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建筑防火排烟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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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防火排烟设计规范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1 高层建筑的防烟设施应分为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

1.2 高层建筑的排烟设施应分为机械排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 1.3 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排烟设施: (1)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2)面积超过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3)高层建筑中的中庭和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1.4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应采取防火、防烟措施。 1.5 机械加压送风和机械排烟的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金属风道时,不应大于20m / s。

(2)采用内表面光滑的混泥土等非金属材料风道时,不应大于15m / s。 (3)送风口的风速不应大于7m / s;排烟口的风速不应大于10m / s。

第二节 自然排烟

2.1 除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外,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2.2 采用自然排烟的开窗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烟楼梯间闪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2.00m2,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0m2

(2)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内可开启外窗总面积之和不应小于2.00m2 (3)长度不超过60m的内走道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走道面积的2% (4)需要排烟的房间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

(5)净空高度小于12m的中庭可开启的天窗或高侧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中庭地面积的5%。

2.3 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利用敞开的阳台、凹廊或前室内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自然排烟时,该楼梯间可不设防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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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排烟窗宜设置在上方,并应有方便开启的装置。

第三节 机械防烟

3.1 下列部位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

(1)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2)采用自然排烟措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 (3)封闭避难层(间)。

3.2 高层建筑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消防楼梯间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由计算确定,或按表3.2-1至表3.2-4的规定确定。当计算值和本表不一致时,应按两者中较大值确定。

防烟楼梯间(前室不送风)的加压送风量表3.2-1 系统负担层数 加压送风量(m3 / h) <20层 25000~30000 20层~32层 35000~40000 防烟楼梯间及其合用前室的分别加压送风量 表3.2-2

系统负担层数 送风部位 加压送风量(m3 / h) <20层 防烟楼梯间 16000~20000 合用前室 12000~16000 20层~32层 防烟楼梯间 20000~25000 合用前室 18000~22000

防烟楼梯间采用自然排烟,前室或用前室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的送风量 表3.2-4 系统负担层数 回压送风量(m3 / h) <20层 22000~27000 20层~32层 28000~32000

注:①表3.2-1至表3.2-4的风量按开启2.00m×1.60m的双扇门确定。当采用单扇门时,其风量可乘以0.75系数计算;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出入口时,其风量应乘以1.50~1.75系数计算。开启门时,通过门的风速不宜小于0.70m / s。 ②风量上下限选取应按层数、风道材料、防火门漏风量等因素综合比较确定。 3.3 层数超过三十二层的高层建筑,其送风系统及送风量应分段设计。

3.4 剪力楼梯间可合用一个风道,其风量应按两个楼梯间风量计算,送风口应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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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

3.5 封闭避难层(间)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避难层净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30m3/h计算。

3.6 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楼梯间和合用前室,宜分别独立设置送风系统,当必须共用一个系统时,应在通向合用前室的支风管上设置压差自动调节装置。

3.7 机械加压送风机的全压,除计算最不利环管道压头损失外,尚应有余压。其余压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1)防烟楼梯间为50Pa。

(2)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封闭避难层(间)为25Pa。

3.8 楼梯间宜每隔二到三层设一个加压送风口;前室的加压送风口应每层设一个。 3.9 机械加压送风机可采用轴流风机或中、低压离心风机,风机位置应根据供电条件、风量分配均衡、新风入口不受火、烟威胁等因素确定。

第四节 机械排风

4.1 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1)无直接自然通风,且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或虽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60m的内走道。

(2)面积超过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无窗房间或设固定窗的房间。

(3)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或净空高度超过12m的中庭。

(4)除利用窗井等开窗进行自然排烟的房间外,各房间总面积超过200m2或一个房间面积超过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4.2 设置机械排烟设施的部位,其排烟风机的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担负一个防烟分区排烟或净空高度大于6.00m的不划防烟分区的房间时,应按每平方米面积不小于60m3 / h计算(单台风机最小排烟量不应小于7200m3 / h)。

(2) 负担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烟分区排烟时,应按最大防烟分区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120m 3/h计算。

(3) 中庭体积小于17000m3时,其排烟量按其体积的6次 / h换气计算;中庭体积大于7000m3时,其排烟量按其体积的4次 / h换气计算;但最小排烟量不应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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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102000m3 / h。

