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法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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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一、 外国法制史学什么? 1、关于外国 项目 东方 西方

古代奴隶制法 楔形文字法古印度法 古希腊法/罗马法 中世纪 伊斯兰法 日尔曼法/教会法/城市法商法海商法

近现代 ——————— 大陆法系:法国法/德国法/日本法/俄罗斯法 英美法系:英国法/美国法 欧盟法:法系融合的例证? 2、关于法

(1)西方法的广狭二义:超验的法与实在法 ?古典世界:安提戈涅-拉丁语中ius/lex

?自然法的兴起:斯多葛学派-教会-古典自然法学-自然法的复兴

?法律实证主义诸流派:奥斯丁-凯尔森-哈特/萨维尼/埃利希-庞德-现实主义法学 (2)我国对法的定义

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据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广义的法律则是指法的整体,即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

就法的本质而言,法是国家中居于统治地位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规范。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在社会发展的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这个规

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随着法律的产生,就必然产生出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机关——公共权力,即国家。

(3)外国法制史课程中的“法”: 社会性、规范性、权威性、强制性

二、为什么要学习外国法制史? 1、开阔法律视野。

要获得对于你们专业广阔视角的方法不是阅读别的什么,而是钻研你们专业本身的根基所在。要做到这一点,首先,你们要借助法理学随着现存的(法律)原则体进入其最高的一般化原则;其次,从历史中寻找它是如何变成当前这一形态的;最后,尽你所能思考一些规则寻求实现的(社会)目标,及为何这些目标是可欲的理由,需要放弃什么来实现这些目标,以及为何它们值得付出代价。——霍姆斯

2、有助于更好地理解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及法律制度。

3、有助于更好地借鉴其他国家优秀的法律制度,推动我国的法制建设。 4、有助于更好地认识法律发展的规律。

三、怎样学习外国法制史? 1、注意宏观把握 2、要善于比较 3、要有理论追求

4、态度上要有理解之同情

第一章 楔形文字法

学习目标:了解楔形文字法发展的基本线索,重点掌握楔形文字法的概念、《汉穆拉比法典》

的制定原因、体系、内容以及楔形文字法的特点。

一、楔形文字法的概念 (一)两河流域的文明 两河流域帝国演变简表

中文名称 年份B.C 名君名人或大事

苏美尔人 3100-2000 建立四大城邦,创立了廿七个世界第一。乌尔第三王朝的复兴(2110)。

阿卡德人 2350-2200 萨尔贡一世(2371-2316bc)创立亚卡德王国 阿摩利人 1894-1595 古巴比伦王国是由他们建立。 1792-1750 汉穆拉比(第六位君主)统一两河。 亚述人 1350-612 两河流域最强大、最持久的国家。 赫梯人 1600-717 古巴比伦王国于1595B.C亡于赫梯人

迦尔底亚人 626-539 迦尔底亚人灭亚述,创立新巴伦王国(迦尔底亚王朝) 尼布甲尼撒二世:空中花园、通天塔、巴比伦之囚 波斯人 539-330 大流士 希腊人 330 --- 亚历山大大帝 (二)楔形文字法的概念

楔形文字法:公元前3000年左右到公元前6世纪,西亚两河流域地区各奴隶制国家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法律的总称。 (三)楔形文字法的历史发展

?《乌尔纳姆法典》(约前22世纪,乌尔第三王朝)

?《苏美尔法典》、《苏美尔亲属法》(约前20世纪,拉尔萨王国) ?《俾拉拉马法典》(约前20世纪、埃什努那王国) ?《李必特·伊丝达法典》 (约前20世纪、伊新王国) ?《汉穆拉比法典》(约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 ?《亚述法典》(约前15世纪、中亚述王国) ?《赫梯法典》 (约前15世纪、赫梯王国) ?《新巴比伦法典》(约前7世纪、新巴比伦王国)

二、汉穆拉比法典 (一)法典的制定 ?石柱法:发现、外形

?制定原因:实现法的统一/调整新经济关系/缓和社会矛盾/宣告统治合法性 ?法典的性质:习惯与判例的汇编 (二)法典的体系

1、序 言 (中国人的法律观)

?……我,汉穆拉比,虔诚敬神的君主,为使正义在国中出现,消灭邪恶,使强不凌弱,使我象太阳一样升起在民众之上,给国家带来光明,安努和恩利勒为了人民的幸福,呼唤了我的名字。

?我是汉穆拉比,恩利勒选中的牧人,堆积起丰盛财富的人,为天地的纽带,尼普尔城,把一切都作得尽善尽美的人,……

?苏穆拉伊勒的后代,辛穆巴利特的强大的继承人,不朽的王胄,强大的王,巴比伦的太阳,光照苏美尔人与阿卡德人,使四方臣服统一的王,伊什塔尔锺爱的是我。

?当马尔都克命令我治理人民,使国家走上正轨之时,我使全国都讲公道和正义,我改善了人民的生活。 2、正文

?第1~5条:法院与诉讼 ?第6~126条:财产关系

?第127~193条:婚姻家庭与继承 ?第194~227条:损害赔偿 ?第228~282条:劳动和劳动工具 3、结 语

?倘其人不崇敬我在我的石柱上所铭刻之言词,蔑视我的诅咒,不畏神灵的谴责,废除我所决定之司法判决,变更我的创制,磨灭我所铭刻的名字而刻入自己的名字,或对此诅咒心怀畏惧而唆使他人为之,则不论其为帝为王,为城邦之长,或为其他任何有尊称之人, ?愿众神之父,赐我统驭之权的伟大的安努,剥夺其贵为王者的光辉,断其王笏,诅咒其命运;

