睡虎地秦简中的秦代刑罚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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睡虎地秦简中的秦代刑罚体系

摘要:秦代的刑罚体系以法家思想为基础,由赀刑、耐刑、黥等一系列刑罚组成,其内容包括生命刑、身体刑、劳役刑、财产刑等,有着完整的法律体系。云梦睡虎地秦墓中出土的竹简呈现了不少当时法律条文以及具体案例,为研究秦律提供了第一手的资料。秦财产刑以赀刑为主,内容多为军事用品。身体刑虽然可以独立作为主刑,但是许多情况下会与劳役刑合并,作为加重劳役刑的附加物。睡虎地秦简中出现的生命刑主要有四种,所采用的死刑较为残忍。本文将通过对于睡虎地秦简中法律条文及案例的梳理,整理睡虎地秦简中所体现的秦代的刑罚体系,并将之与商鞅秦律与汉初刑罚进行简单比较。 关键词:秦律,刑罚,刑罚适用

刑罚体系由“刑”与“罚”组成。其中“刑”包括肉刑和死刑,针对的内容为重罪,而“罚”相对较轻,针对的是小罪。秦受法家思想影响较重,崇尚严刑,建立了庞大而又完整的法律体系,刑罚适用内容极广,且较为严苛。本文将从财产刑、身体刑、劳役刑和生命刑几方面来对秦代主要刑罚项目及适用进行梳理。

在睡虎地秦简出土以前,对秦律的研究只能依据《汉书·刑法制》和《汉旧仪》。近代以来,沈家本的《历代刑法考》和程树德的《九朝律考》虽然史料收集完备,但是在秦律方面仍然非常简略。可以说,睡简的出土对于填补法律史上秦律的空白有着重要的作用。睡虎地秦简共1755支,其中《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法律答问》以及《封诊式》几篇占据了很大篇幅,而这些皆为法律文书,内容包括各个方面,盗律、贼律等岁不在《秦律十八种》中以明确条文形式出现,但是在《秦律杂抄》、《法律答问》中有大量引用,因此也可窥见一二。

睡虎地秦简自出土后便受到广泛关注,之后又有龙岗秦简、放马滩秦简、张家山汉简等被发觉,为重现秦汉法律史提供了大量的材料,使秦律研究得到了一个新的发展。就本文所要讨论的刑罚体系的相关方面,研究也颇多。

高敏《云梦秦简初探》中的《商鞅<秦律>与睡虎地<秦律>的区别与联系》、《从秦律的刑罚类别看秦简的实质》是较早讨论到秦律刑罚问题的,但并不是以刑罚本身为主。《云梦秦简研究》中收有刘海年的《秦律刑罚考》则较为详细地考证了秦律中各种刑罚的来源和含义。栗劲的《秦律通论》中对于秦代刑罚问题也有很详细的考证和罗列。傅荣珂《睡虎地秦简刑律研究》也根据秦简对秦代刑罚进行罗列。另外,堀毅《秦汉法制史论考》中也有对刑名问题的探讨。京都大学出版的《前近代中国的刑罚》中也对于秦汉的赎刑、刑的减免进行了研究。以上为对于刑罚方面问题的总体研究。

对于具体的刑罚问题,学术界同样有许多研究。就赀刑方面说,主要的文章有:吕名中《秦律赀罚述论》、石子政《秦律赀罚甲盾与统一战争》、臧知非《赀刑变迁与秦汉政治转折》等文。另外,关于刑徒问题的探讨由于涉及到秦代社会性质,因此一直非常热门,主要的文章有:高恒《秦律中“隶臣妾”问题探讨》、《秦律中的刑徒及其刑期问题》,麦天骥的《从云梦秦简看秦的刑徒制度》,林文庆《秦律刑徒制度研究》等。关于髡刑的辨析问题也是秦刑罚问题中的一个,主要研究成果有:王森《秦律中的髡、耐、完刑辨析》,杨广伟《‘完刑'即‘髡刑'

