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大周沛社会保障期末复习(最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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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概论

一、导论

社会保障是近、现代工业社会市场经济条件下,一项必要的社会政策和制度安排。

二、绪论

1、社会保障概念及理解 2、社会保障的学科性质 3、社会保障的特征与原则 4、社会保障的体系与模式

5、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 三、社会保障的历史发展 1、慈善事业与济贫制度

2、伊丽莎白济贫法——第一次明确了政府的救济责任 3、1834年的济贫法修正草案

4、现代社会保障制度,19世纪80年代的德国保险三法; 5、1935年的美国社会保障法 6、1942年的贝弗里奇报告 7、20世纪70年代后的改革

四、社会保障基本理论

1、宗教的影响;中国古代的“大同”思想

2、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管理学与社会保障的关系 3、福利经济学 4、帕累托最优

五、社会保障体系与模式

1、剩余性福利(保障) 2、制度性福利(保障) 3、社会保险型社会保障模式 4、福利国家型社会保障模式 5、强制性社会保障模式 6、国家保障型社会保障模式

六、社会保障基金

1、各基金的构成与来源 2、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模式

七、社会保障立法与管理

1、社会保障法及价值取向

2、社会保障法的的起源:济贫法阶段

3、现代社会保障法的产生:社会保险法阶段 4、社会保障法的形成阶段 5、社会保障法的本质与本位

本质——社会成员生存权利的保护法 本位——社会保障法的基本目的

济贫时期社会保障法本位——救济贫民

社会保险法时期的社会保障法本位——解决劳动者的后顾之忧 现代社会保障法本位——追求社会共同利益,提高社会成员的生活质量,谋求国民生活普遍获得安全保障,实现安康幸福的生活

如果说济贫时期保障对象是贫民,社会保险时期保障的对象是劳动者,那么,现代社会保障对象就是全体社会成员。

八、非缴费型社会保障制度

1、社会救助

2、社会救助与社会救济的联系与区别 3、几种贫困线的制定标准

市场菜篮法、生活形态法、恩格尔系数法、国际贫困标准法 4、社会福利

社会福利的目标追求

九、缴费型社会保障制度

1、社会保险 2、养老保险

3、失业保险——摩擦性失业、季节性失业、结构性失业、技术性失业及周期性失业 4、医疗保险 5、工伤保险 6、生育保险

十、补充社会保障

1、第三部门 2、社区服务 3、慈善事业

4、企业年金与职业年金

周沛2011年社会保障概论期末试题

一、名词解释 1、摩擦性失业

从失业的形态来划分,主要有摩擦性失业、季节性失业、结构性失业、技术性失业和周期性失业: 摩擦性失业,是指生产过程中难以避免的、由于转换职业等原因而造成的短期、局部失业。这种失业的性质是过渡性的或短期性的,通常起源于劳动的供给一方,因此被看作是一种求职性失业,即一方面存在职位空缺,另一方面存在着与此数量对应的寻找工作的失业者。

这是因为劳动力市场信息的不完备,厂商找到所需雇员和失业者找到合适工作都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摩擦性失业在任何时期都存在,并将随着经济结构变化而有增大的趋势,但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这种失业的存在是正常的。 2、无过失补偿原则

无过失或绝对责任制是指在各种伤害事故中只要不是受害人自己故意行为所致,受害人就应得到赔偿。 无责任补偿原则,又称无过失补偿原则,是指工伤事故发生后,无论事故责任在谁,都应及时对受伤者进行无条件的一定经济补偿。因工受伤是劳动者为他人和社会做出的牺牲。非因工受伤并不属为他人和社会做出的牺牲。直接经济损失指因工受伤者的第一职业的劳动报酬,这是工伤保险的内容。

工伤保险制度是国家以强制力保障其实施的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同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因此,参加工伤保险是雇主的义务。

实行“无过失补偿原则”是工伤保险的重要特征。按照这一原则,无论雇主是否存在过失,只要造成职工伤害的都要承担对职工的补偿或赔偿责任。《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其职工发生工伤的,要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项目和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有关费用。这样规定,是对未参保的用人单位的一种惩罚,又是对因单位责任受到实际利益损害的工伤职工利益的切实保障。 3、残疾人的康复保障

社会保障的对象:一般性和专门性对象——普通民众和老年人、残疾人等等;普遍性和选择性对象——全体国民和特殊社会群体或特殊成员;

残疾人社会保障基金: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过程中,一些地方法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一定比例的,要交纳残疾人保障金(简称“保障金”)。为了规范和加强“保障金”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现实生活中一般叫残保金 社会救助是对于社会上一些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孤寡老幼及残疾人士、疾病患者,在其基本生活发生困难时所作出的物质援助。

社会福利是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中的重要内容特别是在保障儿童、老人、残疾人等弱势人群的安全和基本生活的同时,如何改善他们的生活质量和发展环境,已成为世界各国密切关注的问题。

社会筹资——红十字会、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中国人口福利基金等机构。 4、完全积累

从世界各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情况来看,按社会保险基金储备与否,分为现收现付式、完全积累式、部分积累式三种筹资模式。

——对被保险群体的生命过程和劳动风险及其影响因素进行远期预测,在此基础上计算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所需保险金开支总和,然后按一定比率分摊到就业期的每一个年度,投保人按比率逐月缴纳保险费,同时将积累的保险基金有计划的转投经营,使其保值增值。实际上是通过政府权威强制实行的、公共管理下的储蓄基金制度。特点:

其一,以“纵向平衡原则”为依据,对未来社会经济发展和受保人生活的总费用加以预测,由此规定受保人在整个投保期间按月摊付的比例及数额,并从受保人现期收入中扣除计入个人账户,作为“法定养老准备金”。

其二,保险金的征缴与给付均有很强的收入关联性。个人账户资金完全由劳动者在就业期间根据其收入按比例定期缴付的储金积累形成,政府除通过税收减免、利率优惠或少量额外补贴给予支持外,几乎不承担任何直接责任,因而不具有收入再分配功能。 其三,先提后用;

其四,由于养老基金从积累到给付的偿债周期较长,形成高额的储蓄积累,便于政府将大量基金用于投资。因而,完全积累制又称为“自助式”或在“公共管理”下的储蓄基金制度。

缺陷:庞大的储蓄基金承受着巨大的保值增值压力,此外也缺乏社会保障所应具有的“互济性”。 二、简答题 1、“瑞典病“

福利国家型社会保障模式以英国、瑞典为代表,多见于北欧和西欧国家。

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包括英国、瑞典在内的主要福利国家,先后都面临以下的严重问题: 第一,“福利病”。

高福利政策在促进社会公平的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经济效率的提高,挫伤了人们的工作积极性。“大锅饭”现象也相当严重。 第二,国家财政负担沉重。

随着福利制度的逐步完善,各福利国家用于社会福利方面的公共开支不断增加。

如英国的社会福利计划的各项开支占到了公共支出的50%,而且公共支出增长率远远高于同期的国民经济增长率。

国家为了弥补巨额的财政赤字,不得不大量举债,甚至通过增加货币发行量来弥补财政赤字,直接导致物价急剧上涨,通货膨胀严重。过高的通货膨胀又降低了人们的实际收入,使其高福利政策大打折扣。 2、社会福利的特征

