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类社团成立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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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科技类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指引提交材料清单及说明

一、受理事项

全省性科技类社会团体设立登记。

科技类社团是指按照自然科学和技术领域中的基础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即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普及为宗旨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

科技类社会团体是科技工作者及相关科研、科技院校、科技型企业单位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负有孕育创新思想、激发创造活力的重要功能,承担着促进学科发展和人才成长、推进自主创新、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文化、规范学术行为、推动学术生态建设、提供服务和反映诉求的重要职责,是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中的重要力量。

科技类社团设立标准原则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科分类与国家代码标准》(GB/T13745-20090或教育部《学科分类与代码》中规定的学科分类标准设立。对未纳入国家标准委员会学科分类与代码

(GB/T13745-2009)标准的登记申请,由登记管理机关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后,根据科学技术发展的实际需要审查登记。 二、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年10月25日);

(三)《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加快推进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建设的意见》(云发〔2013〕12号);

(四)《云南省社会组织登记办法》(云民民〔2013〕133号) 三、申请设立登记条件

在省民政厅登记的科技类社团,除必须达到社团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发起人必须是在全省本学科领域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知名专家、学者或有重大影响的科研企事业单位、教育机构、社会组织等,发起人不得少于5个; (二)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

(三)发起人及会员要分布在全省范围内。州(市)发起人和会员必须是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本学科带头人、专家,除昆明市以外的州(市)发起人和会员不低于20%的比例; (四)专职工作人员达3人以上,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地。

四、成立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说明

发起人自收到省民政厅“社会组织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于一个月内在全省发行的、具有影响力的报刊上发布社团筹备公告,广泛发展、吸纳会员,公告版面不得小于9cm×6cm,公告期30天。 可以组建筹备组,公告期满后,按要求提交下列材料: 1、社团成立登记申请书

发起人自制:说明申请社团成立登记的理由(必要性)、现具备的条件(可行性)、已开展的前期调研准备工作、成立之后要达到的目的(宗旨、目标)、业务范围、如何运作(初步工作思路)。申请书只能以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名义申报,申请书须明确委托代理人及权限,可委托1-2名工作人员,并附身份证明。申请书只能以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名义申报,落款应由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共同签字盖章。国家机关不能作为发起单位和单位会员。 2、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

民政厅制:筹备组负责人、筹备发起人,发起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栏须由本人签字认可,不得代签。

3、发起单位或发起人、拟任社会团体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基本情况介绍

发起人自制:身份证明:(1)公司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事业单位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须有编制部门上年度年检合格标志。(3)社会组织提交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须有民政部门上年度年检合格标志。(4)个人提交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双面复印)。基本情况介绍包括发起人、发起单位及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须说明发起人、发起单位及拟任负责人在本学科的业务范围、工作业绩、实力及影响情况,是否具有代表性。(社会团体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人) 4、章程草案

发起人自制:参照民政部印发的章程示范文本,结合实际制作。为规范和阅读方便快捷,请按照范本的顺序起草,不要打乱顺序,条款不能减少。 5、办公住所使用权证明

发起人自制:租赁的提交租赁合同及产权证明,自有产权的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使用的,提交无偿提供使用证明。租赁或无偿提供使用的使用期必须在一年以上。不能与其它机构合暑办公,不得设置在私人寓所内。租赁合同不得以协会名义签订,可以公司或者个人名义签订,在用途

中注明提供给协会成立后办公用。 6、拟联系的会员名册

民政厅制:会员应具有广泛性、代表性,会员分布应覆盖州、市。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分开制表,个人会员名册应包括姓名、单位、职务、联系电话等,单位会员名册应包括单位名称、单位性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负责人、地址、联系电话等。

7.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未担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的声明。

说明:相关表格及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可从云南省民政厅政府信息公开网站(网址:http://yunnan.mca.gov.cn/article/mzgz/mjzzgl/qdsm/)下载。

五、征求相关业务指导部门和专家意见

登记机关建立登记审查专家咨询论证机制,征求相关业务指导单位的意见。吸纳相关业务指导部门负责人、科研院所和及专业机构的专家学者组成专家库,对拟申请成立的学术性社会团体,必要时由专家组对会员的广泛性和发起人的代表性、权威性,成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进行综合论证。专家论证结论作为登记管理机关是否登记的参考依据。

六、成立登记时限(20个工作日)

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所提交全部登记的真实合法有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成立的决定。同意成立的,登记管理机关以正式批复同意成立,不同意成立的,书面说明情况。

说明:筹备组补充完善相关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征求意见或召集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的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内。筹备组提交虚假材料或在筹备期间弄虚作假的,登记管理机关可对申请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社团申请领取登记证书提交材料清单及说明 1、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申请表

民政厅制:社团召开第一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后填写。社团法定代表人签字。 2、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民政厅制:社团的法定代表人填写,并附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双面复印)。 3、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民政厅制:社团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填写并附身份证复印件(需双面复印)。如是在职党政干部的需另填写《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审批表》(包括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县处级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由本单位审批,厅局级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履行本单位审批程序后,报省委组织部审批,省部级领导干部报中组部审批。

4、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民政厅制:新成立社团不盖社团章。

5、第一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正式章程

社团自制:在成立登记阶段提交的“章程草案”基础上去掉“草案”二字。如另有修改的在章程核准表的修改说明栏注明(须提供电子版)。

6、验资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制:持民政厅“社会组织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方便社团今后开展工作的任一商业银行进行开设验资帐户,并存入验资资金,由会计师事务所根据验资帐户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中请勿出现“股东”“公司”等字句,不得以个人帐户验资或以银行开具的存款证明作为验资报告。有效期为6个月。

7、选举结果及会议纪要

社团自制:社团召开第一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应到会人数,实到会人数,会议通过的事项或决议,并附上组织机构选举结果(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

8、会员名册

民政厅制:社团召开第一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后确认正式入会的会员名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分开制表,个人会员名册应包括姓名、单位、职务、联系电话等,单位会员名册应包括单位名称、单位性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负责人、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

9、会费标准备案表

民政厅制:新成立社团不盖社团章。

说明:1、申请领取登记证书材料在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后1个月内填报登记管理机关。 2、待民政厅发放登记证书后,持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和民政厅开具的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银行开户许可证明到质监、银行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开设银行帐户。

3、章程示范文本及表格可从云南省民政厅网站(网址:http://yunnan.mca.gov.cn/article/mzgz/mjzzgl/qdsm/)下载。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q3w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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