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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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制定发布机构成成分 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 代表作 地位 会计法律 “×××法” 最高 会计行政法规 国务院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条例” 次之 “×××办法”+基本准会计部门规章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国务院财政部门 则 或者是“国务院第××号令”颁布 《企业会计准则第l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及其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准则”、“×××制度” 次之 会计规范性文件 次之 地方性会计法规 省、自治区、《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直辖市人民代国会计法)办法》 表大会及其常“××省(市)实施××办法” 务委员会 最低 注册会计师法颁布于1993年会计法颁布于1985年于1999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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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6大部门)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

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1、会计行政管理 原则: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1、会计准则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和实施

职能 2、会计市场管理

3、会计专业人才评价

4、会计监督检查(信息+执业质量)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会计行业协会 1988

2、自律管理 会计学会 1980

单位负责人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基本会计岗位

3、单位会计工作管理 会计岗位 电算化会计岗位

会计岗位的内部牵制制度 级别 初级 中级 高级 形式 闭卷 闭卷 科目 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 中级会计实务,经济法,财务管理 年限 1 2 3

开卷,考评结合 高级会计实务 ★财政部门制定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特殊行业制度报财政部审核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制定军队制度报备案。 ★事务所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代理记账机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设立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会计工作相关人员因应该知道而不知道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而造成会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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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节 会计核算★★★——会计工作的核心

会计核算是会计工作的基础,过程主要包括取得和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报告等。这节把会计核算所有接触到的流程基本有一个介绍。作为会计人员我们对于核算的流程要有一个很明确的了解。

必须有账

1、依法设账 账要合法

核算依据 不得私设账

1、总体要求 2、依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核算

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真实完整、方法正确、

文字正确、软件合法

原始凭证

(登记账簿的原始依据) 用途不同

分类

记账凭证 填制方法不同 2、会计 (登记账簿的直接依据) 凭证 反映经济内容

要素 P19\\P20 填制/保管要求 P19\\P20 3、会计账簿 规则:逐项登记、连续登记、定期结余、账簿更正、

及时对账、定期结账

4、财务会计报告 要求:一般公司3报(股份公司4报)、真实完

整、一致、签名并盖章、审计、及时更正

5、会计档案 范围,种类,归档,保管期限,销毁

6、会计年度、方法、本位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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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凭证无会计科目无接收凭证单位签章

★原始凭证审核要求:不真实不合法 上报单位负责人 内容错误 退回 金额错误 退回重开

★原始凭证外借

不得外借,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复制。 ★原始凭证丢失

若是从外单位取得的,当取得外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批准课代做原始凭证;

若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由单位负责人(包括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各单位的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属于文书档案,不属于会计档案。 ★会计档案的保管

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由财务会计部门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或装订。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保管一年。

保管期满之后,原则上应由财务会计部门编制清册,移交本单位的档案部门保管;未设立档案部门的,应当在财务会计部门内部指定专人保管。

★档案部门接收保管的会计档案,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应当会同原财务会计部门和经办人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会计档案外借

会计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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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应履行借出手续和限期归还。 ★会计档案的销毁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由本单位档案部门提出意见,会同财务会计部门共同进行审查和鉴定,并在此基础上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单位负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监销:一般单位 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

主管部门 同级的财政和审计部门 财政部门 同级的审计部门

第四节、会计监督

内部监督:单位负责人、职业道德约束

外部监督:社会监督、政府监督

①主体: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②对象:单位的经济活动

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③要求:职责明确,重大事项,财产清查,

内部审计

④职责:依法,监督

主体(6个):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

监管、保险监管

2、国家监督 对象:会计行为和会计资料

会计监督 主要内容:依法设账,真实完整,核算,资格,审

计报告

1、主体: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 2、对象:单位的经济活动

联系:内审和外审都是审 计体系的一部分,内审需 3、社会监督 3、与内部审计的关系: 要外审,外审需要内审。 区别:方式,职责和作用,独立性不同

4、业务范围:审计,出具??报告,其他,咨询和

服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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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经济业务事项的经办人、审批人、仓储保管人和负责办理会计事项的报账人、记账人等)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审计方式 职责作用 注会审计 受托 内部审计 自觉 对投资者、债权人以及社对本部门、本单位负责 会公众负责 独立性 双向独立 收本部门、本单位直接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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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1、根据需要设置