4.3 带裙房的高层建筑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当裙房以上部分利用可开启外窗进行自然排烟,裙房部分不具备自然国条件时,其前室或合用前室应设置局部机械排烟设施,其排烟量按前室每平方米不小于60m 3/ h计算。 4.4 排烟口应设在顶棚上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设在顶棚上的排烟口,距可燃构件或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排烟口平时应关闭,并应设有手动和自动开启装置。 4.5 防烟分区内的排烟口距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在排烟支管上应设有当烟气温度超过280℃时能自行关闭的排烟防火阀。

4.6 走道的机械排烟系统宜竖向设置;房间的机械排烟系统宜按防烟分区设置。 4.7 排烟风机可采用离心风机或采用排烟轴流风机,并应在其机房入口处设有当烟气温度超过280℃时能自动关闭的防烟防火阀。排烟风机应保证在280℃时能连续工作30min。

4.8 机械排烟系统中,当任一排烟口或排烟阀开启时,排烟风机应能自行启动。 4.9 排烟管道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安装在吊顶内的排烟管道,其隔热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并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离。

4.10 机械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宜分开设置。若合用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火安全措施,并应符合排烟系统要求。

4.11 设置机械排烟的地下室,应同时设置送风系统,且送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

4.12 排烟风机的全压应按排烟系统最不利环管道进行计算,其排烟量应增加漏风系数。

第五节 通风和空气调节

5.1 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物质的房间,其送、排风系统应采用相应的防爆型通风设备;当送风机设在单独隔开的通风机房内且送风干管上设有止回阀时,可采用普通型通风设备,其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5.2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横向应按每个防火分区设置,竖向不宜超过五层,当排风管道设有防止回流设施且各层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进风和排风管道可不受此限制。垂直风管应设在管井内。

5.3 下列情况之一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道应设防火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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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道穿越防火分区的隔墙处。

(2)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及重要的或炎灾危险性大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3)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4)穿越变形缝处的两侧。 5.4 防火阀的动作温度宜为70℃。

5.5 厨房、浴室、厕所等的垂直排风管道,应采取防止回流的措施或在支管上设置防火阀。

5.6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管道等,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但接触腐蚀性介质的风管和柔性接头,可采用难燃烧材料制作。

5.7 管道和设备的保温材料、消声材料和粘结剂应为不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穿过防火墙和变形缝的风管两侧各2.00m范围内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及其粘结剂。 5.8 风管内设有电加热器时,风机应与电加热器联锁。电加热器前后各800mm范围内的风管和穿过设有火源等容易起火部位的管道,均必须采用不燃保温材料。 学合理地设置防烟、排烟系统对于高层建筑来说十分重要,它意味着起火时,能及时排除有害烟气,以使人员安全疏散。在设置排烟口和排烟风道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排烟口的设置:

当用隔墙或挡烟垂壁划分防烟分区时,每个防烟分区应分别设置排烟口,排烟口应尽量设在防烟分区的中心部位,至该防烟分区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米。同一分区内设置数个排烟口时,要求所有排烟口能同时开启,排烟量等于各排烟口烟量的总和。每个排烟系统设有排烟口的数量不宜超过30个,以减少漏风量对排烟效果的影响。

排烟口必须设置在距顶棚0.8米内的高度上。对于顶棚高度超过3米的建筑物,排烟口可设在距地面2.1米的高度上,或者设置在地面与顶棚之间二分之一以上高度的墙面上。为防止顶部排烟口处的烟气外溢,可在排烟口一侧的上部装设防烟幕墙。 排烟口的尺寸,可根据烟气通过排烟口有效断面时的速度不小于10米每秒进行计算,面积一般不应小于0.04平方米。在排烟通道中,条缝形排烟口对于整个通道都是有效的,而方形排烟口则不容易排掉通道两侧的烟气。

排烟口应均设有手动开启装置或与感烟器连锁的自动开启装置、由消防控制中心控制的开启装置等,除非开启装置将其打开,否则保持闭锁状态。手动开启装置宜设在墙面上距地板面0.8米至1.5米处,或从顶棚下垂距地面1.8米处。净高度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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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12米的室内中庭,竖向排烟口应分段设置。 排烟风道的设置