社会福利以“福利”为基础,但又超越了个体“福利”的范围,它不仅仅是个体所过的“好日子”,也不仅仅是个体自我的精神感受。作为社会制度和社会政策,社会福利的推进就成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社会福利是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中的重要内容,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必然结果,是旨在不断完善和提升公民的物质与精神需求,提高生活质量的社会政策和社会制度。 见郑功成362 3、社会保险的社会性

主要面向劳动者;责任共担机制;强调受保障者权利和义务的相结合。其一,社会保险在性质上是权利义务结合型;其二,社会保险制度的根本目的是解除社会成员的后顾之忧。其三,保障水平是基本保障型;其四,保障过程是规范化、强制性。

与商业保险:性质不同——基于公共利益与经济利益的区别;经营目标和经营主体不同——解决劳动者后顾之忧与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区别;公营机构与商业公司的区别;经营方式和管理体制不同——政府承担经营管理与金融部门的竞争规律的区别;

4、社会保险基金的来源

个人储蓄型:雇主和劳动者个人投保,国家资助,从而形成一种风险共担和责任分担的社会保障机制。企业、个人和政府都是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但各自的角色却不相同,企业和劳动者个人是最主要的缴费(税)者,政府只是扮演最后责任人的角色。

强制储蓄型: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都完全来自个人的储蓄,给付水平的高低也完全取决于缴费者个人以往的劳动报酬和劳动贡献,对每一个缴费者来说具有很强的激励作用,能够很好地调动缴费者的工作积极性和储蓄的积极性。政府通过强制社会成员为自己未来的保障需求进行储蓄,使个人克服了短视行为,强化了自我保障意识。 1.国家财政拨款 国家财政来源于税收。

国家财政对于社会保障的支持有三种方式:

——财政拨款——社会救助基金、军人保障基金、公共福利基金;

——实行税收优惠或让利,间接资助形式,如国家对社会保障机构筹集的基金实行免费优待以及对享受社会保障待遇不征税。

——承担社会保障管理费用。 2、雇主和个人缴费

3、社会筹资——红十字会、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中国人口福利基金等机构。 三、论述题

1、慈善事业与社会保障的关系

社会保障除了正式的制度安排之外,还有由政府倡导,并由第三部门实施的慈善事业、社区服务以及企业年金、商业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障。非刚性、非制度化、非正式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障正式制度的重要补充。 第三部门界定为:

各类以服务公众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介于政府行政组织和市场组织之外的,非政府、非营利性的带有志愿性的独立社会组织的总称。

1、宗教慈善事业——教会组织开展的各种救灾、济贫、施医助药等活动,是西方国家主要的社会保障方式,并随着宗教影响区域的扩大而扩大的全世界。

尽管政府介入的势力增强,但是迄今许多国家或地区,宗教慈善事业一直未有间断,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有益补充。

2、官办慈善事业

——以国家的介入并以政治需要为基础而产生且得到发展的,在宗教慈善不能满足贫弱社会成员的需要时,直接出面举办有限的、临时性的救济活动。

官办慈善的典型特征: 缺乏法制约束;

不是固定的,经常性的措施; 提供的救助被看成是一种恩赐行为; 救济活动有限。 3、民办慈善事业 2、社会保障制度类型

(一)根据社会保障对象确定的原则是普遍主义还是特殊主义,分为: 就业(收入)关联保障制度——主要对象是薪资为生的劳动者(特殊主义); 普遍保障制度——人人有份的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救助制度——比社会保障制度要早。既是普遍主义,又是特殊主义。 (二)根据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方式,可以分为:

A、社会保险型模式——

主要面向劳动者;责任共担机制;强调受保障者权利和义务的相结合。 B、福利国家(国家福利)型模式

——收入均等化,就业充分化,福利普遍化,福利设施体系化 C、国家-单位保障型模式(国家保障型)—— 前苏联。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 D、个人储蓄性模式——

强制性个人储蓄与保险合一的社会保险制度。缺乏共济性或互济性。

一、名词解释 1、劣等处置原则

2、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 3、《贝弗里奇报告》 4、完全积累 二、简答题

1、什么是“市场菜篮法”?你认为目前我国低保标准线的确定可不可以采用这种方法,说明理由。

2、简单说明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关系 一、社会保障与商业保险的共性

都是基于对特定风险损失分担的社会化机制; 都进行风险转移;

都以给予损失赔偿保险金给付方式为被保障对象提供保障; 充足的基金是两种保障制度健康运行的物质基础; 都具有为偶然性的风险损失提供保障的特征。 二、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区别

性质不同——基于公共利益与经济利益的区别

经营目标和经营主体不同——解决劳动者后顾之忧与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区别;公营机构与商业公司的区别;

经营方式和管理体制不同——政府承担经营管理与金融部门的竞争规律的区别; 保险责任主体和所有者权益不同————政府机构主体与市场主体的区别 被保障对象和保障水平不同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存在着互为促进和补充的关系:

一方面,社会保险的强制性和普遍性可以增强人们的风险和保险意识,有利于商业保险的宣传和推广。

另一方面,由于社会保障只能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保障水平有限,人们可以投资商业保险实现较高的经济保障需求。

社会成员可以通过购买商业保险,增强和解决自身的风险保障问题。

商业保险客观上具有一定的社会公益性和公共性,保险公司在实现经营目标的同时,还可以兼顾社会目标的实现;

社会保险可以吸收商业保险的有益做法,促进自身机制和体制完善,如权利和义务的费用三方负担原则

3、什么是第三部门?它有哪些特征? 4、如何理解社会保障 三、论述题

1、联系实际,论述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区别和联系

2、试评述不同类型的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障概论

一、导论

①社会保障是近、现代工业社会市场经济条件下,一项必要的社会政策和制度安排,原因: 广大群众关心的是收入分配、物价、社会保障、社会的公平与公正;最为不满的是分配不公、物价上涨、保障缺失、社会不公等问题。

改革开放后的中国,计划经济的解体与市场经济的确定,铁饭碗的打破,竞争机制的引入,社会经济风险的增大,客观上呼唤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改革前的社会保障(国家福利),当前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性与迫切性。 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A农业社会小生产的分散性与家庭性,没有社会保障的客观需求(保障是个人和家庭行为,不是社会行为),不存在着社会保障制度。

B工业社会生产的集中性与规模化、社会化,使得劳工产生了保障的社会化需求。 劳资矛盾——冲突——社会保障

C“一个想得到养老金的人,是最容易被驯服的” 俾斯麦的两手政策 D 1948年英国首相艾德礼宣布英国已经建立了一个“从摇篮到坟墓”的福利国家(From womb to tomb)

②关于社会保障形成的标志,学术界主要有三种观点:

a、1601年英国伊丽莎白济贫法 b、1883、1884、1889年德国的疾病保险法、工伤保险法和养老保险法; c、1935年美国的社会保障法 持b观点的人为大多数

③为什么说工业化社会之前不存在制度化的社会保障?

