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建标124-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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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24-2009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09]151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关于印发<二○○四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5]192号)要求,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编制的《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原《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同时废止。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前言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四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05]19号)的要求,在原《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2001年)的基础上,由城市建设研究院等单位修订而成的。

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贯彻节约土地、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安全生产和国家有关生活垃圾

处理行业发展的技术政策,注重推动技术进步和提高投资效益,结合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设备国产化、标准化和系列化的要求,对近几年我国已经完成和正在建设的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的实践经验,对收集的资料进行了认真的分析研究;编制组广泛征求了各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的意见,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召开审查会,会同各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修订后的建设标准共分九章: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选址、填埋场主体工程与设备、配套工程与设备、环境保护与劳动保护、建设用地与建筑标准、运营管理与劳动定员、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本建设标准对政府投资的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自建设应严格执行。在施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城市建设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里3号,邮政编码:100029),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城市建设研究院

参编单位:华中科技大学 北京市环境卫生设计研究所 青岛市环境卫生科学研究所 北京高能垫衬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环境集团 宁波市鄞州区绿州能源有限公司

主要参编人员:徐文龙 王敬民 陈海滨 杨宏毅 刘涛 吴文伟 徐海云 林泉 邵军 翟力新 夏小洪 姚兆祥 甄胜利 康振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经济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实现生活垃圾处理的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加强国家对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投资和建设的宏观调控,提高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的决策和建设水平,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保护环境,推进技术进步,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为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的重要依据;也是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新建的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改建、扩建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环境保护、节约土地、劳动保护、安全卫生和节能等有关规定。

第五条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以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自然条件为基础,并考虑区域经济建设与科学技术的发展,按不同区域、不同建设规模合理确定,做到技术成熟、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第六条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必须遵循城乡统筹、区域统筹的原则,在各省、市(或地区)生活垃圾处理总体规划、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等有关文件的指导下,统筹规划,并应近、远期结合,以近期为主。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布局和选址应进行技术经济和环境论证,综合比选。新建项目应与现有的生活垃圾收运及处理系统相协调,改建、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

第七条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在不断的总结设计与运行经验和汲取国内外先进技术及科研成果的基础上,充分论证,采用成熟的、适用的、经济合理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以提高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建设水平。

第八条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并考虑合理的配套工程项目,提高运营管理水平,降低运营成本。

第九条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经济、参数标准和指标及定额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十条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是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以下简称“填埋场”)。填埋场的建设应根据各地区的特点,结合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合理确定填埋场建设规模并完善配套工程。中、小城市应进行区域性规划,集中建设填埋场。

第十一条 填埋场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服务区域入口、生活垃圾产生量,考虑发展等因素综合确定。填埋场建设规模分类见表1。 表1填埋场建设规模分类

注:以上规模分类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

第十二条 填埋场的合理使用年限,应在10年以上,特殊情况下不应低于8年。填埋库区应一次性规划设计、分期建设,分期建设库容及相应的使用年限应根据填埋量、场址条件综合确定。

第十三条 填埋场建设项目由填埋场主体工程与设备、配套工程和生产管理与辅助设施及生活服务设施等构成。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填埋场主体工程与设备包括:场区道路,场地平整,防渗工程,坝体工程,洪雨水及地下水导排,渗沥液收集处理和排放,填埋气体导出及收集处理或利用,水土保持,计量设施,绿化隔离带,防飞散设施,封场工程,环境污染控制与环境监测设施,填埋作业机械设备等。 二、配套工程主要包括:进场道路(码头)、机械维修、供配电、给排水、消防、通信、冲洗和洒水、备料场、应急等设施。

三、生产管理与辅助设施主要包括办公用房、地磅房及门房、锅炉房、仓库等;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职工宿舍、食堂、浴室等。

第三章 选址

第十四条 填埋场的选址,应符合区域性环境规划、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规划和当地的城市规划及相关规划,以及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十五条 填埋场选址,应综合考虑地理位置、地形、地貌、工程与水文地质、地质灾害等条件对周围环境、工程建设投资、运行成本和运输费用的影响,经过多方案比选后确定。 第十六条 填埋场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环境保护的要求;

