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花园街历史街区更新与保护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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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南岗区花园街历史街区更新与保护

说明书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指导思想、原则及目标

第三章 名城城区保护

第四章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

第五章 传统风貌格局保护

第六章 旧城保护与更新

第七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第八章 历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规划

第九章 防灾与环境保护规划

第十章 实施保障措施

第一章 总则

1.1 适用范围

在本次保护规划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划。

1.2 规划期限

2010~2020年.年限为10年。

1.3 规划区范围

南岗区花园街街区占地3.87公顷,现存建筑以折中主义风格建筑为主,是哈尔滨是一类保护建筑,这是一处二层多户型公寓住宅,一梯两户,上下共住四户,俄罗斯建筑师设计。改造划定在非常小的范围之内,在花园街、交通街、木介街、海关街围合而成长方形的区域内。

1.4 存在问题

因年久失修,老化破损严重,大部分已成危房;私建滥建严重,多次发生火灾。同时,交通混乱,环境质量极差,百姓生活条件很差。人均居住面积早已落后于全市平均水平。

1.5 规划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3.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4.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2005年)

5. 《国务院批转国家建委等部门关于保护我国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通知》及附件(1982年)

6. 建设部《城市紫线管理办法》(2003年)

1.6 参考文献

1.《城市规划原理》

2.《图解城市设计》

3.《理想空间》

4.《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理论与规划》

5.《旧城区建设改造可行性研究设计综合评价》

6.《旧城的和谐更新》

7.《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

第二章 规划指导思想、原则及目标

2.1 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发展,结合南岗区的自然条件、历史条件和经济社会条件,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现代化为目标,坚持科学发展观,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 为指导,强化规划地段在城市中的核心地位与作用,充分考虑旧城区的实际因素,增强规划的弹性与可操作性,使旧城区改造规划地段与城市周边地区发展相协调;发挥地段优势,贯彻“以人文本”的思想,营造生态良好、功能完善、设施齐全、生活舒适、环境优美、文化品质高的人居环境和生态型旧城区改造示范区。尊重历史、协调自然,注重保护和恢复南岗区地方历史文化特色;挖掘物质与非物质历史文化资源,且赋予其恰当的城市功能,激发名城活力;继承发扬老道外地方传统文化,协调社会、经济发展,促进城市内涵的整体提升。

2.2 规划原则

1.推进建设发展原则:充分考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规律,贯彻全面规划,统一建设思想,充分体现规划的可操作性、可实施性,突出历史街区更新与保护规划对城市建设的指导作用,提升城市环境质量,为城区的进一步建设和发展打好基础。

2.三大效益原则:从改善区域生态环境着眼,优先考虑城市生态环境品质,使历史街区更新与保护建设与生态环境发展协调共生,力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相统一。

3.突出地域文脉特色原则:准确把握城区内用地的开发潜力,尊重哈尔滨市南岗区的城市特色、文化特征,充分考虑规划地段及周边现有商业经济,将其与规划环境

与建筑风格相结合,尽量减少对地域自然特色的冲击, 建构宗教.经济.人文特色一体的生态和绿化空间格局与蕴含着地域自然生态与文化特色的城市新风貌。

4.可持续发展原则:综合本区人口、资源、自然环境、经济发展的优势等实际情况,考虑时间因素,兼顾开发运作和规划管理的实施要求,规划中充分体现动态及灵活的布局,构建适应市场机制弹性和城市景观格局的灵活的空间发展模式。

6.城市设计原则:规划中融入城市设计理念,改善生态环境,突出地方特色,保证城市空间格局的延续和发展。

7.新旧结合原则:本次规划的重点是南岗区花园街历史街区更新与保护,应贴合实际、新旧结合,突出重点。

2.3 规划目标

以哈尔滨市南岗区花园街历史街区远期发展规划为目标,科学合理的安排各项建设用地的改造及置换,优化城市用地功能布局;完善城市职能,调整空间结构,建构北国冰城城市空间特色;提升城市空间环境品质,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与城市绿化;在为历史街区更新与保护绘制蓝图、为城市规划管理提供依据的同时,使规划区成为整体发展有序、动态实施可行、配套完善的具有时代特色与地方自然、文化个性的城市老城中心区新形象。