首先,社会保障是近现代工业社会市场经济条件下,一项必要的社会政策和制度安排。之所以认为是在近现代工业社会背景下,是因为,①农业社会小生产的分散性与家庭性,没有社会保障的客观需求,保障知识家庭、个人行为,不是社会行为,因此不存在社会保障制度;②工业化社会生产的集中性与规模化、社会化,使得老公产生了保障的内在需求。

第二,从社会保障的定义来分析:①社会保障制度的责任主体是国家(政府),而在工业化社会之前,保障是以个人、家庭等分散的社会力量来实现的②社会保障制度的客体是全体社会成员,而在工业化社会之前保障所针对的对象只是少部分在生活方面遭遇了不幸的社会成员,范围太过局限③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依据是立法,效力靠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来保证,很显然,在工业化社会之前并没有颁布这样的法律以保证社会保障成为一种制度,一句的只是道德力量④社会保障制度是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方式实施的,而在工业化社会之前,保障只是凭借个人或某些组织微博的力量实施的⑤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目标是保障全体国民基本生活权利,工业化社会之前没有力量能够保障全体国民,而且也只是能解燃眉之急,即使吃了上顿,下顿也堪忧。 综上所述,工业化社会之前不存在制度化的社会保障。 ④目前我国社会保障最需要解决的是什么问题?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所面临的主要问题

1、新的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社会保障不足; 2、法制建设滞后;

3、责任模糊:历史责任与现实责任划分不清;政府责任不明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责任不明确;

4、保障内容等因对象而异

首先,最需要解决保障对象、保障标准因人而异,比如:养老金双(多)轨制问题,应该完善制度设计,遵照《劳动法》劳动者的主体,统一保险标准。

其次,医疗、退休、养老保险体制改革也迫在眉睫,逐步打破城乡二元制、企事业职工待遇双轨制已成大势所趋,因为这将有利于我国制度的统一完整、促进社会公平和强化每一位社会成员为“自己的生老病死”买单的意识。

二、绪论

1、社会保障概念及理解

主体: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是国家

客体:社会保障的对象(客体)是全体社会成员

依据:社会保障的实施以立法为基本依据,其效力是靠最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来保证的 目的:社会保障的基本目标是保障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水平)。 方式: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方式实施 童星:社会保障是国家或社会通过立法和采取行政手段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以社会消费基金的形式,向由年老、疾病、伤残、死亡、失业及其他不幸遭遇的发生而使生存出现困难的社会成员给予一定的物质上的帮助,以保证其基本生活权利的措施、制度和活动的总称。

郑功成:社会保障是国家或社会依法建立的、具有经济福利性的、社会化的国民生活保障系统。在中国,社会保障是各种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军人福利、医疗保障、福利服务以及各种政府或企业补助、社会互助等措施的总称。 国外对社会保障概念的界定

国际劳工组织:通过一定的组织,对这个组织的成员面临的某种风险提供保障,为公民提供保险金、预防或治疗疾病,失业时资助病帮助他重新找到工作。 德国——对争竞中不幸失败的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英国——为国民在失业、疾病、伤害、老年以及家庭收入锐减、生活贫困时给予生活保障。 美国——根据政府法规而建立的项目。给个人谋生能力中断或丧失后以保险。

日本——对疾病、残疾、失业等原因造成贫困者,通过国家援助,保障其最低限度的生活。 共同点:

政府组织为主体(实施者及提供者);对象是生活困难者及不幸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依据法规

港澳台对社会保障的界定

香港——政府为责任主体,向有需要人士直接发放款项的方式提供福利。 澳门——社会福利、社会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 台湾——社会安全社会福利 共同点:社会福利

我国内地对社会保障概念的认识

198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首次提出“逐步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保障制度雏形”。“社会保障”一词在我国开始广泛使用,被当做国家和社会对社会成员的社会生活提供基本保障的统称。 广义与狭义

广义保障——包括服务、福利在内的大保障

狭义保障——特指政府为主体的国家制度(主要是社会保险与社会救助)

对“基本生活”的理解:基本生活(水平)的相对性——相对于整个社会的生活状况与水平(穷人并不难过)

运用经济手段,通过社会管理,解决社会问题,实现政治目标。 2、社会保障的学科性质

经济学—庇古、凯恩斯等贡献

社会学、政治学—社会保障与政治社会密切相连 西欧——多学科可以研究的领域 美国——经济学范畴 日本——社会学范畴

中国——公共管理,与土地管理、卫生事业管理、行政管理、教育管理划入同一类型。

郑功成:社会保障是一门相对独立的学科,即在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等多学科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门独立的、交叉的、处于应用层次的社会学科 3、社会保障的特征与原则

性质——强制性、互济性、福利性

特征——保证性、广泛性、公平性、激励性、储存性、刚性特征

原则(Z20)公平原则、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原则责任分担原则、普遍性与选择性相结合原则、互济性、法制性原则

4、社会保障的体系与模式 A我国社会保障体系 (1)(基本层面的)社会保险

(2)(最低层面的)社会救助 (3)(最高层面的)社会福利 (4)(特殊层面的)社会优抚 B社会保障模式

(一)根据社会保障对象确定的原则是普遍主义还是特殊主义,分为:

a就业(收入)关联保障制度——主要对象是薪资为生的劳动者(特殊主义) b普遍保障制度——人人有份的社会保障制度

c社会救助制度——比社会保障制度要早。既是普遍主义,又是特殊主义 (二)根据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方式,可以分为:

a社会保险型模式——主要面向劳动者;责任共担机制;强调受保障者权利和义务的相结合。 b福利国家(国家福利)型模式——收入均等化,就业充分化,福利普遍化,福利设施体系化。 c国家-单位保障型模式(国家保障型)——前苏联。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

d个人储蓄性模式——强制性个人储蓄与保险合一的社会保险制度。缺乏共济性或互济性 5、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

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是最基本的内容。社会保障作为一项制度具有权利性、公平性、社会性、法制性、福利性、全面性、共济性、发展性的特征。 三、社会保障的历史发展 1、慈善事业与济贫制度 慈善事业时代

(1)宗教慈善事业——教会组织开展的各种救灾、济贫、施医助药等活动,是西方国家主要的社会保障方式,并随着宗教影响区域的扩大而扩大的全世界。

尽管政府介入的势力增强,但是迄今许多国家或地区,宗教慈善事业一直未有间断,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有益补充。

(2)官办慈善事业——以国家的介入并以政治需要为基础而产生且得到发展的,在宗教慈善不能满足贫弱社会成员的需要时,直接出面举办有限的、临时性的救济活动.(官办慈善的典型特征:缺乏法制约束;不是固定的,经常性的措施;提供的救助被看成是一种恩赐行为;救济活动有限) (3)民办慈善事业