二、应充分利用天然地形,以增大填埋库区容量,使用年限应达到相关要求; 三、交通方便,运距合理; 四、征地费用较低,施工较方便; 五、人口密度较低、土地利用价值较低;

六、位于夏季主导风下风向,具体环境保护距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结论确定; 七、远离水源,尽量设在地下水流向的下游地区; 八、相关的标准和规范对场址所做出的要求。 选址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场址初选。根据区域总体规划、区域地形和工程与水文地质、实地踏勘确定3个或3个以上的候选场址。

二、场址推荐。对候选场址进行初勘,并通过对场地的地形、地貌、工程与水文地质、植被、水文、气象、供电、给排水、交通运输、覆盖土源和人口分布等对比分析,并征求当地政府和民众意见,推荐2个或2个以上的预选场址。

三、场址确定。对预选场址进行技术、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综合比较,推荐拟定场址,对拟

注:建设规模大的取上限,建设规模小的取下限。 第八章 运营管理与劳动定员

第五十六条 填埋场运营机构的设置应以精干高效和有利于生产经营为原则,做到分工合理、职责分明。

劳动定员应按照定岗定员的原则,根据项目的工艺特点、技术水平、自动控制水平和经营管理的要求,合理确定。

第五十七条 填埋场工作制度,宜采用一班或二班制。

第五十八条 填埋场劳动定员可分为生产人员、辅助生产人员和管理人员。各类填埋场的劳动定员可参照表4选用。辅助生产人员可根据当地的社会化协作条件,逐步由社会化服务系统解决。

表4填埋场劳动定员(人)

注,建设规模大的取上限,建设规模小的取下限。 第九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五十九条 填埋场的工程投资估算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评估或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估算时,应根据工程实际内容及价格变化的情况,按照动态管理的原则进行

调整后使用。

第六十条 填埋场每立方米库容投资估算指标可按照15-30元/m3控制。建设规模大的可取下限;建设规模小的可取上限;采用双层衬里防渗结构的填埋场可取上限。 第六十一条 各类填埋场建设工期可按表5规定选取。 表5填埋场建设工期(月)

注:1表中所列工期以破土动工统计,不包括非正常停工。 2填埋场应分期建设,分期建设的工期宜参照本表确定。

第六十二条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规定进行经济评价。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建设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本建设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

执行”。 附件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条文说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条明确了制定本建设标准的目的。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直接关系到人民生活与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近10年来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的建设有了较快的发展,同时相关的建设条件也发生了很大变化,有关标准及规范的发布及修订以及社会化服务体系的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要求的进一步提高等,对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的建设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为适应新形势的变化,有必要对2001年发布施行的《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进行修订。本建设标准是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础上,在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法规、方针、政策指导下,总结我国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经验,并考虑今后发展的需要而修订的。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依据有关规定由国家建设和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发布的为项目决策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中有关政策、技术、经济的综合性宏观要求的文件。对建设项目在技术、经济、管理上起宏观调控作用,具有一定的政策性和实用性。建设标准的作用是使项目的决策等建设前期工作有所遵循,为项目建设实施提供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主要适用于新建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改建、扩建工程因受到既有条件的限制,一时可能达不到本建设标准的规定,但技术装备水平、环境保护、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等应符合本建设标准的规定。

第四条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的建设占用土地量较大,作为环境保护项目,同时又容

易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并对周围环境造成较大影响,因此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 第五条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建设应以本地区的自然和经济条件水平为基础,考虑今后城市发展与科学技术发展需要。我国幅员辽阔,地区经济水平差异很大,因此要区别不同地区、不同建设规模、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技术上应当是成熟的、可行的、安全可靠的,并能适应当地的经济条件。

