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产业统计报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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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产业统计 报 表 制 度

(2004—2005)

信息产业部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运行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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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软件产业统计报表编制说明

(一)为全面了解、掌握我国软件产业的基本情况,为各级领导制定宏观管理和决策提供科学、详实的统计依据,根据《我国软件产业统计工作管理办法》中“软件产业统计工作由信息产业部承担”的规定,我部在大量调查和听取各级主管部门和企业意见的基础上,结合软件产业的特点,特制定本软件企业统计报表制度。

(二)本制度的实施范围是:

1.经各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法人营业执照》从事软件研发、销售及软件产品相关服务的各种经济类型的软件企业(含取得软件企业资格认证的企业)。

2.年销售收入50万元以上软件企业。

3.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的软件企业不在本统计范围内。 (三)统计调查方法:

1.根据国家统计局规定的“统计在地原则”,各省、市电子信息产业或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收集本地区软件企业统计报表,审核、汇总后按上报时间报信息产业部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运行司。

2.计划单列市电子信息产业或软件产业主管部门收集、审核、汇总本地区的软件企业统计报表后,直接上报本省电子信息产业和软件产业主管部门,并同时抄报信息产业部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运行司。

3.软件企业集团统计数据只包括本集团合并财务报表后的子公司统计数据。(1)在上报本地区主管部门统计报表时不含本集团跨地区的子公司数据。(2)凡需直报信息产业部的重点软件企业集团,在上报信息产业部统计报表时,应含本集团跨地区的全部子公司数据。

(四)汇总上报时间要求: 1、软件统计年报:

(1)由各省市电子信息产业或软件产业主管部门统一收集、审核、汇总。并在年后3月20日前向信息产业部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运行司报送全套报表,包括企业基层表、汇总表和录入的数据库文件。

(2)计划单列市和单列集团向所在省主管部门报送软件企业报表的时间,由各省电子信息产业或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自行决定。

2、软件统计月报:

(1)由各省市电子信息产业或软件产业主管部门统一收集、审核、汇总,并于月后15日前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向信息产业部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运行司报送。

(2)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字(1999)101号文规定,在报送软件统计月报表时逢国务院规定年、节假日顺延(不包括星期六、日)。

(五)本软件产业统计报表制度是信息产业部统计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子信息产业或软件产业主管部门及软件企业统计报表工作的综合要求。各省市电子信息产业或软件产业主管部门和各软件企业,应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统计内容、统计范围、计算方法、统计口径和填报目录,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送。各省市电子信息产业或软件产业主管部门及各企业集团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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殊需要的统计报表在统计调查收集时应尽量避免重复。

(六)软件产业统计报表制度由信息产业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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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报 表 目 录

表 号 表 名 报告 期别 范 围 报送单位 报送日期页及方式 码 一、年报 各省、自治区、 年销售收入50万电软统 软件企业基本情况 企1表 企 业 管部门 电软统 软件企业主要指标 企2表 二、月报 电软统 软件产业主要指标 综1表

月报 同上 同上 年报 同上 同上 年报 元以上软件 列市软件企业主直辖市及计划单年后3月20日前 磁介质 4 同上 5 月后15日 6 前 - 4 -

三、软件企业统计报表填报要求和注意事项

(一)各软件企业在填报时,必须按规定的目录、代码顺序、计算单位及指标解释的要求填报,不得擅自变动。严格按照每张表的逻辑关系审核,凡有数据逻辑关系不符的,一定要在上报时用文字说明。

(二)各项数字必须以相应的专业报表数字为依据,确保数字口径一致,准确无误,不得虚报、瞒报。有关财务指标的数字出现负数,不得用红笔冲销,一律加填负数符“-”号。表中所列各种指标必须填报齐全,不得空缺不填。如确实无法填写的,一律填“0”表示,不得划“×”或划“—”。

(三)各软件企业在填报“主要指标表”时,要严格按报表中各种指标的计算单位填写,不得擅自更改报表中各项指标计算单位、指标名称,以免影响指标的真实性。

(四)各企业不得将复印(影印件)不清的基本情况表上报给信息产业部,以免数字模糊不清,造成差错。用汉字书写的内容要使用正规汉字或国务院历次公布的简化字,切勿使用错别字。