2、伊丽莎白济贫法——第一次明确了政府的救济责任 济贫制度的出现与发展

(1)《济贫法》的颁布与济贫制度的确立

1572年英国都铎王朝通过了强制征收济贫税的条例; 1601年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济贫法》(旧济贫法),将贫民分成三类:有劳动能力,无劳动能力及无人抚养的儿童(有劳动能力者——劳动习艺所劳动;无劳动能力者——进入济贫院救济) 1601年伊丽莎白济贫法将已有的宗教或社会救助活动惯例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首次由官方划定一条贫困线;第一次在法律上明确了政府的救济责任。 3、1834年的济贫法修正草案(1834年“新济贫法”) 1834年,英国议会通过了《济贫法修正草案》, 确立了“劣等处置原则”(“最低工资原则”),和“济贫院原则”。

济贫不能废除,也不能放任自流,必须由政府统一进行管理。停止一切户外救济,一切救济活动集中于济贫院进行,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济贫院内受救济者的生活状况确实低于院外的独立劳动者。这就是“济贫院检验”。

不能因为原有的济贫制度的缺陷而否认济贫的现实意义,关键在于发展“健全的,有劳动能力者的救济”。

要以游手好闲者的整个状况不应明显地好于收入最低层的独立劳动者的状况为原则来修正旧《济贫法》——劣等处置(最低工资)原则 新济贫法的意义:标志着社会救济制度在政府的积极干预下,开始迈入法制化、专业化的新时期。 4、现代社会保障制度,19世纪80年代的德国保险三法;

社会保险制度产生的背景;德国1883、1884、1889的三个保险法疾病保险法;工伤保险法;老年与残疾保险法

5、1935年的美国社会保障法

1883年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产生的标志; 1935年,美国《社会保障法》,标志着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由社会保险制度朝着综合性社会保障制度发展跨越了一大步;

6、1942年的贝弗里奇报告(福利国家之父) 1941年受丘吉尔首相委托做一项研究 1942年出版《社会保险及相关服务》(Social Insurance and Allied Service)

社会保障应遵循四项原则:普遍性原则、保障基本生活原则、统一原则、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 英国1944年发布了社会保险白皮书,制定《国民保险法》《国家卫生服务法》《国民救助法》等一系列法律。1948,英国首相艾德礼宣布英国建立了从摇篮到坟墓(from womb to tomb)的福利国家。贝弗里奇被称为“福利国家之父”

《贝弗里奇报告》一时出现了“洛阳纸贵”的现象。对英国及欧洲其他国家产生了很大影响,瑞典、芬兰、挪威、法国、意大利等国纷纷效仿英国,致力于福利国家建设。

二战以后,西欧、北欧、北美等国家和地区纷纷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实施“普遍福利”政策,社会保障进入充分发展时期。英国工党政府宣布建成福利国家,可以看成是现在社会保障制度开始迈入成熟阶段;

7、20世纪70年代后的改革(改革、发展与完善阶段)

基本内容:二次世界大战后,工业化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包括了社会救助、社会保险与社会福利等各种现代社会保障措施在内的完整社会保障体系。 发展标志:社会保障在性质上表现为全民普遍性;社会保障的根本目的在于提高社会成员的生活质量和促使整个社会和谐发展;社会保障项目走向完备化;实施过程进一步社会化。(这里说的社会保障,很大程度上说的是社会福利)

发展规律:立法先行;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协调发展;多样化发展——具体实施过程中,有很多是服务型的福利供给

⑧德国并非是当时世界上最先进的国家,为什么社会保险制度首先产生于德国呢?

A、德国新历史学派——主张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管理,负起文明与福利的职责——理论基础; B、德国工人运动——强烈要求政府实施保护劳工的政策;自发组织互助储金会——社会保险制度出台的催化剂。

C、统治者的策略——“一个想得到养老金的人,是最容易被驯服的”——安抚工人; 1911年将三部法律确定为德意志帝国统一的法律文本,另增《孤儿寡妇保险法》 1923年——《帝国矿工保险法》;

1927年——《职业介绍和失业保险法》 ——德国基本建立了完整的社会保险制度

——德国实践表明,社会保障制度的确立与发展,并不完全取决于经济发展状态。 ⑨以社会保险制度的出现作为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产生的标志,理由在于:

一,社会保险属于制度化的社会保障机制,从而完成了由济贫时代的不确定性、临时性,到稳定性、经常性的转变。

二,由雇员、雇主共同供款和国家资助建立起来的社会保险制度,真正确立了社会责任与风险的共同分担机制。

三,受保障者无需以牺牲人格尊严金和接受惩戒为受益条件,免去了济贫制度下的经济状况调查和济贫院的奚落。

共同点都有社会保险,英国强调的是社会服务与社会福利 ⑩“国家—单位保障”

国家-单位保障型模式(国家保障型)—前苏联。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

四、社会保障基本理论

1、宗教的影响;中国古代的“大同”思想

宗教的产生与发展,构成了社会保障理论渊源的另一个来源,如: 佛教推崇慈悲为怀,强调以深度的爱护之心予众生以快乐幸福,以深明的同情怜悯之心拔出众生的痛苦,并倡导布施和助人等;

早期的基督教明确反对富人对穷人的剥削,宣传基督会再次降临人间并建立人人平等、普遍幸福的千年王国,表达了人类追求福利的普遍性与迫切性。

基督教还特别强调爱人如己,主张在施爱于他人中体验幸福的境界。

宗教教义客观上表达了博爱、互助、平等的思想,这些思想无疑为社会保障理论的形成与社会保障实践的发展奠定了道德基础。

许多宗教团体直接主办各种慈善事业,并一度成为西方国家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社会成员生存权利的基本机制。

影响:——奠定并强化了社会公平与社会互助等道德基础;

——提供了制度安排最初的方法示范;

——补充着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安排的不足。因此,宗教对现代社会保障的影响,不仅是理论的,也是实践的,不仅是历史的,也是现实的。 《礼记.礼运篇》“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养,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者皆有所养” ——涉及到老年保障、就业保障、儿童保障、弱势者服务等等

——“大同”社会论的核心内容既涉及到社会制度,更包含了丰富的社会保障思想。体现了社会保障的基本原则及对社会弱者的庇护精神。

2、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管理学与社会保障的关系 社会保障制度安排是一种社会价值的选择。

1、经济学充当着社会保障制度安排的理论基础;

2、经济学为社会保障理论与政策实践的发展提供了具体的理论方法。如西方经济学中的收入分配理论、就业理论、边际效用理论等,都有助于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安排中的某些政策与技术选择。 3、经济学为社会保障理论研究与政策选择提供了有价值的思维方式经济学的共同特点是假设人都是理性人,以经济效用为出发点,强调市场与效率

——这对于科学研究社会保障问题和选择社会保障制度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经济理性分析——经济理性、人文关怀。经济学强调经济理性;社会学家强调人文关怀;如何让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

社会学与社会保障的理论关联性: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与社会保障 (1)生理的需要。如饮食男女、衣食住行、基本生活保障等等。 (2)安全的需要。如人身安全、职业安全、经济安全等等。 (3)社交的需要。如友谊、情感、归属等等。