第六条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各省、市(或地区)生活垃圾处理总体规划、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垃圾处理专项规划,并服从城市总体规划,满足人民对环境的要求。我国目前的填埋场建设面临比较突出的两个问题:一是部分地区填埋场选址越来越困难,但是填埋场仍然分散建设,每个城市都考虑建自己的填埋场,因此很多城市面临选址难的问题;二是填埋场使用年限较长却一次性建设,造成了工程投资的浪费。因此一方面在省市生活垃圾处理总体规划等文件的指导下,统一规划,考虑组团式处理,不同的行政区域共同建设,扩大填埋场的服务范围,避免个别地方因选址困难无法建填埋场和每个行政区域分散建填埋场的局面,另一方面根据实际情况,做到分期实施。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工程是城市基础设施,既要满足城市近期需要,又要考虑远期发展,要近、远期结合,以近期为主,并为将来发展留有余地。本条提出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工程建设规划与布局应与各指导性规划相适应,就是要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工程建设应当适应一个或几个地域发展需要。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建设应作多方案比较,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综合比选。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建设的同时应与现有的收集清运系统相协调,以近期为主,以保障整个生活垃圾处理系统顺利运行。

第七条 本条强调采用国外工艺与技术设备,要符合我国国情,有利于提高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工程的工艺技术水平,促进我国环境卫生事业的提高与发展。引进国外的技术和设备应

满足成熟、适用、经济合理的基本条件,并进行细致的技术经济论证。

第八条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工程建设应充分利用当地有可能提供的协作条件,合理确定项目的内容,不搞大而全,小而全。

第九条 本条阐明本建设标准与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与规范的关系。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涉及面广、专业多,在建设过程中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凡是涉及国家现行和今后颁布的有关经济、参数标准和指标及定额等均应严格遵照执行。本建设标准修订所涉及的相关标准规范主要包括:

l《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 2《生活垃圾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要求》GB/T18772; 3《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93; 4《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

5《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防渗系统工程技术规范》CJJ113; 6《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封场技术规程》CJJ112; 7《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十条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主体是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场(以下简称“填埋场”),本建设标准未包括生活垃圾运输、转运和其他处理工程。填埋场建设地点、规模及数量要能满足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要求。填埋场的建设规模与城市规模和城市特点有关,对于中、小城市分布密集的地区,人口也比较密集,每个城市面积都不大,填埋场选址困难,分散建设各自的填埋场必然带来更大污染的可能性,应考虑区域性规划和集中建设;对于特大、大城市来说,城市面积很大,生活垃圾产量很高,可以分散分期建设填埋场。 第十一条 日处理规模较小而所建填埋场总容量太大、日处理规模较大而所建填埋场总容量

太小均会造成投资的浪费。一般填埋场正常的使用年限为10-20年,日处理大的使用年限一般在10年左右(如北京高安屯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青岛小涧西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等),垃圾产生量小的,正常的使用年限为15-20年,在合理使用年限的情况下,填埋场日处理量和填埋场库容量存在着一定的对应关系,所以将填埋场建设规模和日处理能力合并考虑。由于可以根据填埋场服务区域现状人口和规划人口对垃圾产生量进行预测,所以填埋场的建设规模以垃圾产生量作为依据。

在工程的前期研究阶段,可以按服务区域未来10-20年平均日垃圾产生量作为确定填埋场建设规模的依据。

第十二条 本条对填埋场的使用年限作了规定,使用年限应大于10年,特殊情况下不应低于8年,以便发挥投资的规模效益。为了减少初期投资和避免资产的闲置与浪费,根据实际条件应将填埋场库区工程分期建设。分期建设库容及相应的使用年限具体应根据填埋场的类型、垃圾填埋量等因素做出详细的技术经济方面的论证后确定。

例如对于平地型填埋场和山谷型填埋场,由于地形条件的差异,其分区的方式有很大的不同,平地型填埋场为水平分区,而山谷型填埋场一般要采用水平分区和垂直分区相结合的方式。 近年来的工程实际表明,一次性建设填埋场会造成投资闲置浪费,例如:许多土建构筑面及防渗区域在填埋场投入运行10年以后才会使用,但是由于一次性建设,其长时间暴露,会造成材料的损耗等。