?愿决定命运而其命令不可更改且尝光大我的王权的主神恩利尔,使其祸起萧墙,消弭无术,而终趋灭亡,注定其统治动摇,国祚短暂,饥馑连年,天日无光,死不旋踵,并以有力之言宣布其城市毁灭,其人民离散,其王位灭绝,其姓名及国号无传;

?愿伟大的圣母宁里尔,她的语言在埃库尔备受尊重且为我的谋略的诚挚的赞助者,当恩利尔之前,在审讯及判决之中,使其案件败诉,愿圣母借吾主恩利尔之命令使其社稷倾复,其人民绝灭,其生灵如水之流逝;

?愿对命运的决定具有最高权力的伟大的主宰、无所不知且使我延年的神中之圣埃亚,剥夺其理智与才能,使其陷于昏之境,塞其河水之源,使其田土不毛,万民无以为生;

?愿主宰生灵的天地大法官、我所信赖的主神沙马什,毁灭彼之王国,使其司法之权无由执行,使彼迷失路途,使其军队动摇,当彼祭祀占卜之时,赐彼以王统根绝、国家灭亡之恶兆,并使恶兆立即应验。

?愿沙马什在上界使其生命绝灭,在下界使其灵魂干涸;

?愿上天之主、其圆轮(?)照耀于诸神之间并为我的创造者之神新,剥夺彼之王冠与王位,使其身罹深重的罪孽与严厉的惩罚,且永不脱离其身,令彼统治之日月岁时俱在叹息悲哀之中结束,使其统治之负担沉重,注定彼之命运,虽生犹死;

?愿肥沃之主、天地之灌溉者、我的盟友阿达得,剥夺其天上之雨水与河源之洪流,使其国因饥馑穷困而亡,怒吼于其城市之上,使其国境洪水泛滥,土地成为丘墟;

?愿伟大之战士、在右侧前进的埃·库尔之长子萨巴巴,在战场之上毁灭其武器,使其白昼变为黑夜,使其遭受敌人之蹂躏;

?愿为我的武器开辟道路的战争与战斗之女主、爱护我的统治的仁爱的庇护女神伊丝达,在其盛怒之下,心怀愤懑,诅咒彼之王位,使其善事变成恶事,在战争与战斗之场中毁灭彼之武器,赐之以叛变与暴动,使其战士丧生,血染尘埃,积尸成堆,遍布荒野,而不加宽恕,使其披枷带锁,为敌国之囚;

?愿众神之中雄勇有力、赐我以胜利的无敌的战士尼尔格尔,以其伟大的威力焚烧其人民,如烈火之于芦苇,以其强大之武器斩其身驱,折其关节,如毁土俑;

?愿万方崇高的女王、生我的圣母宁都,灭绝彼之后嗣,使其继承无人,并使其人民绝子灭孙;

?愿安努之女、在埃·库尔为我祝福的宁卡拉克,使其关节发生重病、恶疾与痛苦万状的痈疽,医生不知其病源,绷带不能平息其痛楚,有如致命之创伤,其患实无根治之方,当彼一息尚存之时,使彼为其刚强武勇之日趋衰竟而悲痛;

?愿伟大的天地之神,一切安努那克,神庙之保护神,埃巴拉之庙砖,共同以可怖之咒语,诅咒其本人,诅咒其子孙,诅咒其国家,诅咒其战士(?),诅咒其人民及其军队; ?愿恩利尔以其金口玉言,大声诅咒之,并立使诅咒降临其身。 (三)法典的内容

?社会结构:阿维鲁穆、穆什钦奴/奴隶 ?君主专制制度与大河文明

?土地制度:土地公有和有限度的私有 ?债权法:契约的种类与形式要求/利息/人质 ?婚姻、家庭、继承法(家内继承/诸子均分)

①结婚的双方必须缔结婚约,无婚约的婚姻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口头约定 ②婚约按照财产买卖契约方式订立。

③婚约的缔结不是由结婚者本人,而是男方与女方的父亲或监护人来完成的。 ④证明古巴比伦的婚姻是买卖婚最重要的理由就在于,男方必须给付聘金。 ——聘金返还

?刑法:特色犯罪、刑罚特点 特色犯罪:

第109条 倘犯人在卖酒妇之家聚议,而卖酒妇不报捕此等犯人,送之宫廷,则此卖酒妇应处死。——国事罪

第218条 如果医生用青铜刀为一个人的严重伤口作手术,而致人死命,或是用青铜刀在人太阳穴上开刀,而弄瞎了人的眼睛,那么应割掉他的手。

第219条 如果医生用青铜刀为一个穆什钦奴的奴隶的严重伤口动手术,而致死,那么他应以奴还奴。——职务犯罪

同态复仇:

?第196条 如果一个人弄瞎了一个人之子的眼睛,那么也应弄瞎他的眼睛。 ?第197条 如果他折断一个人的骨头,那么也应折断他的骨头。

?第199条 如果他弄瞎了一个人的奴隶的眼睛,或是折断了一个人的奴隶的骨头,那么他应交出其价格的一半。

?第200条 如果一个人打掉了与他地位相同的人的牙齿,那么也应打掉他的牙齿。 ?第202条 如果一个人打了一个地位比他高的人的嘴巴,那么他应在集会上被用牛皮鞭打六十下。

?诉讼:宣誓、神明裁判 宣誓: 第120条

倘自由民将其谷物交存于自由民之家,而藏谷发生缺少情事,或屋主开仓擅取谷物,或根本否认曾藏谷其家,则谷物之主人应对神宣誓,证明其谷物,此屋主应将彼所擅取之谷加倍交还谷物主人。 第249条

倘自由民租牛,而牛为神所击而死,则租牛之人应对神宣誓,免其责任。 神明裁判:

?在汉穆拉比之前,案件由祭师在神庙中审理;汉穆拉比之后,尽管案件名义上由国王的官员审理,但审理案件的地点仍为神庙。

?第2条 如果一个人控告另一个人以巫术罪而不能证实,被控犯巫术罪的人应到河神那里去,并浸入河中,如果河水淹没了他,那么控告他的人可拿去他的家产。如果河神证明他清白,他未受伤害,那么控他以巫术罪的人应被处死。浸入河中的人可拿去其控告者的家产。

?第132条 如果一个人的妻子因为另一男人的缘故受到指责,但没有被抓到同另一男人睡觉,那么为了她丈夫,她应浸到河里去。

三、楔形文字法的基本特点与历史地位 (一)基本特点

?法典结构比较完整,一般采用序言、正文、结语三段式体例。 ?法典内容涉及面广,几乎涵盖了法的基本领域。

?法典缺乏理论抽象合一般原则,大多是司法判例汇编。 ?私法比较发达。

?楔形文字法属于世俗法或者说人定法,而非宗教法或者说神意法。 (二)历史地位

思考题:比较中国古代夏商时期的法律与楔形文字法的异同,并分析原因。

第二章 印度法

学习目标:重点掌握古印度法的概念、渊源及古印度法的两大特征:1、以种姓制度为其核心内容;2、宗教性。

一、古印度法的概念 (一)印度简史

(二)古印度法的产生、发展

史前印度 前2350~前1750 哈拉帕文明

前1500~前1000前1000~前600 恒河文明 吠陀教-婆罗门教

古代印度 前600~前2世纪 佛陀时期 佛教 前322~前185 孔雀王朝时期 前200~200 外族入侵时期 320~540 笈多王朝时期 印度教 606~647 戒日王时期

中世纪印度 712 穆斯林入侵 伊斯兰教 1206~1526 德里苏丹时期 1526~1858 莫卧儿帝国时期 近代印度 1757~1947 殖民统治 现代印度 1947 印度独立 婆罗门教的三大纲领 ?吠陀天启 梵我如一 ?祭祀万能

?婆罗门至上 业力轮回 佛教的诞生

佛教创始人释迦牟尼生于今尼泊尔境内的迦毗罗卫,是释迦族的一个王子。一般认为生活于公元前6~前5世纪。他在青少年时即感到人世变幻无常,深思解脱人生苦难之道。29岁出家修行。得道成佛(佛陀,意译觉者)后,在印度恒河流域中部地区向大众宣传自己证悟的真理,拥有越来越多的信徒,从而组织教团,形成佛教。80岁时在拘尸那迦逝世。 (三)古印度法的概念 (四)古印度法的渊源 ?吠陀

《梨俱吠陀》(赞颂明论)/《耶柔吠陀》(祭礼明论)/《娑摩吠陀》(歌曲明论)/《阿达婆吠陀》 ?法经

?法典:摩奴法典

?佛教三藏:经藏、论藏、律藏 ?国王诏令:阿育王与佛教——岩石法

二、古印度法的基本内容和特点 (一)体现了东方奴隶制法的一般特征 (二)严格维护种姓制度 1、什么是种姓制度? 种姓制摩奴法典的规定

?I.31 当时,为了繁衍人类,他从自己的口,臂,腿,足,创造了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

?I.87 为保存完整的创造,无上光荣的神,对于从口、臂、腿、足所创造的人类规定了不同的职司。

?I.88 他命婆罗门学习和传授吠陀,执行祭祀,主持他人的献祭,并授以收受之权。 ?I.89 他将保护人民,行布施,祭祀,诵读经典,屏绝欲乐,规定为刹帝利的义务; ?I.90照料家畜,布施,祭祀,学习经典,经商,放贷,耕田,为给与吠舍的职司; ?I.91 但无上尊主对首陀罗只规定了一种本务,即服役于上述种姓而不忽视其功绩。 ?I.93 婆罗门因为从最高贵的肢体所生,因为首先被产生,因为掌握经典,理应为一切创造物的主人。

