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预付款融资合同(201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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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国内预付款融资合同

(2012年版)

特别提示:本合同系借贷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订立,所有合同条款均是

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为维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贷款人特提请借款人对有关双方权利义

务的全部条款、特别是黑体部分内容予以充分注意。

贷款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铜陵分行

负责人: 李崐露 联系人: 方靖

住所(地址): 铜陵市长江东路50号 邮编: 244000

电话: 0562-2816448 传真: / 电子邮件: /

借款人: 铜陵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俞锋 联系人: 张平安

住所(地址): 铜陵市天门镇板桥村 邮编: 244100

电话: 0562-8758028 传真: 电子邮件:

鉴于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办理编号为 号的国内贸易合同项下的国

内预付款融资业务,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部分 借款条件

第一条 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借款仅限于借款人用于支付编号为 号国内贸易合同项下的预付款,

用于采购 (商品名称)。借款人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贷款人有权监督款项的使

用。

第二条 借款金额和期限

2.1 本合同项下借款币种为 ,金额为 (大

写: )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2.2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 ,自实际提款日起算(分次提款的,自首次提

款日起算),实际提款日以借据为准。

第三条 利率和利息

3.1 借款利率按下列第 (2) 种方式确定:

(1)固定利率,年利率为 / %,在合同有效期内利率不变。

(2)浮动利率,借款利率以基准利率加浮动幅度确定,其中基准利率为 提款日

(提款日/合同生效日)与第2.2条约定的借款期限相对应档次的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

率,浮动幅度为 (上浮/下浮/零) %,合同期限内浮动幅度保持不变。借款人提

款后,借款利率以 (1/3/6)个月为一期,一期一调整,分段计息。第二期利率确定

日为提款日满一期之后的对应日,如果调整当月不存在与提款日对应的日期,则以该月最后

一日为对应日,其他各期依此类推。借款人分笔提款的,借款利率按下列 / 种方式进行

调整:

A、一期内不论分几次提款,都按该期利率确定日所确定的当期借款利率执行,并在下

一期同时调整。

B、每笔提款的借款利率分别确定并调整。

(3)其他:

3.2 本合同项下借款自实际提款日起按日计息,按 月 (月/季/半年)结息。借款到

期,利随本清。其中日利率=年利率/360。

3.3 本合同项下逾期罚息利率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 30 %确定,挪用借款罚息利率在原

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 100 %确定。

第四条 提款

借款人应根据实际用款需求提取借款,其中首笔借款必须于 年 月 日之前提

取,最后一笔借款必须于 年 月 日之前提取,否则贷款人有权取消全部或部分借

款。

第五条 还款

5.1借款人按照下列 (1) 种方式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

(1) 借款到期一次性偿还。

(2) 按照下列还款计划分期偿还(内容较多时,可另附页):

计划还款时间

计划还款金额(万元)

5.2 本合同项下借款属于下列情形的,借款人应在相应资金到位后立即归还借款:

5.3 除5.2条约定情形外,借款人提前还款,应向贷款人支付补偿金,补偿金按下列

标准计算:提前还款金额×剩余融资期限(月数)× ‰,剩余融资月数不满一个月的,

按一个月计算。

第六条 担保

6.1 本合同项下借款为担保贷款的,担保方式为 。

6.2 本合同项下借款担保为最高额担保的,对应的最高额担保合同如下:

最高额担保合同名称: (编号: )

担保人:

第七条 财务约定(选择性条款,本条 □适用 □不适用)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应遵守下列财务指标约定:

第八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争议解决方式为 (2) :

(1) 将争议提交 / 仲裁委员会,按提交仲裁申请时该会有效之仲裁规

则,在 / (仲裁地点)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 在贷款人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九条 其他

9.1 本合同一式 贰 份,借款人、贷款人、 / 各执 壹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2 下列附件及经双方共同确认的其他附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

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附件:

1.提款通知书

2.委托支付协议

3.