(五)为保证统计数字的质量和提供数字口径一致,报表中各类指标由企业各职能科(室)提供数字,各业务科室要积极配合,统筹兼顾。综合统计部门要严格认真审核,审核无误后加盖单位公章,经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方可报出。

(六)本表要求一律用钢笔或黑碳素笔填写,统计数字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字迹要清楚、整洁,要严格按我部规定的报出日期、受表单位及报表的份数准确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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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基本情况

2004年

制表部门:信息产业部 表 号:电软统企1表 批准文号:国统函[2004]162号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一、软件企业标识代码 有效期截止时间:2006年底 企业法人代码:

省 市 代 码 工商登记 类 型 □□□□□□□□□

行 业 代 码 地 市 代 码 单 国 自 有 营 控 出 股 口 自 定 义 1 自 定 义 2 列 单 列 市 集 团 二、软件企业基本情况

A.企业名称: B.企业法人代表: C.母公司法人代码:□□□□□□□□□ D.邮政编码:□□□□□□ E .企业开业时间: F.企业地址: G.填表人姓名: H.电话号码: I.传真号码: J.电子邮箱(E-mail): K.企业主页地址(HTTP): L.软件企业认证号: 认证机关: M.系统集成认证号: 认证机关: N.CMM/CMMI认证号: 认证机关: O.ISO9001质量认证号: 认证机关: P.企业有无设立研发机构(在相应的□内划√): □有 □无 企业主要业务及业务规模(最多填三种) 序号 主要业务名称 计量单位 本年产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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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主要指标

2004年

制表部门:信息产业部 表 号:电软统企2表 批准文号:国统函[2004]162号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有效期截止时间:2006年底

□□□□□□□□□

单位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美元 万美元 万美元 企业法人代码:

代码 A1 A10 A11 A12 A13 A14 A15 A16 A2 A3 A31 A4 A41 A5 A51 A6 A7 A71 指 标 名 称 主营业务收入 其中:软件收入合计 其中:软件产品收入 系统集成收入 软件服务收入 其中:软件产品出口额 系统集成出口额 软件服务出口额 营业税及附加 利润总额 其中:软件及系统集成利润 应交所得税 已交所得税 应交增值税 已交增值税 出口已退税额 享受优惠政策应退税额 享受优惠政策已退税额 本年完成 代码 T1 T2 T3 T4 T5 B1 B11 B12 B15 B16 B17 B2 B3 C1 C2 C3 C4 C5 指 标 名 称 增加值 其中:劳动者报酬 固定资产折旧 单位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本年完成 生产税净额 营业盈余 从业人员年末数 其中:软件研发人员 管理人员 其中:硕士以上 大本 大专 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 从业人员工资总额 其中:出口 (万美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出口主要 国别和地区 软件产品销售收入及出口情况表

产 品 代 码 软件产品销售收入情况明细 本年收入 (万元) 合 计

审核要点: 1.A1≥A10 2.A10=A11+A12+A13 3.A10≥(A14+A15+A16)*8.3

(以下严格按软件目录及代码顺序填报) - 7 -

4.A3≥A31(A3、A31>0时) 5.A4≥A41 6.A5≥A51 7.T1=T2+T3+T4+T5 8.B1≥B15+B16+B17 9.B1、B2、B3不能为0 10.A11、A12、A13分别等于收入明细库的相应类之和 11.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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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产业主要指标月报

2005年 月 制表部门:信息产业部 表 号:电软统综1表 批准文号:国统函[2004]162号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填报单位: 有效期截止时间:2006年底 代 码 指 标 名 称 计 算 单 位 1010 1020 1021 1022 1023 1024 1030 1031 1040 1050 1060 1070 单位个数 主营业务收入合计 软件收入合计 其中:软件产品收入 系统集成收入 软件服务收入 个 本年本期 累 计 去年同期 累 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其中:软件出口额(含集成及服务) 万美元 其中:软件外包出口额 利润总额 税金总额 从业人员工资总额 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万美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人 审核要点: 1.1021=1022+1023+1024 2.1020≥1021

3.1030≥1031 4.1030≤1022+1023+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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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产业统计报表指标解释