排烟风道不应穿越防火分区。排烟风道须用耐火材料制成,并安装牢固,具有良好的气密性,厚度按排烟风道不同风速选定。竖直穿越各层的竖风道宜设在管道井内或采用混凝土风道。

排烟风道外表面与可燃构件的距离不应小于0.15米,或在排烟风道外表面包有厚度不小于0.1米的保温材料进行隔热;需要隔热的金属排烟风道,必须采用非燃保温材料,如矿棉、玻璃棉、岩棉、硅酸铝等。排烟风道穿过挡烟墙时两者之间的空隙,应用水泥砂浆等非燃材料严密填塞。排烟风道与排烟风机宜采用法兰连接,或采用非燃烧的软性连接。

与排烟风道连接的烟气排出口应采用厚钢板或具有同等耐火性能的材料制作,在设置时须考虑不能将排出的烟气直接吹在其它具有火灾危险的建筑物或危险部位上,不能妨碍人员避难和灭火活动的进行,不能让排出的烟气再被通风或空调设备等吸入。当烟气排出口设在室外时一定要坚固,并防止雨水、虫鸟等侵入和损坏。(陈长红)

高层建筑防烟楼梯间防排烟方式比较

高层建筑因其功能复杂、烟气流动速度快、垂直疏散距离长造成人员疏散困难,这就要求设计时在建筑的每层营造出一块火灾时免受高温烟气侵害的“相对安全空间”,让处在建筑中的人员能够从容疏散到室外的安全地带。这一“相对安全空间”就是防烟楼梯间。因此,《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9-95)明确规定:一类建筑和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超过32米的二类建筑以及塔式住宅,均应设防烟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防排烟方式有三种:自然排烟、机械防烟和机械排烟。

一、自然排烟

自然排烟是利用可开启的外窗或利用阳台、凹廊排烟的方式。 1、自然排烟的优点

其优点是构造简单、经济,不需要专门的排烟设备,火灾时不受电源中断的影响,平时还可兼做换气用。特别是前室或合用前室利用敞开的阳台、凹廊或前室内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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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向的可开启外窗自然排烟时,楼梯间可不设排烟设施。因此,这种方式多被大家广泛采用。

2、自然排烟的缺点

(1)利用敞开的阳台、凹廊排烟时,不利于防盗,特别是一些高层商业建筑和金融财政建筑,防盗也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因素。 (2)楼梯间前室必须靠外墙设计,否则难以实现。

(3)受风向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较大,排烟效果不稳定,特别是低层区,火灾时如果开窗方向与风向相反,会造成向楼梯间或前室灌烟现象,严重影响人员的疏散。 (4)排烟窗的开启比较困难,火灾时如果考虑由人员手动开启每层的排烟窗是不现实的,必须设置远距离开窗装置。

(5)此方式不适用于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 二、机械防烟

机械防烟是通过风机加压送风,使楼梯间和前室或合用前室保持正压,从而阻止烟气的侵入。

1、机械防烟的优点

其优点是防烟效果好,而且可灵活布置,不受环境条件的限制。为验证机械防烟的防烟效果,公安部四川消防科研所曾利用高层建筑火灾试验塔做过试验。左图为实验塔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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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实验过程:一是只对楼梯间加压到40Pa,前室不加压。实验结果表明,当逃生者推开1号、2号门而3号门关闭时,门上方有少许微烟进入前室,但当逃生者继续前进又推开3号门时,前室内的少许微烟立即退出,无论从直接观察和化学成分取样分析结果看,前室内烟气均不能构成对逃生者的威胁,并且在2号、3号门开启的过程中,走廊内的烟气也很快退回起火房间。二是对无前室的楼梯间加压,试验前将3号门开启,使楼梯间与前室相通,变成一个扩大的封闭楼梯间。试验时关好2号门,从楼梯间送风口向“扩大了的楼梯间”送风加压到40Pa,当逃生者打开2号门时,烟气不仅不进入前室,而且向回退却,效果十分显著。三是对楼梯间和前室同时加压。试验结果如表:

附表

实验结果表明,机械防烟不仅防烟效果显著,而且具有较大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2、机械防烟的缺点

(1)设计计算比较复杂。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消防电梯前室的加压总风量要通过计算确定,由于影响压力送风量计算的因素较复杂,目前对送风量尚无统一的计算方法。从理论上讲,每个公式的产生与其对应的研究背景是各有自己的理由,而当用某一公式去解决某一实际工程设计时,往往存在着一定的差别,这样就造成了即使同一条件的工程,因选择不同的计算公式,其结果差别也很大。另一方面,在加压送风量的设计计算中,由于某些计算公式缺乏系统的全面的介绍,特别是假设参数的选择不当,也容易造成设计计算的错误。即使在同一条件下,因使用公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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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结果差别很大,上述原因使当前在加压送风量的设计计算中存在着一定的盲目性,可变性。

(2)各部位的送风量要保证其压力差和余压值,其压力必须与人员疏散方向相反,即保证楼梯间大于前室、前室大于走廊,楼梯间和前室的余压值一般要求分别为50Pa和25Pa。

(3)防烟楼梯间和合用前室宜分别独立设置送风系统,当必须共用一个系统时,应在通向合用前室的支风管上设置压差自动调节装置。

(4)设备复杂、投资高。除风机外,为保证送风压力的均衡不至于个别部位因压力过大造成人员开门困难,还要设置许多送风口。一般要求楼梯间每隔2—3层设一个加压送风口,前室的加压送风口每层一个,而且要求风口有手动开启和远距离联动控制的功能。因此增加了系统的复杂性,提高了工程投资,维护管理也不方便。 三、机械排烟

机械排烟是利用排烟风机将烟气抽走,从而降低被保护区的烟气浓度。这种排烟方式在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和合用前室一般不单独使用,而是作为一种特殊情况下的辅助措施,但其对于排出疏散走道、起火房间的烟气有着显著的效果。

(1)机械排烟存在适用范围小、效果差的问题。机械排烟方式用于防烟楼梯间仅适用于带裙房的高层建筑,当裙房以上部分利用可开启的外窗进行自然排烟,裙房部分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在前室或合用前室局部设置。旧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CGJ45—82中规定,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和合用前室可以采用机械排烟方式。但从多年来的实践证明,这种方式的排烟效果并不理想,这是因为机械排烟给前室造成负压,人员疏散时的疏散方向与烟流动方向一致,特别是疏散人员拥挤时会造成大量烟气拥入前室,没有从根本上达到疏散通道内无烟的目的,给疏散人员造成不安全感。因此,新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中规定,仅把其作为特殊情况下的辅助措施,以弥补自然排烟方式的不足。

(2)排烟口需设手动和自动开启装置,这就要求其能与自动报警设备联动,而且要求系统中,任一排烟口开启时,排烟风机能自行启动,增加了设备的复杂性和工程造价。

(3)还应注意机械排烟系统用于排除走廊中的烟气时,排烟口应远离疏散出口。这是我们过去设计中经常容易出现错误的地方。我们还是看一下四川消防科研所的实验。实验时,对实验塔的楼梯间和前室进行加压送风,在靠近2号门的吊顶上设置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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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口进行排烟,排烟口为1000×800(mm)多叶式。实验表明,烟气在流经排烟口表面时,贴近排烟口表面的烟气明显地被排走,而距排烟口下面500—300mm的烟气仍以原速度越过排烟口,这说明排烟口的负压吸力范围只在距排烟口300mm以内有一定的负压排烟作用。当2号、3号门打开之后,由于压力转换作用产生的风速将走廊的大量烟气推向发烟室,但紧贴吊顶的烟气受排烟口的负压作用使一部分烟气聚集在排烟口周围不愿退回,因而给逃生者进入前室之前带来了威胁。因此,排烟口不宜设在疏散口处,同理,传统设计中在前室内设排烟口则更有害无利了。 通过对防烟楼梯间三种防排烟方式优缺点的比较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高层建筑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电梯前室和合用前室的防排烟设计宜优先考虑自然排烟方式。

