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关于兼职人员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培训协议
更新时间:2024-01-23 22:37: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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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公司想雇佣一些兼职的人员,请根据所学知识,结合非全日制用工的含义和特点,制定一个兼职人员管理办法。(请按照管理制度的形式提交,不少于1500字)
《本公司关于兼职人员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用工的统一管理,用工结构多元化,满足区域公司的人员需求,提高区域公司仓储的投入产出比,控制人力资源的浪费,结合公司运营的实际需求及劳动力市场资源情况,公司将采用灵活的用工模式——非全日制用工。为保障公司和非全日制小时工的合法权益,规定小时工的用工制度,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公司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本公司一周内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
劳动者在本公司一周内平均每日工作时间超过5小时或累计一周工作时间超过30小时的,视为全日制工,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制劳动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以下简称非全日者)可以与本公司或者其他公司同时发生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第五条 本公司自招用非全日制劳动者之日起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期限在一个月以下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 第六条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具备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五项必备条款。
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劳动合同的其他内容,但不得约定试用期。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按照双方的约定办理。劳动合同中,当事人未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提前通知期的,任何一方均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了违约责任的,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通过依法成立的劳务派遣组织为其他单位、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劳动的,由劳务派遣组织与非全日制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本公司依法向非全日制劳动者提供工作所必须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公司服务满1080个小时(一年)以上,工作表现优秀,可调整计时工资标准。
第七条 本公司招用劳动者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应当在录用后凭书面劳动合同或双方签字盖章的用工录用表等材料到其注册所在地市劳动保障部门、区劳动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
第八条 本公司负责按时足额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标准由本公司和劳动者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本公司为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本公司与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本公司与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本公司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计算办法为:“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单位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比例之和)×(1+浮动系数)”。 第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一条 本公司在法定休假日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标准工资的300%支付工资。
第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可以按小时、日、周或月为单位结算。
第十三条 非全日制劳动者可按照有关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的规定,自主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社保机构个人缴费窗口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本公司负责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及社会医疗保险。
第十四条 本公司应当为非全日制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办理参保手续时,应当向社会保险机构报送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内容和上下班路线等基本资料。
第十五条 本公司违反本规定,损害非全日制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非全日制劳动者可依法向劳动保障部门或者工会组织投诉。
第十六条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与本公司因履行劳动合同引发劳动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与本公司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4、公司华大价钱聘请了一位技术专家,为防止其流失给公司带来的损失,请根据所学知识,制定一份针对他的培训协议
培训协议
甲方: (以下简称“公司”) 乙方: (以下简称“员工”) 鉴于:
1、 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能够接触、掌握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商业秘密;
2、 员工理解并确认,员工离职后从事与公司有竞争业务的工作,将会严重损害公司及 其关联公司的经济利益或使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处于非常不利的竞争地位。
现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公司所在地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竞业限制
1.1 竞业限制期限为员工与公司任何一方与对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不论终止或解除 的理由,亦不论终止或者解除是否有理由)之日起的【法定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个月内,员工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有竞争的业务。 1.2 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不得为以下单位工作或任职:
1.2.1 与公司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附件1所列明的单位);
1.2.2 与公司有业务竞争关系的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公司关联企业所在的其他任何 地方直接或间接的设立、参股、控股、实际控制的公司、企业、研发机构、咨询 调查机构等经济组织; 1.2.3 其他与公司有竞争业务的单位。
1.3 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1.3.1 与公司的客户发生商业接触。该种商业接触包括为其提供信息、提供服务、收取 订单、直接或间接转移公司的业务的行为以及其他各种对公司的业务产生或有可 能产生不利影响的行为,不论是否获得利益;
1.3.2 直接或间接在本协议第1.2条所列单位中拥有股份或利益、接受服务或获取利益; 1.3.3 员工本人或与他人合作直接参与生产、经营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1.3.4 直接或间接引诱、要求、劝说、雇用或鼓励公司的其他员工离职,或试图引诱、 要求、劝说、雇用、鼓励或带走公司的其他员工,不论何种理由或有无理由,不 论是否为自身或任何其他人或组织的利益。不得以其个人名义或以任何第三方名 义怂恿或诱使公司的任何员工在其他单位任职;
1.3.5 向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直接或间接提供任何形式的咨询服务、合作或劳务。
1.4 不论员工因何种原因离开公司,员工均应在进入新用人单位就职前向公司书面说明 新的用人单位的名称、性质和主营业务。
第二条 义务的履行和解除
2.1 员工在离开公司时即承担竞业限制义务,但公司可在员工离职前或离职后通过书面 通知的形式解除员工的竞业限制义务;本协议所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自上述通知指 定之日起解除,同时公司将不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2.2 在员工完全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况下,公司未按本协议约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超过三个月的,员工可以依法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双方如因竞业限制补偿金发生争 议的,在争议解决期间,员工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第三条 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3.1 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不论在任何情况下与公司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在竞 业限制期间内,员工应严格遵守本协议有关竞业限制的规定,公司则向员工支付竞 业限制补偿金。
3.2 竞业限制补偿金为员工离职前月平均工资的【法定要求不低于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 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 】,公司按月支付,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3 员工应当在每季第一个月以亲自送达或挂号邮寄的方式向公司提供履行竞业限制 义务的证明,该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其所就职单位的证明以及员工作出的保证履行竞 业限制义务的书面承诺。
3.4 员工应在离职前向公司书面提供其本人的银行账户用于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员工未提供账户、提供账户错误、账户注销等各种原因导致公司无法支付该等竞业 限制补偿金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员工自行承担,且在此期间不免除员工的竞业限 制义务。
3.5 员工拒绝接受、自行放弃、不领取竞业限制补偿金,或因员工原因导致公司无法正 常发放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员工自行承担,且不免除员工的竞业 限制义务。
3.6 若本合同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低于公司所在地政府强制性规定的最低标准 的,则公司在竞业限制期限届满前予以补足到最低标准,在此之前,员工仍应履行 竞业限制的义务。
第四条 违约责任
4.1 如员工违反本协议约定,公司将停止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并有权利要求员工纠正 违约行为。
4.2 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如违反本协议,应当一次性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 本协议第3.2条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总额的【建议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酌定】倍。 如违约金不足弥补公司实际损失的,公司还有权要求员工按照实际损失向公司承担 赔偿责任。
4.3 员工依照本协议约定承担赔偿损失和其他民事责任后,公司仍保留提请司法途径追 究员工刑事及行政责任的权利。
第五条 争议处理
5.1 公司与员工双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可 以提请公司注册登记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
第六条 损失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6.1 公司由于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所遭受的直接和间接的损失;
6.2 公司为了调查、处理、纠正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所付出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 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评估费、调查取证费等。
第七条 适用法律
7.1 本协议的订立、生效、解释、执行及争议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7.2 国家和地方颁布新的法律、法规或者修改现行法律、法规时,如果按照法律、法规 规定,本协议适用新的法律法规的,则本合同内容与新的法律、法规抵触之处,按 照新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条 其他
8.1 本协议各条款的标题仅为参照方便而设,并不限制或从其他角度影响本协议条款的 含义和诠释;对本协议条款的修改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8.2本协议是甲乙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合同编号: )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 合同终止或解除后,本协议继续有效。
8.3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已仔细审阅过本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解本协议各条款 的法律含义,并同意遵守执行。
8.4 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持壹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每份协议具有同等的法 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签约日期:2016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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