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水运施工旁站监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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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局文件

浙交监〔2014〕18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旁站监理

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交通质监站(局)、义乌市交通质监站: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制度,减轻监理企业负担,提高监理服务质量,我局对2004年9月27日发布实施的《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暂行规定》(浙交监〔2004〕122号)作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在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中认真贯彻实施,执行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资质管理处联系。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局

2014年4月1日

(联系人:周建强联系电话:0571-********)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依据《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和《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规、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旁站监理是指监理人员对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中的隐蔽工程、重要工程部位、重要工序、工艺及有关试验实施的全过程现场察看监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隐蔽工程、重要工程部位、重要工序、工艺及有关试验以《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或《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中规定的监理旁站工序或部位内容为准。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实施旁站监理的具体工程内容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合同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五条业主(建设单位)应根据第四条所确定的旁站监理具体工程内容,在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监理合同)中合理确定旁站监理人员的数量与服务时间。

第六条监理单位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根据施工监理招标文件有关旁站要求拟订旁站监理方案,监理办在编制监理计划和监理细则时应进一步予以细化,制订合理可行的旁站监理细则,并建立和完善旁站监理管理制度,保证旁站监理的实施。旁站监

理细则应当送业主(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第七条旁站监理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方可上岗:

(一)已取得监理员及以上资格或试验检测人员资格;

(二)具有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经监理业务培训考试取得合格证书,并有一定的相关专业监理经历。

第八条旁站监理人员的职权:

(一)熟悉相关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设计图纸、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合同;

(二)按时到达旁站现场,不得无故拖延。若有变化应提前告知施工单位;

(三)坚守旁站岗位,全过程监督施工单位按规范施工、按规程操作,及时发现和处理旁站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

(四)现场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并及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汇报旁站监理情况;

(五)现场签认旁站项目工程质量检验报告单;

(六)在软基处理、换填土及各类基础工程等隐蔽工程的计量单上签字。

第九条施工单位一般应提前一天将旁站监理申请送达或电话告知监理办,并告知质检员、试验人员和专职安全员的姓名与联系电话。监理办接到申请后应及时告知施工单位旁站监理人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旁站监理人员必须在预定时间前自行到达旁站现场,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pwnq.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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