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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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协议

委托人:

咨询人:

一、 委托人与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二、 本协议时效性: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15年2月19日

三、 咨询内容

咨询人就委托人公司业务范畴内所属的工程建设项目提供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俗称投资监理)对工程造价控制具有系统性、连续性等多方面的优点,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由专业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受项目的建设单位或者其他单位的委托,对建设项目从前期(立项、可行性研究)、实施(设计、施工)到竣工各阶段、各环节工程造价进行全过程监督和控制并提供有关造价决策方面的咨询意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范围:

1、 建设工程概况、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

2、 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3、 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

4、 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

四、 咨询费用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付款方式、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

咨询人服务酬金:按月支付费用,支付时间为签订协议当日至次月当日,最多可延迟一周内支付。支付金额:8000元/月(大写金额:捌仟元整) 。咨询人同意协议签订后两个月为试用期,试用期咨询费用为双方同意协议金额的80%

五、责任与义务

1、委托人为咨询人提供免费办公场所、办公设施及

耗材等一切与造价方面相关的软件、资料信息的订阅,如预算软件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图集、造价信息等。包含但不仅限于以上物品。对于由委托人提供的物件,双方宜进行确认造册。咨询人仅有使用权,且咨询人在使用过程中有义务保护物件,丢失或有意损害物件咨询人要予以按价赔偿。

2、咨询人要按协议内容为委托人提供相应的咨询服

务,并确保其咨询成果的时间性、准确率与指导性。

3、咨询人在服务期间不得泄露与本协议规定业务活

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4、咨询人可有自己独立的工作制度但不能与委托人

的工作制度相违背。咨询人不受委托人公司任何人员对其与咨询服务无关的要求支配和人身安全威胁。发生时咨询

人保留其法律权利,且委托人有义务协助解决。

5、委托人有对咨询人咨询服务考核、指正和监督的

权力。

6、双方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7、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人员不按协议履行其职责,经

双方商议后委托人有权终止该协议。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一份。

七、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委 托 人:(盖章) 咨 询 人:(盖章)

2014年10月11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pvr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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