(4)尊重的需要。如自尊、能力、权威、地位等等。 (5)自我实现的需要。如胜任感、成就感等等。

马斯洛的等级需求层次理论反映了大多数人的一般需求规律,郑功成教授认为,需求层次理论也显示了社会保障的重要性。

——对于第一层次的生理需求,可以通过相应得社会保障如食物救济、住房福利、交通津贴等来满足,其主要对象主要是低收入阶层社会成员。

——第二层次的安全需求,可以通过疾病保险、老年保险、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等提供一种安全性和制度性的社会保障,以解决社会成员的后顾之忧。

——第三层次的社交需求,通过家庭、社区及团体组织来为社会成员提供精神交流和精神慰籍,通过社会保障工作为部分孤寡残障者提供相应得服务。

——第四层次的尊重需求,通过教育福利给社会成员提供知识与能力使之具备尊严。 ——第五层次,自我实现,社会安全网的构建,正是个人自由发展空间的重要条件。

“由此可见,在现代社会里,社会成员的需要的满足,客观上离不开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正是促使社会成员的需要获得满足并由低级向高级转移的良好的社会机制。”

从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看,社会保障的功能发挥只能解决和满足社会成员较低层次的需求,充其量只能解决马斯洛五个需求层次中的前两个,即“生理的需要”和“安全的需要”。 3、福利经济学

在社会福利中,能够直接或间接用货币来衡量的那部分福利,通常被称之为经济福利。

1920年英国经济学家庇古出版了《福利经济学》,首次建立了福利经济学的理论体系。福利经济学成为经济学的一个重要分支,不仅在英国得到了很大发展,而且在美国、法国和北欧国家得到广泛传播和发展。

旧派福利经济学;认为个人主观心理评价的效用可以用货币计量,效用在各人之间可以进行比较,当社会上各个人收入的效用总和最大时,社会经济福利就是最大。

英国经济学家庇古为旧派福利经济学;收入均等化 收入边际效用递减规律:边际效用指在一定时间内消费者增加一个单位商品或服务所带来的新增效用,也就是总效用的增量。

在经济学中,效用是指商品满足人的欲望的能力,或者说,效用是指消费者在消费商品时所感受到的满足程度。

边际效用递减规律能否自动使富人把钱拿出来?

而当钱在富人那里的边际效用递减的时候,就需要税收、慈善这样的调节手段,把富人的一部分财富,转移给穷人,富人依然是富人,不会伤筋动骨,但社会经济福利却由于穷人收入的提

高而得到改善,从而实现整个社会的边际效用递减。 4、帕累托最优

评价:当代中国的收入分配制度与社会保障制度(变好与变坏的相对性视角)

帕累托最优:如果收入分配使得有些人的境况变得好些,而其他人的境况变得坏些,那就不能说整个社会福利是增加了还是减少了;只有在一定收入分配的条件下,有些人境况变好而其他人的境况并未变坏,社会福利才能说是在增加。

有两种情况可以增进社会福利: ——使每个社会成员的境况变好;

——在没有使任何一个社会成员境况变坏的前提下,使至少一个社会成员的境况变好。 帕累托最优作为一种价值判断,在西方经济学届已被普遍接受。 ⑤凯恩斯:“我们所生活其中的经济社会,有两个显著的缺点:第一是不能提供充分就业;第二是财富和收入的分配不尽公平合理。”他认为仅就表面看,充分就业就是不成立的。失业大量存在。

市场一般非均衡是它的常态,因为有效需求总是不足。此种不足的积累,则导致危机即萧条。 1)边际消费倾向递减规律。2)资本边际效率递减规律。3)灵活偏好规律(又称流动偏好规律)。 凯恩斯强调政府对于经济运行及经济生活的干预

——通过财政政策来实施:采用举债方法扩大政府财政支出,由国家直接进行投资或消费,来弥补私人消费和投资的不足,以此增加国民收入并同时提高就业水平。

凯恩斯主张,政府通过扩张性财政支出扩张公共事业投资、公共工程投资;承担社会福利责任,对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人实行社会救济,发展社会保障事业;还可对私人企业增加订货、发放贷款。这些举措,必然有助于实现充分就业,提高消费倾向,实现宏观经济的均衡。

干预还应实行高额累进税收制,调节国民收入的再分配,缩小分配差距,提高社会消费倾向,增加有效需求,实现充分就业。

五、社会保障体系与模式

1、剩余性福利(保障) 剩余性福利(residual welfare)是为社会无法自助者提供的暂时性和补偿性的社会救助,是对“不幸者的慈善”。

理论假设,无论在什么时代,社会上总有一些不能依靠自己的力量而维持正常生活的群体存在。 由于其明显的暂时性、临时性和救济性,剩余性社会福利往往和施舍及慈善联系在一起,而且,政府对此一般都要进行严格的家庭调查制度,带有明显的羞辱性。(对羞辱性的理解) 2、制度性福利(保障)

制度性福利(institutional welfare)是指政府为所有公民而不是为少数有特殊需求的公民所提供的福利。

制度性福利不是在家庭和市场不能满足个人需求时才介入的,而是现代社会结构中制度化的常规机制和常态性的社会制度。

制度化福利并不是在出现天灾人祸的时候,在个人不能自我帮助的时候出来“救急”与“救济”的,而是一种常态性的提升公民生活质量的社会制度。 3、社会保险型社会保障模式

社会保险型是最早出现的社会保障模式,因此又被称为“传统型社会保障模式”,或者“自保公助型模式”。最早起源于19世纪80年代的德国,其后为西欧、北欧、美国、日本等国所仿效。目前已经成为包括美国、德国、日本等主要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实行社会保障的主要模式。 形成原因:

第一,工业化进程使得劳动者面临着工伤、疾病、失业、养老等各种各样的风险,而这些风险仅仅靠个人和家庭是无法预防和抵御的,需要借助外界的力量来化解风险。

第二,国家的工业化使得社会的财富有了大量的积累,社会(包括政府和企业)具备了一定的经济实力,有能力、也有条件为其社会成员统筹安排防范风险的各种保障措施。

第三,随着工业化的发展,劳动者个人也具有了一定的经济承受能力,可以通过缴纳一定的费用为自己和亲属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和保障。

美国1935年颁布的《社会保障法》就是在德国社会保险型社会保障模式的基础上制定的, 不仅继承了德国社会保险制度所采取的理论,而且吸取了凯恩斯提出的扩大“有效需求”和依靠政府干预经济来摆脱失业和萧条的理论和建议,

确立了“保险费用部分由雇主、部分由雇员缴纳,国家给伤残和养老保险提供津贴”的原则,追求的社会目标是使受保者不致陷入贫困。这样,就形成了雇主与个人投保为主、义务和权利有机

结合的社会保险型社会保障模式。 特征: 1、社会保障(险)对象的选择性:在该模式下,保障对象确定的依据是“选择性原则”,而非“普遍性原则”。并不是所有的社会成员都被纳入社会保障(险)的对象,只有劳动者(在实行社会保险制度的初期主要是工业劳动者)才是社会保险的对象。

