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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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朱某与甲、乙两人商议合伙开办一小食品加工厂,三人商定各出资2万元,并订立了书面合伙协议,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是2005年3月1日。

2005年6月,在准备生产过程中,发现资金仍然不够,朱某于是动员胞弟朱丙支持他们2万元。朱丙表示出资可以,但要参加合伙的盈余分配。经朱某与甲乙两合伙人商议,对朱丙参加盈余分配表示同意,但约定朱丙不得参与合伙的经营活动,正式写下书面协议。

小食品加工厂成立1年后,朱丙了解到该厂经营情况不景气,就以父亲生病缺钱为由,要求抽回他的2万元。朱某不答应。

2006年底,朱某外出,朱丙遂找到甲、乙两位合伙人,以同样理由要求还钱,并声称朱某已经同意,碍于朱某与朱丙的关系,两合伙人便将该小食品加工厂当时仅有的12000元现金交给了朱丙。朱某回来后对此表示十分不满。

又过了半年,朱某告知朱丙,小食品加工厂现已累计亏损32000元,小食品加工场的债权人正在追讨债务。朱丙的8 000元应当用来还债,不予归还。 问:

1、朱某找其胞弟朱丙支持他们时,该合伙企业是否已经成立? 2、朱丙的出资行为能否视为新加入合伙企业?

3、对朱丙抽走12000元的行为应如何认定?他是否有权再要求抽回剩下的8000元?

4、朱丙对小食品加工厂的债务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案例2

李某和郝某于2008年各出资5万,设立了普通合伙企业福顺昌挂面厂。挂面厂建好后,经营状况相当好,每月纯利润有2万元。郝某见有利可图,又与刘某各出资15万元,2010年10月兴建了瑞芙祥挂面厂(普通合伙企业),该厂与福顺昌厂相距仅一条街。由于瑞芙祥挂面厂规模大,流水线生产,成本很低,不久就占领了大部分当地市场份额。导致福顺昌挂面厂几乎处于半停产状态,给李某造成了极大的损失,而郝某却从瑞芙祥挂面厂获得了丰厚的利润。李某与郝某交涉未果。

请问:

1、郝某的做法合法吗?违反了合伙企业法的什么规定? 2、对郝某的行为,依照合伙企业法应该如何处理? 3、李某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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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

瑞蚨祥是一个合伙企业,在清算时,其企业财产加上各合伙人的可执行财产,共计有50万元现金和价值150万元的实物。其负债为:职工工资10万元,银行贷款40万元和其他债务160万元,欠缴税款60万元。

问:

1、如何确定清算人?

2、如果你是清算人,该如何清算和清偿?

3、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时,应该如何处理?

案例4

2004年4月,张某与王某、李某等3个朋友计划共同出资合伙经营一家酒吧,合伙协议决定使用王某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并决定:张某与王某各出资5000元,李某1万元。利润分配为25%比25%比50%。王某向朋友借款4000元,购买酒吧办公用品。后王某提出,这4000元债务应该按照25%比25%比50%的利润分配比例承担。张某与李某都不同意并发生争议。

请问:

1、合伙企业设立条件是什么?

2、本案之酒吧设立,符合法律规定么? 3、4000元借款如何处理?

案例5

2010年3月,康乐民与农效忠签约合伙经营金房子工艺品商店,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约定康乐民出资15万元,农效忠出资10万元。利润按6:4分成,营业期为5年。2010年5月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2011年5月,金房子工艺品商店与远洋培训中心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价款为5万元。签约后,远洋培训中将货款汇入金房子工艺品商店账户。之后,金房子工艺品商店既不供货,又借口不予退款。

2011年10月,金房子工艺品商店暂时停业。11月远洋培训中心要求康乐民退款5万元,遭到拒绝。远洋培训中心又要求农效忠退款5万元,也遭到拒绝。远洋培训中心又要求农效忠与康乐民各退款2.5万元,也遭到拒绝。遂起诉于法院。

问:

1、远洋培训中心请求康乐民或农效忠退款5万元,之后又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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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农效忠与康乐民各退款2.5万元,其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金房子工艺品商店、康乐民、农效忠如何承担债务责任?为什么?

3、金房子工艺品商店暂时停业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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