一、软件企业基本情况年报(电软统企1表)指标解释

软件企业基本情况表是软件产业统计报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反映了软件企业数量及其各种经济属性特征,其主要作用在于利用标识库中的各种属性指标,对软件企业进行各种分类,从而便于通过计算机进行各种数据处理,取得大量系统的详细资料,以满足各级领导和经济管理部门分析研究与指导我国软件产业发展工作的需要。

1. 软件企业基本情况表的构成

软件企业标识库主要由“企业法人代码;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登记注册类型;行业;国有控股;自营出口;”等代码构成。 企业法人代码:□□□□□□□□—□ 行 业 代 码 单国自自 定 义 1 自 定 义 2 省市 工商登记 代码 类 型

地市 列单列 有营代码 市 集团 控出股 口 2.软件企业基本情况表的填报方法

软件产业所属企业的标识代码(30位)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子信息产业或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填写。

(1)企业法人代码(9位):采用国家统一规定的企业(单位)法人代码。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企业、事业和社会团体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89),由政府主管部门给每个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企业法人代码共有9位,由8位无属性的数字和一位校验码组成,软件企业填报时,要按各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单位代码证书》上,规定的“法人代码”填写。

(2)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2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分代码》中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填写。

地区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山西省 内蒙古区 辽宁省 吉林省 代码 11 12 13 14 15 21 22 地区 黑龙江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安徽省 福建省 江西省 代号 23 31 32 33 34 35 36 地区 山东省 河南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广西区 海南省 代码 37 41 42 43 44 45 46 地区 四川省 贵州省 云南省 西藏区 重庆市 陕西省 甘肃省 代码 51 52 53 54 55 61 62 地区 青海省 宁夏区 新疆区 代码 63 64 65

(3)企业工商登记类型代码(3位):按照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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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软件企业财务方面的指标

1.主营业务收入:指软件企业在报告期全部主营业务的收入总额,无论是软件收入、系统集成收入、软件服务收入,还是除主营业务外由本企业经营的其他收入,如信息咨询、培训等其他收入,均应包括在内。该指标根据会计“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中“主营业务收入”项的“本年实际数”值填列。

2.软件产品收入:指软件企业在报告期从事自行开发、研制并销售所获得的收入和系统集成中单独开据发票的软件收入。本项指标的数据,应同本表的“软件产品销售收入明细表”的代码为“E1”软件产品收入的合计数一致。

3.系统集成收入:指企业根据用户的需要,把相应硬件、软件及相关的设备组成一个完整的应用系统所获的收入。本项指标的数据,应同本表的“软件产品销售收入明细表”的代码“E2”的系统集成收入的和一致。

4.软件服务收入:指企业应用软件系统集成服务、软件售后服务、软件与系统维护、培训、咨询服务等软件服务收入。本项指标的数据,应同本表的“软件产品销售收入明细表”的代码“E3”的软件信息服务收入的和一致。

5.软件收入小计:指软件企业在报告期从事自行开发、研制并销售的软件收入,包括软件产品收入、系统集成收入、软件服务收入三项。不包括本企业除软件经营业务范围外的其他方面营业收入。

6.软件出口额: 指软件企业自行开发、研制或经过二次开发的软件产品按外汇结算所获得的外汇收入(以“万美元”计算)。

7.系统集成出口额:指软件企业出口系统集成服务工程项目等,按外汇结算所获得的外汇收入(以“万美元”计算)。

8.软件服务出口额:指软件企业的软件信息服务业务出口额。包括国内软件企业承担国外公司委托的软件编制外包服务所取得的外汇收入(以“万美元”计算)。

9.营业税及附加:指软件企业从事经营活动,按“税法”规定,交纳的应从主营业务收入中抵扣的税金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该指标根据会计“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中“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的“本年实际数”值填列。

10.利润总额(亏损以“—”号填列):指软件企业在软件产品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耗费后的盈余,反映软件企业在报告期内亏盈总额,包括营业利润、补贴收入、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亏损以“—”号表示,不得红笔冲销)。该指标根据企业会计“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中“利润总额”项的“本年实际数”值填列。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补贴收入+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11.软件及系统集成利润:指软件企业在报告期实现的利润总额中,扣除其他业务利润,而纯属于主营的“软件及系统集成业务”利润额。