2、种姓制度的形成、发展:瓦尔纳—迦提 3、种姓制在法律领域的落实 (1)债法领域

(2)婚姻家庭领域:种姓内婚制;高等种姓一夫多妻,低等种姓一夫一妻。 ?顺婚:

?高种姓男子娶低种姓女子为妻; ?其后代种姓依母亲种姓而定。 ?逆婚:

?高种姓女子下嫁低种姓男子;

?其后代称旃荼罗,属不可接触的“贱民”。 (3)继承领域

(4)刑法领域:不同等级同罪异罚。 (三)体现了明显的宗教特征

渊源上,众多宗教带来不同的法律渊源。 体例上,参照婆罗门教的四行期来安排。 内容上,

1、法典中直接体现了轮回等宗教思想。 2、苦行赎罪。

3、杀害母牛是仅次于婆罗门的二等大罪。 4、婚姻方式充满宗教色彩。

性质上,法典本身不是独立的法律规范的集合,而首先是宗教典籍。

三、古印度法的历史地位

(一)对后世影响深远:以种姓制度为例 (二)印度法系:

古代印度奴隶制法及以其为基础的古代缅甸、锡兰(今斯里兰卡)、暹罗(今泰国)、菲律宾等印度化王国的法律的统称。 思考题:

1、为什么古印度法具有浓厚的宗教性?

2、在古代东方法和古代西方法中,宗教各扮演了何种角色?有何异同? 3、试探讨在早期法律中,宗教与法律的关系。

第三章 古希腊法

学习目标:

重点掌握古希腊法的概念、特点,雅典民主制的进程、立法改革的内容,以及雅典民主制的特点。

比较古希腊法与古东方法间的差异。

一、古希腊法的形成和发展 (一)古希腊法的概念 (二)希腊文明的发展

?米诺斯文明(前20世纪-前15世纪) ?迈锡尼文明(前15世纪-前12世纪) 多利安人入侵(前12世纪)

?英雄时代(前12世纪-前8世纪) ?城邦时代(前8世纪-前4世纪)成文法 希波战争:为了自由而战 伯罗奔尼撒战争 ?希腊化时代(323BC-) (三)古希腊法的基本特征 ?古希腊法并非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

?希腊缺乏可以和罗马法相媲美的完整而严密的法典 ?法律在技术处理上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四)古希腊法的历史地位

1、 古希腊法的精神——自然法思想,为罗马法理学的诞生奠定了法哲学基础。 2、 古希腊的法治学说和理论,开创了西方历史上的法治传统。

3、 古希腊的民主政治的理论和实践为西方近代立宪主义的诞生与发展提供了典范。 4、古希腊的所有权法律、契约法律、婚姻、家庭和继承法律等,也为罗马法以及后世的立法提供了历史渊源。

(五)古希腊法与古东方法之间的差异

土地制度 古东方 长期保留公有制,法律发展缓慢,比较简单、粗陋 古希腊 私有制经济发展较快,法律发展迅速、完善 政治制度 古东方 君主专制制度 古希腊 民主制度

法与宗教的关系古东方 宗教色彩浓厚

古希腊 法较早的摆脱了宗教的影响,成为独立的领域

法律渊源 古东方 法自君出 古希腊 法律渊源分散

奴隶制立法 古东方 关于奴隶的立法不发达 古希腊 关于奴隶的立法是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 雅典法 (一)雅典法的发展

?8世纪BC 提秀斯(雅典城邦的建立) ?621BC 德拉古(氏族贵族) ?规定公民权取得条件:自备武装 ?贵族会议选拔官吏改为公民抽签选举 ?组成公民选举产生的四O一人议事会 ?重刑主义

?594BC 梭伦(商业贵族)

1、颁布解负令:拔除记债碑、抵押品还原主、废除债务奴隶。 2、废除贵族政治上的世袭特权,代之以财产法定资格。 3、设立新的政权机构,贵族会议大受限制。 4、设立陪审法庭。

5、废止德拉古法中一些残酷的规定,缓和了社会矛盾。 6、采取鼓励手工业和商业发展的措施。 梭伦改革的评价:改良主义的民主革命 ?509BC 克里斯提尼(平民领袖)

?按照地域原则重新划分居民。

?创设五百人议事会(限富农与骑士)与“十将军委员会” ?确立“贝壳放逐法”(陶片放逐法)

?443-429BC 伯里克利(民主派领袖、首席将军) ?官职向所有等级开放,取消任职资格的财产限制

?公民大会基本成为最高权力机关,五百人议事会具有公民大会常设机构性质 ?实行官职津贴制

评价:雅典民主制的顶峰 雅典民主化改革的轨迹:

?德拉古——氏族贵族——维护氏族贵族的统治; ?梭伦——商业贵族——为商业贵族谋取政治权力; ?克里斯提尼——平民领袖——下放权力;

?伯里克利——战争背景下——力争满足所有人的要求。 动力:商品经济的发展以及战争。 (二)雅典民主制 1、雅典民主制特点: (1)实行直接民主制 ?直接民主制——政治民主化 ?直接民主制与间接民主制 ?雅典的陪审制——司法民主化 ?个案:苏格拉底的审判 雅典陪审制

法官抽签产生,任期一年,而且终身只能担任两次 审判就是民主投票,法官的判断即是大众的评判 强调人人平等,是一种大众司法 现代司法

法官由任命产生,一般必须经过专门的考试;