由于受到投资等各方面的制约,如果建设时仅对部分区域进行投资,一方面会造成竣工结算难以有效进行,一方面会面临部分区域续建工程资金无法落实的问题,所以在实际中应在一次性规划设计、分期实施的前提下,本着有效使用投资,避免浪费的原则,对填埋场启动区的建设区域及使用年限进行详细的比较论证。

第十三条 本条明确规定建设项目的构成和建设内容,是为避免漏建或多列工程项目致使填

埋场无法运行或人为造成浪费。本次修订区分了生产管理与辅助设施以及生活服务设施所包括的内容。

已建的填埋场表明,大部分新建填埋场生产管理设施可具备多种功能,如办公楼和宿舍、食堂合建,既具有生产功能,也具有生活功能。

另外由于填埋场所处区域的关系,有些填埋场并不需要设置锅炉房等设施。 第三章 选址

第十四条 填埋场作为生活垃圾消纳场地,起到保护环境的作用,因此填埋场选址要符合区域性环境规划、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规划和当地的城市规划及相关规划。

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和《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中均对填埋场选址做了具体规定,填埋场选址要满足其有关要求。

第十五条 填埋场的选址与众多因素有关,主要遵循两条原则:一是从防止污染角度考虑的安全原则,二是从经济角度考虑的经济合理原则。选址应综合考虑场址的地形、地貌,工程与水文地质条件、对居民及周围环境的影响、交通运输、覆盖土源等因素。工程写水文地质条件较好的填埋场,既能降低环境污染,又能减少工程建设投资。

第十六条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填埋场建设数量增长较快,大多数城市非常重视填埋场的选址,为填埋场的建设和运营打下良好的基础;但目前还存在不能以科学的态度对待选址的现象,造成基建投资过大,甚至出现严重的二次污染。因此本条对参加选址人员、场址要求以及选址步骤进行了规定,特别增加了在选址时应遵循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结论,在选址时要严格执行。填埋场选址步骤中的各阶段要以文字报告形式备案,并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章 填埋场主体工程与设备 第一节 填埋场主体工程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现行标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的要求,填埋场场底要结合实际地形、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进行一些必要的计算和采取适当的工程措施,以满足地基承载力和渗沥液导排的要求。

第十八条 天然防渗是指所选的填埋场场底土层渗透系数和厚度能满足防渗要求而采用的防渗方式。

在工程与水文地质条件达不到国家现行标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要求时,应进行人工防渗以达到技术规范对防渗的要求,防止渗沥液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 防渗系统结构需根据当地的工程与水文地质条件、工程经济、环境影响评价等进行方案论证后确定。

第十九条 渗沥液渗入到填埋场底部后,通常通过防渗层之上的导流层收集到底部的碎石导流盲沟,再流入集水井(平地填埋)或通过管道以重力流形式流入污水调节池(山地填埋)。因此盲沟和管道应具有一定的坡度,以便于污水收集。

由于填埋场垃圾渗沥液是高浓度的有机废水,具有一定的腐蚀性,因.此渗沥液收集系统所用材料要具有抗腐蚀性,并能满足填埋场封场后渗沥液收集处理系统继续运行的需要。 疏通设施是用来对渗沥液收集管进行定期清洗的装置,可以使渗沥液收集系统长期有效运行。填埋场封场后,渗沥液收集处理系统仍要继续维护和运行,并对水质进行监测,直到符合环保要求后,才能停止运行。

第二十条 设置污水调节池目的是调节渗沥液的水质和数量。

填埋场渗沥液与降水有着一定关系,由于受填埋场防渗和覆盖的影响,填埋场渗沥液的产生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根据国内外填埋场设计和运行经验,填埋场渗沥液调节池容量计算步骤如下:首先根据多年(通常为20年)逐月平均降雨量计算出每个月的渗沥液产生量,扣除当一月的处理量后根据污水处理规模与调节池容积的线性关系,计算和确定调节池最低调节