1、单位会计机构设置 2、不设机构者,指定会计主管 3、都没有的,代理记账

1、机构设置 2、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取得从业资格证外,会计

师以上资格或3年以上工作经验

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负 3、回避制度: 国家机关 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

国有企业

事业单位 会计主管人员→出纳

2、代理记账:代理记账业务范围:会计核算,财务报告,报税,其他

委托人的义务:提填制原始凭证,管理日常货币,提供资 料,更正、补充

代理记账人员的义务:放证,依法,保密,拒绝,解释

3、会计从业资格:不是全国统考,但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专业职务: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

会计员 4、会计专业职务 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专业技术资格:高级,中级,初级 5、会计岗位设置

6、会计人员工作交接

★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包括集团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应当设置会计机构;业务较多的行政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也应设置会计机构。

★设立代理记账机构条件: (1)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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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会计法》规定:“担任单位会计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 假学历,3年; 依法被吊销,5年;

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终身不得再考。 上岗登记:90日; 离岗备案:6个月;

调转登记:90日;变更登记。

★移交后档案保管,收银员收费员,审计都不属于会计岗位。 ★监交: 一般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监销: 一般部门 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

主管部门 同级的财政和审计部门 财政部门 同级的审计部门

第六节 法律责任

双罚制又称为两罚制,是指单位犯罪中既对单位判处罚金,又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单罚制即只处罚单位或只处罚单位直接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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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依法:对单位:3000—50000 对个人:2000--20000 双罚制 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对单位:5000--100000 对个人:3000--50000 授意指使强令:对个人:5000--50000 单罚制 打击报复:3年以下

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考点一、支付结算的五项特征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这个金融机构必须是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其中银行是主要的中介机构,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3. 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4. 支付结算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总行 5. 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具体要求:

(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否则银行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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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的简称。 (3)签章(重要)

①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②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4)(重要)票据和结算凭证的①金额、②出票或签发日期、③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例如:贰零零贰年叁月贰拾壹日,出的一张支票。)

(5)(重要)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须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两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6)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领馆根据实际需要,金额大写可以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外国文字记载。

考点二、支付结算的三个基本原则 (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三)银行不垫款

考点三 、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

分类: 同城结算 异地结算 同、异均可 银行本票、支票 托收承付、银行汇票 汇兑、商业汇票、委托收款、银行卡 银行汇票 汇票 票据结算 商业汇票:银行/商业承兑汇票 种类 本票 支票

非票据结算:信用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

考点四、办理支付算的具体要求

(6)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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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

的,应在其前加“零”;月为1.2.10\\日为1-9.10.20.30在前面加零

②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

(7)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5.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1)“伪造票据和结算凭证”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人名在票据和结

算凭证上签章的行为。

(2)“变造票据和结算凭证”指无权限更改票据和结算凭证的人,对票据

和结算凭证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第二节 现金管理

现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现金使用范围和限额 现金管理的基本要求

建立健全现金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 考点:现金使用范围和限额

1.工资、津贴。 (1000元以下) 2.劳务报酬。 (1000元以下) 3.奖金。(1000元以下)

4.劳保、福利费用。 (1000元以下)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 (无限制) 6.差旅费。 (无限制)

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1000元以下) 8.其他。 现金使用的限额

一般单位 3~5天日常零星开支 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 5--15天日常零星开 商业服务业找零备用金 根据营业额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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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

考点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分类(介绍:1.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分类。2.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类。)

1.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2.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3.银行结算账户按地域不同分为:本地银行结算账户和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考点二、银行结算账的管理原则(介绍:1.一个基本账户原则。2.自主选择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原则。3.守法合规原则。4.存款信息保密原则。)

考点三、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介绍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异地(跨省、市、县)开户条件的,也可以在异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1.银行对开设结算账户的审查与备案。 核准 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账户 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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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涉及时间总结 事项 结算账户核准 结算账户备案 存款人开立结算账户 结算账户变更 银行接收账户变更 单位注销结算账户撤销 基本账户撤销 其他结算账户银行撤销账户 存款人接到通知 撤销结算账户 一年内没有收付活动 (1)核准。