术》,《秦律新探》中对髡刑也有章节进行描述分析。

从上可见,对于秦律的研究已经进行的相当丰富。学者将各种出土文献进行对比、互相引证,大大填补了秦律研究曾经的空白。

现在对于刑罚问题的研究基本同时参考几种时间相近的出土文献,这一方法当然是正确的。不过笔者以为,即使时间接近,如果其中有重要时间截点的话,那么其法律或多或少总有一些变化,具体讨论某一竹简中的法律后,再与其他相近时间的竹简中的法律进行对比,则可以得出前后的社会、思想的细微变化。根据《编年纪》,睡虎地秦简的主人喜生活年代主要为秦始皇当政时期,且主要为统一过程中。结合秦简中的内容看,睡虎地秦简中的律法主要应为秦统一之前的法律。而龙岗秦简中的法律则明显为统一后的秦律。虽然时间间隔很短,但其一为统一前,另一个则为统一后,法律必然是有细微之处有所改变。而现在的研究大都将两者贯通考察,显然是会产生一定的错误的,极容易忽略统一前后的秦律的不同特点及其变化。因此,本文单独以睡虎地秦简为参考,整理出秦统一期间的刑罚体系。本文所引秦律全部出自文物出版社1978年出版的《睡虎地秦墓竹简》,之后引用时仅标明其所在具体篇名,不另出注。

一、财产刑

秦代财产刑主要为赀刑。赀刑在睡虎地秦简中出现次数之多为众刑罚之首,主要针对罪行较轻之案件。赀刑分赀财物和赀徭戍两类。其中赀财物属于财产刑之列。

罚财物的内容为赀甲、盾、布,其中以赀甲、赀盾为主。甲指铠甲,盾指盾牌,两者都是军事用品。《秦律杂抄》:“省殿,赀工师一甲,丞及曹长一盾,徒络组廿给。省三岁比殿,赀工师二甲,丞、曹长一甲,徒络组五十给。”其中提到的“络组廿给”是秦简中出现的赀盾甲中的最轻处罚。秦律中赀盾甲的轻重分依次为赀络组廿给、赀络组五十给、赀一盾、赀二盾、赀一甲、赀二甲六等。虽然《法律答问》中提到:“诬人盗直廿,未断,有有它盗,直百,乃后觉,当并臧以论,且行真罪,有以诬人?当赀二甲一盾。”但是笔者以为此处为两罪并罚,为叠加刑罚,并非赀盾甲的最高上限,因此对于有学者将赀盾甲分为七个等级,并将赀二甲一盾作为赀盾甲的最高数目1,笔者并不认同。至于所赀之物确切为何物,笔者较为赞同臧知非的观点,即所谓赀盾甲应为缴纳制造盾甲的原料,而不是成品。原因主要有以下二点:一为盾甲并非个人所能制造;二则如若直接以钱为缴纳内容,那么无需以盾甲形式列于律法之中,完全可与汉一样直接罚金。

赀盾甲的适用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一般违法行为

对于一些情节不重的违法行为,秦律一般采用赀刑。如:《除吏律》中“任法官者为吏,赀二甲”, 保举被撤职永不录用的人为吏将被处以赀二甲之罚;“有秩吏捕阑亡者,以 乙,令诣,曰分购。问吏及乙论可 ?当赀各二甲,勿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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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海年:《秦律刑罚考》,《云梦秦简研究》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195页 臧知非:《貲刑变迁与秦汉政治转折》,《文史哲》2006年第4期

秩吏弄虚作假以分的奖赏者,取消奖赏,并赀二甲;“斗以箴、鉥、锥,若箴、鉥、锥伤人,各可论?斗,当赀二甲;贼,当黥为城旦。”表明携器私斗未造成伤害也将实行赀刑,若造成伤害,则刑罚加重;“游士在,亡符,居县赀一甲”,管辖范围内有没有通行证的游士居住,则所在县罚一甲。此外,礼节上的不足,如“不辟(避)席立,赀二甲,法(废)。”也将处以赀刑。

(二)经济方面过失

1.由于个人失职导致官府财产财产受到损失。《效律》中有多条关于此问题,如“仓漏朽禾粟,及积禾粟而败之,其不可食者不盈百石以下,谇官啬夫;百石以上到千石,赀官啬夫一甲;过千石以上,赀官啬夫二甲;令官啬夫、冗吏共赏败禾粟。禾粟虽败而尚可食也,程之,以其秏石数论负之”,“计用律不审而赢、不备,以效赢、不备之律赀之,而勿令赏”等。

2.产品不合格。在睡虎地秦简中我们可以看到不少由于工作评比成绩不佳而受到赀刑的。如:《秦律杂抄》中“省殿,赀工师一甲,丞及曹长一盾,徒络组廿给。省三岁比殿,赀工师二甲,丞、曹长一甲,徒络组五十给”、“采山重殿,赀啬夫一甲,佐一盾;三岁比殿,赀啬夫二甲而法。殿而不负费,勿赀。赋岁红,未取省而亡之,及弗备,赀其曹长一盾。大官、右府、左府、右采铁、左采铁课殿,赀啬夫一盾。”“ 园殿,赀啬夫一甲,令、丞及佐各一盾,徒络组各廿给。 园三岁比殿,赀啬夫二甲而法,令、丞各一甲。”如此等等。这些被检查的工作包括手工业、采矿业,可以看出,秦对于手工业、采矿较为重视,应是由于其对外扩张需要武器和军需物资所导致。