2、社会保障基金来源的多元性:雇主和劳动者个人投保,国家资助,从而形成一种风险共担和责任分担的社会保障机制。企业、个人和政府都是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但各自的角色却不相同,企业和劳动者个人是最主要的缴费(税)者,政府只是扮演最后责任人的角色。

3、强调受保障者的权利和义务的相对统一:强调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与缴纳社会保险费税的义务相联系,劳动者享有的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与缴纳社会保险费税的多少、时间的长短和收入的水平相联系。

4、社会保障基金使用过程中的互助共济性:社会保险基金在被保险人之间统筹使用,特别是代际之间进行转移支付。社会保险基金的缴费和使用在数额上的差异性,既符合分担风险的大数法则,又充分体现了社会保险的互助共济性。

社会保险型模式强调自我保障和社会保险资金的“自助性”,社会保险待遇的获得都是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为前提,强调权利与义务的相对统一。 养老保险的现收现付制筹集保险基金,这种社会保障模式实际上就是代际转移支付。通过这种代际转移支付可以使老年人的晚年生活得到保障,有助于社会公平目标的实现。 该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公平目标与效率目标的统一。

缺陷:第一,由于该模式实行的是现收现付制,因此社会保险的缴费率很容易受到人口年龄结构和就业比例的影响,在年龄结构不平衡、人口迅速老化的国家和地区,实行该模式会使社会保障缴费率不断上升。第二,容易产生代际矛盾,如果不提高缴费率,虽然可以减轻在职职工的负担,但是会降低退休职工的福利待遇水平。 4、福利国家型社会保障模式

福利国家型社会保障模式是在英国经济学家庇古的福利经济学的收入均等化思想,以及1942年贝弗里奇报告的基础上形成的。

福利国家型社会保障模式更多地强调政府的责任,认为每个人都有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国家有义务也有责任为其国民提供各种保障和福利。保障项目齐全,并具有普遍性和统一性。

实行福利国家型社会保障模式的国家必须具有雄厚的经济实力。福利国家型社会保障模式以英国、瑞典为代表,多见于北欧和西欧国家。

累进税制与高税收;普遍覆盖和全民共享;政府负责与保障全面;法制健全;充分就业; 特征:社会保障对象的“全民性”;社会保障水平高;社会保障的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性”; 福利国家型社会保障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贫富差距,促进了社会公平。刺激了消费需求和投资需求,促进了经济的稳定与发展。缓解了贫困,稳定了社会。第一,“福利病”;第二,国家财政负担沉重。

5、强制性社会保障模式(新加坡)

强制储蓄型社会保障模式是一种由国家强制推行的自我储蓄的社会保障制度,最早起源于20世纪50-60年代的新加坡,其后智利等拉美国家在80年代初也相继采用了这种模式。强制储蓄型社会保障模式在很长一段时间不被国际社会保障界所认可,究其原因是因为这种制度缺乏传统社会保障所应有的互济功能。 特征:

第一,实行强制储蓄,建立个人账户。所有公民只要有薪金收入,都必须依法按照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社会保障费用。

第二,实行完全积累制,而非现收现付。无论是企业缴纳的保险费还是劳动者缴纳的保险费,均完全记入相应的个人账户,实行完全积累。每个人为自己未来的保障需求进行自我储蓄,个人账户间的资金不可转移支付。这种模式实现的是劳动者自己一生中的收入与负担的纵向平衡。 第三,强调自我责任,缺乏互济性。采取强制手段扣除劳动者的一部分工薪收入储存起来,完全用于劳动者自己的养老等保障需求。它不存在劳动者之间的互助共济功能,从而也无法在劳动者群体中分散风险。可见,该模式所强调的是自我责任而不是追求互助共济。

第四,积累基金与资本市场的有机结合。强制储蓄型社会保障模式所面临的最大压力,在于如何使个人账户上积累的基金实现保值增值,这就必然要求积累基金与资本市场相结合,才有可能在参与社会财富创造的过程中避免贬值的风险。

第五,政府承担责任的方式特殊。在实行强制储蓄型社会保障模式的国家,政府通常并不直接分

担缴费责任,而是扮演着监督与管理者的角色,监督与管理的重点是个人账户上积累基金的投资运营。

第六,强调效率,忽视公平。强制储蓄型社会保障模式把个人享受的待遇同自己的努力与基金积累的多少紧密联系在一起,具有很强的激励作用。但是却不具有代际间和代内人际间的再分配性。政府通常很少提供财政补贴,这在一定程度上推卸了政府在社会保障中应尽的责任。 评价:

有效地解决了社会保障基金保值增值问题,减轻了国家的财政负担。强化了劳动者的自我保障意识。还有效地带动了国内市场的发展。 互济性的丧失,该项制度的公平性便大打折扣,一些需要通过社会保障手段来解决的社会问题也未得到解决。该模式不仅不具有再分配功能,而且还拉大了社会成员之间的福利差距。因此,部分东南亚国家先后放弃了新加坡的公积金制度,多数国家对智利模式也持审慎态度。 6、国家保障型社会保障模式

计划经济体制下产生、并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 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苏联,以及其后先后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东欧各国和改革开放前的中国,都普遍实行了这种模式。

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国家控制着一切经济活动,社会保障也就理所当然地由国家来提供。

政府实行充分就业的政策取向,因而在社会保障的项目中取消了失业保险,同时,生活资料配给制的实施也使得社会成员无需承担任何社会保障的责任。 特征:——公民所享有的保障权利是由生产资料公有制加以保证的,由劳动者从各级政府和各自所在的公有制单位取得。

——社会保障支出全部由政府和企业承担,个人无需缴纳任何保障费用。 ——工会组织负责保障事业的决策与管理。

——保障对象为全体公民。每一个有劳动能力的人都必须积极参加社会生产,对无劳动能力的一切社会成员提供物质保障,保障的经济来源靠全社会的公共资金无偿提供。

评价:该模式保证了劳动力再生产的顺利进行。充分就业模式,这些国家的公民在国有经济部门中的就业比例较高。社会成员一旦就业,就会自动加入被保障者的行列,本人及家属可以享受到各种社会保障待遇。

——该保障模式不设失业保险项目,隐性失业问题严重。过分强调充分就业的结果,造成表面上看没有失业,但“三个人的活五个人干”,各行各业各单位都普遍存在着冗员和低效率。伴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承认并允许适度失业的政策逐步取代充分就业的政策,隐性失业逐步转化为显性失业,原有的社会保障制度由于缺乏失业保险,难以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该保障模式由于过分注重公平,因而损失了效率。忽略了社会保障机构的供给能力,也忽略了被保障者个人的贡献大小。这种模式虽然增进了劳动者的福利,但过分强调公平的结果造成体制内成员对社会保障资源的严重浪费,不利于激发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经济效率低下,从而反过来又动摇了该模式的可持续性。

——该保障模式仅仅覆盖国有经济部门的劳动者,排除了非国有经济部门特别是广大的农村劳动者,不符合社会保障的普遍性原则,造成全体国民在社会保障待遇方面的严重不公平,也阻碍了劳动力的正常流动和合理配置。

——部分国民的特殊待遇(农民的福利缺失) ⑦中国现在属于何种模式?