法官独立,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不得干涉法官的审判,法官审判也不受舆论的干扰 强调专业的法律知识,是一种精英司法 (2)官制实行义务职与“合一制” (3)监督制度完善而且发达

3、雅典民主制形成的经济社会原因:城邦制 内部阶层势力较为均衡 平民的斗争

领土狭小、相互熟悉、政务简单

3、雅典民主制的局限:奴隶主内部的民主 (三)雅典法的其他内容 ?社会结构 ?所有权和债 ?婚姻家庭继承 ?刑法 ?司法制度 民政长官 阿留帕格斯法院

埃非特法院 陪审法庭 公诉、私诉

三、斯巴达法

斯巴达法与雅典法的比较 雅典法: 成文法发达 民主政制

自由民、外邦人、奴隶 私有化程度较高,允许自由转让 妇女地位较低、无继承权 斯巴达法:

习惯法为主,成文法比重不大 贵族政制

公民、非里爱齐、希洛 土地公有制,严禁买卖和转让 妇女地位较高、有继承权 刑法具有军事性质 思考题

试论民主与司法的关系。

试比较直接民主制与间接民主制的差异。 当今社会采用何种民主制更为适宜?

第四章 罗马法

学习目标

罗马法的历史发展(十二表法、市民法与万民法、法学家法、裁判官告示、查士丁尼的法典编纂)

罗马私法的体系及基本内容 罗马法对后世立法的影响及原因

一、 罗马法概述

(一)罗马法的形成与发展 1.王政时期(前8世纪-前6世纪) ?罗马城邦的建立

?王——元老院——民众大会 ?塞尔维乌斯的改革

?把罗马的全体自由民按财产多寡划分为六个等级,作为征兵和纳税的基础 。 ?取消原先三个部落的划分,把整个罗马按照地域划分为四个部落 ?塔昆的废黜

2.共和前期(前6世纪-前3世纪) ?共和政体的三级构造 ?共和政体的民主化倾向

?习惯法向成文法的过渡:十二表法 ?时间:公元前451年-公元前450年 ?背景:平民与贵族的斗争在法律上的成果 ?制定:学习希腊,组成十人委员会 ?体系:后两表是对前十表的补充 第一表 传唤 第二表 审理 第三表 执行 第四表 家长权 第五表 继承和监护 第六表 所有权和占有

第七表 土地和房属(相邻关系) 第八表 私犯 第九表 公法 第十表 宗教法 第十一表 前五表的补充 第十二表 后五表的补充 ?内容:妥协的产物 ?意义:罗马第一部成文法

3.共和后期(前3世纪-前27年)

?共和制向帝制的转化:三次布匿战争与罗马的军事改革 ?民主派的最后抗争:恺撒之死

?罗马私法发展特征:市民法、万民法体系的并立 市民法:内事裁判官(BC367) 适用范围:罗马公民 内容:公法较多 形式:形式主义色彩浓重 万民法:外事裁判官(BC242)

适用范围:罗马公民与非罗马公民,非罗马公民之间 内容:所有权与债法 形式:更为灵活 市民法与长官法的界定

4.帝国前期(前27年-3世纪) ?帝国的建立和鼎盛:屋大维 ?罗马私法发展的特点: 法学家法的盛衰 裁判官法的衰落

5.帝国后期(3世纪-476年) ?罗马帝国的衰落

?多米那特制 、四帝共治制 ?帝国分裂 、西罗马灭亡

?罗马私法发展的特点:皇帝敕令地位的上升 。 ?敕谕、敕裁、敕示、敕答 ?法典编纂 :《狄奥多西法典》

6.东罗马帝国时期 ?东罗马帝国

?罗马私法发展的特点:国法大全的编纂 ?查士丁尼 ?国法大全

法典Codex 立法文件汇编 529/534 法学阶梯Institutiones 法学教科书 533 学说汇纂Digesta 法学著作汇编 534 新律Novellae 立法文件汇编 565

罗马法发展总结:罗马法发展简表

共和前期:十二表法 451-450BC 元老院决议 各种议会制定的法律

共和后期:内事最高裁判官367BC 外事最高裁判官242BC 科伦卡纽士254BC 帝制前期:皇帝敕令

130-138AD哈德良帝《最高裁判官告示汇编》 212AD卡拉卡拉帝《安敦尼努敕令》

特许解答权 普鲁库斯派与萨宾派 五大法学家[法学昌明时期]

帝制后期:《狄奥多西法典》 《查士丁尼国法大全》 426AD《学说引证法》 (二)罗马法的分类 公法:与国家组织有关的法律 私法:与个人利益有关的法律

市民法:罗马固有的,仅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

万民法:外邦人相互间、外邦人与罗马人间的法律/一切民族所共有的法律 自然法:调整一切动物的法律 成文法/不成文法 市民法与长官法 (三)罗马法的基本特点 ?罗马法是人定法而不是神意法 ?罗马法具有强烈的实践性

