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司法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市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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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司法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

区市县法律援助中心建设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律师业务

【发文字号】大政办发[2009]145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7.29 【实施日期】2009.07.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司法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市县法律援助中心建设意

见的通知

(大政办发[2009]145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大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司法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编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市县法律援助中心建设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市县法律援助中心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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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区市县法律援助中心建设,落实2009年市政府为民办实事中关于“建立12个规范化法律援助中心”的项目要求,为困难居民和农民工提供便捷的法律援助,现就区市县法律援助中心建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区市县法律援助中心建设的重要性

“十五”期间,法律援助工作被纳入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之中。2003年国务院颁布实施《法律援助条例 》,明确“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并要求“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2005年,我市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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