12.应交所得税:指软件企业本年实现利润按税法规定应上交的所得税款。本指标根据会计“应上交应弥补款项表”中所得税项“本年应交数”值填列。

13.已交所得税:指软件企业本年实现利润按税法规定已经上交完成的所得税款。本指标根据会计“应上交应弥补款项表”中所得税项“本年已交数”值填列。

14.应交增值税:指软件企业按税法规定,从事软件产品销售或软件服务等经营活动,在本年内应交纳的增值税额。本指标根据会计“应上交应弥补款项表”中“本年实际数”数值填列。企业“本年应交增值税”为“负数”时,此项指标填“0”。

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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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

-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交纳税额-减免税款+出口退税

15. 已交增值税:指软件企业按税法规定, 从事软件产品销售或软件服务等经营活动,在本年内已经交纳完成的增值税额。本指标根据会计“应上交应弥补款项表”中“本年实际数”数值填列。企业“本年已交增值税”为“负数”时,此项指标填“0”。 16.出口已退税额:指软件企业研制、开发、生产的软件出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退回的已上交税务部门的税款。本指标根据会计“应上交应弥补款项表”中“本年度已收出口退税”的数值填列。

17. 享受优惠政策应退税额:指软件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软件企业减免增值税、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应该退还给企业的相应税款。

18.享受优惠政策已退税额: 指软件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软件企业减免增值税、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已经退还给企业的税款。

以上应交、已交所得税、增值税、出口退税,以及根据国家关于软件产业的优惠政策,软件企业减免的相应税款数字。根据具体企业财务账户管理的不同,可从国家财政部2003年制发的会计制度“应上交应弥补款项表”或该表的明细账目取得数据。

19.增加值:是软件企业在报告期内,以货币形式表现的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劳务活动的最终成果。软件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与制造业企业的性质不同,所以通常软件企业增加值的计算方法采用“收入法(分配法)计算。软件企业增加值等于劳动者报酬、固定资本折旧、生产税净额和营业盈余四个部分之合。即:

软件企业增加值=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营业盈余

20.劳动者报酬:指劳动者因从事软件生产经营活动和其他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报酬。包括以各种形式支付的工资、奖金和津贴,既包括由工资科目开支的,也包括由工资以外其他费用科目开支的货币和实物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福利费和其他收入。劳动者报酬的计算相当于劳动工资的“工资总额”再加上(1)福利费(2)创造发明奖、自然科学奖(3)单位为职工支付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劳动保险统筹金、医疗保险费和待业、养老、家财等各种保险费(4)支付给个人的探亲路费(5)支付给个人的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的报酬(6)差旅费、住勤补助、误餐补助、安家费中支付给个人部分(7)计划生育补贴和计划生育奖(8)支付给个人的各种价格补贴(9)其他对个人的支付。

21.生产税净额:指企业在报告期内的经营活动中所征收的各种税金、附加费和规费扣除生产补贴后的净额。这里的各种税金,指应交增值税、营业税金及附加、管理费中列支的税费等,但不包括所得税。生产补贴,指政府对软件生产经营单位的政策亏损补贴、价格补贴和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等补贴。鉴于软件企业的特殊情况,原则上软件企业可用以下计算方法:生产税净额=营业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中的税费-补贴收入)。

22.固定资产折旧:指报告期内,为弥补固定资产损耗,按照规定的比率实际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费。

23.营业盈余:指软件企业的营业利润扣除从利润中支付给个人的工资和福利等,再加上生产补贴。

反映企业劳资情况的指标

1、从业人员年末人数:是指在本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在岗职工、聘用的离退休人员、以及在本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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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

2、软件研发人员:指在企业中设立的软件开发、研制机构中,从事软件研发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3、管理人员:指企业的厂长、经理以及各职能部门、基本生产车间和辅助车间(或附属辅助生产单位中从事行政、生产、经济管理和政治工作的人员。包括长期(连续六个月以上)脱离生产岗位,从事管理工作的工人在内。

