)检测报告内容不符合规定或结论不准确。 2.单桩竖向抗拔静载试验 Ⅰ 基本要求与内容

(1)设计有要求,桩基承受较大拔力时,应进行单桩竖向抗拔静载试验,确定单桩竖向抗拔承载力特征值,试验应由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单位承担。

(2)为设计提供依据的试验桩应加载至桩侧土破坏或桩身材料达到设计强度;对工程桩抽样检测时,可按设计要求确定最大加载量。

(3)当埋设有桩身应力、应变测量传感器时,或桩端埋设有位移测量杆时,可直接测量桩侧抗拔摩阻力,或桩端上拔量。桩身内力测试应按JGJ106的规定执行。

(4)检测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 (5)受检桩的休止时间应符合JGJ106的有关规定。

(6)应填写单桩竖向抗拔静载检测报告,见质控(建)表4.1.8.2-3。 (7)检测数据记录见质控(建)表4.1.8.2-2。 Ⅱ 核查办法

(1)单桩竖向抗拔静载试验的仪器设备、安装、现场检测、检测数据分析与判定应按JGJ106单桩竖向抗拔静载试验的有关规定执行。

(2)核查单桩竖向抗拔承载力特征值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3)核查检测报告内容是否符合规定,结论是否准确。 Ⅲ 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出具检测报告的单位无相应检测资质。 (2)单位工程无相应检测报告或检测数量不足。

(3)单位工程同一条件下的单桩竖向抗拔承载力特征值不满足设计要求,又未采取补强措。

(4)检测报告内容不符合规定或结论不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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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q54r.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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