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论述题(整理好)
更新时间:2024-07-08 11:56:02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1、试述唐律的历史地位。答:对唐以后封建法典起承前启后的作用;对东亚各国日本、朝鲜、越南封建法典的影响。
2、试述马锡五审判方式。马锡五是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创造了贯彻司法民主的审判方式。审判方式的特点: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处理案件;依靠群众正确办案;方便群众,诉讼手续简便。 3、试述唐朝几部主要唐律制定的情况。答:
满汉之间、阶级之间的矛盾,加速了它的覆灭。二清政府在实行\预备立宪”过程中,相应地对旧有政治体制进行改革,拉开了封建中国政治近代化进程的序幕。三预备立宪传播了宪政知识,进行了民主政治思想的启蒙,为我国近代宪政运动的发展奠定了群众基础。四《钦定宪法大纲》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近代意义的宪法有其值得肯定的价值。五《钦定宪法大纲》作为根本大法独立于刑法、民法等普律制度。就其内容而言,除搬用资产阶级的一些法律原则外,也继承了清末和北洋政府具有封建性的法律传统。
《六法全书》摈弃了历史上诸法合一的法制,采取了西方诸法分立的原则,仿造西方大陆法系的模式,是继受法与固有法的混合。是封建主义法律、资本主义法律和法西斯法律的混合体,是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政治经济的产物。其进步之处在于,它延续了自清末以来的法律改革,唐朝先后颁布五部唐律,唐初高祖时期根据《开皇律》制定《武德律》,共12篇500条。太宗贞观年间在《武德律》基础上制定《贞观律》,这部法典比旧律在刑罚方面又减轻很多,从而为唐律奠定了基本面貌。高宗永徽年间又进行修订颁布,是为《永徽律》,永徽四年又颁布解释律文的《永徽律疏》,与律文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玄宗开元年间修订颁布了《开元律》。上述唐律均十二篇五百条。宣宗大中年间制定《大中刑律统类》,体例发生变化,共121门。 4、试述抗日民主政权《施政纲领》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相比较有哪些特点。答:抗日民主政权施政纲领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制定的历史背景不同。前者在政治上实行抗日民主统一战线原则,边区人民包括地主、资本家,只要拥护抗日,不反共,皆可参加政府工作。经济上调解各阶级之间的利益,协调各种经济成分发展的原则,不立即消灭封建地主经济。在民主与法制方面,作出了更系统、更成熟的规定,如保障人权,建立逮捕与审判制度等。
5、试述明朝法律严惩贪官污吏。答:朱元璋深知贪官污吏是激起农民反抗斗争的重要原因,对封建国家造成严重的危害。他从维护封建国家的根本利益出发,严惩贪官污吏。明律对“枉法赃”从严惩处:一般官吏80贯处绞刑;主管官吏不分首从满40贯处斩;监察官犯此罪加重二等处刑。明初对于官吏的贪污行为,惩处尤其严厉。洪武十八年,因户部侍郎郭桓与二司官吏共谋贪污国家粮食一案而受牵连着万人。 6、试述《中国土地法大纲》。答:1947年10月10日中共中央正式公布施行,共16条。内容包括:彻底废除封建半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保护民族工商业的发展;设立人民法庭,保证土改进行。重要意义:激发了人民革命热情,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为解放战争胜利奠定了物质基础。 7、清政府立宪举措及对中国法律近代化的意义答:目的:一是皇位永固;二是抵御外侮;三是兼有削藩统权。1906年,清政府设立宪政编查馆,,进行了一些预备立宪活动。一是设立咨议局和筹建资政院。二是制定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并于1908年宣布立宪以九年为期。大纲的精义有:君主神圣不可侵犯;君主独揽统治权;臣民按照法律有应得的权利义务。三是《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则是在武昌起义的沉重打击下,清政府为了渡过危机而临时炮制的\宪法”。积极意义:一加速了清朝的灭亡。预备立宪的措施加剧了中央与地方、
通法之外,全面、集中地规定了国家与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六《钦定宪法大纲》的结构比较完整。具备了名称、正文、附录、实施日期。 3.孙中山南京临时政府在法制建设上的建树。答:一是南京临时政府制定具有宪法性质的政府组织法。《组织大纲》,共4章21条。其特点主要是:(1)受美国宪法影响,基本上采用总统制共和政体;(2)中央国家机关权力分配实行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原则;(3)采取一院制的议会政制体制,并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二是具有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文件《临时约法》。《临时约法》是辛亥革命的积极成果,目的在力图用法律制约袁氏,防范其专权,用以保卫尊重的民国政体。《临时约法》共7章56条。根据孙中山民权主义为理论基础,吸收西方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平等自由”等宪法原则而制定,集中反映了中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精神。其主要内容:(1)《临时约法》确认中华民国是民主共和国。