符合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账户条件的,中国人民银行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银行报送的以上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予以审核,符合开户条件的,予以核准,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 (2)备案。

符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核发开户登记证,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2.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单位 向中国人民银行 向中国人民银行 使用付款业务 向开户银行 向中国人民银行 向开户银行 通知其他结算账户银行 通知存款人 办理结算账户撤销 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被通知单位 时间 2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 3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 2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 2个工作日 2个工作日 3个工作日 2个工作日 30日内 - 13 -

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是指存款人的账户信息资料发生了变化。 1.存款人下列账户资料变更后.应及时向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 (1)存款人的账户名称。

(2)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不是财务负责人,是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3)地址、邮编、电话等其他开户资料。 2.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的时间要求:

(1)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1)存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①单位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 ②单位被注销、吊销营业执照。 ③单位因搬迁地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 ④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2)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时间要求:

①存款人有以上第①、②项情形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②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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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账户介绍 账户名称 范围 开户管理 要求 基本存款①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13个 一个单位只申请--提供证账户 收付,以及存款人的②工资、奖金和③现金的支取。 能开立一个 件--送交签章卡片--审核--发证--开户 程序 一般存款①借款转存、②借款归还16个 可以办理现申请--提供证账户 和③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金缴存,但不件--送交签章得办理现金卡片--审核--支取 发证--开户 专用存款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24个 单位银行卡 账户 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单位银行卡备用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党团工会经费等P83 临时存款(1)设立临时机构。 账户 (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3)注册验资。 5个 (1)临时存款账户最长不得超过2年。(2)可以支取现金。(3)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备用金只能转账;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资金不得支取;等等 申请--提供证件--送交签章卡片--审核--发证--开户 收不付 - 15 -

第四节 票据法律制度

1、基本概念的理解 (1) 票据当事人

票据当事人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

① 基本当事人:在票据做成和交付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包括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本票:出票人自己付款。 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和收款人。 汇票:出票人出票,银行承兑后付款。 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 支票:出票人出票,委托银行付款。 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 ② 非基本当事人: 指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义务的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和保证人等。 承兑人: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据义务的人。又称票据的主债务人。

背书人: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

被背书人:指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

保证人: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担当。 (2)票据权利: 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票据权利的时效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出票之日起2年。 其中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之日起2年。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 (3)票据权利的行使包括提示承兑、提示付款和追索权

① 提示承兑,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 定日付款和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要行使票据权利时要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② 提示付款,持票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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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自出票之日起10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本票自出票之日起2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检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自到期之日起10天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③ 追索权,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时,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4)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四种。

(5)票据记载事项包括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 绝对记载事项 是必须记载的事项,如不记载,票据无效 相对记载事项 是应当记载的事项,如不记载,票据有效 任意记载事项 是可记可不记的事项,如不记载,票据有效 (6) 票据丧失的补救

补救措施包括挂失支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三种,其中挂失支付属于暂时性预防措施。 2、支票

考点一、支票(介绍:(一)支票的基本内容 (二)支票的种类 (三)支票的出票)

(一)支票的基本内容

1.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支票的基本当事人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2.支票的使用范围:①单位和个人在②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3.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出票日起10日。 (二)支票的种类

按照支付票款的方式不同.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三种。 1.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不能用于转账; 2.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用于支取现金; 3.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 上述三种支票都没有金额起点和最高限额。 (三)支票的出票

1.支票的绝对(必须)记载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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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明“支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5)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2.支票的授权补记事项: (1)支票的金额

(2)收款人名称

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①背书转让和②提示付款。 3.不得记载事项的规定 (1)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2)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注意:是付款时,不是出票时,也不是签发时。)

(3)出票人①签发的空头支票,②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③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但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

①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 000元的罚款. ②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支付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③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考点二、商业汇票(介绍:(一)商业汇票的种类 (二)商业汇票的出票 (三)商业汇票的承兑 (四)商业汇票的付款 (五)商业汇票的背书和贴现 (六)商业汇票的保证) (一)商业汇票的种类

