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能源〔2012〕226号)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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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能源局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文件 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

川发改能源〔2012〕226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建设项目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产煤市(州)、扩权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监分局,川煤集团、川投集团、古叙煤田公司,有关勘察设计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家有关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煤监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煤矿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发改能源〔2011〕1363号),对加强和规范煤矿建设项目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针对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宣传贯彻国家相关煤炭产业政策,规范煤矿建设管理,经商省级相关部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煤炭地质勘查工作程度和项目设计管理。煤矿项目建设应达到规定的勘查程度,煤炭地质勘查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承担,严格执行《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等规范,确保提供的井田范围内构造断层、瓦斯参数、煤层顶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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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含(隔)水层、老窑、小煤矿分布和开采情况等资料不低于勘查程度要求,并对勘查成果负责。煤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申请报告、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应分别由具有相应咨询资格和设计资质的机构编制。设计单位不得承担与资质等级不符的设计编制任务,也不得承担未按规定查明瓦斯、水文、地质等安全开采条件的煤矿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编制任务。

二、认真执行煤矿建设准入门槛。根据国家相关煤炭产业政策,将淘汰单井井型低于3万吨/年规模的矿井,限制(四川)单井井型低于15万吨/年以下规模的煤矿项目(煤矿建设项目),我省新建、改扩建矿井规模不低于15万吨/年(“十二五”期间新建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规模分别不低于30万吨/年、45万吨/年)。各地、各部门单位要正确理解和宣传贯彻国家相关煤炭产业政策,严禁煤矿违反煤炭技术政策,不切实际提高设计规模或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加速煤矿衰老报废。在建煤矿项目要按批复的设计规模集中精力搞好建设,争取早日建成投产发挥效用;严禁批小建大,不得为扩大规模而调整设计,甚至延长建设周期。

三、规范煤矿建设项目审核。煤矿建设项目实行国家、省两级发展改革委(能源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制,其它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越权核准煤矿项目。所有新建项目、改扩建项目必须履行项目核准、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初步设计审查程序(煤矿建设项目建设程序示意图见附件1)。支持煤矿企业进行机械化升级改造,限制具备机械化条件而不实施机械化改造、通过增加采掘工作面数量盲目扩大规模的煤矿建设项目。对通过实行机械化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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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造等,生产能力提高一个标准设计档次以内(含一个标准设计档次)的煤矿建设项目实行备案制,项目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备案后,再报四川煤监局履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0〕709号)要求,对目前在建煤矿项目施工过程中遇到瓦斯、煤层自燃、煤尘爆炸危险等级、水文地质类型等发生变化,原设计的开拓方式、开采工艺以及提升、运输、通风等主要生产系统、首采区及首采工作面布置等需要变更的,或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存在重大缺陷,影响安全施工,需要修改设计的,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及时修改完善安全设施设计后报四川煤监局重新审查。其中,涉及调整增加建设规模的,按照上述原则要求履行项目审核程序。

四、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监管监察。各产煤市(州)、扩权县(市、区)发展改革(能源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等要密切协调配合,把煤矿建设项目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和安全监察。鉴于历史等多种原因,应以省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联合下发川发改能源〔2011〕1363号文之日起,按照川发改能源〔2011〕1363号文和本文件确定的协调机制,认真履行项目建设程序,促进煤矿项目依法依规建设。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制定加强和规范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政策措施。

五、完善煤矿项目建设进展情况信息统计报送制度。煤矿建设项目要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有序推进工程进度,完善有关安全设施。建设单位要统一指挥协调,加强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及时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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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决存在的安全问题;不得随意压减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建设单位要向发展改革、能源管理(煤炭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每半年报送一次工程进展情况。

附件:

1、煤矿建设项目建设程序示意图

2、煤矿建设(新建、改扩建)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表 3、国家有关煤矿建设项目管理文件摘要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能源局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〇一二年年三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管理 通知 抄送:省级有关部门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3月26日印