(2)仿效欧美建立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3)具体规定了人民权利和义务和保有财产和营业的自由。《临时约法》的特点:(1)规定的政权形式和权利关系是为了防止袁世凯专权独裁;(2)规定了修改《临时约法》的严格的程序。《临时约法》的历史意义:(1)它首次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废除了封建帝制和等级特权制度,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为以后反对帝制复辟奠定了思想基础。(2)它确立的民主法制原则,在中国法制史上也是创举。三是颁布了其他革命法令。四是建立了新型的司法制度。(1)建立新型的司法机关。(2)改革审判制度。(3)采用律师制度。临时政府法制具有鲜明的反封建的进步性,对提高人民民主觉悟,争取人权,维护国家尊严,具有很大启蒙作用,意义深远。 4.如何认识国民党的《六法全书》答:南京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在南京国民政府22年的统治中,绝大多数时期实行所谓“训政”。迫于种种压力,国民党政府管理国家的手段开始从“人治”转向“法治”。从1928年到1936年,国民党政府集中进行频繁的立法,最终建立起“六法”体系,形成了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的基干。所谓《六法全书》简称《六法》,狭义是特指宪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广义是指上述六大法典及其它附属法规,亦即整个法律体系的通称。南京国民党政府的《六法全书》特指1927年4月18日建立的国民党一党专政时期制定的六法及其它法律的整个法
进一步把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某些法律制度引进我国,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予以发展,从而把近代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法律制度的建设推向最为完备的阶段。但中国仍未真正实现宪政的根本原因在于《六法全书》的阶级立场,它代表的始终是地主买办官僚资产阶级的利益。 3、中国封建司法发展演变。(1)秦朝;中央设廷尉,作为全国最高司法机关。皇帝掌握最高司法权,丞相和御史大夫协助皇帝行使司法权。中央廷尉,作为全国最司法机关,,皇帝掌握最高司法权,丞相和御史大夫协助皇帝行使司法权。地方由建筑队 守、县令兼管司法权。(2)两汉:廷尉是最高司法机关。丞相、沿书、御史大夫参与司法。地方为郡、县两级。3)三国两晋南北朝:中央审判机关仍为廷尉,称大理。到北齐,廷尉改为大理,并扩大了组织,机构名称与长官名称分开,地方司法机构依秦始皇汉朝制行司合一。分为朝廷、郡、县三级。(4)隋唐:大理寺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刑部中央司法行政机关。御史中央最高监察机关。通过三司推事参与审判。地方仍由行政机关兼理。(5)宋朝:中央仍为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各级设提刑官,狱颂。(6)元朝:中央审判机关是大案府,地方为达鲁花赤。(7)明清:中央为大理寺。刑部和都察院,地方分州县,府省案察使。清代总督、巡抚四级。清代还设了审判满人的专门机关。
1、分析隶制时期立法指导思想的发展演变。答::我国奴隶制时期的立法主要体现在夏、商、周三代。其指导思想的发展演变,经过了从原始社会的礼法、习惯法到神权法思想的过程,演变内容如下: 一、夏朝的立法指导思想。此时尚无健全的国家机构,过去是法自君出。法改律的来源主要是以下内容:首先是原始社会的礼。其次是兵,当时的战争命令。再次是社会的民族习惯。二、商朝的立法指导思想。从夏朝开始,原始社会的宗教信仰,并加上阶级的属性,发展为以宗教迷信为特征的神权思想。奴隶主利用天命、天罚的神权思想,并进一步发展为典型的神权法思想。三、西周的立法思想。西周形成了宗法礼制为核心的“明德慎罚”“以德配天”及“亲亲尊尊”的立法思想 2、试论法律是封建贵族特权的保护工具。为什么说法律是封建贵族特权的保护工具呢,因为我国封建帝制时期,各个朝代的法律都是保护封建特权的。表现在: 两汉时,多次颁布贵族官僚有罪先请的诏令。对封建贵族官僚逮捕得先奏请皇帝。三国两晋南北朝:曹魏律五式规定了“八议”
条款,晋代:杂抵罪,以夺官爵,除名来抵罪的总称。北魏律与南朝陈律“官当”入律。隋朝“开皇律”人创设例减;确立了议、当、赎、减制度。唐朝的议、赎、官当、更官。元朝,推行民族歧视政策,把人民分成四等。蒙古、色目、汉人、商人。清律:特别赋予满族更大的特权,满人犯法不归一般司法机关审理而由专门机关审理。完全继承了明律中确认的封建等级制服度的一系列条款,良贱同罪异罚。性质上:把法律作为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3、清末修订法律馆主持所指定的法律有哪些,主要内容有哪些?答:(1)指定的法
16条》其主要内容是;一,规定土改基本任务是,废除封建半封建剥削土地。制定了耕者有其田。二,规定土改必须遵守,原则是依靠贫雇农,团结保护工商者,正确对待富农。三,规定保护土改的司法程序,审判和处理。意义:总结了中国**20多年土地革命的教训,是土地纲领,体现了土地改革的总路线,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为保证战争胜利起了决定性作用 10、何为八议?具体内容是什么?答:“八议”是由《周礼\秋官\桐寇》中“八辟”演变来的,曹魏制定魏律时将“八辟”改为“八议”,指示:“功臣之子,法应人议”。“八议”从魏律开始正式载入律典,表现。西周统治者继承和发展了商代的神权法思想,认为“天”或“上帝”是天下各族共有的神,“天命”属于谁,要看谁能拥有使人民归顺的“德”。
