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第三方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定稿)

更新时间:2023-11-14 23:42: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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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轨道交通第三方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要求 ............................ 2 第三章 监测方案 .................................. 4 第四章 监测实施 .................................. 5 第五章 监测预警 .................................. 6 第六章 监督责任 .................................. 7 第七章 附 则 ................................... 8 附件一 轨道交通工程第三方监测方案 ................ 9 附件二 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项目第三方监测方案 .. 12 附件三 监测预警分级及预警响应表 ................. 14 附件四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 15

重庆市轨道交通第三方监测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轨道交通第三方监测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安全,有效控制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工程建设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根据《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轨道交通工程建设,以及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进行的其它工程建设及作业(以下简称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项目),应开展第三方监测工作,其第三方监测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单位是指重庆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及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是指承担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及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项目施工的单位。

第三方监测单位是指独立于施工单位和周边建(构)筑物业主以外的第三方监测机构。第三方监测是由建设单位委托,通过一定的测量测试仪器、设备,对轨道交通结构设施、围(支)护结构体系、地下水、周边环境及岩土体等的变化情况按一定的周期进行量测、巡查、分析和反馈监测成果,及时反映工程建设对轨道交通及周边环境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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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程度的活动。本办法中第三方监测包括轨道交通工程第三方监测和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项目第三方监测。

施工监测是指由施工单位委托,承担施工过程中对涉及工程安全的部位、周边环境及岩土体进行监测巡查与信息反馈的活动。

第四条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乡建委)是本市轨道交通第三方监测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监督工作由其所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要求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监测单位开展第三方监测工作,并为第三方监测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轨道集团)是重庆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及运营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轨道交通工程第三方监测工作,同时负责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项目第三方监测的方案审订及日常监督。

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的第三方监测工作。

第六条 第三方监测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进行监测工作,作好现场安全监测控制、及时预警和提出安全建议,对作出的监测成果承担相应责任,不得分包第三方监测合同任务。

轨道交通工程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在建设单位委托的职责范围内,对所承担第三方监测标段内的施工监测实施监督管理,包括审核施工监测方案、检查人员及设备状况、验收监测测点、检查监测过程及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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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成果等工作,确保形成施工监测与第三方监测优势互补、紧密协作的安全监测风险总体控制体系。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组织施工监测单位对所承担的工程项目实施施工监测,配合第三方监测单位做好测点埋设及保护,及时响应监测预警并开展抢险处理工作。

第八条 施工监测单位应严格按照第三方监测单位审核、监理单位审批的施工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接受第三方监测单位的指导及监督,对作出的监测成果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轨道交通工程设计单位应在设计文件中提出工程及周边环境的监测项目、监测频率、监测控制指标等详细监测技术要求,设计概算中应包含施工监测及第三方监测专项费用。

第十条 轨道交通工程和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项目的监理单位,应当编制施工监测及第三方监测监理实施细则,督促施工监测及第三方监测单位严格按照监测方案实施监测,与第三方监测单位共同做好施工监测测点验收工作,对重要部位的监测实施旁站监理。监理单位应当检查监测点的布置和保护情况,比对、分析施工监测和第三方监测数据及巡查信息。

第十一条 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当具备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资质及测绘乙级以上资质,配备充足的专业技术人员、熟悉轨道交通的特性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有良好的信誉,其监测项目负责人及审核人应当具备注册岩土工程师或注册测绘师执业资格,具有承担轨道交通工程或类似工程监测的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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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pxmv.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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