第三章 名城城区保护

3.1 城区保护规划思路

在城区范围内,划分历史城区与历史文化环境保护控制区,统筹考虑历史城区与历史文化环境保护控制区的城市建设活动。在致力于历史城区保护的同时,兼顾历史文化环境保护控制区的环境整治,使二者协调发展,努力达到空间风貌有机衔接,功能活力相互促进,城市整体提升的理想效果。

3.2 城区保护规划原则

1. 最大限度保存历史真实性

2. 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结合保护

3. 区域协动

4. 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与适度利用相结合

5. 有重点、分层次、分阶段逐步整治、改善和更新

3.3 城区保护规划目标

正确处理各历史城区的保护与整个城市现代化建设之间的关系,以及历史城区内部保护与利用之间的关系;尽一切可能严格禁止破坏性建设;适当赋予历史城区文化和休闲功能,积极促进历史城区的功能转变和整个城市的全面发展。

3.4 城区分区规划

1. 历史城区为本次规划的重点区域,其内应重点保护传统空间格局、各级文保单位、历史建筑、遗迹、遗址、古树名木、传统商业、传统地名、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历史文化遗存。历史城区内的城市建设工作应以对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为前提。

2.环境保护区内应重点保护、营造自然环境。

3. 人文环境控制区内的各类建设活动(包括建筑、道路、公共服务设施、市政设施、防灾设施等的建设活动)都应考虑到其附近历史城区的保护要求,并与之协调。

3.5 历史城区保护规划

1. 历史城区内的现有设施和建筑的保护和更新,不得破坏历史风貌和传统格局。

2. 应尽快编制各历史城区的详细规划,对其用地性质变更、道路调整、人口疏散、市政设施改善、环境美化等提出实施的具体要求。

3. 应逐步改造或拆除历史城区内对传统风貌造成不良影响的现代建(构)筑物。

4. 应加快历史城区内市政设施的配套,形成完整、有效的施政管线系统。

3.6 城区土地利用规划调整

1. 城区土地利用规划应以调整为主,适当扩大文物古迹保护用地范围,尽可能保留具有历史延续性的、与保护区性质协调的城市用地。

3. 应尽可能调整历史城区与历史文化环境保护控制区内,与历史文化传统不协调或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土地利用方式。

4. 城区中适当增加城市的公园绿地和广场用地,以及与历史城区发展相关的配套市政设施用地。

3.7 城区道路交通系统规划

1. 历史城区的道路交通系统规划要求

(1) 道路交通规划应尽量减少内部和外部的穿越交通量,各级道路必须首先服从历史文化街区和文物古迹的保护要求,兼顾交通功能。

(2) 道路交通不以提高车速和机动车通畅性为目标。

(3) 实施严格的停车管理措施,控制车位规模,限制或调节进入历史保护街区范围内的汽车交通量。

(4) 采取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和调控手段(包括经济手段),限制私人汽车在历史街区过度使用。

(5) 控制历史城区建筑规模和开发强度,从根本上减少机动车交通生成的吸引

量。配合致密的城市肌理,优先保障步行者、非机动车辆和公共交通工具的路权。

(6) 新修道路必须尊重传统肌理。

2. 人文环境控制区的道路交通系统控制要求 人文环境控制区内、历史保护街区周边范围内,新、老建街区的道路交通系统(包括路网空间结构、道路功能定位等)应着重考虑与历史城区的过渡和衔接,并有意识的分担更多的现代城市交通功能。

3.8 历史街区道路调整原则

1. 对历史街区内传统街巷的路网布局须先考虑保护其传统风貌。

2. 对历史街区路网调整及修建方式,应协调好风貌保护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关系,路网密度应适度。

3. 建议逐步弱化该地段不分道路的交通通行功能,增强其与历史文化传统相适应的景观功能和休闲功能。

4. 道路红线宽度的确定应在满足文物和风貌保护的基础上,兼顾交通出行、市政管线、城市景观等的要求。

5. 同级别的道路在历史街区和其他新建街区,应采用不同的路幅宽度和断面设计。

6. 历史街区范围内传统街巷的断面、竖向等不得改变。

7. 历史街区内的道路断面,应尽量采用一块板的形式。

3.9 城区绿地系统规划

1. 在保护街区城市肌理的前提下,保留并适当扩大城区内部历史文化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中的附属绿化,以及现已有公园的集中绿化。