(共印2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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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煤矿建设项目建设程序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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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申请咨询 (发展改革、能源管理部门) 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申请报告(咨询设计机构) 规划选址意见 土地预审 环评批复 水保批复 安全预评报告 用水用电等条件 (相关部门单位) (建设部门) (国土资源部门) (环保部门) (水保部门) (不备案,作为初设及专篇参考) 项目核准 (发展改革、能源管理部门) 申办采矿许可证 (国土资源部门) 土地审批 (国土资源部门)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煤监部门) 初步设计审查 (发展改革、能源管理部门) 开工告知备案 (发展改革、能源管理、安全监管、煤监部门) 联合试运转(含试生产) (发展改革会同相关部门) 环保验收 (环保部门) 水保验收 (水保部门) 安全验收 (煤监部门) 消防档案等 (相关部门) 竣工验收 (发展改革、能源管理部门) 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煤 炭生产许可证后正式生产

附件2:

煤矿建设(新建、改扩建)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表

项目审核情况 项目名称 项目单位 核准(审核)安全专篇批部门、文号及时间 复部门、文号及时间 初步设计批复部门、文号及时间 总投资 完成投资 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到本月底达到的形象进度 备注 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设计规模(万吨/年) 完成主要建设内容 填报单位: 联系人及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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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国家有关煤矿建设项目管理文件摘要

序号 主要分类 文件名称 相关内容摘要 发布时间 各级发展改革(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要综合运用煤炭发展规划、产《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2005年6业政策、法律法规等手段,加强对煤矿开发建设和煤炭生产的监督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 月7日 管理。尽快修订煤炭产业政策,完善办矿审核制度,严格准入标准。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公布未经核准、未经审查批准安全设施产业准入 设计煤矿建设项目(第一批)名单及整顿煤矿建设秩序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296号) 煤炭资源整合后的矿井规模,西南和中南地区不得低于9万吨/年。已批准(核准)规模在3万吨/年及以下的建设项目要立即停止建2006年9设,符合规定的可纳入煤炭资源整合范围。“十一五”期间,各地月28日 区一律停止审批(核准)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新建项目。 严格控制小型煤矿建设,“十一五”期间,各地一律停止核准(审批)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新建项目,已核准(审批)规模在3万吨/年及以下的建设项目要立即停止建设,符合规定的可纳入煤炭资源整合范围。 一 2007年2月9日 《煤炭产业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四川等省(市)新建、改扩建矿井规模不低于15万吨/年。“十一公告2007年第80号) 五”期间一律停止核准(审批)30万吨/年以下的新建煤矿项目。 对少数民族地区、天然林保护地区、开采极薄煤层地区因煤炭资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四川省煤缺乏或条件不具备等原因造成资源整合后矿井规模难以达到国办炭资源整合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发[2006]82号规定的最小规模,可低于9万吨/年,但不得低于6(安监总煤监函[2007]51号) 万吨/年。 2007年11月23 2007年4月25日 7

序号 主要分类 文件名称 相关内容摘要 发布时间 2009年8月19日 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十四部门关各地区要严格准入标准,提高煤矿准入门槛。严格执行《煤炭产业于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指导意政策》规定的新建、改扩建煤矿建设规模标准,不得擅自降低最小见》(安监总煤监〔2009〕157号) 建设规模;确需调整的,由《煤炭产业政策》发布机关研究确定。 限制类:1、单井井型低于以下规模的煤矿项目:四川15万吨/年;2、采用非机械化开采工艺的煤矿项目;3、设计的煤炭资源回收率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煤矿项目;4、未按国家规定程序报批矿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总体规划的煤矿项目;5、井下回采工作面超过2个的新建煤矿项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9号) 目。 淘汰类:1、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国有煤矿采矿登记确认的范围)内的各类小煤矿;2、单井井型低于3万吨/年规模的矿井。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严格控制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建设。“十二五”期间,停止产业准入 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核准新建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斯突出矿井项目。建立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制度。经评估不发〔2011〕26号) 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企业,不得新建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十二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煤炭行“十二五”期间,停止新建30万吨/年以下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年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能源[2011]2091号) 尚未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拟建设《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瓦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须在新建矿井项目核准前向煤炭行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基本标业管理部门申请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未申请评估或经评估不具备瓦准的通知》(国能煤炭[2011]414号) 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不得申请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建设项目核准。 2011年3月27日 2011年5月23日 2011年9月26日 2011年12月26 8