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1)商业承兑汇票是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付款,或者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付款的票据。

(2)银行承兑汇票是在承兑银行开立账户的存款人签发,由开户银行承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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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的票据。

(3)商业汇票没有金额起点,也没有最高限额。 (二)商业汇票的出票 1.商业汇票的使用范围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①真实的交易关系或②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个人不可以使用商业汇票) 2.签发商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商业汇票无效。

3.出票人不得签发无对价的商业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三)商业汇票的承兑

1.商业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1)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2)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3)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2.付款人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付款人拒绝承兑的,必须出具拒绝承兑的证明。

3.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应当在汇票正面①记载“承兑”字样和②承兑日期并③签章。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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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商业汇票的付款

1.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1)定日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计算;

(2)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按月计算;

(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承兑或拒绝承兑日起按月计算。 2.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本票 出票人签发,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 定义 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 出票人委托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 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性质 基本当事人 自付证券 出票人,收款人 委托证券 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银行本票(定额、不定额) 种类 委托证券 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普通支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商业汇转帐支票 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 出票人 有直接支付责任 有直接支付责任 无直接支付责任,只有担保责任 (1)表明本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3)确定的金额;(4)收款人的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 绝对记载事项 (1)表明支票字样;(1)表明汇票字(2)无条件支付的委样;(2)无条件支托;(3)确定的金额;付的委托;(3)确(4)付款人名称;(5)定的金额;(4)付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 款人的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 (1)付款地;(2)出票地 相对记载事项 (1)付款地;(2)出票地 (1)付款地;(2)出票地;(3)付款日期 不需要承兑 不需要承兑 (1)见票即付的不需要承兑;(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前;(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 提示承兑期限 - 20 -

自出票日起2个月内提示付款 自出票日起10日之内提示付款 提示付款期限 (1)见票即付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付款2)其他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之内付款 未按期提示付款的后果 背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但出票人仍负绝对支付责任 付款人可以不付款,出票人仍应承担付款责任 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但承兑人仍负绝对支付责任 书 准用汇票的有关规定 (见下表) 保证 付款追索权 准用汇票的有关规定 (见下表) 绝对记载事项 背书 承兑(汇票特有) 保证 背书人签章、被背书人名称 承兑文句、承兑人签章 表明“保证”的字样;保证人签章 为出票人、承兑人保证的,记载于汇记载方法 汇票背面或粘单上 汇票正面 票正面;为背书人保证,记载于汇票的背面或粘单上 不得记载(1)附条件的背书,条件无的内容及效背书有效;(2)部分背书无相应后果 效 效力 准用汇票的有关规本票、支票都适用 定

承兑附条件视为拒绝承兑 附条件的保证,条件无效保证有效 背书人对其后手承担票据责付款人应承担到期付款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之间、共同保证人任 的绝对责任 之间对持票人都承担连带责任 汇票特有的制度 本票适用,支票无保证制度 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商业汇票、支票的区别

业务特点 适用范围 提示付款期限 必须记载事项 银行本票 同城或同一票据交换区域; 见票即付 单位和个人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以及其他款项的结算 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确定的金额; 出票日起2个月内 收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 21 -

见票即付; 定日付款; 银行汇票 出票后定期付款; 见票后定期付款。 同城或异地; 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进行商品交易、劳务供应和其他经济活动及债权债务的结算 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出票金额; 出票日起1个月内 付款人名称; 收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商业汇票 定日付款 同城或异地; 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法人根据购销合同进行合法的商品交易 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名称; 收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表明“支票”的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支 票 (汇票特例)

见票即付 同一票据交换区域; 2007年6月25日起实现全国通用 出票日起十日内 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一节 税收概述

税收的概念:是国家为了满足一般的社会共同需要,凭借政治的权力,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标准,强制的、无偿的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分配关系。 本质:以国家为主体所形成的特定的分配关系。

特征:无偿性是税收分配的核心特征,强制性和固定性是保证和约束 强制性(按时按量) 必须依照税法按时足额地纳税 无偿性(只交不收) 不存在等价交换,也不再返还 固定性(形式固定) 征收对象、纳税人以及征收数额和比例都规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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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分类:

征税对象不同: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资源税、行为税 分工体系不同:工商税(不是工商局征收)、关税 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地方共享税 计税标准不同:从价税、从量税、复合税 税法分类:

功能分类: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

国家行使税收管理权限: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外国税法

法律级次: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税收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

税法的构成要素: 征税人(征税主体) 纳税义务人(纳税主体) 征税对象(征税客体) 税目(征税对象的具体化) 税率

第二节 增值税讲义

一、 增值税的概念

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个环节以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中的新增价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 二、 增值税的分类

生产型增值税税基=收入-中间产品的价值

收入型增值税税基=收入-中间产品的价值-固定资产折旧额 消费型增值税税基=收入-中间产品的价值-固定资产的投资额 2009年1月1日我国实行的是消费型增值税。

税务机关、地方财政机关、海关 单位、个人 各类经济业务、劳务、资源、行为、财产等 具体应当征税的项目 比例、定额、累进税率 - 23 -

三、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承受应税劳务也应视为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1) 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 (2) 商贸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 (3) 个人

(4) 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

对超过了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却不进行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当按销售额乘以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而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属于小规模纳税人 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50万元 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80万元 个人 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50万元 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80万元 个人 非企业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非企业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业 除了小规模纳税人就是一般纳税人。有多种经营的看其比重,比重大的按相应的标准 营改增后认定标准的应税销售额为500万

四、 增值税税率

1、基本税率17%。一般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2、低税率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鲜奶。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邮政部门以外所发行的)。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整机)、农膜。 (5)农产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二甲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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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税率为出口货物,除去原油,援外出口货物,糖,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 4、征收率

(1)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等适用6%或4% (2)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 六、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售收入*税率-进项税额 (一)销售收入的确定

(1)一般情况下销售商品,销售收入为收到的全部价款加上价外费用

其中:价外费用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纳税人代垫运费同时满足承运部门发票开给购货方并将发票转交给购货方。

(2)销售额以外汇结算,则其应纳税应将其销售额按照销售当日或当月1号外

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方法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3)视同销售或售价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销售额以下列顺序确定: 下列行为应当视同销售: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①当月同类货物平均售价 ②近期同类货物平均售价

- 25 -

③组价。 组价=成本*(1+成本利润率)=成本*(1+10%)

(4)包装物押金,单独核算未逾期的,不并入销售额。逾期的应作为价外费用

并入销售额,但白酒除外。白酒为发出时即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 (5) 折扣销售:现金折扣,则应当以全额计税;商业折扣,若销售额和折扣额

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当以折扣后的金额计税,否则以全额计税。 (6) 以旧换新:当按新货物的售价确定销售额,但金银首饰除外。金银首饰按

收到的差价作为销售额。

(7) 以物易物:双方各自做购销处理。但若取得的发票不合理则不能抵扣进项。 (二)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确定 (1)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 (2)海关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税款

海关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税款=(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增值税税率

(3)购进农产品,可抵扣的进项税=农产品的买价*13% (4)支付的运输费用,可抵扣的进项税=运费*7% (三)不可抵扣进项税(转出的进项税)

将购进的货物或劳务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或发生非正常损失,则其进项税额应当转出。 七、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通常情况下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是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1) 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

售款凭据的当天

(2) 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销售的,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 赊销和分期收款销售的,为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的当天 (4) 预收货款销售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5) 委托他人代销的,为收到代销清单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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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视同销售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八、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当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当分别纳税,经批准,可由总机构汇总缴纳。 (3)固定业户到外县的,若开证明则在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否则,在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若没开证明有没有在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纳税的,由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补税。

(4)非固定业户当在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纳税。否则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补税。 九、纳税期限

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目、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第三节消费税法讲义

一、

概念

消费税是以特定消费品或消费行为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具体而言,是指对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及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消费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或者销售额与销售数量相结合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二、计税方法

1、从价定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2、从量定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3、复合计征=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我国目前只有烟、酒实行) 三、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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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消费品起运点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四、税目(14个)

