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电网发电机组一次调频运行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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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电网发电机组一次调频运行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 一 条 为保障华中电网及并网发电机组的安全运行,提高电能质量,规范辅助服务管理,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和《关于印发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意见的通知》(电监市场[2003]23号)等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 二 条 机组一次调频运行考核内容包括:机组应具备一次调频功能并按规定投入运行;机组一次调频性能应满足《华中电网发电机组一次调频技术管理规定(试行)》的要求。

第 三 条 华中电网发电机组一次调频运行考核范围是华中电力调度(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网调)以及湖北、河南、湖南、江西、四川和重庆电力调度机构(以下简称六省(市)调)直调机组。

第 四 条 华中电网发电机组一次调频运行考核实行“全网统一标准、水火电分别考核、按日统计、按月考核、按年度结算”,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部门职责

第 五 条 华中电网六省(市)电力调度机构负责于每月10日前向网调报送本省(市)直调机组的一次调频运行统计报表及分析报告。

第 六 条 网调负责汇总全网参加考核机组一次调频运行统计报表,依据本办法计算出各机组当月应预付金额、应返回金额和应奖罚金额,并于每月15日前在“三公”调度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于19日前向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中监管局(以下简称华中电监局)提交全网所有参加考核机组一次调频运行考核报告。

第 七 条 华中电监局负责于每月25日前审批机组一次调频运行考核报告。考核报告经审批后,考核结果生效。 第三章 考核方法

第 八 条 建立机组一次调频运行考核奖惩机制,按照一定收费标准,根据机组月度实际发电量,确定发电机组月度应预付金额;按照水、火电分类,根据机组一次调频贡献电量在类中比例,确定发电机组月度应返回金额,每台机组应预付金额与应返回金额之差值为机组应奖罚金额(负值表示奖励)。

第 九 条 机组月度应预付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Di?Qi?P

式中:Di :机组i的月度应预付金额; Qi :机组i的月度实际发电量;

P :收费标准, 按

0.5元/千千瓦时的标准。

第 十 条 机组月度应返回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Mi?(di/?dj)??Dj

j?1j?1nn式中:Mi :机组i的月度应返回金额;

d :机组i的一次调频运行月度贡献电量;

in : 全网参加考核水或火电机组台数;

D :机组j的月度应预付金额。

j注:①当di为负值时,按零值处理;

②当某台机组全月一次调频运行的正确动作率低于

50%时,当月的贡献电量按零值处理;

第十一条 机组月度应奖罚金额清算结果计算公式如下:

Ti?Di?Mi

式中:Ti:机组i的月度应奖罚金额;

Di:机组Mi:机组

i的月度应预付金额; i的月度应返回金额。

第十二条 对于因一次调频的调整而产生的机组实际负荷与计划曲线的偏差,在相关的考核中予以免责。

第四章 计量与结算

第十三条 机组一次调频贡献电量的考核数据以电力调度

交易机构的调度自动化系统为依据。网、省(市)电力调度机构的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异常时间段内,不予以考核。

第十四条 网调对参加考核机组的奖罚金额按月进行清算,出具包括各省(市)电网经营企业、各发电企业应付金额、应返回金额、应奖罚金额明细清单。

第十五条 每年实际结算一次。由网、省(市)电网经营企业根据经营关系,在电费结算中一并结清。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网、省(市)电力调度机构在“三公”调度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参加考核机组的一次调频运行有关情况,每月按时披露上个月全月及每日各机组运行情况明细表及考核结果。

第十七条 发电企业对统计情况有疑问,可以向相应电力调度机构提出复核。电力调度机构经核查后,在接到问询的第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确实存在问题予以纠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发电企业对一次调频运行考核结果有疑问,经与电力调度机构协商后仍有争议,可以向华中电监局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 一次调频运行考核奖罚资金实行单独计帐、专项管理,全部用于发电企业的奖励,每次结算时奖惩金额结零。

第二十条 华中电监局对考核奖罚金额执行情况进行监

管。

第二十一条 华中电力市场运行后,辅助服务管理如另有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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