2. 利用拆改建所空出的城市用地,建设小型公园和街头绿地,形成历史城区内各街区的绿岛。

3. 增加历史街区内各级道路的绿地率和绿化覆盖率,形成沿城市道路的线状绿地,同时联系各个街区的绿岛。

4. 历史街区内的绿地景观(包括绿化布局、植物配置等内容),应与传统风貌相协调。对原有不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要求的应当逐步整改,统一风格;对于新增绿地景观应在设计和构造过程中融入所在地段的历史文化元素。

3.10 历史城区人口疏导

历史街区应采取适当的拆迁与回迁政策,合理控制实际居住人口;对人口构成进行的调整宜逐步推进,在疏解人口的同时,应注意保护街区的社会结构稳定性

第四章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

4.1 历史文化街区范围界定依据

1. 文物古迹及其紧密联系的环境(包括自然和人文环境)。

2. 文物古迹及其紧密联系的历史建筑群、开放空间。

3. 相邻的文物古迹,有必要在规划上整体考虑的空间范围。

4.2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区保护要求

1. 保护区内的传统空间格局、历史建(构)筑、历史风貌景观、遗迹、古树名木、传统地名、老字号商铺等历史文化遗存应受到严格保护。

2. 区内原则上不得新建建筑(符合历史原貌特征的原址重建,且确实有必要的项目,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进行建设)。

3. 不得拆除保护区内的历史建筑。

4. 古街巷应保持原有的空间尺度,地面铺装应逐渐恢复传统特色,采用麻石条铺砌;现有电线杆、有线电视天线等有碍观瞻之物应逐步转入地下或移位;街道小品(如果皮箱、公厕、标牌、广告、招牌、路灯等)应有地方传统特色,不宜采用现代城市做法。

5. 历史建筑应成片维修、恢复,保持原有空间形式及建筑格局;古井、古树及反

映居民生活的特色庭院、应予以保留并清理恢复;不符合风貌要求的建筑应予以改造或拆除。

6. 传统民居建筑的建筑装饰、建筑形式宜采用民居形式的坡顶、青瓦、白墙;建筑门、窗、墙体、屋顶及其它细部必须严格按规划管理过程中确定的当地传统民居 特色细部做法执行;建筑功能主要为居住、便利店、小型餐饮休闲场所或民居旅馆。

7.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应按照《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8. 各种修建性活动应在规划、文物管理部门指导并同意下进行。

9. 不符合要求的已有建筑,应停止其建设活动,并在适当的条件下予以改造。

4.3 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保护控制要求

1. 对任何不符合要求的新旧建筑必须搬迁和拆除。近期拆除有困难的应对其外观和色彩进行改造,以达到环境的统一;规划期内须对其进行搬迁或拆除。

2. 新建建筑应服从对历史文化街区整体历史环境的保护要求,建筑样式须与周边的历史建筑保持统一,且应尽量选择传统工艺、传统材料进行建造。

3. 区内历史建筑不得拆除。

4. 街巷两侧建筑功能应以传统民居和传统商业建筑为主;鼓励发展传统商铺、茶肆和产商结合的手工作坊;建筑门、窗、墙体、屋顶等形式应符合传统风貌要求,色彩宜控制为黑、白、灰、黄褐色及原木色。

5. 建设控制地带内各种修建性活动应在规划、文物管理部门指导并同意下进行;较大的建筑活动和环境变化应经专家评审。

4.4 历史文化街区环境协调区范围及控制要求

1. 根据历史文化街区对周边环境的协调要求,划定历史文化街区环境协调区(范围见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图)。

2. 环境协调区范围内的建筑和自然风貌应与对应的历史街区相协调。避免破坏历史文化街区的传统天际轮廓线;保护并营造历史文化街区景观背景中的山体、水系等自然景观,设计并整治其内建筑、街巷、广场等人工景观。

3. 环境协调区内新建或更新改造建筑,必须服从“体量小、色调淡雅,不高,不洋、不密、多留绿化带”的原则。

4. 建筑形式要求在不破坏古城风貌的前提下,可适当放宽。

5. 新建筑应鼓励低层,原则上不超过3层,街坊内部建筑高度应严格按照“高度控制规划图”执行。

4.5 区域重叠规定

1. 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在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内时,应执行历史文化街区的规划控制规定。

2. 历史文化街区的建设控制地带位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区或建设控制地带内时,应执行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区或建设控制地带的规定。

3.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区域与历史文化街区的范围重叠时,应执行文物保护单位关于保护区的相关规定。

