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成立检察委员会秘书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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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成立检察委员会秘书组通知

各内设部门:

根据《银川市人民检察院青年干警教育培养方案》的要求,决定成立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秘书组。

秘书组组长:

于继宏 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第一小组:

组长:贾 斌 反贪污贿赂局副局长 成员:寇存学 法律政策研究室助理检察员 陈福江 公诉处助理检察员 周 娜 公诉处助理检察员 王雅文 民事行政处助理检察员 第二小组:

组长:刘文兵 反渎职侵权局副局长 成员:杨 丽 民事行政检察处助理检察员 马 涛 侦查监督处助理检察员 张 娟 反贪污贿赂局助理检察员 董 林 公诉处助理检察员 第三小组:

组长:张 东 反贪污贿赂局副局长 成员:丁秀萍 办公室副主任 史文鹏 公诉处助理检察员 陈 慧 民事行政检察处助理检察员 保志鹏 反贪污贿赂局助理检察员 第四小组

组长:杨丽琴 公诉处副处长 成员:魏宏宇 公诉处助理检察员 李 薇 侦查监督处助理检察员 高红丽 行政装备处助理检察员 杨 睿 反贪污贿赂局助理检察员

检察委员会秘书组设在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检察委员会秘书组的组织、管理等日常工作。 附:《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秘书组工作制度》

银川市人民检察院 2013年5月6日

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秘书组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青年干警培养,充分发挥青年干警的参谋、助手作用,更好地为检察委员会决策服务,规范检察委员会秘书组工作程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检察委员会秘书组是检察委员会的参议机构,具体负责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或事项的会前讨论和研究,提出研究意见,作为检察委员会的参考。

第三条 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或事项,应事先经检察委员会秘书组讨论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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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法律政策研究室作为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秘书组工作,检察委员会秘书组组长负责秘书组日常工作。

第五条 检察委员会秘书组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检察工作满三年。 (二)具有检察官身份。

(三)具有法学本科以上学历,通过国家司法资格考试,取得助理检察员以上资格。 (四)工作责任心较强,热爱检察工作。

第六条 每个秘书组成员为5-7名单数。秘书组成员从40岁以下青年干警中择优选用,由政治处进行初审,报院党组决定。

第七条 检察委员会秘书组研究案件或事项,由检委会秘书组组长主持,秘书组成员集中进行研究。重点研究以下问题:

(一)提请议题是否符合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议题范围。 (二)提请报告是否符合要求。 (三)案件证据是否充分。 (四)案件定性是否准确。 (五)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第八条 除特殊事项、紧急情况外,提交检委会研究的审查逮捕案件应当在办理时限届满三日前提交秘书组研究,其他案件或事项应当在办案时限(文件形成时限)届满十日前提交秘书组研究。

第九条 检察委员会秘书组讨论案件和事项,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承办部门、承办人介绍案情或事项情况。 (二) 秘书组成员对案件或事项进行提问。 (三) 秘书组成员讨论;秘书组成员发表意见。 (四) 会议主持人总结讨论情况,形成讨论意见。

第十条 检察委员会秘书组的研究意见由检察委员会秘书长负责归纳整理,形成书面意见,由检委会办事机构负责人审核后,层报检察长。

第十一条 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根据秘书组的研究意见,对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或事项提出法律审核意见,向检察委员会汇报,供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和事项时参考。对于争议较大的疑难复杂案件,组织检察委员会秘书组成员研究、讨论,形成分析报告,上报检察长。

第十二条 除特殊情况外,对于办案时限即将届满的案件检察委员会秘书组研究案件应当在时限届满三日前研究完毕,审查逮捕案件应当在办理时限届满一日前研究完毕。

第十三条 秘书组成员根据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安排,每个小组列席一个季度的检察委员会,根据会议主持人的安排,就研究的案件或事项发表意见。秘书组成员每人每年至少开展专题调研一个,向检察委员会进行专题报告一次。

第十四条 将检察委员会秘书组成员纳入院人才资源库,重点培养、优先使用。 第十五条 对表现突出的秘书组成员给与适当奖励。

第十六条 检察委员会秘书组会议是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和议事的前置程序。秘书组成员应按时参加会议,除执行紧急任务、在外出差等特殊情况外,不得以日常工作为由请假。秘书组成员所在部门应为本部门秘书组成员参加秘书室会议提供便利,以确保秘书组会议和检察委员会的顺利召开。

第十七条 秘书组开会时由检委会秘书长通知秘书组成员所在处室负责人,由其所在处室负责人通知其开会。如果秘书组成员确因执行紧急任务等特殊理由不能按时参会时,应由其所在处室负责人向法律政策研究室的主管领导请假。

第十八条 秘书组成员每年参加秘书组会议不足全年秘书组会议的80%的,次年按自动退出处理,不再享有检委会秘书组成员的资格;秘书组成员无故缺席秘书组会议的,取消检察委员会秘书组成员资格。检察委员会秘书组成员参加秘书组会议情况纳入部门考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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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检察委员会秘书组成员任期为三年,秘书组成员不足时,按照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规定随时进行补选。

第二十条 检察委员会秘书组成员对讨论案件或事项的情况和内容应当保密。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 http://www.fae.cn/fg/detail5267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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