“明德慎罚”是西周统治者的法律主张。所谓“明德”,指主张崇尚德治,提倡德教;所谓“慎罚”,指主张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要审慎、宽缓。明德慎罚的观点实际上是强调教化与刑罚相结合。西周统治者以此观点作为处理立法和司法事务的指导理论。历史意义:“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影响深远。它不仅在西周各种具体法律制度以及宏观法制特色的形成、发展过程中发挥了直接的指导作用,而且律有:《大清现行律》、《大清新刑律》、《现行律》、《新刑律》、删修旧律改订刑罚制度。(2)主要内容有:商律:《大清商律草案》《交易行律草案》《破产律草案》。民律:《大清民律草案》。诉讼法:《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组织法:《各级审判厅试行章程》《刑事诉讼律草案》《民事诉讼法草案》《大理院审判编制法》与《法院编制法》3 4、《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答:《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是:第一,确认中华民国是民主共和国。是国家体制。第二,仿效欧美建立“三权分立”政治制度。是政治体制。第三,具体规定了人民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财产权,经营权。以宪法形式赋予了“天赋人权”“平等,自由,博爱”,等民主思想和法律效力。. _* y9 5、国民政府的司法机构。答:第一,最高司法机关是司院。第二,普通法院则分地方法院,高级法院,最高法院三级。实行三级三审制。第三,特别法庭,实行法西斯审判制度,为镇压迫害**人,分中央、高级特别刑事法廷二级。军事审判组织,也称军法会审,分简单,普通,高等三种,审判军人犯罪。第四,其他,各级党部,特务机关以及军事机关。' {3 ?% c. c6 6、六法全书。答: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从1928年,开始进行了大规模的立法活动,先后制定了宪法(约法)民法、刑法、商事法、诉讼法、法院组织法以及其他单行法规、特别法规。这些法律的汇编通称为“六法全书”另一说法是:宪法、民商、诉讼、法院组织法、行政法为“六法全书”。6 ~- d8 ^* 7、《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其本内容是什么?答:第一,规定苏维埃性质。工农民主专政国家。第二,规定了政治制度是工农兵代表大会。第三,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第四、规定了国家外交改革。一方面,宣布中华民族完全独立自由了,不承认帝国主义在中国的特权及不平等条约。第二,与世界无产阶级和被压迫的民族站在一起,苏联是巩固的同盟者。第三,对受迫害的世界革命者给予保护。第四,对居住在边区从事劳动的外国人给予法定的权利。+ 8、试述中国土地法大纲的主要内容及其历史意义。答:1949年10月10日,党中央召开全国土地会议制定并公布了:《大纲
成为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此后代相沿至明清律。所谓“八议”,即“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这八类人犯罪,依法享有免刑或减刑的特权。这是封建等级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并使之法典化。! \\! ^6 J \\* k& L+ 11、唐朝的主要立法有哪些?答:唐朝的立法活动集中在高祖、太宗、高宗、玄宗、宣宗五朝有(1)武德时期的《武德律》、《武德令》、《武德式》(2)贞观时期的《贞观律》、《贞观令》、《贞观格》、《贞观式》。(3)庸徽时期的《庸徽律》、《庸徽律疏》。(4)开元时期的《开元律》、《大唐六典》。 (5)大中时期的《大中刑律统类》。2 u4 4、试述《中国土地法大纲》。
答:1947年10月10日,党中央如开全国土地会议,制定公布了该《大纲》,共16条,规定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土地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制度。其主要内容是:第一,规定土改基本任务是废除封建、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制度;第二,规定土改需遵守的原则是依靠贫富农,团结中农,保护工商者,正确对待地主和富农。第三,规定保护土改的司法措施。该《大纲》总结了中国二十多年基本经验和教训,是一个正确的土地纲领,体现了土地改革的总路线,调动了农民革命与生产的积极性,为保证战争胜利起了决定性作 5、简述西周时期的礼刑关系。礼和刑是西周法的两个基本方面。从宏观上看,西周时期的“礼”与西周时期的“刑”都是当时维护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社会规则。两者相互相成,互为表里,共同构成了西周社会完整的社会法律体系。其中,以礼为主,以刑为辅。“礼”是积极的、主动的典范,是禁止恶于未然的预防;“刑”是消极的处罚,是罚恶于已然的制裁。也就是说,“礼”总是从正面主动地提出要求,他的功能重在“教化”;“刑”相对处于被动状态,对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刑法处罚。凡是“礼”所禁止的行为,亦必然为“刑”所不容。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刑”的功能,重在制裁。
2、论述西周时期的法律思想及其历史意义。西周时期主要的法律思想表现在“以德配天”和“明德慎罚”两个方面。 “以德配天”说是西周君权神授说的具体
深深扎根于中国传统政治理论之中,被后世各朝统治者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的理想原则和正统标本。西汉中期以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被儒家学派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法律思想和法制方针,成为中国古代最具影响力的一种法律观念。