4、硕士以上:指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位的工作人员。

5、大本:指大学本科毕业的工作人员。 6、大专:指大学专科毕业的工作人员。

7、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指报告期内每天平均拥有的从业人员人数。平均人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月平均人数是以报告月内每天实有的全部人数相加之和,被报告月的日历日数除求得。人员增减变动很小的单位,其月平均人数也可以用月初人数与月末人数相加之和被2除求得。开工不满全月的新建单位(月中开工或月末开工),在计算报告月的平均人数时,应以开工后各天实有人数之和被报告月日历日数除求得。

年平均人数是以十二月的平均人数相加之和被十二除求得,或四个季度平均人数之和被四除求得。

8、从业人员工资总额: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和其他从业人员劳动报酬两部分(三资企业中包括中方

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外方人员的劳动报酬及中方董事会成员中的保留工资等)。 9、本表的五个“附加指标”格,各省市电子信息产业或软件企业主管部门可自行规定填写内容。

(三)“软件产品销售收入及出口情况表”的填报说明

1、本表的“软件产品销售收入及出口情况表”部分,要严格按照本制度《软件产品分类目录及代码》规定的软件产品排列顺序、产品代码、产品名称填报。本企业生产的各种软件产品销售收入相加之和,应等于 “A10.软件收入小计”。

2、本表的“软件产品销售收入及出口情况表”中,每项软件产品凡有出口的、均要填写“出口额”,出口额按“万美元”为单位计算。

3、关于“出口主要国别和地区”栏的填报,本栏设有二格,要求凡我国软件对其出口量大的国家或地区均需填报一至二个主要出口国家或地区名,出口国家或地区按本制度列出的“出口国家或地区表”填写。主要国家或地区可直接按下表填写(见附表)。下表未列明而软件出口量小而又较分散的国家或地区只填写所在大洲名或地区名称。每格最多填写四个汉字,不得超出,不得回行。表中未列及的国家或地区填“其他”。

附. 主要国家或地区表 序号 1 2 3 4 5 国家或地区 中国香港 中国台湾 韩国 美国 日本 序号 11 12 13 14 15 国家或地区 巴西 俄罗斯 南美洲 大洋洲 亚洲 - 18 -

6 7 8 9 10 德国 法国 英国 印度 墨西哥 16 17 18 19 20 西欧 东欧 非洲 阿拉伯 其他

(四)“软件企业主要指标年报”审核要点:

1.“主要指标”审核关系 :

(1)主营业务收入 ≥软件收入 A1≥A10

(2)软件收入=软件产品收入+系统集成收入+软件服务收入

A10 = A11+A12+A13

(3)软件收入 ≥软件出口+系统集成出口 +软件服务出口

A10≥(A14+A15+A16)×8.3 (4) 增加值=劳动者报酬+本年折旧+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

T1=T2+T3+T4+T5

(5)从业人员年末人数≥软件研发人员+管理人员 B1≥B11+B12 (6)从业人员年末人数≥ 硕士以上+大本+大专 B1≥B15+B16+B17

(7)从业人员年末人数、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从业人员工资总额不能为“0” 2. 在填报“A11软件产品收入、A12系统集成收入、A13软件服务收入”指标数据后,务必依照《软件产品分类目录及代码》填报《软件企业主要指标》表中的“软件产品销售收入及出口情况表”,要求逐一填列明细软件产品的代码、产品名称、本年收入、出口收入和1-2个主要国家和地区,否则,软件收入小计不予确认。

三、软件产业主要指标月报(电软统综1表)填报规定和要求

1.软件产业主要指标月报反映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软件产业的生产经营进度和经济运行情况,可以满足电子信息产业或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进行宏观管理和决策的客观需求,为各级政府制定推动我国软件产业的快速发展的政策提供依据。 2.本表的统计范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所属,正在营业的年销售收入50万元以上全部独立核算的软件企业(公司)。

3.本表中软件出口额含系统集成及软件服务出口额。 4.本表“指标解释”参照本制度有关部分执行。

5.本表审核关系:

(1) 主营业务收入≥软件收入合计

1020≥1021

(2) 软件收入合计=软件产品收入+系统集成收入+软件服务收入 1021=1022+1023+1024

(3)软件出口额≥软件外包出口额

1030≥1031

(4) 软件出口额≤软件产品收入+系统集成收入+软件服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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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1022+1023+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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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q3s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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