容量。计算渗沥液产生量时,应当考虑生活垃圾本身的含水量和持水率。

调节池应进行封闭处理以减少地表水的进入,从而减少渗沥液的产生量,同时减轻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封闭措施要考虑系统的安全性,如气体的导排和处理等。

第二十一条 填埋场产生的渗沥液主要是由于直接降水和周围汇水进入填埋场垃圾堆体而产生的。为减少垃圾渗沥液,填埋场周围要根据需要建设截洪沟截除场区周围汇水,同时在填埋作业过程中对垃圾填埋堆体进行有效覆盖,减少雨水直接入渗量。场底地下水或裂隙水应导出,以免对防渗层产生不利影响,避免地下水侵入垃圾体,截洪沟的设计应满足50年一遇、100年校核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本条对填埋场防洪标准做出了要求。防洪标准在场址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上,按照《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等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条是关于填埋场道路工程的规定。填埋场场内永久性道路应当按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露天矿山道路三级或三级以上标准设计,场内主要道路一般为永久性道路,路面可以采用高级路面;辅助道路一般为半永久性道路(阶段性)可以采用次高级路面;填埋区内临时道路采用中级或低级路面。路面宽度根据运输车辆计算确定,一般为6-8m。半永久性道路和临时道路的设计最低标准应当满足安全和车辆的通行条件。 第二十四条 本条对填埋气体利用方式根据填埋场容量进行了规定。

垃圾填埋气体是甲烷含量很高的气体,据国内外的测试,填埋气体的甲烷含量一般在50%-70%。这种气体不仅是影响环境的温室气体,而且是易燃易爆气体。填埋气体与空气混合,甲烷浓度达到5%-15%时遇火即会爆炸。国内外由于填埋气体的聚集和迁移引起的爆炸和火灾事故时有发生,因此填埋场的填埋气体对安全始终存在着威胁,需要对垃圾填埋场内的气体进行有效的控制才能保证安全。

填埋气体的热值很高,对其进行合理利用既能取得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时又能获得一定

的经济效益。填埋气体经过收集、储存和净化后其利用方式主要有沼气发电、提供燃气、供热等。

由于填埋气体是很强的温室气体,其温室效应是二氧化碳的近100倍,因此设计总容量较小或填埋气体不便于利用的,也应当结合填埋作业工艺,进行安全疏导或燃烧处理。 第二十五条 设置防轻质垃圾飞散设施是为了防止塑料薄膜、废,纸等轻质物质到处飞散,污染环境。

第二十六条 监测井主要是对填埋场周围地下水进行监测,监测数据直接反映出填埋场对地下水污染程度。

第二十七条 设置计量设施是对进场垃圾进行计量和对进场垃圾种类的检查,计量设施的能力要考虑发展需要,与垃圾量以及垃圾运输车辆的满载荷重相适应。车辆冲洗设施是为了避免垃圾运输车对城市城市道路造成污染。

第二十八条 填埋场终场后直到最终稳定(生物稳定和物理稳定)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在此间仍将产生渗沥液和填埋气体。因此,为保证安全一般不在填埋场地建设永久建(构)筑物。具体应参照国家现行标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封场技术规程》CJJ112执行。 第二节 卫生填埋作业

第二十九条 按照国家现行标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的要求作业,可以提高作业效率,达到较高的压实密度,延长填埋场使用寿命,同时应当根据作业计划确定工程相关设备。

第三十条 为保证填埋场顺利运行,需设置卸车平台。在雨季填埋作业时,垃圾运输车不能直接进入垃圾填埋作业面,可以在卸车平台卸车,从而保证了填埋场的正常运行。 第三十一条 填埋气体导排设施的设置可使填埋气体有序迁移,减少填埋场发生爆炸和火灾的可能性。填埋场实际运营情况表明,由于在运行过程中渗沥液导排系统会发生不同程度的