4.6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城市紫线管理

1. 对确定的历史文化街区以及优秀的历史建筑本规划进行紫线划定。

2. 本规划对历史文化街区,按照《城市紫线管理办法》中的要求通过紫线进行规划管理。

3. 各历史文化街区紫线内的保护、整治和更新改造具体措施和要求须遵循本规划对应图纸(历史文化街区建筑整治规划图)和保护规划图则中的规定。

4. 应继续将符合条件的地段设立为历史文化街区,提出保护、整治和更新改造的具体措施和要求。

第五章 传统风貌格局保护

5.1 分区保护控制要求

历史文化环境保护控制区控制要求

(1) 在历史文化环境保护控制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设施时,必须与历史性相结合,并不得对历史城区内的文物保护单位构成不良影响。

(2) 历史文化环境保护控制区与历史城区之间的出入口节点、过渡性地段等相邻处,应符合第三十八条中的要求。

(3) 对环境保护区的控制,应以恢复名城的历史格局和传统山水特征为主要目

的。

(4) 在环境保护区内安排各项设施时,必须注意生态环境的保护。

(5) 对人文环境控制区的控制,应侧重于对其内部影响名城历史风貌的建(构)筑的逐步进行改造和更新,改造更新内容包括建筑形式、建筑色彩以及建筑高度等。

(6) 对各历史文化环境保护控制区风貌的整治保护控制要求。

5.2 区域风貌协调要求

1. 应当充分考虑历史城区与历史文化环境保护控制区之间的过渡关系。

2. 历史文化环境保护控制区风貌控制应服从要求。

3. 历史城区过渡带控制要求

(1) 将历史街区界线外侧70米-90米的范围划定为历史城区过渡带。

(2) 过渡带内的建筑、景观,特别是其中的沿界线或街道的外立面、建筑高度、色彩、屋顶形式、装饰元素等要素,应与对应历史街区的风貌相协调。

4. 历史城区门户节点控制区控制要求

(1) 将历史街区门户节点周围半径100米-150米的范围划定为历史城区门户节点控制区。

(2) 历史街区门户节点控制区内的建筑、景观,特别是其中的沿界线或街道的外立面、建筑高度、色彩、屋顶形式、装饰元素等要素,应与对应历史街区的风貌相协调。

(3) 在门户节点控制区进入历史城区的一侧,应设计、布置标志性建(构)筑物,强化区域可识别性。

5. 历史街区过渡带与门户节点控制区与相对应的历史城区在进行城市设计时应被视为一个整体。

5.3 节点保护要求

1. 名城节点包括重要文物古迹所在的历史景观点和重要区域出入口(如历史城区出入口、历史文化街区出入口)的门户节点。

2. 对规划中确定的节点,应通过城市设计,强调节点历史景观建筑,并对其周围建筑的高度、体量和造型等提出控制具体要求,强化其地域中心感。

5.4 重要景观界面保护控制要求

1. 街巷景观界面保护控制要求

(1) 保护传统街巷两侧历史界面的真实性、连续性和丰富性。

(2) 严禁破坏历史建筑外部界面的改建活动,并根据历史资料适当整理与缝合已失落的连续性空间体系。

(3) 对街巷景观界面的保护与控制应同时遵循相关规定。

2. 重点景观界面规划

(1) 可以中华巴洛克风情街为核心景观元素,着力打造老道外历史城区历史人文景观界面。

(2) 须逐步整治、拆除景观界面上的,以及其他体量、建筑形式、色彩等不符合历史文化环境控制协调要求的建筑;恢复景观界面自然的风貌同时应提高建筑周边地区的绿地率,使景观界面上的建筑在远观时达到若隐若现的视觉效果。

5.5 天际轮廓线保护控制要求

1. 在历史街区及周围建立“-街道-建筑-”的天际轮廓线保护体系。

2. 应重点保护和突出,由高到低的错落有致

3. 对历史街区周边轮廓线,尤其是其中制高点的保护控制应在更深层次的规划编制过程中得到体现。

4. 进一步发掘具有历史文化特色的坡形城廓与自然天际轮廓线,并加以保护和营造。

5.6 空间尺度控制要求

1. 历史建筑与传统街巷尺度须符合历史真实性。

2. 在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严禁任何破坏真实历史空间尺度关系的建设活动。

3. 历史街区内的非历史建筑与非传统街巷应当符合传统的亲人的尺度。

4. 建筑物1层檐口高度宜控制在2.8-3.3米之间,2层檐口高度宜控制在6米左右。

5. 历史街区范围内的街巷宽度宜以4-7米为主。

6. 历史文化街区及周边地区的建筑高度应当同时满足第四十四条第1款中的要求。

5.7 建筑风貌保护规划

1. 建筑高度控制

(1) 文物或保护建筑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建筑高度必须按历史原真性的要求进行高度控制。

