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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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政法大学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本 科 生 毕 业 论 文

题目: 论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

专 业 行政管理

指导成绩_______________

答辩成绩_______________

总 评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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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

【摘要】 依法行政是现代法制国家政府行使权力时普遍奉行的基本原则,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一种良好法律秩序。本文分析了二者的辩证关系,论证了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基本保证,论述特别是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的管理体制和管理结构与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矛盾,提出要实现依法行政,最终实现依法治国急需做好的几项工作。

Abstract Administrative law is a fundamental principle of modern legal national governments generally pursued when exercising powers, the rule of law is the Party led the people to govern the country's basic strategy is a good legal order.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dialectica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two, demonstrated administrative law is the core of the rule of law and the basic guarantee, discusses the contradictions especially in the construction of China's socialist market economic system, management system and management structure of the government to promote the rule of law and the process, proposed to achieve administrative law, and ultimately the rule of law is an urgent need to do several jobs. 【关键词】依法行政 依法治国 关系 法律观

Key words administration by law manage state affairs under the rule of law relationship concept of the law

一、依法行政与依法治国的关系

1.依法行政与依法治国的理论含义

依法行政是指国家机关在行使职权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精神、原则、和程序进行,越权无效。法律是行政机关据以活动以及人们对其活动进行评价的标准。依法行政不同于简单的“法治”。依法行政主要指的是依法办事,强调严格遵照法律,实现立法者期望的后果。而法治,则强调法律至上,研究法律的公平性、合理性、良法之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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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的要求有以下几个方面:行政主体合法,行政机关的设置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权力必须依法取得任何事件都必须依法进行,政府必须是公认的、限制自由裁量权的一整套规则和原则办事,对政府是否合法的争议应当由完全独立于行政之外的裁决;行政程序合法,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必须按照法律既定的程序、步骤、时间进行,而不能由行政主体任意妄为;行政内容合法,政府的活动内容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原理和精神。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主义文明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1999年3月15日,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又在国家的根本法——宪法中正式获得了确认,这是保证其长期性、稳定性的需要。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写进宪法,是对国家整体法制建设的一个全面推进,此举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标志着中国彻底摒弃人治,沿着依法治国之路前进,也为中国在21世纪的治国基本方略提供强有力的宪法保障。所谓依法治国,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规律治理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意志、主张治理国家;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运作、社会各方面的活动统统依照法律进行,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阻碍或破坏。简而言之,依法治国就是依照法律来治理国家。

依法治国的要求,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法可依,指国家应当高度重视和加强立法工作,逐步建立起完备的法律体系。这是依法治国的前提。亚里士多德所说的法治应当具备两个要素,其前提都是有法可依。管仲曾言:“法者,天下之程式,万事之仪表也。”①现在,我国建设法治国家,所依之法必须是良好的法律,即符合时代精神和人民利益的法律。有法必依,即普遍守法原则,指的是法律制定以后的整个实施过程,要求一切国家机关、政党、社团和公民在自己的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依法办事。这是依法治国的中心环节。法律制定出来以后,仍然是静态的东西,关键还在于如何使静态的法律作用于人们的行为,使法律得到普遍遵守。执法必严,是指国家机关在执行法律的过程中,必须切实依照法律规定的内容、精神和程序办事。商鞅曾提:“法之不行,自上犯之”。②沈家本认为:“法之善者,仍在有用法

①②

《管子.明法解》 《史记.商鞅列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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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人。”“有其法者尤贵有其人。”③法治的关键在于治吏,所以,必须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格要求,做到严格依法办事,严格执行法律。这里需要明确,不能把执法必严的“严”等同于“刑事处罚”,更不等同于“严厉打击”。这里主要是指,执法人员应当严格地按照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办事,以严肃的态度严明地执行国家法律,以严谨的作风处理各种案件。违法必究,是指对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依法平等地予以追究和制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例外。总之,上述四个方面的要求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整体。在这种意义上,依法治国是从法制到法治过渡的桥梁。 2.依法行政与依法治国的联系

首先,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追求。所谓依法治国,就是把法律作为人们的行为准则和价值判断标准,要求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各政党、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依照宪法和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来行使自己的权力和权利。不难看出,依法行政是是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

其次,依法行政从属于依法治国,反过来又大大促进依法治国的实现,二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近现代意义的依法治国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早在17、18世纪,资产阶级的启蒙思想家就对依法治国有了精辟的阐述,如卢梭认为治国所依据的法,应当来自于“社会成员们共同的理性同意的法”,④而依法行政的原则,正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斗争的过程中,为了避免重尝专制的苦果,在依法治国和三权分立理论的基础上提出来的。依法行政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一切行为都必须依据有权机关制定的法律做出,当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不正当或者是违法时,有权提起诉讼;当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行为给侵犯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时,相对人有权请求赔偿。依法行政的原则的确立和推行,为依法治国注入了新的活力,并大大促进了依法治国的实现。通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带头守法的表率作用,进一步提高法律在人们心中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和地位,推动了现代民主政治发展的历程,是社会进步、人类文明的重要的标志之一。

再次,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或者说,依法治国能否取得成效主要取决于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对各个国家机关的要求,依法治国要求各个国家

③④

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形制总考.唐》 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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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都严格依照法律行使其权力,依法处理国家事务,治理国家。依法行政是国家机关中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影响最大、与公民关系最密切、因而也是权力最大、机构最多、人数最众的一个部门。自然,行政机关能否依法办事,直接为人民所感受,从而对公民的榜样作用也最强。因此,行政机关能否依法行政将从总体上决定我国能否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实践来看,依法治国的重点和难点也在于行政机关。行政权力行使的特点是行政首长负责制,是命令和服从。同时,行政事务的复杂性和紧迫性,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强调办事速度,强调行政效率,因而给予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以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行政方式的这些特殊性,使人们习惯于按个人的意志行事,忽视法律规定行使权力。与其他国家机关相比,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方面,自然会增加很多不利因素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推进依法治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行政立法的不规范和不完善

依法行政的前提和依据是要有健全和完善的行政法律体系。我国目前行政立法还存在不尽如人意的问题:一是行政立法不规范。尽管我国二十多年来制定了大量的行政法规,但行政立法仍然很不规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做到依法行政,必须限制行政机关的自我立法,减少地方立法。由于行政立法权在“依法行政”口号下日益膨胀,加上行政立法法治监控机制的残缺,行政立法显露出架空、取代甚至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危险倾向,因而行政法律规范急剧增多;行政法律粗疏,由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规章补充、细化,甚至取而代之,这就难免形成行政执法机关为自己制造执法依据的不正常现象,出现了政府既是市场规则的制定者,同时又是市场中的“运动员”和“裁判员”。二是行政立法不完善。一些领域还没有相应的行政法律、法规来加以调整,致使法律出现了一些空白地带,特别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迫切需要的一些法律、法规尚未出台,以至于行政机关无法可依、无章可循,严重影响了依法行政。 2、行政执法机构不健全,职责不清

首先,行政执法机构不健全,行政执法机关设置不完善。有的法律、法规规定应该设立的机构没有设置,不该设置的机构、部门又到处设置,致使行政机构重叠、部门林立,层次过多,而机构臃肿又导致人浮于事、运转不灵,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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