?罗马法以私法为核心,罗马私法特别发达

二、罗马法的主要内容 (一)人法 1、人:自然人/法人 2、人格

?自由权 人格大减等 ?市民权 人格中减等 ?家长权 人格小减等

3、法人:社团法人/财团法人 4、家庭:家父

5、婚姻:有夫权婚姻/无夫权婚姻 (二)物法 1、物和物权法 物的分类

自物权:所有权(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 他物权:

?役权(地役权/人役权) ?地上权 ?永佃权

?担保物权(信托、质权、抵押权) (占有) 2、债权法

债的概念:法锁;给付行为 物权与债权的区分 债的发生原因: ?契约

?准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监护/遗赠/共有等 ?私犯 ?准私犯 3、继承法

?概括继承——有限继承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 (三)诉讼法 时间

法定诉讼:盛行于共和国前期

程式诉讼:盛行于共和国后期和帝政前一百年

特别诉讼:帝国后期唯一的诉讼制度 适用范围

法定诉讼:只适用罗马市民

程式诉讼:适用于罗马市民与非罗马市民 特别诉讼:适用于罗马境内全体自由人 诉讼阶段

法定诉讼:整个程序分为法律审查与事实审查 程式诉讼:整个程序分为法律审查与事实审查 特别诉讼:只有一个诉讼阶段 法官

法定诉讼:由民选的承审官判决

程式诉讼:裁判官主持法律审,承审官主持判决 特别诉讼:皇帝亲自任命的官吏担任法官 诉讼特点

法定诉讼:特别讲究形式主义,极小的形式错误都将导致失败。公开进行。 程式诉讼:裁判官通过记录程式获得了造法大权。公开进行。

特别诉讼:允许告密、逼供拷打取证;秘密进行;由官府强制出庭和执行;书面地位渐重;无需诉讼费;上诉

三、罗马法的历史地位与影响 (一) 罗马法的复兴

11-13世纪 意大利波伦那 注释法学派 伊纳留斯阿佐

14-15世纪 意大利波伦那 评论法学派 巴尔多鲁 巴尔杜斯 16-17世纪 法国 人文主义法学派 居亚斯德纽 18-19世纪 德国 潘德克顿法学 萨维尼 温德沙德 (二)罗马法对后世立法的影响

罗马帝国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指基督教),第三次以法律。武力因罗马帝国的灭亡而消失,宗教随着人民思想觉悟的提高、科学的发展而缩小了影响,唯有法律征服世界是最为和平、最为持久的征服。 ——耶林 (三)罗马法之所以对后世立法产生如此巨大影响的原因 思考题

试比较古罗马的共和制与雅典的民主制,并思考古罗马共和国的最大优点是什么? 试探讨罗马法律(私法)发达的原因。

第五章 日耳曼法

中世纪的西欧法

一、中世纪西欧史的分期

476-1000年:早期(动荡的欧洲)

1000-1500年:中后期(欧洲开始了持续的发展进程) 二、中世纪西欧法律史概况

1、早期:日耳曼法,作为日耳曼部族属人法的日耳曼习惯法。 2、中后期:

教会法,超越世俗国家的宗教属人法。 城市法,城市兴起后的城市属地法。

商法海商法,商人们自发形成自我维持的属人习惯法。 封建法,调整封建关系的习惯法。 庄园法,调整庄园关系的属地习惯法。

学习目标:

掌握日耳曼法、蛮族法典、采邑制等概念,重点学习日耳曼法的财产制度、刑事制度,比较日耳曼法与后期罗马法的不同。

日耳曼法

一、日耳曼法的形成和发展 (一)日耳曼法的概念

从公元5世纪到公元9世纪在日耳曼国家中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的总称。 (二)日耳曼法的历史发展

公元前?年-公元3世纪 发源于北欧,居住于日耳曼尼亚 习惯法 公元4世纪-公元6世纪 民族大迁徙及蛮族王国的建立 蛮族法典 公元6-8世纪 法兰克王国的墨洛温王朝 罗马法与日耳曼法的并立 公元8-9世纪 加洛林王朝的查理曼建立帝国 王室法令

公元8世纪之后 查理曼帝国崩溃,形成封建割据格局 属人法向属地法的转化 【蛮族法典】

1、蛮族法典的编纂原因(克洛维皈依基督教) 2、蛮族法典的编纂方法 3、蛮族法典的特点

① 大多以拉丁文写成。 ② 诸法合体,民刑不分。 ③ 有序言,有些还有注释。 ④ 内容不是很全面。 ⑤习惯法的汇编。

二、日耳曼法的基本内容 (一)政治制度 (二)财产制度

1、土地制度:双重所有权 马尔克公社土地所有制 大土地所有制:分封、委身

特恩权与采邑制改革:封建社会的基础 领主自营地与农奴份地(中世纪的庄园) 2、动产追及制度 (三)债权制度

(四)婚姻、家庭、继承制度 (五)违法行为 1、血亲复仇 2、赎罪金-和平金 (六)审判制度 1、法院组织

百户法院/郡法院 王室法院 2、诉讼制度 共誓涤罪、神明裁判 司法决斗

三、日耳曼法的特点 1.以团体为本位 2.贯彻属人主义原则 3.注重形式

4.缺乏抽象性,只是具体的法律制度

与之对照的罗马法(共和后期之后)的特点: 1.以个人为本位 2.贯彻属地主义原则 3.注重实质

4.概念清晰、原则简明、体系完整

四、日耳曼法的地位

?是继罗马法之后在西欧占有主导地位的第一种法律体系。 ?导致和直接影响了封建法的形成。

?以其完全不同于罗马法的制度,向人们展示了一种全新的法律观念、法律文化。

五、日耳曼法对后世立法的影响 ?英国:保留最完整的日耳曼法 ?法国:民法典中的习惯法 ?德国:日耳曼学派 思考题

?试比较日耳曼王权与中国古代王权(在各自的政治体制中所起作用及所处地位)之异同,并分析其原因。

?试探讨日耳曼的政治制度及理念对后世西方宪政制度与思想的影响。

第六章 教会法

学习目标:

重点掌握教会法的概念、渊源、教会法内容中的婚姻、契约、刑法、诉讼等制度及教会法对后世的影响。

一、教会法的形成与发展 (一) 教会法的概念 1世纪 犹太教 基督教

1054年 天主教(公教) 东正教(正教)

16世纪 天主教 新教(基督教)

路德宗(德) 加尔文宗(瑞) 安立甘宗(英) (二)基督教的基本教义 1、创世说。

2、圣父、圣子、圣灵三位一体。 3、原罪说。 4、救世说。 5、天堂地狱说。 6、末日审判与炼狱说。

(三)基督教与教会法的历史发展 1、基督教的发展 (1)罗马帝国 早期基督教

基督教的合法化:君士坦丁的《米兰敕令》、狄奥多西二世 (2)中世纪

东西教会的分裂——东正教、天主教

王权高于教权时期:克洛维皈依、丕平献土、查理曼加冕

教权高于王权时期:克吕尼运动与教皇革命、1122年《沃尔姆斯宗教协定》、十字军东征

(3)近现代

近代:宗教改革运动和新教的诞生——马丁·路德 现代基督教:政教分离

2、教会法的发展

(1)教会法的形成期(4世纪-9世纪) 325年,《尼西亚信经》标志着教会法的诞生。

333年,主教裁判权的确立为教会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5-6世纪,《使徒法规》是早期重要的教会法规。 (2)教会法的极盛期(10世纪—14世纪) 教会法地位得以提高。 教会法内容不断完善。 教会法管辖范围不断扩大。 (3)教会法的衰落期(15世纪-) 教会法适用范围缩小。

作为法律体系存留下来,对西欧各国法律发展仍有影响。

二、教会法的渊源?圣经 1、圣经

旧约:《律法书 》(又称《摩西五经》,包括《创世记》、《出埃及记》—十诫、《利未记》、《民数记》、《申命记》)、《先知书》、《圣录》

新约:《福音书》4卷、《使徒行传》1卷、《使徒书信》21卷、《启示录》1卷 十诫内容:

?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别的神。

?不可为自己雕刻偶像,也不可作什么形像仿佛上天,下地,和地底下,水中的百物。不可跪拜那些像,也不可事奉它,因为我耶和华你的神是忌邪的神。恨我的,我必追讨他的

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爱我,守我诫命的,我必向他们发慈爱,直到千代。 ?不可妄称耶和华你神的名,因为妄称耶和华名的,耶和华必不以他为无罪。 ?当记念安息日,守为圣日。六日要劳碌作你一切的工,但第七日是向耶和华你神当守的安息日。这一日你和你的儿女,仆婢,牲畜,并你城里寄居的客旅,无论何工都不可作,因为六日之内,耶和华造天,地,海,和其中的万物,第七日便安息,所以耶和华赐福与安息日,定为圣日。

?当孝敬父母,使你的日子在耶和华你神所赐你的地上得以长久。 ?不可杀人。 ?不可奸淫。 ?不可偷盗。

?不可作假见证陷害人。

?不可贪恋人的房屋,也不可贪恋人的妻子,仆婢,牛驴,并他一切所有的。 2、宗教会议决议、法令 3、教皇教令

4、教会法的编纂:《格拉蒂安教令集》、《格列高利九世教令集》、《教会法大全》 5、教会法的世俗法渊源

三、教会法的基本内容

?教阶制度与神职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财产制度:自由施舍土地保有、占有权救济 ?契约制度:恪守契约、正当价格、禁止高利贷 ?婚姻家庭制度:婚姻的成立、禁止离婚、夫妻地位

?继承:遗嘱、遗嘱执行人制度 ?犯罪与刑罚:刑事罪孽

?司法制度:诉讼制度特点、异端裁判所

四、教会法的基本特征

?教会法是一种与神学密切联系的神权法 ?教会法带有世俗的封建性 ?教会法具有相对完善的体系性 a

?教会法是一种超越国界,西欧中世纪各国普遍适用的法律。

五、教会法的历史地位和影响 (一)历史地位

1、教会法与罗马法、日耳曼法并列,成为欧洲前近代三大法律之一,是西方法律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2、教会法成为连接西方古典法律文明与现代法律文明之间的桥梁和媒介。 3、教会法与西方的法律至上传统有着密切的联系。 (二)影响 法律观念 法律制度(见书) 法律思想