(2) 文物或保护建筑与历史文化街区的建设控制地带内,建筑高度应与保护单位或历史文化街区的风貌相协调,建筑以低层(1-3层)建筑为主,尽量避免出现多层(4-6层)建筑,禁止出现高层建筑。

(3) 文物或保护建筑与历史文化街区的建设控制地带以外,历史城区范围以内的区域,建筑高度控制必须按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原则上以低层为主。

2. 建筑色彩要求

(1)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建筑色彩宜以中华巴洛克建筑建筑色彩为依据,建筑色彩可采用黄、红、灰3种色系,屋顶以红瓦为主,外墙以淡黄色为主。

(2) 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筑色彩在以上述3种色彩为主的同时,可在建筑的重要部位,如阳台、楼梯、挑檐、雨蓬、门厅采用饱和色进行装饰,但面积不宜过大,基本色调不得改变。

(3) 环境协调区的建筑色彩可根据建筑功能和景观要求,采用不同的处理方式,但应避免采用大面积饱和色和鲜艳色进行装饰。在选择建筑色彩时,必须对当地历史习惯、居民欣赏水平、地气天气状况等因素加以综合考虑。

(4) 各历史文化街区内的路灯、招牌、指示牌、座椅、垃圾桶、果皮箱、铺地等应精心设计,应统一形式和色彩,以不同的方式加以区分,与环境充分融合,并便于认别。

(5) 历史城区内的建筑色彩的选择必须以历史性为基本准则,避免采用玻璃瓦及各种面砖等现代装饰材料,同时区分不同地域和建筑类型;历史文化环境保护控制区内的建筑应与历史城区相协调。

3. 建筑形式与屋顶形式要求

(1) 历史街区内传统街巷两侧的建筑,在符合保护历史文化遗存的要求,尤其是在保证历史真实性的前提下,在修复、更新过程中宜适当考虑增加沿街过渡空间的建筑样式。

(2) 历史街区内的新建建筑必须采用坡屋顶形式;已建平屋顶的,应逐步改为坡顶。

第六章 旧城保护与更新

6.1 旧城保护及更新要求

1. 花园街历史街区更新与保护应采用小规模、渐进的方式,并尊重和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2. 更新应尽可能最大限度的保存历史文化遗存,坚决消除区域内与文物保护单位不协调的建筑和景观。

3. 历史街区更新须基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规划控制。

4. 历史街区更新须强调历史风貌特色,防止“形象工程”,防止单纯追求城市形象的大拆大建,同时也要避免违反文化遗产保护“真实性”原则的“复古”工程。

5. 历史街区保护及更新过程必须以政府和居民作为旧城更新的主体,谨防过分商业化。

6. 历史街区更新的规划方案须包括历史文化保护的专项内容。文化行政主管部门须参与旧城更新规划方案的制订,须明确文物古迹用地。通过继续设立历史文化街区等措施加强规划控制。

7. 以“社区”为城市社会结构单位,以“街区”为城市物质空间单位,在更新过程中强调社区文化传承发展和街区风貌保护利用的结合。

8. 历史街区的更新过程中,在保护历史文化遗存的前提条件下,应充分考虑弱势群体的需要(如未残障人士设置无障碍设施)。

6.2 保护与更新措施

1. 历史街区保护更新项目以街巷、建筑为主,同时至少还应包括古树名木、遗迹、遗址等。对具体项目应根据现状提出适合的保护更新策略。

2. 街巷、建筑保护与更新

第七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7.1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求

1. 保护南岗区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应保存其历史记忆、保护其空间载体和社

会基础,并加强整理其结构性关联,寻求其对于当代社会的积极意义。

2.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尽快组织编制蓬安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单,并予以公布。

3. 应通过建立健全相关法规和技术规范加强对蓬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并提出利用指引。

