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信达资产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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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税﹝2013﹞56号文中国信达资产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

司有关税收政策盘点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税﹝2013﹞56号《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指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统称资产公司)在收购、承接和处置政策性剥离不良资产和改制银行剥离不良资产过程中有关税收政策比照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4家资产管理公司接收资本金项下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时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或出让上市公司股权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 94号)的规定。

其中涉及税收政策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资产公司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对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和票据等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资产公司销售转让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以及利用该货物、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

2.对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3.对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应缴纳的契税。

4.对资产公司成立时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资产公司收购、承接和处置不良资产,免征购销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应缴纳的印花税。对涉及资产公司资产管理范围内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持有人变更的事项,免征印花税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5.对各公司回收的房地产在未处置前的闲置期间,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资产公司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

6.资产公司所属的投资咨询类公司,为本公司承接、收购、处置不良资产而提供资产、项目评估和审计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资本金项下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时有关税收政策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财政部核定的资本金数额,接收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免征契税、印花税。

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或出让上市公司股权行为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

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的规定,在其收购、承接和处置的国有银行不良资产范围内的上市公司股权受让或出让行为,可以报请审核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来源:神州财税网)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q3hh.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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