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年度报告中股权激励事项的披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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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年度报告中股权激励事项的披露要求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

——年度报告中股权激励事项的披露要求

为规范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业务备忘录。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与新会计准则相关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6?136号文)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6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正文“重要事项”中披露股权激励事项的相关内容,具体要求如下:

一、上市公司应当披露股权激励计划在本报告期的具体实施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履行的相关程序及总体情况;

(二)股权激励基金提取情况;

(三)股权激励股份购买情况;

(四)对激励对象的考核情况;

(五)对激励对象范围的调整情况;

(六)股权激励股份授予数量;

(七)股票期权授予及行权情况;

(八)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行权比例等的调整情况;

(九)涉及股权激励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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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年度报告中股权激励事项的披露要求

注:上市公司只需要披露适用于本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

二、上市公司应当披露股权激励计划中权益工具公允价值计量相关的决策程序;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认方法;相关的各项计算参数的选取及调整情况的说明。

对于授予的存在活跃市场的期权等权益工具,应当按照活跃市场中的报价确定其公允价值。对于授予的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期权等权益工具,应当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确定其公允价值,选用的期权定价模型至少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期权的行权价格;

(二)期权的有效期;

(三)标的股份的现行价格;

(四)股价预计波动率;

(五)股份的预计股利;

(六)期权有效期内的无风险利率。

三、股权激励拟选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对于可行权日在2007年1月1日之前的股份支付,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充分披露;对于可行权日在2007年1月1日或之后的股份支付,在“重要事项”中说明会计处理方法及对股东权益调节表的影响。

四、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本报告期及以后各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五、因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资金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摘要“6.4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中披露募集资金及其使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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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于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所制定的股权激励计划,上市公司应当按本备忘录的规定进行披露,其它股权激励计划的披露参照执行本备忘。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管理部

2007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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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q2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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