序号 主要分类 文件名称 相关内容摘要 发布时间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煤矿定》(国家安监局煤监局令第6号)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进行监察,适用本规定。 2003年7月4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等所有纳入资源整合的矿井必须按照先关闭后整合、以大并小、以优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2006年9并劣的原则进行整合,整合后形成的新矿井只能有一套生产系统,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月28日 防止一证多井或多井拼凑,并按照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管理。 号) 合理界定项目类型,包括三种类型:新建项目,指在新开发井田内新设计建设的煤矿建设项目;扩建项目,指现有合法生产煤矿通过《国家煤监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技术改造等手段,使得生产能力增加的煤矿建设项目;改建项目,2007年10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指现有合法生产煤矿改变了煤矿原有主要生产系统及安全设施,但月14 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07]44号) 没有增加生产能力的煤矿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增加井筒数目或者改变井筒功能的,扩大煤层开采范围的,矿井延伸水平开拓方式与原设计不一致的项目。 严格建设项目(新建、改扩建)核准。各产煤省(区、市)和中央管理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加业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的通号)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9号)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 的有关规定,规范煤炭项目前期工作及核准程序。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进全面加强各类煤矿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整合等项目)安全管理。 通知》(发改能源[2010]709 ) 2006年6月12日 二 煤矿建设项目类型界定 2010年4月10日 9

序号 主要分类 文件名称 相关内容摘要 发布时间 煤炭地质勘查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承担。勘查单位要严格按照《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DZ/TO215-2002)开展地质勘查工作,提交的井田勘查地质报告应达到规范要求。评审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加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对煤炭储量、构造、瓦斯、水文等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的通开采条件等是否满足煤矿设计需要提出明确的评审意见,并对评审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 结论负责。对井田勘探地质报告达不到规范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委托设计单位开展初步设计,设计单位也不得接受委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通过开发利用方案审查。 三 地质勘查 安全核准基本内容。井田地质勘查应达到勘探(精查)程度,符合《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基本要《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DZ/T 0215-2002)有关规定,经矿产求》(AQ1049—2008) 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评审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煤矿项目建设应达到规定的勘查程度。煤田地质勘查单位要按照《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规范》等《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进要求,做好项目地质勘查工作,确保提供的井田范围内构造断层、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瓦斯参数、煤层顶底板含(隔)水层、老窑、小煤矿分布和开采情通知》(发改能源[2010]709 ) 况等资料不低于勘查程度要求,并对勘查成果负责。地质报告要经有关机构评审、备案。 2006年6月12日 2009年1月1日 实施 2010年4月10日 四 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2004年7项目核准 定》(国发[2004]20号) 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月16日 年本),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10