1、简述《法经》的结构、主要内容和历史地位。战国时期,魏文侯任用李悝为相。李悝制定了《法经》,共有六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李悝将《盗法》、《贼法》立于篇首,李悝认为,“王者之政末急于盗贼”。从整体上看,《法经》是一部“诸法合一”而以刑为主的法典。从具体的内容上看,《盗法》是涉及公私财产受到侵犯的法律;《贼法》是有关危及政权和人身安全的法律;《囚法》是有关审判、断狱的法律;《捕法》是有关追捕罪犯的法律;《杂法》是有关处罚狡诈、越城、赌博、贪污、淫乱等行为的法律;《具法》是规定定罪量刑的通则和原则的法律,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总则部分。其他五篇为“罪名之制”,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分则部分。
《法经》的历史地位:首先,《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也是战国时期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其次,《法经》的立法技巧已经走向成熟,可以称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系统的封建法典。它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的基础。从体例上看,《法经》六篇为秦汉所直接继承,魏晋以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最终形成了以“名例”为统帅,以各篇为分则的完善的法典体例;在内容上,《法经》六篇的主要内容大都为后世封建法典所继承。 2、论述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活动的情况及其历史意义。春秋时期的法制变革,主要体现在公布成文法活动方面。是中国法律史上一次划时代的变革。其中最著名的是郑国的“铸刑书”、郑国邓析的“竹刑”和晋国的“铸刑鼎”等事件。(1)郑国的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鼎上,向全社会公布。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史称“铸刑书”。(2)郑国的邓析综合了国内外的法律规范,编成刑书刻在竹简上,史称“竹刑”。竹刑流传社会后最终被官方接受,成为郑国的正式法律。(3)晋国的赵鞅将刑书刻在鼎上,公布了晋国的成文法律。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正式
公布成文法活动,史称“铸刑鼎”。春秋时期的公布成文法活动在中国古代法律史上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第一,公布成文法活动是对传统法律观念、传统法律制度以及传统社会秩序的一种否定;第二,公布成文法活动客观上为封建政治经济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条件;第三,成文法的公布,标志着法律观念和法律技术的进步;第四,春秋时期的公布成文法活动,为战国时期及以后的封建成文法的发展与完善积累了经验。并标志着以封建社会关系为内容的成文法律体系开始走向中国法律的历史舞台。
的定罪量刑标准
2、论述唐律中关于“七出”及“三不去”的规定。唐律在婚姻制度方面仍然严格维护夫权,确保丈夫的优越地位。其主要离婚方式还是“七出”和“议绝”。1)“七出”是唐朝继承西周的“七出”规定的强制离婚,称为“休妻”。唐律根据“礼”和“令”的规定,凡妻子犯七出(即无子、淫、不事姑舅、口舌、盗窃、忌妒、恶疾)之一,夫有权令妻离开夫家,回归娘家。这种方式不必经官府判断,只要作成文书即生效力。出与不出,权利*纵在丈夫的手里。唐律对西周的“三不出”有所改变,它规定,一直为后世统治者所沿用,至清末才被废除。此外,宋代死刑还有很多,诸如“重杖一顿打死”、“具五刑”“夷刑”等等。这些刑罚制度对后世王朝复活非法死刑起到了恶劣的推动作用。
3、论述元代法律的特权维护及其实质。 一是确认民族间不平等的法律规定。元代统治者怀有强烈的民族偏见,公开实行民族歧视政策,使法律带有民族压迫的显著特征。他们依据不同民族的社会地位划分为四等:蒙古人社会政治地位最高;色目人次之;汉人再次之;南人(指原南宋统治的民众)最低。元代还规定,国家机构3、简述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及其影响。 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从法律角度看,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2)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强兵”的措施;3)用法律手段剥夺旧贵族的特权;4)全面贯彻法家学派“以法治国”、“明法重刑”等主张。商鞅变法的影响,从政治上看,一方面清理了旧贵族的政治经济势力,另一方面巩固了新兴地主阶级的经济基础和政治统治。在广度和深度上超过了其他法家代表的改革,使秦国成为“战国七雄”之首的强国,为后来秦统一天下奠定了基础。从法制改革上看,商鞅变法以《法经》为蓝本制定的秦律,对于秦法制的统一和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秦汉以后的封建法典大都以“律”为名,提出了一系列的“法治”理论和推行“法治”的方法;在法律上确立了中央集权制,为秦始皇建立统一的封建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 1、论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典结构和内容的变化。