2、加压送风的防烟方式适用于各种楼梯间和前室,防烟效果好,不受环境条件的限制。

3、机械排烟只是在特殊条件下适用防烟楼梯间的前室和合用前室的辅助方式,一般不提倡使用。

4、防烟楼梯间的防排烟方式应根据建筑工程实际综合运用。

(本文获山东建筑学会暖通空调制冷一九九七年学术年会论文二等奖)

有关场地设计的规范条文

通路出口距城市干道交叉路口红线转弯起点处不应小于70m。

第5.4.4条 风管不宜穿过防火墙和变形缝。如必须穿过时,应在穿过防火墙处设防火阀;穿过变形缝处,应在两侧设防火阀。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 远离污染源

一、功能分区明确,合理组织人流和车辆交通路线,对喧闹与安静的用房应有合理的分区与适当的分隔;

二、基地按使用需要,至少应设两个出入口。当主要出入口紧临主要交通干道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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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划部门要求留出缓冲距离;当文化馆基地距医院、住宅及托幼等建筑较近时,馆内噪声较大的观演厅、排练室、游艺室等,应布置在离开上述建筑一定距离的适当位 置,并采取必要的防止干扰措施

三、舞厅应具有单独开放的条件及直接对外的出入口。

第3.3.1条 学习辅导部分由综合排练室、普通教室、大教室及美术书法教室等组成。其位置除综合排练室外,均应布置在馆内安静区。 七、综合排练室的主要出入口宜设隔声门。 一、美术书法教室宜为北向侧窗或天窗采光

第3.1.3条 文化馆设置儿童、老年人专用的活动房间时,应布置在当地最佳朝向和出入安全、方便的地方,并分别设有适于儿童和老年 人使用的卫生间。 第4.0.7条 展览厅、舞厅、大游艺室的主要出入口宽度不应小于1.50m。

第4.0.8条 文化馆屋顶作为屋顶花园或室外活动场所时,其护栏高度不应低于1.20m。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第2.1.3条 大中型商店建筑应有不少于两个面的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邻接;或基地应有不小于1/4的周边总长度和建筑物不少于两个出入 口与一边城市道路相邻接。 第2.1.4条 大中型商店基地内,在建筑物背面或侧面,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4m的运输道路。基地内消防车道也可与运输道路结合设置。 商店建筑按使用功能分为营业、仓储和辅助三部分。

三、供轮椅使用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12,两侧应设高度为0.65m的扶手,当其水平投影长度超过15m时,宜设休息平台。

<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

第2.0.1条 电影院基地选择应根据当地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合理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基地的主要入口应临接城镇道路、广场或空地;

二、主要入口前道路通行宽度除不应小于安全出口宽度总和外,且中、小型电影院不应小于8m,大型不应小于12m,特大型不应小于 15m;

三、主要入口前的集散空地,中、小型电影院应按每座0.2㎡计,大型、特大型电影院除应满足此要求外,且深度不应小于1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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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2条 总平面布置应功能分区明确,人行交通与车行交通、观众流线与内部路线(工艺及管理)明确便捷,互不干扰,并应符合下 列规定:

二、一面临街的电影院,中、小型至少应有另一侧临内院空地或通路,大型、特大型至少应有另两侧临内院空地或通路,其宽度均不应 小于3.5m;

第3.1.1条 设计视点应取画面下缘中点。池座第一排观众地面至设计视点的高差不应小于1.50m及不大于2.50m。

第3.1.3条 最大视距尚宜控制在36m以内,最大值不应大于40m。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

四、运动场地的长轴宜南北向布置,场地应为弹性地面。 第2.3.3条风雨操场应离开教学区、靠近室外运动场地布置。

第2.3.4条音乐教室、琴房、舞蹈教室应设在不干扰其它教学用房的位置。 三、两排教室的长边相对时,其间距不应小于25m。教室的长边与运动场地的间距不应小于25m。

第3.1.2条教学用房的平面,宜布置成外廊或单内廊的形式。 第4.1.2条广播室的窗宜面向操场布置。 第4.1.3条保健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保健室的窗宜为南向或东南向布置。 三、保健室应设洗手盆、水池和电源插座 第6.2.1条教学楼走道的净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教学用房:内廊不应小于2100mm;外廊不应小于1800mm。 二、行政及教师办公用房不应小于1500mm。