第二部分 国内预付款融资合同条款

第一条 利率和利息

1.1 本合同项下借款采用浮动利率的,借款逾期后利率调整规则仍按照原方式执行。

1.2 借款按月结息的,结息日为每月20日;按季结息的,结息日为每季度末月的20日;按半年结息的,结息日为每年6月20日和12月20日。

1.3 第一个利息期是从借款人实际提款之日起至第一个结息日止;最后一个利息期是从上一个利息期结束之次日起至最终还款日;其余利息期是从上一个利息期结束之次日起至下一个结息日。

1.4 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利率确定办法,则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贷款人不再另行通知借款人。

第二条 融资发放和支付

2.1 借款人提取借款必须满足下列前提条件,否则贷款人没有义务向借款人发放任何款项,贷款人同意先行放款的除外:

(1)对贷款人要求提供担保的,借款人已按贷款人要求提供相应担保且已经办理完毕相关担保手续;

(2)未发生本合同项下或借款人与贷款人签署的其他合同项下的违约情形;

(3)所提供的借款用途证明材料与约定用途相符。

2.2 借款人提款时向贷款人提供的书面文件须为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征得贷款人同意后可以提供加盖借款人公章的复印件。

2.3 借款人申请提款须提前至少5个银行工作日向贷款人提交提款通知书。提款通知一经提交,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不得撤销。

2.4 借款人满足提款前提条件或经贷款人同意先行放款后,贷款人将借款划入指定的借款人账户,即视为贷款人已经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了借款。

2.5 本合同项下借款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借款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支付对象。借款人应和贷款人另行签订委托支付协议,并在贷款人处开立或指定专门账户办理受托支付事宜。

第三条 还款

3.1 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和其他款项。在还款日和每一结息日前一个银行工作日,借款人应在其于贷款人处开立的还款账户中足额存入当期应付利息、本金和其他应付款项,贷款人有权在该还款日或结息日主动划收,或要求借款人配合

办理有关划款手续。如果还款账户中的款项不足以支付借款人全部到期应偿还款项,贷款人有权决定清偿顺序。

3.2 借款人申请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借款的,应提前10个银行工作日向贷款人提交书面申请,征得贷款人同意,并按照本合同约定标准向贷款人支付补偿金。

3.3 经贷款人同意提前还款的,借款人应于提前还款日同时付清至提前还款日止,依据本合同约定到期应付的借款本金、利息和其他款项。

3.4 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借款。

3.5 因借款人提前还款或贷款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借款导致实际借款期限缩短的,相应利率档次不作调整,仍执行原借款利率。

第四条 担保

4.1 对贷款人要求提供担保的,借款人应为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合法有效的担保。担保合同另行签订。

4.2 本合同项下担保物发生受损、贬值、产权纠纷、被查封或扣押,或抵押人擅自处理抵押物,或保证担保的保证人财务状况发生不利变化或发生其他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另行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第五条 账户管理

5.1 借款人应在贷款人处指定专门资金回笼账户,用于收取对应销售收入或计划还款资金。对应销售收入以非现金方式结算的,借款人应确保在收到款项后及时划入资金回笼账户。

5.2 贷款人有权对资金回笼账户进行监管,包括但不限于对该账户的资金收入和支出情况进行了解和监督,借款人应予配合。如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应与贷款人签订专门的账户监管协议。

第六条 陈述和保证

借款人向贷款人做出以下陈述和保证,并维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始终有效:

6.1 依法具备借款人主体资格,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资格和能力。

6.2 签订本合同已获得所有必需的授权或批准,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本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应承担的其他合同项下的义务均无抵触。

6.3 应付的其他债务已按期偿付,无恶意拖欠银行贷款本息行为。

6.4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在最近一年内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未发生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现任高级管理人员无任何重大不良记录。

6.5 提供给贷款人的所有文件和资料都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虚假记

载、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

6.6 提供给贷款人的财务会计报告乃依据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真实、公正、完整地反映了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和负债情况,并且自最新的财务会计报告截至日以来,借款人的财务状况未发生任何重大不利变化。

6.7 未向贷款人隐瞒其所涉及的诉讼、仲裁或索赔事件。

第七条 借款人承诺

7.1 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用途提取和使用借款,所借款项不用于固定资产和股权等投资,不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其他用途。