该时期法典结构的革新主要表现在:曹魏新律首先从《九章律》的《具律》一篇中创立了《刑名》,冠于法典之首;《晋律》在其基础上增加了《法例》一篇;到了北魏北齐修律,《北齐律》又将两篇合为《明例律》一篇,仍置于法典之首。这一变革历经隋唐至明清,为后世封建法典所遵从,直至清末变法修律而告终。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八议”入律与“官当”制度的确立。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表现出封建特权法的鲜明特征,其突出代表就是曹魏《新律》中的“八议”制度以及《北魏律》和《陈律》中的“官当”制度的确立。“八议”制度规定8种人犯罪,一般司法机关不得审判,必须奏请皇帝裁决。“官当”制度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爵折抵徒刑的特权制度。这表明了当时封建特权有了进一步发展。二是“重罪十条”的产生。《北齐律》首次规定了“重罪十条”,并置于篇首,作为重点打击的对象。所谓“重罪十条”,是指危害地主阶级的根本利益的十种重罪的总称。三是刑罚制度的改革。该时期的刑罚制度规定了绞刑、斩刑等死刑制度;规定了流刑、鞭刑、杖刑等制度;并废除了宫刑制度。 四是“准五服制罪”制度的确立。《晋律》与《北齐律》相继确立了“准五服制罪”的制度。规定根据服制将亲属按远近分为五等,以此确定继承与瞻养等权利义务关系,并据此确定亲属间是否犯罪及犯罪时
妻如有恶疾或犯有奸罪,虽不符合“三不出”的条件,仍可休弃。2)“议绝”是唐律首次规定的另一种强制离婚方式。指夫妻间或夫妻双方亲属间或夫妻一方对他方亲属若有欧、骂、杀、伤、奸等行为,就视为夫妻恩义断绝,不论双方是否同意,均由官府审断,强制离婚。
3、论述《唐律》中规定的定罪量刑原则。 (1)区分公罪、私罪原则。公罪从重,私罪从轻。(2)老幼废疾减刑原则。提出了四个年龄断分别承担不同刑事责任的原则(3)同居相隐不为罪原则。(4)自首减免原则 。(5)再犯累犯加重原则。规定对再犯采取加重处罚,对累犯采取比再犯更重可以加重至死刑的原则。(6)共犯区分首从的原则。提议者依律断处,随从者减一等处罚。(7)类推原则.(8)化外人处罚原则。它规定凡属一个国家的外国人互相侵犯,依照该国的法律处理;中国人与外国人或不同国家的外国人互相侵犯,则适用唐朝的法律。 1、简述宋朝编敕的特点。编敕是将一个个单行的敕令整理成册,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一种立法过程。编敕是宋代一项重要的立法活动。其特点是:一是仁宗以前基本上是“敕律并行”,编敕一般依律的体例分类,但独立于《宋刑统》外。二是神宗朝敕的地位提高,“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于敕”。敕已到了足以破律、代律的地步。三是敕主要是关于犯罪与刑罚方面的规定,所谓“丽刑名轻重者,皆为敕”。 2、论述宋代刑罚制度的变化及对后世的影响。一是颁布了折杖法。宋太祖颁布的折杖法,具体内容为:把敕杖刑折为臀杖,徒刑折为脊杖,杖后即释放;流刑脊杖后于本地配役一年;加役流刑,脊杖二十,就地配役三年。徽宗时又对一徒以下的折杖刑数重作调整,减少对轻刑犯的伤害。 二是规定了刺配刑。宋太祖规定的“刺配刑”,目的在于宽贷死刑之制。但被后代滥用,既复活了肉刑,又没有发配地近远之限,造成了恶劣地影响。三是确定了凌迟刑。凌迟是以利刃残害犯人肢体,然后缓慢至死的残酷刑罚。宋仁宗时增加的凌迟刑,用以惩治荆湖地区以妖术杀人祭鬼的犯罪。从北宋至南宋,适用愈益广泛,后将凌迟与绞、斩并列,至清末才被废除。 对后世的影响:宋代的刑罚制度对后世影响极坏,如,刺配对后世刑罚制度影响极坏,是刑罚制度上的一种倒退,在宋代和后世都曾遭非议;凌迟自宋广泛使用后,
的主要职务必须由蒙古人或色目人充当。 二是司法制度中在定罪量刑上存在明显的民族差别。元代规定,宗室和蒙古人案件,由中央大宗正府专门负责。汉人、南人诉案归刑部,且审判机关的正职亦由蒙古人担任。在法律上明确蒙人犯罪与汉人犯罪同罪异罚。如,犯盗窃罪,犯人均处墨刑,而蒙人则免刺;同是犯罪,其他族人除断本罪外,还得加罪;蒙古官吏犯罪只能由蒙古人审理,连行刑也得蒙古人。
二是维护僧侣特权地位的法律规定。元代崇尚佛教,特别是喇嘛教。僧侣被置于国家的显赫地位并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成为社会上的又一特权阶层。个别僧侣首领的法旨具有与皇帝命令相同的法律地位。此外,宋成宗以前还规定,僧侣犯奸盗、诈伪重罪,有司不得提问,须报宣政院审理;犯轻罪由寺院主持自理。后发展到,若僧侣与世俗官僚发生冲突,必须由御史台与宣政院同时审理,以此保护僧侣的特权。三是保护奴隶制残余,佃户身份低下。元代受到本族习惯传统的影响,依然保护奴隶制残余,把畜养奴役奴隶视为合法,主人对奴隶具有随意处置权,包括杀死。元代还规定,良人打死奴隶,与私宰他人牛马所受处罚一样。可见元代奴隶的地位之低下。同时,元代还规定,佃户的身份如同奴隶,远比唐律宋律差。 1、论述明代立法思想与《大明律》的制定。立法思想主要是重典治世与礼法并用。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朱元璋重典治世的思想;二是“重典治吏”与“重典治民”的思想;三是礼法并用的指导思想。《大明律》的制定过程。朱元璋早年就非常重视立法工作,经过20余年;历戏了四个阶段,数次修订终于在洪武30年制定了《大明律》并颁行天下。这四个阶段分别是:(1)昊元年《大明律》。早在昊元年明代就草创律令颁行,这是最早颁行的明代法律即《大明律》。(2)洪武六年《大明律》。到了洪武六年又修订《大明律》颁布,仿唐体例。(3)洪武二十二年《大明律》。以名例一篇冠首,其余六部为吏、户、礼、兵、刑、工六律。基本条款仍同唐律、立法技术较唐更为精细,体例也超完善。(4)洪武三十年《大明律》。最终完成了《大明律》颁行天下。表现了统治者对立法的积极与慎重态度。
2、论述明代“重其重罪,轻其轻罪”的特点。“重其所重”,“轻其所轻”是明代刑罚适用原则的一个特点。这是后人用明律比