思考题

?思考法律信仰与宗教的关系。

?基督教及教会法对现代西方法律制度是否仍然存在影响?如果有,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

第八章 伊斯兰法

学习目标:掌握伊斯兰法和伊斯兰法系的概念、伊斯兰法的渊源、特征,了解伊斯兰法的内容。

第一节 伊斯兰法概述 一、伊斯兰法的概念

所谓伊斯兰法,即伊斯兰教法,是指穆斯林社会以《古兰经》为基础而制定的各项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沙里亚和斐格海两个部分。

二、伊斯兰法的发展与渊源

(一)形成时期(7世纪初-8世纪中叶) 1、先知时期:古兰经、圣训 2、四大哈里发时期:公议、类比 3、倭马亚王朝时期

(二)全盛时期:阿拔斯王朝前叶(8-10世纪中叶):四大教法学派 哈乃斐派(意见派):以经为基础,慎用训。 马立克派(圣训派):承认经、训,反对个人意见。 沙斐仪派(折衷派):经-训-公议-类比。

罕百里派:以经、训为根本,否认公议类比,主张严格的字面解释。

(三)盲从时期(10世纪中叶-18世纪):创制大门关闭 (四)发展创新时期(18世纪-) 1、殖民地时期:受到西方法的影响 2、独立发展时期:伊斯兰法复兴运动

第二节 伊斯兰法的主要内容

一、穆斯林的基本义务:五功(念、拜、斋、朝、课)、圣战 二、财产制度 三、债法

四、婚姻家庭和继承

五、犯罪与刑罚制度:经定刑与酌定刑 a 六、司法制度

第三节 伊斯兰法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一、特点

与伊斯兰教有密切联系 法学家贡献突出 外来法律影响严重 分散性与多样性 二、历史地位 伊斯兰法系

伊斯兰国家政治生活的基本准绳

思考题

? 伊斯兰教法与教会法有何异同?

? 伊斯兰教和基督教对法律的影响有何不同,原因何在?

第九章 英国法

第一节 英国法的形成与发展

一、英国法的起源——英国法形成前的历史背景 1、最早进入文明的凯尔特人——爱尔兰主体民族。 2、罗马人恺撒征服高卢后,占领不列颠南部。

3、盎格鲁撒克逊进入英国,并建立政权,形成七个王国,到公元10世纪统一。 4、公元9-11世纪,丹麦入侵不列颠。a

5、1066年,法诺曼底公爵威廉争夺王位,征服并夺取英国王位。 二、诺曼征服 三、普通法 (一)普通法的概念 (二)普通法的形成 1、统一司法体系的建立 地方行政司法机构的调整 王室法院的建立 ?御前会议

?三大普通法法院的形成:理财法院、民事诉讼高等法院、王座法院

2、亨利二世的司法改革 (1)巡回审判制度 (2)陪审制 ?陪审制的发展:

?陪审制在欧陆的源头:宣誓调查法

?陪审制在英国的发展:民事陪审团、刑事陪审团(大、小) ?陪审制的具体细节:

?一致裁决:我宁可死在狱中(1367)/“没有肉、酒、火或蜡烛”/国王的酿酒师和七名主教(1688)/1967年多数裁决 ?陪审员资格

陪审制存在的意义:司法的大众化与民主 ?陪审制的困境

(3)令状司法化 —— 程序先于权利 (4)亨利二世改革的意义 (三)普通法的基本原则: 1、遵循先例原则 2、程序先于权利原则 四、衡平法 (一)衡平法的概念

(二)衡平法产生的原因、衡平法院的诞生 (三)衡平法的准则 (四)衡平法的诉讼程序

(五)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关系(反王权斗争) (六)19世纪80年代的司法改革 五、制定法 (一)国王立法 (二)议会的兴起

1295年爱德华一世“模范国会” 1297年获得批准赋税的权力 1343年正式分为上、下两院

1414年获得立法权:14C.519项/15C.489项/16C.1902项 (三)19世纪法典编纂运动:J.边沁 (四)当代英国的制定法 欧盟法/国会立法/委托立法 (五)制定法与判例法的关系 六、英国法的其他渊源

第二节 英国法的主要内容 一、宪法

(一)英国宪法的渊源 1、宪法性法律 ?1215年《大宪章》 ?1628年《权利请愿书》 ?1679年《人身保护法》

?1689年《权利法案》 ?1701年《王位继承法》 ?1911年与1949年《议会法》 2、宪法惯例 3、宪法判例

(二)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1、议会主权原则 2、责任内阁制

?1688年,查理二世从枢密院选拔少数亲信密商国策。 ?1714年,乔治一世不谙英文,出现首相一职。 ?1742年,沃波尔未获下院多数支持,内阁全体辞职。

?1784年,小威廉·庇特未获下院多数支持,解散下院,重新选举。 ?1832年,选举制度改革,责任内阁制作为宪法惯例被固定下来。

?1937年,《国王大臣法》颁布,内阁和首相的称谓才正式以制定法的形式确立下来。 3、法治原则 4、分权原则

(1)分权理论与实践的发展 洛克:立法权、行政权-对外权 孟德斯鸠: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 1789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2)英国的分权

国会拥有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的权力;并有权对政府行政进行监督。上下两院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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