3.度量衡不标准。《效律》中提到:“衡石不正。十六两以上,赀官啬夫一甲”。 (三)政治方面过失 1.失职行为。“为听命书,法弗行,耐为侯;不辟席立,赀二甲,法。”(《秦律杂抄》)“其见智之而弗捕,当赀一盾。”(《法律答问》)这些是对于应该做而未做之事进行惩罚。政治方面的罪一般为肉刑,而此处情节较为轻,故用赀刑。 2.司法不直。《法律答问》中“为告不审。赀盾不直,可论?赀盾。”、“赎罪不直,史不与啬夫和,问史可论?当赀一盾。”这些对于司法不直的惩罚在《法律答问》多次出现,对于司法不直的行为基本处以赀刑。

秦律中的赀刑到了汉代就完全取消,转为罚金,其实质还是一样的。但是汉代扩大了罚金的范围以及赎刑的范围,很大程度上减轻了刑罚的压力并且为国家财政添砖加瓦,可缓解财政不足问题。不过,可用财产取消刑罚的消极后果也是明显的:使得富贵权势之家可以财产免罪而愈加跋扈,最终造成法律不公。

二、身体刑

身体刑在秦律中为主要刑罚。其内容有耐刑、黥刑、斩左止等。其中主要出现在《睡虎地秦简》中的刑罚为耐刑和黥刑。

(一)耐刑

根据整理小组,耐刑为刑罚的一种,即剃去鬚鬓3。《礼记·礼运》正义:“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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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 1978年版(下同) 第86页

者犯罪以髡其鬚,谓之耐罪。”耐刑较髡刑轻。

耐刑可以作为主刑使用。如《秦律杂抄》中“捕人相移以受爵者,耐”;《法律答问》中“妻悍,夫殴治之,夬其耳,若折支指、胅体,问夫可论?当耐”等处,耐刑作为主刑出现。在不作为附加刑的情况下,耐刑尚不会引起人身关系的变化。不过耐刑本身会使得罪犯出现身份的变化。《秦律新探》中认为髡刑除了私刑家奴外,还有一层用意,就是自缚待罪4。髡刑与耐刑相类似,皆以剃须发为主要目的,而“身体发肤,受之父母”,因而须发在古人眼中是不可侵犯的,耐刑的实施本身也就造成了被实施者身份的贬低。

根据秦简,耐刑作为主刑出现一般适用于以下犯罪:

1.军事上不服从命令,但尚未造成较大影响。《秦律杂抄》中有两处提到这一问题:“故大夫斩首者,迁。分甲以为二甲蒐者,耐。”“军新论攻城,城陷,尚有棲未到战所,告曰战围以折亡,假者,耐。”前者为私自将军队一分为二。后者为攻城胜利却借机逃离战场。两者皆为军事上不服从。

2.斗殴,并且伤害到了嘴、鼻、四肢。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中有两条提到:“妻悍,夫殴治之,夬其耳,若折支指、胅体,问夫可论?当耐”、“律曰:‘斗夬人耳,耐。”可见对于普通身体伤害的判刑为耐刑。

3.逃亡者。“甲捕乙,告盗书丞印以亡,问亡二日,它如甲,已论耐乙,问甲当购不当?不当”。(《法律答问》)甲不得赏是由于控告不实,而乙判为耐刑,则完全由其所为而得,即盗印以亡。另“从事有亡,卒岁得,可论?当耐”。“会赦未论,有亡,赦期已尽六月而得,当耐”。基本可见,逃亡罪的主刑为耐刑。

此外,睡虎地秦简中耐刑也可以作为附加刑出现,往往配合劳役刑出现。这种情况一般为对刑罚的叠加,或者对某一刑罚的适当加重。

另外,耐刑似乎在秦法律体系中有着分界线的作用。《法律答问》中有:“‘捕亡,亡人操钱,捕得取钱。’所捕耐罪以上得取。”“‘出朱玉邦关及买于客者,上朱玉内史,内史材鼠购。’可以购之?其耐罪以上,购如捕它罪人;赀罪,不购。”“真臣邦君公有罪,致耐罪以上,令赎。”可见,几条刑罚的规定都以耐刑为界。耐刑应为重刑与轻刑的分界线。