较唐律得出的结论。所谓“重其所重”指法原则的形成。清代统治者从关外时期起,的是明律在唐律规定的重罪量刑上加重了就重视借鉴明代法制的得失,尤其到皇太处罚。如对谋反、大逆、谋叛、劫囚、强极时,已从实践中认识到吸收明代法律文盗等之类直接危及专制统治的重大犯罪量化的重要,因而形成了“参汉酌金”的立刑重于唐律。特别对“盗贼”、“乱臣贼子”法原则。即吸收明代的法制优点,有条件不仅据律加株,且大量法外用刑,可谓枉地授用女真族的习惯法。在这一原则的指株滥罚。具体讲,所谓对谋反大逆者,唐导下,开始将以明律为代表的汉族封建法律只处以斩刑,连坐处绞只限父与子(16律意识与原则吸收到有关的法律、法令中。给驻守边防的官兵做奴仆。(4)充军刑。
清代将充军独立于流刑外,成为正式刑种,其重于流刑,轻于死刑。(5)迁徒刑。将罪犯强制性迁于一千里外安置,永远不得回来。(6)枷号制度。清代对一些伦理性犯罪及风化犯罪、常附“枷号”并示众,以示儆诫。
其刑事立法的指导思想是继续强化以皇权岁以上),其他可以收取为奴;明律则以凌迟处死,连坐处绞扩大到祖父、父、子、孙及伯叔父等。可见,明代明显加重了对政治犯的犯罪处罚。轻其所轻,是指明律在对原来相对的较罪都减轻了处罚。如对“事关典礼及风俭教化”一类非直接侵犯君主政权等方面的犯罪,唐律对“凡属父母在,子孙别籍异财者”,列为不孝,判徒刑三年,而明律仅杖八十。这就明显体现出了明律为突出“重其所重”,而对某些危害不大的“轻罪”从轻处罚的意图。 3、论述明代司法机构变化的特点。一是中央司法机关的变化。明代中央司法机关有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一改隋唐以来的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体系。1)刑部增设13清吏司,分掌各省刑民案件,加强对地方司法控制;2)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扩大了监察组织和职权,犯罪纠举弹劾全国上下官吏的违法犯罪。二是地方司法机构的变化。地方设三级司法机构,分为省、府、县三级。省级有专门司法机关“提刑按察使司”。府县仍是知府、知州、知县兼理司法。规定,如果越诉受重罚。3)厂卫特务司法机关。厂卫之制是皇权高度集中的产物,它几乎凌驾于司法机关之上。其机构先后有锦衣卫、东厂、西厂、内行厂等。其司法特权主要有:一是侦察缉捕权。二是监督审判之权。三是法外施刑之权。对厂卫的行为,司法机关一般不敢过问。 4、论述明代刑罚制度的内容。(1)死刑制度。明太祖洪武年间,出于重典治世的需要,使用了许多残酷死刑。最突出的是把凌迟死刑列入《大明律》,使之超出绞、斩之上,成为国家法定的法律。用于惩治“谋反”、“谋大逆”等严重的社会犯罪,并且还有株连九族。体现了明律比唐律“重其所重”的精神。(2)肉刑制度。朱元璋复活了肉刑制度。使用墨刑、膑刑、宫刑来惩治不法官吏与犯法百姓。更严重的是 ,把数种刑罚结合起来使用。明代在“重典治吏”与“重典治民”中改变了以往五刑治罪的传统,成为用刑最为残酷的时期,这是历史的倒退。(3)充军刑。明代在流刑外增加了充军刑、即强迫犯人到边远地区服苦役,远至4千里,近至1千里。有的不仅本人终身充军,其子孙后代也要永远充军,直至本犯亲属内勾补尽绝为止。充军刑原本是死刑贷用刑,但后来被随意使用,成为“刑末惨于此”的酷刑。(4)枷号。枷号是明代创设的耻辱刑。将犯人在监狱外带枷示众,受尽羞辱和痛苦。刑期有一至三月、半年以至永远不等。枷重二三十斤,最重达一百斤。枷号到最后不仅是耻辱刑,也是一种致命的酷刑。 1、试述清朝“祥译明律、参以国制”的立法指导思想的形成。(1)“参汉酌全”的立(2)“详绎明律、参与国制”的立法思想的确定。入关后,为了适应统治需要和重新立法的迫切要求在汉官的积极建议下,清代法制建设将“详泽明律,参与国制”作为基本的立法指导思想。主张在立法时既以明律为蓝本,吸收汉族先进的统治经验,汲取有效的内容和制度,又保留满族的民族利益、传统和习俗。(3)清代法律的逐步完善。在“详泽明律、参与国制”的立法思想指导下,清律在不断的发展变化中不断完善。实际上,从顺治到乾隆期间的立法过程,就是一个不断加深对上述立法指导思想的认识和理解的过程。在顺治年间,因满族刚刚入关,对汉文化包括明朝法律制度理解不深,只能简单地仿效,到了康熙、雍正两朝,开始注重具体法律问题的研究,感悟和掌握儒家文化精髓,为大规模立法积累了经验。乾隆年间,清已入主中原近百年,整个清朝统治已被纳入汉文化正统的轨道。此时,真正能够体现清朝特点、融满汉文化于一体的基本法典方始制定出来。 2、论述清代秋审、朝审制度的主要内容及意义。秋审是清代最重要的死刑复奏制度,号称“秋审大典”。因在每年秋天举行而得名,被看成是“国家大典”,有时皇帝也会亲临。秋审的对象是全国上报的斩、绞监候案件。由九卿、詹事、科道及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等重要官员共同审理。朝审是清朝是秋审以外的另一种重要的会审方式。是对刑部判决的重案及京师附近绞、斩监候案件进行的复审,其审判的组织方式大体与秋审相同,时间晚于秋审。作为朝廷极为重视的国家“大典”,会审制度的形式意义重于实质意义。这种会审制度虽然只是形式上的象征,因为一天之内审理上千监候案件,其实际效果未必很好。但从宏观上看,秋审、朝审仍然可以视为是清朝实行的一种重要的悯刑制度。虽然审理过程流于形式,但各方面在审理之前的准备工作是比较仔细的。而且因为有秋审、朝审着重复审的程序存在,也在客观上迫使各司法机关对于死刑案件的审理、判决比较慎重。
3、论述清朝的刑罚制度与主要立法原则。 清代的主要刑罚制度。清代承袭明代,规定了笞杖流徒死法定的五刑外,还在处罚严重犯罪时又使用了一些酷刑。主要是: (1)凌迟刑。清代把凌迟刑作为最重的处罚方法,但适用凌迟酷刑的范围比明朝又有所扩大,增加了条13罪。(2)立决与监候制度。在斩绞两种死刑里,清代又将其分为立决与监候两种。一般罪名判死刑时,可在当年法定刑期内立决绞或斩。如罪有可疑,则监候至来年秋审时分别处理。(3)发遣刑。指将罪犯发往边疆种地当差,或
为中心的中央集权专制制度。其立法原则有:
一是反逆重罪扩大化。二是继续沿用“奸党罪”。三是加重对强盗、窃盗等重罪的处罚。四是运用“文字狱”手段惩罚“异端思想”。