7.2 若销货方开出贷款人可接受银行的预付款保函,借款人同意将预付款保函项下的权益转让给贷款人,并且该转让已经销货方同意。

7.3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清偿借款本金、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

7.4 接受并积极配合贷款人以账户分析、凭证检查、现场调查等方式对包括用途在内的借款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按照贷款人要求定期汇总报告借款资金使用情况。

7.5 接受贷款人的信贷检查,按照贷款人要求提供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会计资料和反映借款人偿债能力的其他资料,积极协助并配合贷款人对其生产经营和财务情况的调查、了解和监督。

7.6 在还清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前,不以任何形式分配股息和红利。

7.7 进行合并、分立、减资、股权变动、重大资产和债权转让、重大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其他可能对贷款人权益造成不利影响的行动时,事先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或就贷款人债权的实现作出令贷款人满意的安排方可进行。

7.8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及时通知贷款人:

(1)公司章程、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变更;

(2)歇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或申请(被申请)破产;

(3)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或财产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

(4)股东、董事和现任高级管理人员涉嫌重大案件或经济纠纷。

7.9 及时、全面、准确地向贷款人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

7.10 对贷款人寄出或以其他方式送达的各类通知及时签收。

7.11 不以降低偿债能力的方式处置自有资产;向第三方提供担保不损害贷款人的权益。

7.12 如本合同项下借款系以信用方式发放,借款人应完整、真实、准确地定期向贷款人报送对外担保情况,并根据贷款人的要求,签订账户监管协议。对外提供担保可能影响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须经贷款人书面同意。

7.13 承担贷款人为实现本合同项下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评估

费、拍卖费等。

7.14 本合同项下债务的清偿顺序优先于借款人对其股东的债务,并且与借款人对其他债权人的同类债务至少处于平等地位。

7.15 加强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并就此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如贷款人要求,向贷款人提交环境和社会风险报告。

第八条 贷款人承诺

8.1 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借款。

8.2 对借款人提供的非公开资料及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条 违约

9.1 发生下列下情形之一的,构成借款人违约:

(1)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或未履行本合同项下任何其他义务,或违背在本合同项下的陈述、保证或承诺的;

(2) 本合同项下担保发生了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借款人未另行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的;

(3) 借款人任何其他债务在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后未能清偿,或者不履行或违反在其他协议项下的义务,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4) 借款人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营运能力和现金流量等财务指标突破约定标准,或发生恶化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5) 借款人股权结构、生产经营、对外投资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6) 借款人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或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被强制执行,或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立案查处或依法采取处罚措施,或因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政策被媒体曝光,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7) 借款人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异常变动、失踪或被司法机关依法调查或限制人身自由,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8) 借款人利用与关联方之间的虚假合同,利用无实际交易背景的交易套取贷款人资金或授信,或通过关联交易有意逃废贷款人债权的;

(9) 借款人已经或可能歇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或申请(被申请)破产;

(10) 借款人因违反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及其他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行业标准而造成责任事故,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

履行的;

(11) 如本合同项下借款系以信用方式发放,借款人的信用等级、盈利水平、资产负债率、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等指标不符合贷款人信用贷款条件的;或借款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以其有效经营资产向他人设定抵/质押担保或对外提供保证担保,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12) 预付款项下商品出现贸易纠纷、债务纠纷(包括但不限于质量、技术、服务方面),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13) 在销货方为借款人提供预付款项下商品回购、调剂销售或贷款担保等信用增级支持的情况下,销货方中止上述支持的。

(14) 可能导致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受到不利影响的其他情形。

9.2 借款人违约,贷款人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停止依据本合同和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其他合同向借款人发放借款和其他融资款项,部分或全部取消借款人未提取借款和其他融资款项;

(3) 宣布本合同和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其他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借款和其他融资款项立即到期,立即收回未偿还款项;

(4)要求借款人赔偿因其违约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

(5)法律法规规定、本合同约定或贷款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9.3 借款到期(含被宣布立即到期)借款人未按约偿还的,贷款人有权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对借款人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9.4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有权自借款被挪用之日起,对挪用部分按本合同约定的挪用借款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借款被挪用期间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挪用借款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9.5 借款人同时发生上述第9.3、9.4条所述情形的,罚息利率择其重者确定,不能并处。