序号 主要分类 文件名称 相关内容摘要 发布时间 2004年9月15日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报告,报送项目核准机关。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9号) 格的机构编制。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煤炭资源开发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05]1999号) 煤矿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矿区总体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煤矿建设项目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划定煤矿矿区(井田)2005年9范围,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核准煤矿项目后,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月21日 发采矿许可证。 国家规划矿区以外的煤炭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委或省级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省级发展改革委核准。省级煤矿项目核准机关要严格执行项目核准的有关规定,不得越权核准煤矿项目。煤矿建设项目要2006年6按照核准批复的建设规模进行设计与建设,建设和设计单位不得擅月12日 自扩大生产环节能力。煤矿建设项目移交生产后原则上三年内不得申请改扩建,也不能通过生产能力核定扩大规模。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明确规定,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再实行审批制,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但是,部分地区有关部门仍以审批煤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形式随意增加行政许可,严重扰乱了煤矿建设程序。为规范煤矿项目审核程序,2007年2严格执行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煤矿建设项目(含新建、改扩建月9日 项目、各种形式增加煤矿生产能力的技术改造、产业升级和资源整合项目,下同)均要由项目单位提交项目申请报告,报有关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煤矿建设项目未经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得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土地审批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不得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 四 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公布未经核准、未经审查批准安全设施设计煤矿建设项目(第一批)名单及整顿煤矿建设秩序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296号) 11

序号 主要分类 文件名称 相关内容摘要 严格履行煤矿建设报批程序,切实做到依法依规建设。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要求,严格执行煤矿建设项目报批程序。凡未经核准、未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批以及越权审批、未批先建、批小建大等违规项目一律禁止开工建设,已经开工的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因违规审批、批小建大等新增的煤炭生产能力,一律不予认可。 按照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严格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制度,坚决制止未批先建、越权审批、批小建大以及变相增加审批环节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企业投资的各类煤矿建设项目,一律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也不得以审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形式变相审批。对违规审批建设的煤矿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土地审批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炭行业管理和监管部门对违法违规建设煤矿不予颁发(或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 所有新建项目、改扩建项目、生产能力提高一个标准设计档次(不含一个标准设计档次)以上的技术改造(产业升级)项目和净增生产能力60万吨/年及以上的资源整合(兼并重组)项目,必须履行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程序。省级有关部门在规定权限内作出的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审查批准文件须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越权核准煤矿建设项目。对于未经核准擅自开工以及越权违规核准的煤矿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受理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不得进行项目竣工验收,不 发布时间 《国家安全监管总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09〕146号) 2009年7月27日 四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十四部门关于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指导意项目核准 见》(安监总煤监〔2009〕157号) 2009年8月19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0]709 ) 2010年4月10日 12

序号 主要分类 文件名称 相关内容摘要 发布时间 四 项目核准 《国家安监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资源整合技改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0]185号) 五 初步设计与安全专篇审查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 得发放有关证照。对于批小建大的项目,新增的生产能力不予认可,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项目核准的建设规模发放有关证照。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产业升级)和资源整合(兼并重组)煤矿项目投产后5年内,不得通过能力核定提高生产能力。生产煤矿通过能力 核定提高生产能力后5年内,也不得再次通过能力核定提高生产能力。矿井标准设计档次分别是:6、9、15、21、30、45、60、90、120、150、180、240、300万吨/年,300万吨/年以上每增加100万吨/年按一个标准设计档次计算。 整合主体煤矿严格履行煤矿项目建设程序,按规定申请办理全部建设审批手续后,集中精力进行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整合技改资格,由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1.资源整合或兼并重组方案批复之日起1年内(因企业原因)未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的;2010年102.安全设施设计批复之日起1年内不开工的;3.在规定建设工期内月15 (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不能完成项目建设的;4.整合技改期间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的;5.整合技改期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 项目核准批复文件、评审备案的井田勘探(精查)地质报告和安全预评价报告是矿井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的重要依据。建设单位要根据煤矿建设规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同一设计单位承担初步设计与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设计按有关规定报煤矿安全监察机2006年6构审查。煤矿初步设计应按照批准的煤矿安全设施设计修改和完月12日 善。煤矿初步设计由所在地的省级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省级发展改革委审查,省级政府未指定审查部门的,由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同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查。 13

