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关于煤面料矿产地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煤矿矿权设置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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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土资源厅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州省煤炭管理局 关于印发《关于煤炭矿产地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煤矿矿权设置的意见》的通知

(黔国土资发〔2005〕89号)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局)、煤炭管理局:

现将《关于煤面料矿产地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煤矿矿权设置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四日

关于煤炭矿产地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煤矿矿权设置的意见

2004年,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4号)的要求,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厅组织开展了对我省煤炭大中型矿产地范围内探矿权采矿权的分布、勘查开采情况的清理,暂停了除省政府明确指定业主的电煤基地电源点探矿权采矿权审批以外的煤炭探矿权采矿权审批。整个清理工作已于2004年底结束,并通过了国土资源部的验收。国土资源部于2004年12月27日下发了《关于贵州省大中型煤炭矿产地清理整顿验收工作的函》(国土资函〔2004〕555号),明确告知我省可以依法设立新的煤炭探矿权采矿权。

现就煤炭矿产地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煤矿矿权设置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行政和阳光行政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和省关于煤炭资源勘查和开采的政策,规范和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探矿权采矿权网上会审程序,减少报件资料份数,缩短办事时限,提高办事效率。 坚持按规划实施审批的原则。凡不符合我省各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贵州省地质勘查规划》、国家和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确认的专业规划的,一律不予审批。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遵循我省煤炭资源赋存的客观地质规律,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确保重点、兼顾一般;有保有压、既要遏制富煤地区投资过热,又要促进少煤、缺煤地区的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确保产煤地区农村贫困农民生活用煤。 坚持政府宏观调控与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相结合的原则。统一管理煤炭资源一级探矿权市场,实行煤炭资源二级探矿权和采矿权市场化转让。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西电东送”电煤基地规划的前提下,全面推进煤炭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 根据《贵州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确定我省煤炭资源储量10亿吨以上的县(市、特区)为富煤地区;1亿吨以上的县(市、区)为一般地区。除富煤地区和一般地区以外的县(市、区、特区)为少煤地区。

二、关于煤炭探矿权的设置 为加大政府投入、充分利用社会资金加大煤炭资源勘查工作的范围和深度,建立合理的资源储量补偿机制,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区别不同情况以招标拍卖挂牌或行政审批方式设置探矿权。

(一)加大煤炭资源勘探力度,增强煤炭资源保障能力。建立省煤炭地质勘查周转资金。根据《贵州省地质勘查规划》和各县矿产资源规划,开展基础性和公益性的煤炭资源调查评价,完成煤炭资源的找煤、普查和必要的详查。建立煤炭资源探矿权一级市场。在此基础上编制规划,根据电煤需求、市场情况和当地群众用煤需求,选择可供进一步勘查评价的地段向社会公告,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探矿权。

(二)省政府行文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的探矿权,一般也应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个别确实不适宜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可以行政审批方式授予矿权。其中,申请范围

是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的,须缴纳经有资质的矿业权评估机构评估的探矿权价款。为保证重点建设项目的顺利施工,业主可以在预缴一定价款后,取得勘查许可证。待探矿权价款评估后,由业主和省国土资源厅按《贵州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黔国土资发[2005]22号)的规定和要求,约定缴款方式和时限。

三、关于煤炭采矿权的设置

为有利于解决煤炭生产的供需矛盾,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本着依法行政,控制总量,完善布局,提高准入条件的原则,除法律法规政策有明确规定的外,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设置煤炭采矿权。

(一)凡已投产和在建设中的煤矿生产能力能满足该区域电厂及各行各业和人民群众用煤需要的地区,不得再设立新的煤炭采矿权。凡该区域已投产和在建设中的煤矿生产能力尚不能满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同意,经省发改委会同省煤管局、省国土资源厅核定该区域可增加煤矿生产能力总量。省国土资源厅在不突破此总量,同时考虑关闭矿井,丧失能力的补充、接替的前提下,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设置煤炭采矿权。新设置的采矿权应优先考虑有资源但尚无合法煤矿的乡镇。

(二)新建煤矿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矿区总体规划、矿权设置方案。对尚未设置采矿权、适宜建设大中型煤炭矿井的矿产地,不得“化整为零”地设置采矿权。不能低于矿产资源规划规定的最低生产建设规模。 对2003年8月1日前已受理的煤矿采矿权申请,已进行项目立项或核准,符合规划布局、具备相应的资质、与规划大中型矿井范围不冲突、符合环境保护要求,以及申报资料符合办理采矿权要求的,仍按《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的意见》黔国土资发(2004)2号)文件的规定,以协议出让方式设置采矿权。

四、煤炭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实行分级负责的办法。

(一)省国土资源厅直接组织45—90万吨/年的煤矿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工作。 (二)省国土资源厅委托市(州、地)组织实施下列情形的煤矿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工作:富煤地区30万吨/年,一般地区15—30万吨/年,少煤地区9—30万吨/年。

(三)省国土资源厅委托县(市、区、特区)组织实施下列情形的煤矿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工作:富煤地区15万吨/年,一般地区9万吨/年,少煤地区6万吨/年。 煤矿矿权需进行价款评估的,9万吨/年以上(含9万吨/年)的由有资质的矿业权评估机构评估;9万吨/年以下的采取比价法确定。

五、煤矿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方案的拟定、申报和审批按《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的意见》(黔国土资发[2004]2号)执行。国土资源部门在组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时,应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小型煤矿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黔府发[2004]4号)的要求,由煤炭管理部门对煤矿建设项目法人准入条件严格审查。

六、在合法取得采矿权后,采矿权人按照《贵州省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工作意见》(黔发改投资〔2004〕1173号)的要求,完成核准报告所需支持性文件后,项目核准申请报告上报省发改委核准。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贵州省煤炭管理局 二○○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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