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保理的审计

更新时间:2023-12-29 14:34: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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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保理的审计

注册会计师为了降低审计风险,如果被单位单位存在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应该如何进行审计。

如果我们了解银行提供给客户应收账款保理产品的工作流程和思想理念,是不是可以为没有审计过银行的事务所提供另一种思路呢? 一、如何认识应收账款融资

应收账款融资、保税仓、动产融资、联保贷款、商贷通、保理、供应链融资等并不是一项银行产品,只是一种担保方式,或者说是一项风险控制手段。真正的银行授信产品只有四个,即票据、贷款、保函、信用证,这四个产品是银行授信产品的基本分类,其他的产品只不过是担保方式的创新,银行为了宣传推广使用,起了一些新颖的名字。

《应收账款融资培训》一书介绍的应收账款基本产品有:有追索权保理;无追索权保理;双保理;租赁保理;“1+N”保理;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应收账款池质押融资;混合资产池融资 看来,银行提供给企业的应收账款融资产品很多,审计中一定要注意企业使用的是银行提供的那种产品,并从银行提供应收账款融资产品具体工作流程角度切入,对企业应收账款融资的行为在会计上的确认、计量和列报是否公允表达发表审计意见。

以上几种应收账款融资的详细知识,银行是如何操作的,企业在融资时,具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可以通过网络搜索查阅到大量的相关知识,但是如果想详细了解这方面的知识, 建议还是应该研读相关专著为好。 由于笔者的学识实在有限,加之时间匆忙,文中观点真的只能供同行参考。

二、从银行的视角看应收账款保理

由于注册会计师审计应收账款保理的对象是企业,因此常常愿意从被审计单位的角度分析保理业务,其实这样做,是非常容易被客户牵着鼻子走的,尤其在客户的保理有问题的情况下。

保理是指在赊销贸易项下,卖方银行从卖方企业买下代表应收账款的销售发票,先按票面金额的一定比例向企业支付款项,随后向买方索要货款,待收到全部货款后,扣除有关垫款和贴现利息、费用等后,将剩余的款项支付给卖方企业的一种融资业务。

有追索权的保理是指银行受让供应商应收账款债权后,如果买方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银行有权向供应商追索已经提供的融资,要求其回购应收账款。

保理实际上是卖方银行向卖方企业提供的短期融资业务(一般不超过180天)。 无追索权保理是指银行受让供应商应收账款债权后,即放弃对供应商追索的权利,银行独立承担买方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的风险。

虽然国内保理近年来发展很快,但大部分都是有追索权保理,无追索权保理因买方通常不配合,在国内发展缓慢。如在电信设备交易中,由于电信运营商处于绝对优势地位,一般

不配合提供应收账款转让确认回执,因此公开无追索权的保理很难实施。甚至有些企业因为正常的贷款不能获得批准,采取与关联企业勾结的方式,制造虚假的应收账款,利用银行大力发展保理的心理,诈骗银行信贷资金。

由此可知,银行一般不会提供企业无追索权保理产品,如果你发现客户应收账款保理银行提供的是无追索权产品,应该视为高风险的业务。前面说到的A公司,就是将有追索权的保理变成无追索权的保理,从而降低其资产负债率的。

三、从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列报的视角对应收账款保理进行审计注意事项

通过《金融资产转移》准则第七条即“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是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从企业的账户和资产负债表内予以转销”我们知道,带追索权的应收账款保理不应该终止确认应收账款,企业应该将从银行收到的款项确认为短期借款,该应收账款期末要计提坏账准备。不带追索权的应收账款保理,企业应当终止确认应收账款。

如果应收账款账龄较长,金额较大,对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以及利润总额会有很大的影响,注册会计师有理由相信,企业提供的财务信息非常有可能严重误导了报表使用者的决策,因此这属于一项重大会计差错,应该要求企业进行会计调整。 四、应收账款保理的审计思路

1、提供应收账款保理的银行往往考察供应商也就是被审计单位,是否是买方不可或缺的供应商?如果是,银行一般会对被审计单位提供应收账款保理产品。这种思路的原理是,被审计单位即使不是核心供应商,也应该是不可或缺的供应商。这样应收账款基本不会出现买方拒付的风险。例如:买方是饮料制造公司,最核心的供应商应当是原果汁供应商,基本不可替代,包装公司虽然重要性次之,但是转换成本同样非常高,饮料制造公司不会轻易替换,这样的应收账款质量同样非常好。

对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的启发:对于重要的大额应收账款保理,要看被审计单位是否是买方的不可或缺的供应商。如果不是,银行却仍然对被审计单位提供了不带追索权的大额应收账款保理,这种情况要引起注册会计师的高度关注。 2、列出企业的保理明细,分析其是否异常。

按照应收账款带追索权和不带追索权的保理业务进行分类,列出每一笔保理银行提供的融资比例;保理手续费费率;基准费率等。

分析表中各项数据是否异常,如基准费率明显偏低或者偏高。

3、卖方接受银行报价并签订保留协议后,是否开始供货,并将附有转让条款的发票寄送给买方,同时卖方是否将发票副本交给银行; 4、银行提供的融资比例是否异常。

一般银行为了降低风险,往往按照应收账款的一定比例提供保理,很少提供全额应收账款保理。

5、被审计单位应收账款转让的成本是否高于企业获得资金的机会成本。

如果应收账款转让的成本高于被审计单位获得资金后再次做生意的机会成本,被审计单位往往不会将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

6、被审计单位是否为银行通常愿意提供保理产品的企业类型。

例如,一些中小药品经销商、中小煤炭经销商、汽车零部件供应商等。这些企业往往没有担保或者抵押,但是普遍依托于大型客户经营,下游商业伙伴实力较强大,银行直接为这些企业提供融资,没有合适的风险抓手。所以,对这类企业银行最好的融资就是保理融资,直接以下游实力较强的买方作为风险抓手。

注册会计师应该仔细分析被审计单位应收账款的应收方是否为实力较强的客户,否则银行很难为企业提供保理融资。如果不是,此笔保理风险较高。

7、买方是否将款项直接付至被审计单位在融资银行开设的保理专户或监管账户中。 如果买方仍将款项直接付至被审计单位账户,一般提供保理的银行是不允许这种情况发生的,注册会计师对此要高度关注。

8、进行保理的应收账款是否存在真实的贸易背景。

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必须依托真的的交易背景,交易的自偿性保证了银行保理融资的安全。必须仔细审阅贸易的交易合同、货物运输发票、相关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书、买方的货物收妥回执等资料。

9、被审计单位资产负债率以及经营成果是否较好,下游企业是否为实力强大的垄断国企等单位。

如果被审计单位本身资产负债率较高,经营成果一般甚至亏损,银行一般不会对其提供不带追索权的保理产品。如果被审计单位的资产负债明显超过同行业的指标,但其下游企业是国家垄断国企等性质的企业,银行一般对其提供带追索权的应收账款保理融资。

总之,注册会计师对于被审计单位的大额应收账款保理业务,要在充分理解提供保理业务的银行工作流程的基础上,以银行控制风险的视角,以质疑的思维态度进行审计工作,以便减少审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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