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工程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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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物价局

济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文 件

济价费字〔2013〕85号

济南市物价局济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继续执行济南市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工程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济南供电公司:

济南市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工程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济价费字〔2011〕105号)有效期已满。根据成本审核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确定继续执行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工程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工程范围

住宅小区供电配套工程范围是指高压配电线下线点至户表箱所有的供电配套设施及安装工程,包括变电站10千伏高压出线间隔(或户外高压环网柜)、高压进线、高压开关柜、变压器、400伏低压开关柜、低压分支箱、户表箱、计量表等。居民小区内供电配套截止点为分户计量装置。

供电单位依据供电配套工程专业规划,负责统一设计、建设、维护管理,供电配套工程费用包括配套工程范围内所有的供电配套电气设施的设计、设备和材料购置、安装、调试等费用。开发建设单位应配合供电单位进行配电施工,提供配电设施用房和通道,并承担相应的管沟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二、供电容量基本配置标准

供电容量基本配置标准按照建委济建设字〔2001〕14号文件规定的住宅小区供电容量的配置标准执行。

三、供电配套工程费收费标准

1.基本配置收费标准:住宅每户用电负荷按8kw配置标准为基准,公建设施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w配置标准为基准,供电配套工程费基准指导价按建筑面积127元/平方米收费取。住宅每户每提高或降低供电配置1kw,收费标准上浮或下浮10%。公建设施高于或低于基本配置标准的,按容量增长或减少比例同幅提高或降低。

2.政府投资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公租房、廉租房、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房等保障性住房,收费标准可按上述同类标准的90%收取。

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工程费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规划设计图核准的住宅小区的建筑面积和住宅户数核算供电配套工程费。因规划设计图纸发生变

化的,建设单位应按照图纸变更后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核准的建筑面积和住宅总户数与已缴纳供电配套工程费的建筑面积和住宅户数的差额缴纳供电配套工程费,实行多退少补。

四、供电配套工程安装合同及资金管理

工程安装施工前,供电部门应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合同,明确用电负荷配置标准、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安装总费用、供电设施建设质量标准及建成后管理方式等详细内容。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规范标准进行施工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由供电部门负责日常维护和管理。

供电配套工程费属经营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供电配套工程费收支情况的动态监管,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定期进行成本监审。

配套工程费专项用于配套工程的投资建设,由供电公司负责征收、集中管理、滚动使用,可用于已建成项目的运行维护和改造维修,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执行时间、范围

本通知自2013年11月1日起执行,在本市历下区、市中区、天桥区、槐荫区、历城区、高新区、长清大学城片区区域范围内施行。本通知实施前已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安装合同的,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济南市物价局 济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3年10月25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pz2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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