第6.2.3条外廊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低于1100mm。 第3.3.7条 化学实验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实验室宜设在一层;其窗不宜为西向或西南向布置。

第3.3.8条 物理实验室宜设仪器室、准备室、实验员室等附属用房。

第3.3.10条 生物实验室宜设准备室、标本室、仪器室、模型室、实验员室等附属用房。

第3.3.11条 生物实验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实验室的窗宜为南向或东南向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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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验室的向阳面宜设置室外阳台和宽度不小于350mm的室内窗台。 七、生物标本室宜为北向布置,

第3.4.2条 自然教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四、教室的向阳面宜设置宽度不小于350mm的室内窗台。 六、教具仪器室应设门与教室相通。 第3.4.6条 美术教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美术教室宜设北向采光,或设顶部采光。 三、教具贮存室宜与美术教室相通。

四、教室四角应各设一组电源插座,室内应设窗帘盒、银幕挂钩、挂镜线和水池。 第3.8.2条 微型电子计算机教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教室的平面宜布置为独立的教学单元。

二、微机操作台宜采用平行于教室前墙或沿墙周边布置。

三、微机操作台前后排之间净距离和纵向走道的净距离均不应小于700mm。 第3.9.3条 合班教室的地面,容纳两个班的可做平地面;超过两个班的应做坡地面或阶梯形地面。

第3.9.4条 合班教室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教室第一排课桌前沿与黑板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2500mm;教室最后一排课桌后沿与黑板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8000mm。

第3.9.5条 在计算坡地面或阶梯地面的视线升高值时,设计视点应定在黑板底边;隔排视线升高低宜为120mm;前后排座位宜错位布 置 第3.9.6条 当教室设置普通电影放映室时,放映孔底面的标高与最后排座位的地面标高的高差不宜小于1800mm;最后排地面与顶棚 或结构突出物的距离不应小于2200mm。 第3.9.7条 放映白昼电影的合班教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放映室的净宽度宜为教室长度的1/4~1/2。 第3.10.3条 体育器材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体育器材室宜靠近运动场,并宜与体育教师办公室和体育教师更衣室相邻布置。 二、体育器材室应设借物窗口和易于搬运运动器械的出入口。 第3.11.2条 阅览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阅览室应设于环境安静并与教学用房联系方便的位置。 二、教师阅览室与学生阅览室应分开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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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3条 教职工厕所应与学生厕所分设。

当学校运动场中心,距教学楼内最近厕所超过90m时,可设室外厕所,其面积宜按学生总人数的15%计算。

二、教室、实验室靠外廊、单内廊一侧应设窗

6.3.5 室内楼梯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900mm。室外楼梯及水平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1100mm。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

第2.2.3条 托儿所、幼儿园室外游戏场地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必须设置各班专用的室外游戏场地。每班的游戏场地面积不应小于60m2。各游戏场地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

二、应有全园共用的室外游戏场地,其面积不宜小于下式计算值: 室外共用游戏场地面积(m2)=180+20(N-1)

第2.2.4条 托儿所、幼儿园宜有集中绿化用地面积,并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 第3.2.2条 寄宿制幼儿园的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贮藏室应设计成每班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

第3.2.3条 单侧采光的活动室,其进深不宜超过6.60m。楼层活动室宜设置室外活动的露台或阳台,但不应遮挡底层生活用房的日照。 第3.2.4条 幼儿卫生间应满足下列规定:

一、卫生间应临近活动室和寝室,厕所和盥洗应分间或分隔,并应有直接的自然通风。 二、盥洗池的高度为0.50~0.55m,宽度为0.40~0.45m,水龙头的间距为0.35~0.4m。 三、无论采用沟槽式或坐蹲式大便器均应有1.2m高的架空隔板,并加设幼儿扶手。每个厕位的平面尺寸为0.80m×.070m,沟槽式的 槽宽为0.16~0.18m,坐式便器高度为0.25~0.30m。

第3.2.7条 音体活动室的位置宜临近生活用房,不应和服务、供应用房混设在一起。单独设置时,宜用连廊与主体建筑连通。

第3.6.4条 在幼儿安全疏散和经常出入的通道上,不应设有台阶。必要时可设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12。