序号 主要分类 文件名称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取消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评审备案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09〕13号) 相关内容摘要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不再评审和备案。在煤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煤矿安全评价机构应按规定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并及时送交项目设计单位,供其编制初步设计安全专篇时参考。建设单位申请安全专篇审查时,申报资料应包括安全预评价报告。 发布时间 2009年4月29日 五 初步设计与安全专篇审查 加快工作进度,简化资源整合矿井审批验收程序。安全预评价报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十四部门关与安全专篇合并,在安全专篇中补充安全设备设施预评价内容,由于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指导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审批,不再单独组织编写、评审(备案)安见》(安监总煤监〔2009〕157号) 全预评价报告。 2009年8月19日 六 七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2004年7定》(国发[2004]20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 月16日 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加设计批复文件,采矿许可证,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施工企业2006年6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的通安全生产许可证,中标文件,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以月12日 及拟开工日期等,向省级发展改革委、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 开工备案 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告知备案,有关部门应出具备案回执。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公布未经核准、未经审查批准安全设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明确规定,2007年2设计煤矿建设项目(第一批)名单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再实行审批月9日 及整顿煤矿建设秩序的通知》(发改制,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 能源[2007]296号) 竣工验收《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煤矿建设项目在竣工完成后,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前进行联2003年7(联合试运定》(国家安监局煤监局令第6号) 合试运转。联合试运转的时间应不少于1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6 月4日 转) 14

序号 主要分类 文件名称 相关内容摘要 发布时间 七 竣工验收(联合试运转) 个月。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应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煤矿建设项目联合 试运转期间,煤矿企业应当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做好现场检测、检验,收集有关数据,并编制联合试运转报告。 煤矿项目按设计要求建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编制联合试运转(含试生产)方案及安全保障措施,方可进行联合试运转。联合试运转结束后,应编制联合试运转总结报告,向有关部门申请安全、环《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加保、消防等专项验收。各专项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建设项目竣工验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的通收。 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 国家核准煤炭规划矿区内煤炭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验收,国家规划-矿区以外的煤炭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委或省级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省级发展改革委组织验收。竣工验收通过后,方可申请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正式投入生产。 2006年6月12日 《国家煤监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必须在编制联合试运转方案,报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大中型项目2007年10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小型项目报市、地级煤炭行业管理月14 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07]44号) 部门审批),并按规定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 《国家安全监管总等四部门关于进建设单位必须统筹安排联合试运转与竣工验收工作,不得超期组织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工作的联合试运转。未提交联合试运转报告,或者联合试运转没有达到预通知》(安监总煤监〔2009〕146号) 期目标和效果的,不能组织竣工验收。 加快工作进度,简化资源整合矿井审批验收程序。有关部门应加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十四部门关验收工作,其中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与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条件于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指导意审查合并,各项验收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煤炭生产监管见》(安监总煤监〔2009〕157号) 部门要及时审查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使达到取证条件的煤矿尽快投产。 15

2009年7月27日 2009年8月19日

序号 主要分类 文件名称 相关内容摘要 发布时间 2005年9月3日 八 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隐患: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 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建设单位对煤矿建设施工安全负相应的管理责任。施工单位对煤矿建设施工负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对煤矿安全施工承担监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加责任。省级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的通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将煤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纳入日常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 监督检查范围,对未经或越权核准、未审批安全设施设计的项目,责令建设单位停止施工;对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的,改扩建煤矿施工与生产区域交叉、不能保障安全生产的,责令建设单位停止生产;对施工、监理单位资质不符合规定的,要责成建设单位予以清退;安全监管 对违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等规以及煤炭产业政策的有关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小煤矿,要予以(十三)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的矿井,未履行煤矿建设项目相关核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关闭:(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准手续和“三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审批程序、违规越权核准,未重新取得采矿许可证、号) 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组织生产的。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公布各省(区、市)发展改革、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省未经核准、未经审查批准安全设施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领导,互相配合,把煤设计煤矿建设项目(第一批)名单矿建设项目管理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和安全监及整顿煤矿建设秩序的通知》(发改察,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未履行完相关程序而擅自开工能源[2007]296号) 建设的项目,要依法进行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16