9.6 借款人未按期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或其他应付款项的,贷款人有权通过媒体进行公告催收。

9.7 借款人的关联方与借款人之间的控制或被控制关系发生变化,或借款人的关联方发生上述第9.1条中除第(1)、(2)两项之外的其他情形,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贷款人有权采取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措施。

第十条 扣收

10.1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本合同项下到期(包括被宣布立即到期)债务的,贷款

人有权从借款人开立在贷款人或中国工商银行其他分支机构的所有本外币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用以清偿,直至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为止。

10.2 扣收款项与本合同币种不一致的,按扣收日贷款人适用的汇率进行折算。扣收日至清偿日(贷款人根据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将扣划款项兑换成本合同币种并实际清偿本合同项下债务之日)期间产生的利息和其他费用,以及在此期间因汇率波动而产生的差额部分由借款人承担。

10.3 贷款人扣收款项不足以清偿借款人所有债务的,贷款人有权决定清偿顺序。

第十一条 权利和义务转让

11.1 贷款人有权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方,贷款人的转让行为无须获得借款人同意。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11.2 贷款人或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商银行”)可根据经营管理需要授权或委托工商银行其他分支机构履行本合同项下权利及义务,或将本合同项下贷款债权划归工商银行其他分支机构承接并管理,借款人对此表示认可,贷款人上述行为无须再行征得借款人同意。承接贷款人权利义务的工商银行其他分支机构有权行使本合同项下全部权利,有权就本合同项下纠纷以该机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提请仲裁或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生效、变更和解除

12.1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之日终止。

12.2 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应由各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变更条款或协议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变更部分外,本合同其余部分依然有效,变更部分生效前原条款仍然有效。

12.3 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不影响缔约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第十三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和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本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

第十四条 完整合同

本合同第一部分《借款条件》和第二部分《国内预付款融资合同条款》共同组成一份完

整的借款合同,两部分中的同一词语具有相同含义。借款人本笔借款受上述两部分的共同约束。

第十五条 通知

15.1 本合同项下的所有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发出。除另有约定外,双方指定本合同载明的住所地为通讯及联系地址。任何一方通讯地址或其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对方。

15.2 本合同任何一方拒绝签收或发生其他无法送达的情形,通知方可采取公证或公告方式进行送达。

第十六条 其他

16.1 贷款人未行使或部分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构成对该权利或其他权利的放弃或变更,也不影响其进一步行使该权利或其他权利。

16.2 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

16.3 贷款人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将与本合同有关的信息和借款人其他相关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信息数据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和使用。贷款人也有权为本合同订立和履行之目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信息数据库查询借款人的相关信息。

16.4 本合同所述之“关联方”、“关联方关系”、“关联方交易”、“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等词语与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号)以及其后对该准则的修订中的相同词语具有相同含义。

16.5 本合同所述之环境和社会风险指借款人及其重要关联方在建设、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给环境和社会带来的危害及相关风险,包括与耗能、污染、土地、健康、安全、移民安置、生态保护、气候变化等有关的环境与社会问题。

16.6 贷款人根据其业务规则制作保留的关于本合同项下借款的单据和凭证,构成证明借贷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有效证据,对借款人具有约束力。

16.7 在本合同中,⑴ 凡提及本合同应包括对本合同的修改或补充;⑵条款标题仅用于参考,不构成对本合同的任何解释,对标题项下内容及其范围也不构成任何限制;⑶提款日、还款日为非银行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银行工作日。

双方确认:借贷双方已对本合同的所有条款进行了充分协商。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特别注意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对其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已应借款人要求对相关条款作出解释和说明。借款人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所有合同条款(包括第一部分《借款条件》和第二部分《国内预付款融资合同条款》),借贷双方对本合同条款的理解完全一致,对合同内容无异议。

贷款人(盖章):

负责人/授权代理人:

借款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合同签订日: 年 月 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q3w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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