第3.6.5条 楼梯、扶手、栏杆和踏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并应在靠墙一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0.6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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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

三、楼梯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0.15m,宽度不应小于0.26m。

第3.7.4条 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不应小于1.20m,内侧不应设有支撑。护栏宜采用垂直线饰,其净空距离不应大于0.11m。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三级, 地下汽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车库之间以及车库与除甲类物品库房外的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 汽车库,修车库(一、二级)-所有建筑物(一、二级)=10 汽车库,修车库(一、二级)-所有建筑物(三级)=12 停车场-所有建筑物(一、二级)=6 停车场-所有建筑物(三级)=8

*高层汽车库与其他建筑物之间,汽车库,修车库与高层工业、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规定值增加3m

汽车库不应与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以及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组合建造; 当病房楼与汽车库有完全的防火分隔时,病房楼的地下 可设置汽车库。

为车库服务的下列附属建筑,可与汽车库、修车库贴邻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6.0.9 汽车疏散坡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m,双车道不宜小于7m。

6.0.10 两汽车疏散出口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10m;两个汽车坡道毗邻设置时应采用防火隔墙隔开。

6.0.11 停车场的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停车数量不超过50辆的停车场可设一个疏散出口。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基地应与道路红线相连接,否则应设通路与道路红线相连接。 基地如有滑坡、洪水淹没或海潮侵袭可能时,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建筑物与相邻基地边界线之间应按建筑防火和消防等要求留出空地或通路。 建筑物高度不应影响邻地建筑物的最低日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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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5条 基地通路出口位置

车流量较多的基地(包括出租汽车站、车场等)、其通路连接城市道路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距大中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点量起不应小于70m; 二、距非道路交叉口的过街人行道(包括引道、引桥和地铁出入口)最边缘线不应小于5m;

三、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0m;

四、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等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m; 五、当基地通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连接; 第2.1.6条 人员密集建筑的基地

电影院、剧场、文化娱乐中心、会堂、博览建筑、商业中心等人员密集建筑的基地, 一、基地应至少一面直接临接城市道路,该城市道路应有足够的宽度,以保证人员疏散时不影响城市正常交通;

二、基地沿城市道路的长度应按建筑规模或疏散人数确定,并至少不小于基地周长的1/6;

三、基地应至少有两个以上不同方向通向城市道路的(包括以通路连接的)出口; 四、基地或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应避免直对城市主要干道的交叉口; 五、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前应有供人员集散用的空地,

四、根据噪声源的位置、方向和强度,应在建筑功能分区、道路布置、建筑朝向、距离及地形、绿化和建筑物的屏障作用等方面采取综合措施,以防止或减少环境噪声 第3.2.1条 基地内通路

一、基地内应设通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通路应能通达建筑物的各个安全出口及建筑物周围应留的空地。

二、通路的间距不宜大于160m。

三、长度超过35m的尽端式车行路应设回车场。供消防车使用的回车场不应小于12m×12m,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应小于15m×15m。 第3.2.2条通路宽度

一、考虑机动车与自行车共用的通路宽度不应小于4m,双车道不应小于7m。 二、消防车用的通路宽度不应小于3.50m。 三、人行通路的宽度不应小于1.5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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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3条 通路与建筑物间距

基地内车行路边缘至相邻有出入口的建筑物的外墙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m。 第3.3.1条 地面和道路坡度

一、基地地面坡度不应小于0.3%;地面坡度大于8%时应分成台地,台地连接处应设挡墙或护坡。

第3.3.3条 室内外地面

建筑物底层地面应高出室外地面至少0.15m。

地下室、贮藏室、局部夹层、走道及房间的最低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 五、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梯段净高不应小于2.20m。 七、室内楼梯扶手高度自踏步前缘线量起不宜小于0.90m。靠楼梯井一侧水平扶手超过0.50m长时,其高度不应小于1m。

四、每个梯段的踏步一般不应超过18级,亦不应少于3级 第4.2.4条栏杆

凡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05m,高层建筑的栏杆高度应再适当提高,但不宜超过1.20m; 三、栏杆离地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应留空; 卫生设备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第一具洗脸盆或盥洗槽水嘴中心与侧墙面净距不应小于0.55m; 二、并列洗脸盆或盥洗槽水嘴中心距不应小于0.70m;