2006年6月12日 2006年9月28日 2007年2月9日

序号 主要分类 文件名称 相关内容摘要 发布时间 必须建立煤矿建设项目施工“信息畅通、优势互补、统一指挥、反《国家安全监管总等四部门关于进应灵敏、控制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建设单位必须对煤矿建设项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工作的目实施统一的协调管理。施工单位对煤矿建设施工负安全生产主体通知》(安监总煤监〔2009〕146号) 责任。煤矿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对煤矿施工质量和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严格落实部门安全监管监察职责,加强协调配合,深入矿山,不留死角,做好煤矿建设项目日常监管和监察执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进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落实法定代表人建设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责任,其上级集团公司承担建设安全领导责任。项目设计单位应当通知》(发改能源[2010]709 ) 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对其设计负责。项目施工单位对煤矿建设施工负建设安全主安全监管 体责任。项目监理单位对煤矿安全施工承担监理责任。 2009年7月27日 2010年4月10日 八 整合(兼并)主体企业要全面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对项目施工相关单位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建立健全项目建设安全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要求,做好项目施工的协调组织工作。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严格现场管理,保《国家安监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进证施工安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整合技改资格,由地方人民2010年10一步规范煤矿资源整合技改工作的政府依法予以关闭:1.资源整合或兼并重组方案批复之日起1年内月15 通知》(安监总煤监[2010]185号) (因企业原因)未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的;2.安全设施设计批复之日起1年内不开工的;3.在规定建设工期内(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不能完成项目建设的;4.整合技改期间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的;5.整合技改期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 17

序号 主要分类 文件名称 相关内容摘要 发布时间 建设单位要按有关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结合煤矿建设施工的灾《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加害特点,确定施工和监理单位,减少招标工程标段。参与投标的设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的通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必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 书。省级发展改革委、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规定,加强对煤矿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管。 《国家安全监管总等四部门关于进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的,建设单位要认真执行《招标投标法》,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工作的以有利于施工安全为前提,合理划分工程标段,严格控制单项工程通知》(安监总煤监〔2009〕146号) (或同类专业工程)施工单位数量。 2006年6月12日 2009年7月27日 九 招投标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招标投标法和项目核准文件等要求,做好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招投标工作,不得随意肢解工程。项目招标确需划分标段的,要以有利于施工安全为前提,严格控制单项工程(或同类专业工程)施工单位数量。矿井一期(从井筒开挖到井底车场施工前)工程施工单位原《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进则上不超过2家;二期(从施工井底车场开始到进入采区施工前)、2010年4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三期(从施工采区车场开始到整个采区巷道施工)工程施工单位原月10日 通知》(发改能源[2010]709 ) 则上不超过3家。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有突水危险或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施工单位应具有国家特级施工资质,并具有同类项目的施工业绩。 建设单位不得对未经核准、未经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准的煤矿项目组织施工和监理招标;施工和监理单位不得承接未经核准、未经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准的煤矿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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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主要分类 文件名称 相关内容摘要 发布时间 设计单位不得承担与本单位资质不符的煤矿设计;不得转包设计业务和挂靠设计资质。设计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法规、规程,规范的规《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加定,严把设计质量关。对井田勘探地质报告达不到规范要求的,设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的通计单位也不得接受委托。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从事煤炭行业的地质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 勘查、评审、咨询、设计、施工、监理、安全评价等单位的资质管理。 十 各类中介《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基本要煤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备规定的工程设计资质和工资质管理 求》(AQ1049—2008) 程咨询资格的单位编制。 设计单位要按照《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进规范》、《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标准,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初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不得承担与资质等级不符的设计编制任通知》(发改能源[2010]709 ) 务,也不得承担未按规定查明瓦斯、水文、地质等安全开采条件的煤矿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编制任务。 2006年6月12日 2009年1月1日 实施 2010年4月10日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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