——保障对象的复杂性,政策的不统一性,带来“模式的多样性” ——碎片化、多轨制

——机关事业单位的国家福利 ——企业职工的保险型保障

六、社会保障基金

1、各基金的构成与来源 社会保障基金中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保险和优抚安置等四种基金的来源与形成方式不同。 社会救助基金一般分为政府掌握的救助基金和民间组织如慈善机构掌握的救助基金。政府的救助基金来自国家财政,是为了应付各种灾害对人民生命财产所造成的损失。慈善机构的基金主要来自各种捐款和馈赠,用于帮助那些急需得到帮助的人们。 社会保险基金——为实施社会保险项目而筹集的基金,是社会保障基金的主要组成部分,它的筹集、支付和运营已经规范化。在我国,其他社会保障基金主要指残疾人社会保障基金、住房社会保障基金。

优抚安置基金一般分为政府掌握的优抚安置事业费和从社会集团、企业以及个人捐助取得的优抚资金。

2、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模式

从世界各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情况来看,按社会保险基金储备与否,分为 现收现付式、完全积累式、部分积累式三种筹资模式。 A、现收现付模式

以德国最为典型,故又称“德国模式”。 其特点是“以支定收”、“代际转移”,即由在职职工承担已退休职工的社会保障成本;支付给退休者的社会保障资金直接来自该时点的在职劳动者负担的社会保障费用。

以同一个时期正在工作的一代人的缴费来支付已经退休的一代人的养老金的保险财务模式。根据每年养老金的实际需要,从工资中提取相应比例的养老金,本期征收,本期使用,不为以后使用提供储备。

在现收现付模式中,政府在事实上承担着巨大的社会保障债务,尽管在许多情况下这一债务是隐性的;这就对政府的社会保障支出提出了相当高的要求。 B、完全积累式

——对被保险群体的生命过程和劳动风险及其影响因素进行远期预测,在此基础上计算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所需保险金开支总和,然后按一定比率分摊到就业期的每一个年度,投保人按比率逐月缴纳保险费,同时将积累的保险基金有计划的转投经营,使其保值增值。 实际上是通过政府权威强制实行的、公共管理下的储蓄基金制度。特点:

其一,以“纵向平衡原则”为依据,对未来社会经济发展和受保人生活的总费用加以预测,由此规定受保人在整个投保期间按月摊付的比例及数额,并从受保人现期收入中扣除计入个人账户,作为“法定养老准备金”。

其二,保险金的征缴与给付均有很强的收入关联性。

个人账户资金完全由劳动者在就业期间根据其收入按比例定期缴付的储金积累形成,政府除通过税收减免、利率优惠或少量额外补贴给予支持外,几乎不承担任何直接责任,因而不具有收入再分配功能。 其三,先提后用;

其四,由于养老基金从积累到给付的偿债周期较长,形成高额的储蓄积累,便于政府将大量基金用于投资。因而,完全积累制又称为“自助式”或在“公共管理”下的储蓄基金制度。

缺陷:庞大的储蓄基金承受着巨大的保值增值压力,此外也缺乏社会保障所应具有的“互济性”。

C、部分积累式

介于现收现付和完全积累之间的一种模式,也被称之为“混合模式”。是20世纪80年代后在一些拉美国家形成的老年社会保障模式,后来在一些发展中国家,这种形态逐渐固定化,成为第三种独立的制度模式。

我国现在实行的是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在这个保险当中实际上分两部分: 一部分是社会统筹的基金(现收现付);

一部分是个人账户的基金(完全积累——空账——退休年龄延长)。

我国养老金缴费的比例占工资的总额约为28%,其中20%是需要企业缴费的,企业缴费的钱进入到社会统筹基金里面,而个人缴费的8%的钱是进入到个人账户里面。

中国实行的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有别于上述三种模式。该模式实际上是将现收现付式与完全积累式结合在一起,将归属于全体劳动者的公共基金与归属于个人所有的基金结合在一起,具有创新意义。

七、社会保障立法与管理

1、社会保障法及价值取向

社会保障法是着眼于每一个社会成员的生活安全,为维持国民的基本生活和一定的生活质量,保证国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而来调整国家、社会和社会成员之间的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包括社会基本保障法和社会福利法两大层次法,其中社会基本保障法又分为社会救助法、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优抚法三个子法。

社会保障法有实质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法(广义)和形式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法(狭义)。狭义的、形式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法是冠以“社会保障法”、“社会救助法”等名称的法律。广义的、实质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法是指有关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实质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法不仅包括形式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法,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社会保障的规范,还包括关于社会保障问题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决定、指示等规范性文件,以及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社会保障的司法解释等。 价值取向:1、促进社会公平2、保障效益最大化 2、社会保障法的的起源:济贫法阶段

社会保障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英国中世纪的济贫立法。英国是工业革命的策源地,也是最早实施社会救济制度的国家。

1601年,英国政府颁布了伊丽莎白《济贫法》(旧济贫法),济贫法规定:建立地方行政和征税机构,为有劳动能力的人提供劳动场所,并从富裕地区征税来补贴贫困地区。 该法将贫民分为三类:(1)健壮乞丐,必须做工自给;(2)无工作能力的老病残疾,可以进行院内收容或院外救济;(3)失依儿童,以孤儿院收养、家庭辅助、家庭寄养三种方式予以救助。 旧济贫法的主旨是通过政府来督促劳动者劳动,稳定社会秩序,从而使社会救济开始走上了国家化和社会化的道路。

1601年伊丽莎白济贫法的颁布,既初步建立了社会救助制度,又使得社会保障制度开始有了法制化的外衣,是一种历史的进步。

劣等处置(或最低工资)原则——即接受救济者之待遇不能高于在业劳动者的最低收入水平; 济贫院检验原则——即把一切救济活动和被救济者集中于济贫院进行,停止一切济贫院以外的救济。

3、现代社会保障法的产生:社会保险法阶段

19世纪后期,德意志帝国为了缓和社会矛盾与阶级矛盾,以巩固帝国专制政权,俾斯麦政府采取“大棒加胡萝卜”政策。

1883年6月15日,德国颁布了以法律形式强制实施的《工人疾病保险规定的准则》,这是世界上第一部疾病保险法;

1884年6月27日国会正式通过了强制实施的《工伤事故保险法》,

1889年5月31日国会正式通过了《劳工老年和残疾保险法》,其中规定对工人和低职官员一律实行老年和残疾社会人口保险,70岁以上者可以获得养老金,伤残者可以获得伤残救济金;保险资金来自国家、劳动者、雇主三方,雇员与雇主各负责保险费的一半。