三、单侧并列洗脸盆或盥洗槽外沿至对面墙的净距不应小于1.25m; 四、双侧并列洗脸盆或盥洗槽外沿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80m; 五、浴盆长边至对面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0.65m; 六、并列小便器的中心距离不应小于0.65m;

七、单侧隔间至对面墙面的净距及双侧隔间之间的净距: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小于1.10m,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1.30m;

八、单侧厕所隔间至对面小便器或小便槽的外沿之净距: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小于1.10m,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1.30m。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

4.0.2用地自然坡度水于5%时,宜规划为平坡式;用地自然坡度大于8%时,宜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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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台阶式。

5.0.3挡土墙、护坡与建筑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居住区内的挡土墙与住宅建筑的间距应满足住宅日照和通风的要求;

2 高度大于2m的挡土墙和护坡的上缘与建筑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其下缘与建筑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

2挡土墙和护坡上、下缘距建筑2m,已可满足布设建筑物散水、排水沟及边缘种植槽的宽度要求。但上缘与建筑物距离还应包括挡土墙顶厚度,种植槽应可种植乔木,至少应有1.2m以上宽度,故应保证3m。

1各专业规范都明确规定最小地面排水坡度为0.3%,

2 为了便于组织用地高程至少比周边道路的最低路段高程高出0.2m,防止用地成为“洼地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4.1.7 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00m、进深大于4.00m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

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高-高=13 高-裙,1,2级=9 裙-裙,1,2级=6

4.3.1 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高层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

高层建筑应设有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80m。 4.3.2 高层建筑的内院或天井,当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4.3.4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0m。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00m,消防车道上空4.00m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

4.3.5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15m×15m。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宜小于18m×18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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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 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0m

4.3.7 消防车道与高层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 8.3.1 下列部位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

8.3.1.1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8.3.1.2 采用自然排烟措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

8.3.4 剪刀楼梯间可合用一个风道,其风量应按二个楼梯间风量计算,送风口应分别设置。\\

8.5.3 下列情况之一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道应设防火阀: 8.5.3.1* 管道穿越防火分区处。

8.5.3.2 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及重要的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8.5.3.3 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8.5.3.4 穿越变形缝处的两侧。

9.2.1 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应急照明:

9.2.1.1 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避难层(间)。 9.2.1.3 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和商业营业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9.2.4 疏散应急照明灯宜设在墙面上或顶棚上。安全出口标志宜设在出口的顶部;疏散走道的指示标志宜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1.00m以下的墙面上。走道疏散标志灯的间距不应大于20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⑤托儿所、幼儿园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应独立建造。当必须设置在其他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出入口。

三、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对于地下房间、无窗房间或有固定窗扇的地上房间,以及超过20m且无自然排烟的疏散走道或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40m的疏散内走道,应设机械排烟设施。

第5.2.1条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一二级/一、二级=6 一二级/三级=7 一二级/四级=9 三级/三级=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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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四级=10 四级/四级=12

两座建筑相邻较高的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室外疏散小巷,其宽度不应小于3.00m。

第9.3.10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送、回风管,应设防火阀; 一、送、回风总管穿过机房的隔墙和楼板处;

二、通过贵重设备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的送、回风管道;

三、多层建筑和高层工业建筑的每层送、回风水平风管与垂直总管的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居住区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古树名木必须依法予以保护

(5)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

8.0.5.1 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人口;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

8.0.5.5 当居住区内用地坡度大于8%时,应辅以梯步解决竖向交通,并宜在梯步旁附设推行自行车的坡道

<建筑地面设计规范>

4.0.3 混凝土垫层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10;混凝土垫层兼面层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15。一般民用建筑中的混凝土垫层最小厚度可采用50mm

6.0.24 建筑物四周应设置散水、排水明沟或散水带明沟。散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散水的宽度,宜为600~1000mm;当采用无组织排水时,散水的宽度可按檐口线放出200~300mm

6.0.24.2 散水的坡度可为3%~5%。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

二、厕所应设前室,前室内宜设置洗手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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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q4tr.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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