损坏,部分渗沥液不通过导排系统而直接从堆体边坡上渗漏出来,所以应考虑边坡渗沥液导排系统的设置,并与最终的封场工程收集系统相衔接。 第三节 卫生填埋工艺设备

第三十二条 填埋场作业机械的配备要根据作业机械的能力和工程实际需要设置,并考虑一定的机械使用率和完好率。一般情况下,推铺、压实机械的工作范围不超过60m。由于压实与否关系到堆体边坡的稳定性,所以填埋场填埋作业应当采用推土机和压实机联合作业的方式。新建填埋场都应当配置压实机。

第三十三条 垃圾填埋工艺要求,经压实的垃圾要进行日覆盖,填埋作业单元完成后要进行中间覆盖,达到最终填埋标高后进行终场覆盖。覆盖材料不同,所配备的车辆及数量也不同。因此,在配备运输车辆时,应当根据覆盖材料、覆盖方式、运输距离、垃圾填埋量等因素确定。

在实际运行中,尽可能采用日覆盖和阶段性覆盖(没有达到中间覆盖要求但是需要覆盖的区域)替代材料,以尽量减少覆盖土的用量,同时采用替代材料(如PE膜材料)等,还有利于控制气体的无序迁移。

第三十四条 在垃圾运输车不能直接进入填埋区或其他情况下,需要在场区内进行二次倒运。在这种情况下要根据垃圾倒运量配备相应的作业机械和运输车辆,并防止倒运过程中的二次污染。

第五章 配套工程与设备

第三十五条 本条是关于填埋场配套工程设置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条是关于环境监测设施配置的要求。Ⅳ类填埋场由于规模小,可不设置环境检测室,其检测活动可以由当地环境监测部门负责。

第三十七条 本条是关于填埋场的内生产管理区设置位置及有关要求的规定。

填埋场管理区是填埋场的行政管理、经营决策、指挥调度、机械设备维修、生活服务等活动的区域,应符合安全防护要求、尽量设置在上风向,以不受填埋气体、气味和蝇、鼠影响为原则。在填埋区与管理区之间宜用绿化带隔离,尽量减少对管理区的环境影响。 第三十八条 本条是关于填埋场供电设施设置标准的要求。填埋场的供电电源尽量由当地接入。由于《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对污水处理的要求做出了调整,对于新建填埋场都要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所以具体用电负荷根据污水处理工艺要求进行了调整。为保证各电气设施运行安全、有效,各电气设施均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设置避雷与接地装置。

第三十九条 本条是关于填埋场供水设施的规定。填埋场供水水源从城市自来水管网接入为宜,如因填埋场所处地域难以与自来水管网相接,则需建设有效的供水系统,并配置相应的供水设施。

第四十条 本条是关于填埋场消防设施的规定。消防设施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的要求,灭火器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配置。填埋作业区需配置洒水车及消防用砂土,以备应急。

填埋场应当配备填埋气体测定仪和自动报警设施,并定期对填埋场及周围进行甲烷等气体浓度监测。

第四十一条 本条是关于填埋场机械设备维护维修设施的规定。填埋场的机械设备维护维修宜利用社会化服务设施,不搞大而全,小而全。在没有条件的地方,可配备相应的维护维修设施,机修车间要便于推土机、装载机等大型设备进出。配备的主要维修设备包括电焊机、气焊设备、铣床、钻床、车床、刨床、吊车等。

第四十二条 本条是关于填埋场外部道路工程的规定。场外道路是指填埋场区至城市道路或

公路的道路,在选线时尽量避开居民点和村庄,以免引起人们的不满。

专用场外道路运行车辆主要为垃圾运输车,道桥工程需按每日车流量、载重量及预测的发展趋势进行设计,路面构筑和桥梁承重尚需考虑到可能行驶的其他载重车辆负荷和道桥使用年限等因素。

第四十三条 本条是关于填埋场通信设施的规定。填埋场因距城市较远,填埋作业区又与生产管理区有一定距离,填埋场的对外联系及各作业区(岗位)相互之间的通信联系极为重要。场内通信可以通过配备无线对讲机等方式解决,与外界联系需架设电话通信线路。 第四十四条 本条是关于填埋场绿化的规定。为减少填埋场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应加强绿化。绿化范围主要包括填埋作业区周围、封场区域、专用道路两侧等。