1、论述清末变法修律的内容、特点、影响。内容:(1)制定了《大清现行刑律》。这是清政府于1910年颁行的一部过度性法典。在《大清律例》上稍作修改而成;(2)制定了《大清新刑律》。这是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罚典。未正式实施;(3)制定了《大清民律草案》。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的民法草案,未正式实施;(4)制定了一些主要的商事立法。(5)修订了主要的诉讼法规。;(6)诉讼体制发生了变化。调整了司法机关,改革了诉讼制度等。特点:(1)在立法上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同时又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2)在内容上表现出封建专制传统和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混合。使得保守落后的封建法律内容与先进的近代法律形式同时存在;(3)在法典编纂上,改变了“诸法合一”的传统形式 ,明确了各部门之间、实体法和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分别制定或起草了有关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等方面的法典或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4)清末变法是清统治者为维护其统治地位,在保持君主专制政体的前提下被迫进行的。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影响:(1)导致了中华法系的解体;(2)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基础;(3)在一定程度上引进和传播了西方近代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4)在客观上有助于中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教育制度的近代化。 2、论述清末诉讼制度的特点。清末诉讼制度的特点主要表现在有关诉讼法律、法规的制定上。在《现行刑律》和《大清新刑律》公布之前,修订法律馆就于光绪23年拟定出了一部《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该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诉讼法草案,公分总则、刑事规则、民事规则、刑事民事通用规则、中外交涉事件处理规则五章。在该法律草案中首次引进了近代的陪审制度和律师制度。但未及颁行即遭夭折。其后,修订法律馆、法部等机构相继又制定了《大理院审判编制法》、《法院编制法》等诉讼法规或草案。1910年,终于完成了《大清刑事诉讼法草案》和《大清民事诉讼法草案》,但未及公布,清朝就灭亡了。
2、论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内容、特点、历史意义。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南京政府于912年公布的一部带有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性
质的宪法性文件。共7章,56条。内容:
3、唐朝的法律形式主要是:(1).律,是基情虽属实,但情节不严重,可免于处死)
(1)以孙中山的民权主义学说为指导思想。使民权主义确立的政治方案和原则通过法律的形式进一步集体化;(2)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3)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的政治体制和政治原则;(4)体现了资产阶级宪法中民主自由原则,规定了人民享有的多项自由和权利;(5)确认了保护私有财产的原则。特点;《临时约法》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从各方面设定条款,对袁世凯加以限制和防范。主要表现在:一是在国家政权体制问题上,该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以限制袁世凯的权力;二是在权力关系问题上,扩大了参议院的权力以抗衡袁世凯;三是在程序性条款上,规定了特别修改程序以制约袁世凯。意义:它肯定了辛亥革命的成果,彻底否定了中国数千年来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制度和资产阶级民族自由原则,在全国人民面前树立起了“民主”、“共和”的形象。它所反映的资产阶级的愿望和意志,在当时,是符合中国社会发展的趋势的,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要求。 1、论述中华法系起源、特点及对后世的影响。中华法系是指以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为母体,在东南亚早期封建国家之间形成的一个影响广泛的法系。中华法系的母法就是经千年积累而成的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华法系的子法系统,主要有封建时期的日本、朝鲜、越南等仿效中国古代法而建立起来的法律体系。在中国,按最保守的说法,中国法起源于4000多年前。按80年代考古发现的资料可以证明,中国法起源于6000多年前。特点:从立法和法典结构上看,是“诸法和体,民刑不分”;从司法体制上看,是“行政兼理司法”。但是,中华法系的基本特点应该是“礼法合一”。礼法合一”是指在中华法系法律制度中,中国传统的论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完全融为一体,法律的评判标准与道德的评判标准完全一致。