(二)髡刑

睡虎地秦简中提到髡刑的仅一处:“主擅杀、刑、髡其子、臣妾,是谓‘非公室告’,勿听”(《法律答问》)。虽然没有说明具体什么行为对应髡刑,但是秦存在髡刑则是无疑。另外也可看出,秦时家主对于其子、臣妾有绝对的掌控权,可以任意处罚而不会受到刑罚。

(三)黥 黥刑,即在面额上刺刻涂墨。狭义的定义肉刑,有五等,而黥是其中最轻的,一般不单独使用。一般在劳役刑上加重一等时,附加黥刑。黥刑因主要为附加刑形式出现,故使用范围较为广泛: 1.执法者盗。《法律答问》中有“‘害盗别徼而盗,驾罪之。’‘可为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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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旅宁:《秦律新探》,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下同),第223页

五人盗,臧一钱以上,斩左止,又黥以为城旦;不盈五人,盗过六百六十钱,黥劓以为城旦;不盈六百六十钱到二百廿钱,黥为城旦;不盈二百廿以下到一钱,迁之。求盗比此。”对比之前士伍盗所判之刑,秦对公职人员犯罪刑罚更重。

2.家庭纠纷。“擅杀子,黥为城旦舂。其子新生而有怪物其身及不全而杀之,勿罪”(《法律答问》)。秦对于杀害婴儿判刑较重,但是有前提条件,即新生儿不能有残缺。这应该与秦以军事为主的思想有关,需要强有力的劳动力,对弱势者极为残忍。“殴大父母,黥为城旦舂”。此罪应为不孝。另外,娶人妻为妻以及已婚私逃再嫁的女子,也将处以黥为城旦、舂。

3.出逃国境。《法律答问》中提到:“告人曰邦亡,未出徼阑亡,告不审,论可也?为告黥城旦不审。”据此,私逃出国境所判之刑罚应为黥为城旦。 4.行贿。“甲诬乙通一钱,黥城旦罪”(《法律答问》),可见秦对于行贿的惩罚是极为严重的。

5.以非兵器造成了人身伤害。“斗以箴、鉥、锥,若箴、鉥、锥伤人,各可论?斗,当赀二甲;贼,当黥为城旦。”携器相斗造成了人身伤害,这种行为若放纵则会造成较大的危害,故处以黥城旦之罪。

(四)刖刑

《说文》中对于 “刖”的解释为:“断足也”。秦简中“斩左止”,根据整理小组所言,为砍去左脚之意5。斩左止与刖意思相同,因此斩左止可归为刖刑。 睡虎地秦简中有两处提到这一刑罚:“‘害盗别徼而盗,驾罪之。’‘可为驾罪’?五人盗,臧一钱以上,斩左止,又黥以为城旦。”“群盗赦为庶人,将盗戒囚刑罪以上,亡,以故罪论,斩左止为城旦,后自捕所亡,是谓‘处隐官’。”(《法律答问》)可见斩左止适用于群盗问题,属于比较严重的刑罚。

另外,睡简中出现三次鋈足之刑,分别是《法律答问》中:“葆子 未断而诬告人,其罪当刑城旦,耐以为鬼薪而鋈足”、“臣邦真戎君长,爵当上造以上,有罪当赎者,其为群盗,令赎鬼薪鋈足”与《封诊式》中“谒鋈亲子同里士伍丙足,迁蜀边县,令终身毋得去所迁所,敢告”。整理小组注释中提到,根据《广雅?释古一》“折也”,鋈足应为刖刑,但还有一种说法为在足部施加刑械6。但是将鋈足解释为刖足有许多地方则无法理解。根据《秦律通论》,“‘鋈’就是镀金??‘鋈足’可以理解为在足的外表附加上一种刑具,使受刑者感到痛苦和不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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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以为,这种解释更为合理。因此,鋈足并非刖刑,只是脚上带有镣铐而已。

(五)宫刑

宫刑,即腐刑。曹旅宁认为,“宫刑实际是一种剥夺受刑人生命力的刑罚”8。

宫刑不仅仅是对人身体的伤害,更是对人精神上的刑罚。其严重性居各种肉刑之首。

睡简中无直接提及宫刑,仅《法律答问》中一处间接谈到:“可谓‘赎鬼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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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51页 《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99页 7

栗劲:《秦律通论》山东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 第261页 8

曹旅宁:《秦律新探》第206页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q1uh.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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