绿化隔离带可以种植易于生长的高大乔木,与灌木相间布置,以减少对道路沿途和填埋场周围的居民点的环境污染。

第六章 环境保护与劳动保护

第四十五条 本条是关于填埋场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填埋场是消纳生活垃圾的场所,是环境保护项目,填埋场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处理和排放标准,要严格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执行,尽量避免二次污染。

第四十六条 污水的排放标准应由环境影响评价部门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周围水体类别和排放方式确定。填埋气体易引起爆炸,应定期进行监测。

第四十七条 为掌握填埋场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填埋场及四周要进行环境质量检测,检测项目、内容、位置、频率以及检测方法应参照国家现行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标准》GB/T18722。

第四十八条 填埋场是蚊蝇和老鼠孳生的重要场所,在填埋作业过程中,应该减少垃圾暴露时间,及时覆盖,并定时进行消杀。填埋场道路应当定期清扫和洒水,以保证填埋场的清洁。 第四十九条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劳动部令第3号)、《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对工程设计和建设、场内作业区卫生指标、作业过程中安全卫生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应遵照执行。

第五十条 安全标牌包括防火标牌、行车安全标牌和限速标牌,配电室要有高压警示标牌等。 第五十一条 填埋场内的噪声主要米自填埋作业机械如垃圾压实机、推土机、挖掘机等,在购置时,尽量选用噪声符合有关标准的机械设备。填埋作业机械所产生的噪声,超过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规定时,应采取减震措施或隔声、防噪措施。

第七章 建设用地与建筑标准

第五十二条 本条是填埋场总平面布置和建设用地安排的总原则。填埋场总平面布置要根据功能的不同分区布置,但各功能区之间要便于满足填埋作业需要,容易协调。填埋场在满足生产、办公、生活的需求和防护距离、的情况下,尽量集中布置,节约土地。由于地形条件的差异,以及填埋场的服务范围和垃圾特性的变化,很难统一计算出建设用地指标,总体上要求填埋场在生活垃圾规划所确定的范围内,一般要满足其使用寿命10年以上,特殊情况下不应小于8年,每平方米应填埋10m3,以上垃圾(如果填埋量太小则无法产生规模效益,从调研数据来看,目前我国90%的填埋场的单位面积库容都在10m3以上),以获得较好的投资效益。填埋堆体的堆高应根据地质条件、占地情况综合考虑。建设用地具体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建标[2005]157号)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条是关于建筑物及建筑面积确定的原则。填埋场建筑物的建筑标准,在满足使用年限和使用功能的条件下,要安全实用,经济合理。

第五十四条 本条是关于建(构)筑物结构形式的要求。

第五十五条 国内各种类型填埋场的生产管理与辅助设施用房和生产服务设施用房的建筑面积差别很大,即使是相同类型的填埋场,由于填埋场所处城市地理位置不同,作业时间的长短不同,建设内容不同,建筑面积亦不同。填埋场的生产管理与辅助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在满足使用功能和安全的条件下宜集中布置,其建筑面积应当本着合理设置、节约投资的原则确定。

第八章 运营管理与劳动定员

第五十六条 本条是关于填埋场运营机构设置的原则。我国的填埋场目前大多为事业单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确立和特许经营的逐渐发展,填埋场运营企业化将会逐步推进;随着技术进步和经济水平的提高,填埋场作业的机械化水平也会逐步提高。这些都会促使生产效率和管理水平显著提高。填埋场应当结合实际条件和未来发展要求,合理确定运营管理机构和劳动定员。