2、唐朝的立法指导思想和立法概况: 唐朝的立法指导思想同当时“安民立策”的总方针政策密切相关,大体可以归纳为三点:(1).礼刑并用。唐太宗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积极推行以教化为宗,刑罚为辅的政策。把“德礼”作为推行政治教化的根本,刑罚只是为保障推行“德礼”而设,二者相辅而行。(2).法令简约。所谓简约,就是条文简明,使人易知。(3)宽仁慎刑。所谓宽仁就是提倡用轻刑。所谓慎刑,就是对犯罪者处刑采取慎重的态度。立法概况:唐朝在历史上达到鼎盛时期,各方面都有极大的发展,法律也是封建历史上最完善的。此时期的立法很多,先后制定了《武德律》、《武德令》、《武德式》、《贞观律》、《贞观格》、《贞观令》、《贞观式》、《永徽律》、《永徽律疏》、《开元律》、《大唐六典》、《大中刑律统类》等。我们常说的《唐律疏义》就是《永徽律疏》,它是我们研究唐律的范本,而且是我国封建法典的典范,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
本法律形式,相当于近代的法典。具有相对稳定性,具有完整的结构体系,内容相当广泛,各个部门的法律内容都合编在一起。违反其它法律规定,都以律所规定的刑罚处理。(2)令,是确立和规定国家基本政治体制和基本制度的法规,主要是关于行政性的指令。(3).格,国家机关各部门在日常生活中据以办事的行政法规,官吏应遵守的法规。(4).式,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和帐籍报表以及各项行政事务具体操作管理。
3.明律严禁臣下结党和内外官交结及严惩贪官污吏:明朝统治者鉴于唐宋两朝臣下结党,削弱皇权、分散统治力量的教训,在采取废除丞相制度,不准后宫与宦官干预朝政等一系列措施以外,《大明律》中还专设奸党条,规定: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皆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宫,若犯罪,律该处死,其大臣小官谏免,暗邀人心者,亦斩。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门官吏不执行法律,听从上司主使,出入人罪者,罪亦如之。同时,还严禁内外官交结,规定,凡诸衙门官吏,若与内官及近待人员互相交结,漏泄事情,夤缘作弊,而附同奏启者,皆斩,妻子流两千里安置。为防止大臣们任用亲戚,结党营私,还规定:凡除授官职,须从朝廷选用。若大臣专擅选用者斩,若大臣亲戚非奉特旨不得除授官职,违者,罪亦如之。甚至官吏几庶人等,若有上言宰执大臣美政才德者,即是奸党,务要鞫问穷究来历明白,犯人处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若宰执大臣知情与同罪。明律的这些规定,都是为了防止臣下结党,削弱君主集权的专职制度。在《大明律》中规定:对于受财枉法的所谓枉法赃,从严惩处,一贯以下杖七十。八十贯则绞,对于监守自盗,不分首从,并赃论罪,满四十贯即处斩刑,对于执行监察植物的所谓风宪官的御史,若犯贪污罪比其它官吏加重两等处罚。 5.明清的诉讼程序和审判制度的发展:起诉在明律对诬告他人笞罪者加所诬罪二等。流刑杖罪者加所诬罪三等。禁止越级控告,只有重大而迫切需要解决的案件才允许越级申诉。在审判制度上,明清时期有较大发展。秋审是复审各省死刑案件的一种制度。因在每年秋季举行,故名秋审。清律规定,凡严重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应立即处决的,叫斩立决或绞立决,如危害性质较小或有可疑者,暂判斩监候或绞监候,缓刑处决,延至秋天由九卿会审。秋审案件主要是地方上斩监候或绞监候案件。每年秋审之前,各省督抚须对有关案件先行审核或审讯,并提出意见及刊刷检册分送九卿詹事科道,供秋审备阅参考。至八月在天安门外金水桥西会同审理。除秋审外,对刑部判决的案件或京师附近的斩监候或绞监候案件进行重审,叫朝审。朝审的时间,略迟于秋审,于每年霜降后十日进行,冬至前复审完毕。经过秋审或朝审的案件,分为情实(罪情属实,罪名恰当)、缓决(案情虽属实,但危害性较小,留待下一次秋审或朝审时审核)、可矜(案
留养承祀(情节虽较重,但父母、祖父母年老,无人奉养)四类,经刑部会同大理寺等机关集中审核后奏请皇帝裁决,除情实奏请执行外,其余三类均可免于死刑。至于热审,是指每年小满后十日至立秋前一日,由大理寺左右二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称作小三司)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的审判活动。 2、简述《唐律》的基本特点和历史地位。(1)“礼法合一”。唐律把封建伦理道德力量与政权法律统治力量结合起来,法的强制力加强了礼的约束作用,礼的约束力增加了法的威慑力量,真正做到了礼与法的统一,有力地维护了唐代统治。(2)科条简要。唐代沿袭隋制,实行精简、宽平的原则,定律12篇502条,并为后世所继承。因此,唐代立法具备了科条简要、宽简适中的特点。(3)予以精确、立法技术高超。唐律在律文内容上,所涉广泛,但多而不乱,文字简约,却保证疏而不漏,法律概念和术语的使用准确而规范。在体例篇目上,结构严谨,排立有序,篇目之间联系清晰。其语言之精确,结构之严谨,立法技术之高超为举世公认。历史地位:唐律是我国封建法典的楷模,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唐代承袭秦汉立法成果,吸收汉晋律学成就,使唐律表现出了高度的成熟性,对宋元明清法律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唐律的影响超越了国界,对亚洲诸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朝鲜的《高丽律》的篇章内容取法于唐律;日本的《大宝律令》大都参用唐律。可见,唐律在世界法制史上也占有重要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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