三男(1烟,2酒,3鞭炮焰火)三女(4化妆品,5首饰珠宝,6高档手表)坐两辆车(7小汽车,8摩托车,车子必须有9轮胎和10油吧)去砍树制作11一次性筷子和12实木地板,然后坐13游艇去14打高尔夫! (一)烟(即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特殊消费品)

(二)酒及酒精(1.粮食白酒;2.薯类白酒;3.黄酒;4.啤酒;5.其他酒;6.酒精)

(三)化妆品(1.香水;2.香粉;3.口红;4.指甲油;5.胭脂;6.眉笔;7.唇笔;8.蓝眼油;9.眼睫毛;10.成套化妆品)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1.金银珠宝首饰;2.珠宝玉石) (五)鞭炮、焰火

(六)汽车轮胎(1.轻型乘用汽车轮胎;2.载重及公共汽车、无轨电车轮胎;3.矿山、建筑等车辆用轮胎;4.特种车辆用轮胎;5.摩托车轮胎;6.各种挂车用轮胎;7.工程车轮胎;8.其他机动车轮胎;9.汽车与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通用轮胎) (七)摩托车

以下根据财税[2006]33号文调整及新增的消费税税目有: (八)高尔夫球及球具 (九)高档手表 (十)游艇

(十一)木制一次性筷子 (十二)实木地板

(十三)成品油。子目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

(十四)小汽车。子目包括:乘用车、中轻型商用客车。 五、税率(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 甲类卷烟 56%+150元/箱 乙类卷烟 36%+150元/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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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环节 5% 烟丝 30%

白酒 20%+1000元/吨 化妆品 30% 六、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从价定率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其中:销售额=购买时的全部价款+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不包括:

(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部上缴财政。

注意:若销售额为含税销售额时应当将其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 (二)从量定额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销售数量的确定:销售数量是指纳税人生产、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具体规定为: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的进口征税数量。 (三)复合计征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四) 特殊情形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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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视同销售情形下应纳消费税

组价=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应纳消费税=组价*消费税税率 2、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

组价=(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应纳消费税=组价*消费税税率 3、委托加工应纳消费税

组价=(原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应纳消费税=组价*消费税税率 七、已纳消费税扣除的计算

除了酒、高档手表、游艇、小汽车外其他应税项目已纳消费税都可以扣除 八、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除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在零售环节纳税外,均于销售时纳税。 (1)销售

①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②预收货款结算方式——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③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当天 ④其他结算方式——收讫销货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2)自产自用——移送使用的当天。 (3)委托加工——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进口——报关进口的当天。 九、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l个月或者l个季度为l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l5日内申报纳税;以l日、3日、5日、l0日或者15日为l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 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l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十、纳税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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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第三节 营业税法讲义

一、

概念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 二、

纳税人

营业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三、

税目(9个)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娱乐业 其中旅游景点的门票收入按文化体育业征税 景区内的缆车索道收入按服务业征税 融资租赁按金融保险业征税

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收方利润分配,共担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为文化活动、体育比赛提供场所不属于文化体育业 为娱乐活动提供场所属于娱乐业 四、

税率

交、建、邮、文 3% 娱乐业 5%-20% 其他 5% 五、

应纳税额

- 31 -

提供应税劳务 营业额 转让无形资产 转让额

销售不动产 全部价款+价外费用 应纳税额=营业额*适用税率

其中营业额为收到的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 六、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其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额或者取得索取营业额凭据的当天。 (3)纳税人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七、

纳税期限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l5日、l个月或者l个季度。与增值税和消费税相比,无以1日、3日为一个纳税期限,其他基本相同。 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期限为l个季度,自纳税期满之日起l5日内申报纳税。 保险业的纳税期限为1个月。

八、

纳税地点

按照营业税有关规定,纳税人申报缴纳营业税税款的地点一般是纳税人应税劳务的发生地、土地和不动产的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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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企业所得税法讲义

(一) 概念、征税对象、税率 类型 设立方式 征税对象 税率 25% 居民境内设立或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境内外所得 企业 内 非居实际境内有场所且所得与场境内外与场所25% 民企管理所有关 业 有关的所得 20%减半征收 机构境内有场所切所得与场境内所得 不在所无关 境内 境内无场所但有所得 小型微利企业税率20% 高新技术企业税率15% (二) 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准予扣除项目-以前年度亏损弥补