第五十七条 填埋场工作制度的设置是与垃圾收运时间密切相关,并与垃圾收运相配套。目前大多数城市填埋场实行一班或二班制。

第五十八条 受技术经济水平及管理体制等因素的影响,与发达国家填埋场工作人员数量相比,国内填埋场的定员普遍偏高,本条表4是在国内现有填埋场工作人员数量统计分析基础上整理而得,填埋场的劳动定员可参照表4选用,并根据当地实际条件和需要酌情调整。 第九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五十九条 本条是关于生活垃圾填埋场工程项目投资估算的原则。填埋场建设投资估算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防渗系统工程技术规范》CJJ113、《市政工程投资估算指标》(第十册垃圾处理工程)等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根据具体工程

要求和当地实际水平确定。

第六十条 本章所列的估算指标主要参照现_行《市政工程投资估算指标》,按北京市2007年材料价格和工资水平进行调整,同时用近几年建设的填埋场加以对照复核,综合分析确定,需要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调整后采用。由于2001年发布的《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中所发布的投资估算指标较早,不适宜现状,因此本次修订时根据相关标准规范及文件的规定对投资估算指标进行了测算调整。

填埋场的建设投资受填埋场占地面积、日处理规模、防渗方式、场地条件以及填埋场渗沥液处理状况等多因素影响。同等规模不同类型的填埋场,主要工程量的性质和大小会出现很大的差异,就是同一类型的填埋场在不同地区和不同条件下工程量也会差别很大。一般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对于需要采用大面积水平防渗的山谷型填埋场,投资估算指标较高;对于采用人工防渗的平原地区填埋场,投资估算指标相对较低。

投资估算指标按照Ⅰ类填埋场按照正常使用年限10年左右考虑,Ⅱ类填埋场按照正常使用年限10-15年考虑,Ⅲ类和Ⅳ类填埋场按照正常使用年限15-20年考虑的,另外,考虑到我国目前卫生填埋场的规划建设,已经逐渐走向“村收集,镇转运、县(集中)处理”的处理模式,其服务区域已经由中心服务区扩展到周围一定服务半径的区域,所以一般新建的填埋场的服务人口与建设规模与以前均发生了一些较大的变化,本建设标准的Ⅳ类填埋场投资估算指标的设定是以规模不小于150吨为依据的,对于建设规模小于150吨的,可以参照执行。在实际中,新建填埋场应当尽量避免建设规模过小的填埋场,以有利于工程投资的有效利用和经济性。

由于填埋场所处的地理位置不同,各地区占用土地费用差异较大,在估算指标中,估算范围仅限于征地红线外1米以内,并未包括场外配套工程、填埋场用地的土地、青苗等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等相关费用。另外,由于一部分填埋场采用的污水处理标准和《生活垃圾填埋

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所确定污水处理标准不一致,尽管在最终数据上考虑到污水处理标准的改变对新建填埋场投资的影响,但是本指标仍然很难全部反映实际情况,所以仅作为计算投资估算的参考指标,各地使用时根据当地现行价及实际情况调整。由于2001年发布的《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中所发布的投资估算指标较早,不适宜现状,因此本次修订时根据相关标准规范及文件的规定对投资估算指标进行了测算调整。 第六十一条 本建设标准表5是根据填埋场建设工程量的大小所提出的建设工期控制指标。填埋场建设工期还与建设资金落实计划、施工条件等因素有关,在确定填埋场建设工期时,应当根据项目的实际条件,合理确定建设工期,防止建设工期拖延,增加工程投资。许多专家提出,天然防渗事实上也要经过人工碾压才能构成防渗层,所以标准修订时,将天然防渗和人工防渗合并起来统一考虑。

第六十二条 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是项目可行性研究的有机组成部分和重要内容,它是项目决策前可行性研究过程中,采用现代分析方法,对拟建项目计算期(包括建设期和生产期)内投入和产出诸多经济因素进行调查、预测、研究、计算和论证,比选推荐最佳方案,作为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目前,垃圾处理收费还没有普遍实行,已开始垃圾处理收费的地区也没有达到处理成本的要求,因此垃圾处理厂项目建设的效益主要表现为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但可以通过设定建议垃圾处理收费,以维持垃圾处理厂自身运行为基本目标,对项目做出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经济评价方法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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