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级市烟草专卖局对复烤企业的监管制度

更新时间:2023-09-18 20:27:01 阅读量: 幼儿教育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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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级市烟草专卖局

残次和废弃烟草专卖品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制度

第一条 为了依法加强对残次、废弃烟草专卖品的管理监督,防止其非法外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残次和废弃烟草专卖品管理的通知》、《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专卖管理组织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国烟人[2007]186号文)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辖区行业内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和任何形式向行业外企业、单位提供残次、废弃烟草专卖品。各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可以回收利用的残次、废弃烟草专卖品,只能按规定出售给行业内再造烟叶、烟草薄片等有关生产企业;不能回收利用的,必须予以销毁。

第三条 各单位在销毁残次、废弃烟草专卖品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书面报告地级市烟草专卖局,由地级市烟草专卖局指派两名以上(含两名)专卖管理监督人员并会同销毁残次、废弃烟草专卖品的单位相关人员到现场监督销毁。书面报告应包括待销毁的残次、废弃烟草专卖品的名称、数量、销毁时间、地点等相关内容。

第四条 专卖管理监督人员应当现场监督废料出仓过磅,销毁残次、废弃烟草专卖品单位的工作人员和负责人应当在销毁废料入仓单、出仓单、过磅单等相关资料上签名或盖章。

第五条 销毁地点应当有明显标志和销毁时间标志。

第六条 销毁残次、废弃烟草专卖品应按地级市烟草专卖局制定的监督销毁流程进行,地级市烟草专卖局要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把关。

各单位在销毁残次、废弃烟草专卖品后,要如实填写废料销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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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现场监督销毁人员和销毁废料单位有关负责人分别签字或盖章,存档备查。

第七条 各单位非法向行业外企业提供残次、废弃烟草专卖品的或未按规定销毁废料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地级市烟草专卖局监督销毁的专卖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监督,对滥用职权、循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的专卖管理人员要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残次、废弃烟草专卖品包括残次、废弃烟叶(包括烟梗)、烟末、烟丝、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设备。 第十条 本制度由地级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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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级市烟草专卖局

对打叶复烤企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打叶复烤环节的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实现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的日常化、制度化、长效化,提高打叶复烤企业依法生产、规范经营的水平,根据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国家局、省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具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属地烟草专卖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办公室(以下简称内管办)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对辖区内打叶复烤企业的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同时接受省局、市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部门的指导。

第三条 属地烟草专卖局必须对辖区内打叶复烤企业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专卖管理监督。打叶复烤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并接受所在地烟草专卖局的依法监督。

第四条 对打叶复烤企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检查烟叶委托加工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调拨单、准运证、进出仓单据使用情况;加工费用结算情况等。重点检查有无无合同加工、超合同加工、超许可证范围经营烟叶等问题。

(二)检查复烤后的成品烟叶验收入库、运输、准运证开具、使用、烟叶使用单位到货确认情况;打叶复烤过程中产生的烟叶废料处理情况等。重点检查有无违规使用准运证、违规处理烟叶废料等问题。

(三)检查复烤企业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情况,对每一批加工业务的委托加工合同、准运证复印件、加工烟叶的数量、等级及加工费用结算票据等资料要进行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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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对打叶复烤企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采取派员驻厂监督和定点联系、定期工作报告、不定期重点抽查和季度联席会议等方式进行。

属地烟草专卖局内管办要派出专门人员长期进驻所在地打叶复烤企业进行监督,驻厂人员原则上一年一换;烟叶复烤有限公司的定点联系人由省局指定。

打叶复烤企业要每月定期向所在地烟草专卖局内管办提交开展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生产经营情况)的工作报告,工作报告应包括烟叶复烤加工合同签订执行情况,包括小合同份数、准运证份数;原烟入库、出库情况;打叶复烤情况;成品入库、出库及期末库存情况,准运证开具情况,成品结算情况;可利用烟草废料的处理情况;烟草废弃物销毁的情况等。

属地烟草专卖局内管办要组织有关人员对辖区内打叶复烤企业开展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情况和依法依规组织生产经营情况进行不定期重点抽查。

属地烟草专卖局内管办要与辖区内打叶复烤企业建立定期沟通协调机制,通过举行联席会议交流信息,互通情况。

第六条 打叶复烤企业要切实配合所在地烟草专卖局开展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如实汇报开展工作情况,提供真实资料以便监督检查。

对所在地烟草专卖局开展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不配合,工作报告弄虚作假、瞒报、漏报重大事项的或提供不实资料的,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发出整改通知,并及时向上级汇报,由上级根据内管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属地烟草专卖局内管办驻厂监督员要遵循依法行政、职权法定、共促规范的原则,认真开展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不得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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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机谋取私利,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由地级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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