7.2 传统地名的保护

1. 建立完善的相关法规和技术规范,对传统街道、历史地域的传统名称不得随意修改。

2. 在历史街区内宜酌情恢复部分传统地名。

7.3 传统居住形式的保护和发扬

1. 传统居住形式的保护主要包括传统居住街区的保护与整治、居住方式的延续等几个方面。

2. 可以个历史街区内的传统居住形式为基础,着力保护与恢复当地传统居住氛围。

第八章 历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规划

8.1 保护利用要求

1. 在以不损害文物古迹的历史价值和安全的前提下,对中华巴洛克街区域范围内的历史文化遗存应进行合理、有效的利用。

2. 保护利用过程中起主导作用的主体须为规划区域的普通居民。同时,还应注意发挥社会力量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过程中的积极作用。

3. 对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利用应有助于激发名城活力,提高名城普通居民的生活质量,尤其是注重满足儿童、老人等群体对于公共服务设施的需求。

4. 对历史文化遗存的利用过程不宜操之过急,应有计划、有步骤的展开。具体到每个独立的保护利用项目,须至少包括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包括对历史文化氛围的影响评价)、规划设计、启动推广、运营管理、项目结束及消除影响等步骤。

8.2 保护利用方式

1. 公益性用途在选择历史文化遗存的利用方式时须具有优先权。

2. 历史文化遗存的利用方式须与历史文化遗存原有的传统特征和城市发展的实际需求相适应。

3. 利用方式可包括休闲、活动、教育等3项侧重于公益性的功能,以及展示、观光、接待等3项侧重于旅游的功能。

4.历史文化环境保护控制区首先用于保护与恢复名城格局及山水特征,其次可为名城旅游业发展提供支撑资源和活动场所。

5. 应尽快编制完成名城保护与旅游开发相结合的历史风貌区旅游规划,为名城旅游业的发展提供依据。

第九章 防灾与环境保护规划

9.1 防灾规划要求

1. 防灾设施、场地的设置应满足历史城区保护历史风貌的要求。

2. 历史城区必须健全防灾安全体系,对火灾及其他灾害产生的次生灾害应采取防治和补救措施。

9.2 消防设施规划

1. 规划区范围以内,历史城区以外的消防规划须遵循有关规定。

2. 历史城区消防由消防站负责。

3. 历史街区内须设置消防应急通道;历史文化街区外围宜设置环同的消防通道。

4. 原则上历史城区内小区级道路地下给水管管径DN应大于150毫米,并且应形成环状供水;市政消火栓布置间距不得大于120米,历史文化街区域文物古迹保护范围内不得大于80米。

5. 在历史文化街区不能满足消防通道要求及给水管管径(DN<100毫米)的街巷内,须设置水池、水缸、沙池、灭火器、及消火栓箱等小型、简易消防设施及装备。

6. 历史城区内须配备适用于古城区窄小街巷的简装消防车。

9.3 抗震规划

历史街区内建筑物须按抗震烈度VI度设防。给水、排水、电力、电信、燃气、道路、桥梁、医院和党政机关、人流集中的公共建筑等生命线工程和重要要害部门建构筑物须按VII度设防。

9.4 环境保护要求

1. 历史街区及周边地区的环境保护须遵循规定。

2. 历史街区内不得布置生产、贮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品的工厂和仓库。

3. 历史街区内不得保留或设置二、三类工业,不宜保留或设置一类工业。

4. 当历史街区外部的单位对历史城区造成大气、水体、噪声等污染时,应对其进行治理、调整或搬迁。

第十章 实施保障措施

10.1 加强宣传

加强对《哈尔滨花园街历史街区保护规划》的宣传,在全社会形成“热爱名城、保护名城”的共识。

10.2 落实方针

进一步落实规划确定的名城发展方针,积极推进城市建设重点向新区转移,合理调节历史城区人口,为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创造条件。

10.3 深化规划

在《哈尔滨花园街历史街区保护规划》审批后,应尽快编制完成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的详细规划,以及重点区域的整治规划和城市设计。

10.4 配套法规、政策

制定南岗区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相关法规,作为法律依据在城市管理工作中严格执行。研究制定历史文化特征保护区的相关政策,主要包括:房屋产权改革和产权交易、人口外迁与疏散、房屋管理和维修的相关政策等。

10.5 保障资金

除政府财政投入外,应多渠道筹集资金,初步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资金保障机制。

10.6 加强研究

加强对继承和发扬名城传统风貌和文化特色的研究。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q3dm.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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