利润总额=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1、 收入总额=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 2、 不征税收入有: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3、 免税收入有:国债利息,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符合

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4、 准予扣除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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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项目:①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的借款利息支出按银行同期利率计算的部分准许扣除

②职工福利费:按工资总额的14%;工会经费:按工资总额的2%;职工教育费:按工资总额的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③业务招待费支出按发生额的60%与当年销售收入的5?中较低者允许扣除。

④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当年销售收入的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⑤公益性捐赠支出按不超过当年利润总额的1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能扣除。

⑥经营租赁租入固定资产,租赁费在租赁期内均匀扣除;融资租赁租入固定资产,租赁费按折旧额分期扣除。 5、不得扣除的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但纳税人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允许在税前扣除。 5)超出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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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6、亏损弥补:5年 7、纳税地点:

一般情况: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在境外的,以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非居民企业,有机构场所者,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机构场所的经批准课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

非居民企业无机构场所的,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8、纳税期限:

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自公历l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计算,分月或分季预交,年终汇算清缴(年终后5个月内进行)、多退少补的征纳方法。

纳税人在一个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l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9、纳税申报:

第三节 按月或按季预缴的,应当自月份或季度终了之日起l5日内,

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个人所得税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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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纳税义务人 纳税人类别 居民纳税人 纳税义务 境内外所得 判定标准 ② 有住所 或者②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 非居民纳税人 境内所得 ③ 无住所且不居住 或者②无住所且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 其中:临时离境不扣减日数。临时离境指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多次累计离境不超过90日。 二、税率(略)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每月收入额-3500元或48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其中:速算扣除数=全额累进方法下计算出的税额-超额累进方法下计算出的税额

例题:设某人月薪8000元,则

按超额累进税率下计算的税额为:8000-3500中 小于1500部分税率3% 应交税=1500*3%=45

大于1500小于4500部分税率10% 应交税=(4500-1500)*10%=300 合计为345

按全额累进税率计算的税额为: (8000-3500)*10%=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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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速算扣除数=450-345=105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应纳税额=(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其中费用扣除标准为24000元/年

(三)个体工商户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应纳税额=(全年收入总额-必要费用)*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四)劳务报酬所得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每次收入额-800)×2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每次收入额×(1—20%)×20% 3)每次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每次收入额×(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五)稿酬所得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30%) =(每次收入额-800)×20%×(1-3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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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收入额×(1-20%)×20%×(1-30%) (六)特许权使用费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每次收入额-800)×2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每次收入额×(1-20%)×20%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每次收入额×20%(或5%) (八)财产租赁所得

1)每次(月)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2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20% (九)财产转让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十)偶然所得,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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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四、自行申报纳税的情形有:

1)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且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

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当于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期限为7日内 六、税法的罚款

编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行为 违反税务管理 纳税申报不合法 转接涂改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 拒绝检查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 偷逃欠税 骗税,抗税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虚开、非法出售专业发票 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 违反扣缴义务人保管资料的要求 2000-10000,严重者1万-5万 1万以下,严重者1万-5万 50%以上3倍以下 50%以上5倍以下 1倍以上5倍以下 5万元以下 3年以下,2万-20万 对单位:10万-50万 对个人:1000-1万 2000元以下;2000-5000元 罚则 2000元以下,严重者2000-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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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一、我国预算法律制度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由全国人大颁布于1994年3月22日实施于1995年1月1日。共11章79条。预算法是财政法的核心。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由国务院颁布于1995年11月2日,共8章79条。 二、国家预算的作用

1、财力保证作用 2、调节制约作用 3、反映监督作用

三、国家预算的级次划分:一级政权,一级财政。

我国《预算法》规定,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我国预算共分五级:中央预算,省预算,设区的市预算,县预算,乡、民族乡、镇预算五级。 四、国家预算的构成:

1、中央预算:中央政府的年度财政收支计划。

纵向划分 2、地方预算:由省、市、县、乡四级组成。 3、财政总预算:政府的财政汇总预算。 横向划分 4、部门单位预算:部门、单位的预算。 五、预算管理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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