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实施《母婴保健法》系列法律法规的困惑及对策(定稿)

更新时间:2023-09-30 08:13: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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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实施

《母婴保健法》系列法律法规的困惑及对策

【摘要】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是实施《母婴保健法》系列法律法规的基层机构,医疗卫生单位是妇幼保健业务的具体执行组织。人、财、物是制约医疗卫生单位发展的三要素。导致《母婴保健法》执法力度弱,既有管理机制上的问题,也有妇幼保健机构发展方向、办医理念上的错误,也有卫生监督队伍力量的薄弱、监督业务不熟悉,以及监督方式与妇幼保健工作脱节等多种原因。目前,国内对实施《母婴保健法》系列法律法规的研究者凤毛麟角。根据十几年的基层工作经验,笔者对妇幼保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 工作的困惑进行了思考、分析和研究。要解决实施《母婴保健法》系列法律法规方面的问题,必须深化医疗卫生体制的改革力度,发挥政府在公共卫生服务方面的主导功能;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妇幼保健机构的监管,提升监督功效;正确引导妇幼保健机构的办医方向,加强卫生人才的培养和管理,构建人力资源合理配臵机构;加大财政对妇幼保健机构的投入力度等。本论文的实践性、针对性强,在实施《母婴保健法》系列法律法规方面具有独创性和操作性。

关健词:卫生行政 法律法规 困难 对策

目录

一、前言 p2 二、工作内容和方法 p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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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实施《母婴保健法》过程中,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 p3 (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实施《母婴保健法》的具体工作内容和方法 p3 三、有关问题和困惑 p6 (一)医疗管理机制问题 p6

(二)对妇幼保健工作的指导、监督、管理以及妇幼保健机构发展过程中矛盾统一性的处理问题 p7

(三)卫生执法人员数量和资格问题 p8 四、对策 p9

(一)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加大政府对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机构的投入力度 p9

(二)妇幼保健机构要把握好正确的办医方向,突出妇幼保健特色,走专科发展之路 p9

(三)加强妇幼保健执法监督队伍建设,提升监管效能 p9 (四)对县乡镇母婴保健机构要实行监管和服务并重原则 p10 五、结论 p10

六、参考文献 p10 七、致谢 p11

一、前言

母亲与婴儿的健康状况不仅反映其本身的健康问题,也反映社会群体的整体健康水平,反映国家政治、经济、文化整体水平,特别是事关国民素质。母婴保健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家庭和睦、儿童生存与发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保护母亲与婴儿健康工作,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和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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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我国宪法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母婴保健法》规定:国家发展母婴保健事业,提供必要条件和物质帮助,使母亲和婴儿获得医疗保健服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母婴保健工作。母婴保健事业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母婴保健工作,根据不同地区情况提出分级分类指导原则,并对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1]。

《母婴保健法》系列法律法规主要包括:《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国务院2001年5月22日发布))(以下简称《两纲》)[2],卫生部相关的规章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管理办法》等。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是实施《母婴保健法》系列法律法规的基层行政组织,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主要负责组织开展《母婴保健法》的宣传、实施和监督工作。

二、工作内容和方法

(一)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实施《母婴保健法》工作中的监管职责。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是实施《母婴保健法》系列法律法规的最基层执法主体,其督管职责:一是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技术标准,以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许可审批辖区内申请从事孕产期保健助产技术、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3]。二是对从事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技术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进行考核,并颁发相应证书。三是对贯彻《母婴保健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是对违反《母婴保健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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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保健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母婴保健法》规定,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保健机构实施的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和助产技术保健项目,必须符合县区卫生发展规划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和规定,在法定的时限内经检查考核和现场查验评审后,对符合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发给相应项目的母婴保健服务执业许可证,以确保《母婴保健法》和《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简称“一法两纲”)有效实施,促进妇幼保健事业规范发展。

(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实施《母婴保健法》的具体工作内容和方法。

1. 规范妇幼保健工作,使其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管理。一是建立健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行政审批制度。根据《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母婴保健管理办法》等规定,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行政审批制度,强化执法力度。同时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修订)》(桂卫妇社?2008?45号)规定,实行分级审批许可。二是按照《医疗保健机构孕产妇和婴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和《卫生行政部门产科管理及其产科服务机构和人员职责(试行)》(桂卫基妇[2003]58号)规定,加大对产科监管的力度,督促有关单位建立健全产科相关制度和落实有关人员的岗位职责,规范管理县、乡(镇)村各级各类母婴保健机构和执业人员,确保“母婴安全”工作措施的落实。三是按照《县级产科急救中心和转诊网络建设管理规范(试行)》(桂卫基妇?2005?13号)的规定,规范管理县级产科急救中心,规范高危孕产妇转诊方式,建立产科绿色通道,确保危重孕产妇得到及时的、有效的救治,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四是按照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8号)规定,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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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艾滋病筛查和母婴传播阻断各项工作。五是根据《广西爱婴医院复查评估标准》(2009年修订),对县乡镇医疗保健单位巩固爱婴医(卫生)院工作进行督促检查,确保《世界卫生组织 /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促进母乳喂养成功十点措施》、《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中国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本院促进母乳喂养成功的十条措施》等在县区得到实施,促进并推广母乳喂养技术的开展和普及。六是依照《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卫妇社发?2007?56号)规定,规范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开展孕前保健服务。七是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区免费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实施方案(试行)》(桂卫妇社?2010?5号)的要求,规范县妇幼保健机构依法开展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工作。八是按照《201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前筛查补助试点项目实施方案》和《201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新生儿疾病筛查补助试点项目实施方案》(桂卫妇社?2010?22号),开展农村孕产妇产前疾病筛查和新生儿疾病筛查补助工作。九是构建县级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质量控制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根据省级和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爱婴医院质量评估、产前疾病筛查和新生儿疾病筛查服务等技术规范,构建县级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质量控制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依法规范县、乡(镇)和村开展各项妇幼保健工作,加强业务管理和质量控制。

2.加强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工作的监管。一是强化分级审批管理工作。母婴保健技术实施分级审批,婚前医学检查机构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授权进行现场评审;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实施终止妊娠和结扎手术、助产技术以及在农村从事家庭接生和妇幼保健的审批,加强对村级妇幼保健员和家庭接生员的培训和管理发证。二是加强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的监管力度。随着妇幼保健法制化、规范化管理的不断完善,要加强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从业机构和人员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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