1911年,上述三部法律又被确定为德意志帝国统一的法律文本,又增《孤儿寡妇保险法》,形成著名的《社会保险法典》,史称“帝国社会保险法典”。

政府在社会保障中的责任得以明确确定,国家、企业、个人三方责任共担的社会保障机制也开始形成。社会保险法的出现标志着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法的产生。 4、社会保障法的形成阶段

1935年,美国总统福兰克林·罗斯福针对当时的经济大危机带来的剧烈社会动荡签署了由国会通过的《社会保障法》,美国开始实行由政府主导的社会保障制度。它是世界上第一部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全面而系统规范的法律文件,内容涉及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内容,标志着世界综合性的社会保障法的形成。 5、社会保障法的本质与本位

本质——社会成员生存权利的保护法 一、社会保障法的本质

1、社会保障法是社会成员生存权利的保护法 2、社会保障法是市场经济运行的支持法 3、社会保障法是收入分配调节法 本位——社会保障法的基本目的 二、社会保障法的本位 1、一般社会保障法的本位

社会保障法的本位即社会保障法的基本目的。

在社会保障立法的发展过程中,社会保障法的本位经过了几个发展阶段。 济贫时期——救济贫民;德国三法——劳资冲突;贝弗里奇报告——保障权利; 济贫时期社会保障法本位——救济贫民

社会保险法时期的社会保障法本位——解决劳动者的后顾之忧

现代社会保障法本位——追求社会共同利益,提高社会成员的生活质量,谋求国民生活普遍获得安全保障,实现安康幸福的生活

如果说济贫时期保障对象是贫民,社会保险时期保障的对象是劳动者,那么,现代社会保障对

象就是全体社会成员。

八、非缴费型社会保障制度

1、社会救助

社会救助是国家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对因各种原因而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社会成员给予物质上的救助,以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救助虽然不是社会保障制度中最为核心的部分,但却是保障社会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对社会保险保护不了或者保护不好的无收入及低收入的弱势群体之最基本的、也是最后的保障。

社会救助的内涵是指国家与社会面向由贫困人口与不幸者组成的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款物接济和扶助的一种生活保障,通常被视为政府的当然责任或义务,采取的多是非供款制与无偿救助的方式,目标是帮助社会弱势群体摆脱生存危机,以维护社会的稳定。社会救助的外延,则包括灾害救济、贫困救济和其他针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扶助措施。 社会救助从社会救济发展而来。社会救济有着十分悠久的历史,无论在中国还是在西方都是如此。在中国历史上,出现过种类繁多的“赈穷”、“恤贫”措施,如赈谷、赈银、工赈、施粥、平粜、居养、慈幼等等。这些措施一般由政府提供或倡导。

特征:1、社会救助对象的选择性:社会救助是对于社会上一些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孤寡老幼及残疾人士、疾病患者,在其基本生活发生困难时所作出的物质援助。 2、社会救助的相对无条件性和有条件性 3、社会救助的低层次性

4、社会救助的短期性和临时性

我国社会救助已经完成了从临时的救济式到制度化的补助式的转变。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主要形式的社会救助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中非缴费的重要形式。 原则:1、满足最低基本生活的原则 2、全体公民普遍适用的原则 3、积极救助的原则

4、以政府为主、社会为辅的原则

5、社会救助标准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我国社会救助法自2008年8月以征求意见稿的形式公布后,至今仍未得到最终法律意义上的通过。

2、社会救助与社会救济的联系与区别 从操作过程或者救助内容来看,社会救助和社会救济并没有严格的区别,二者都是对弱势者的接济和帮助,并且绝大多数都是由政府、教会慈善组织、机构以及其他组织所进行的物质性救助活动。从一般意义上说,似乎没有必要对它们作严格的区分,事实上,也有些学者把二者看成是一个概念。

但是,从社会保障制度体系角度看,社会救助和社会救济则有着本质区别。社会救助是政府通过法律和政策,对社会上的老弱病残和生活困难的低收入者及遭受天灾人祸的人及家庭给予一定救济和提供社会福利服务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从主体看,社会救助者是政府,其职能部门执行和实施社会救助的具体运作过程。

从客体看,社会救助的对象是全体公民中的弱势者,只要符合政府规定的救助标准,就可以得到相应的物质救助,这里遵循的是“普遍性原则”。 从救助形式看,社会救助具有制度化和规范化特征,按法定的程序确定申请救助的公民是否可以得到救助,有一套工作程序,包括个人申请、机构管理、立案调查、社区公示、政府批准等。 从责任承担看,政府有对弱势群体进行救助的责任,是社会救助的责任主体。对于受助者,除收入水平低于救助规定线下以及困难程度很大之外,要得到救助没有其他附加条件,——低收入水平和困难程度是得到救助的唯一标准。 从目的上看,社会救助是一种重新分配国民收入的手段,以满足受助者最低生活需要的资金或实物,帮助受助者度过生活上的难关。

社会救济是国家救助、社会救助、慈善组织救济和个人慈善救济的总称。 社会救济古已有之,自阶级社会以来,任何一个统治阶级和统治者出于统治的需要和社会的安定,总需要实施一定的社会救济;一些宗教团体和慈善机构出于宗教教义,也会对社会上的困难者实施一定的救济。

直至今天,以慈善机构为主所进行的社会救济在各国都还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从主体上看,社会救济者有政府、社会、宗教慈善组织、各种非政府组织。

与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内的社会救助主体之单一性不同,非社会保障制度的社会救济之救济主体是多元的,而又以宗教慈善组织为主。

从救济客体看,并非所有的困难者都是社会救济的对象, 社会救济不能把社会上所有的困难者统统纳入,其实施范围只能是绝对贫困者中的部分人。这里遵循的是“选择性原则”。

从救济形式看,尽管较为多样化和灵活化,但是制度化和规范化不够,缺乏专门的管理机构和法定的管理程序,救济标准及救济量的多少往往依靠施舍者的主观意向来决定。

从目的看,社会救济仅仅是一种临时性的、应急性的济贫,它不是国民收入的再分配,而是“国民收入的第三次分配”。

社会救助和社会救济都有扶贫济困和稳定社会的功能,而且,现代意义上的社会救助也是由早期的社会救济发展而来。1601年的伊丽莎白济贫法和1834年的新济贫法,标志着政府开始直接参与社会救济活动及其组织工作。19世纪80年代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标志着早期的社会救济向现代社会救助转变,社会救济开始被纳入社会保障制度的体系。

即使在当代,社会救助和社会救济也是同时存在、相互补充,以至于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也没有必要过分强调社会救助和社会救济之异同。

社会救助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中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具有明显的“制度化”和“保障性”属性;而社会救济则不属于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范畴,但又是社会保障的有益补充,具有“临时性”、补救性”属性。 3、几种贫困线的制定标准

市场菜篮法、生活形态法、恩格尔系数法、国际贫困标准法

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由各地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基本生活水准来制定。从理论上说,各国或国内各地确定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方法主要有生活需求法、生活形态法、恩格尔系数法、国际贫穷标准法等

生活需求法又称“市场菜篮法”(Shopping Basket Method),该法根据当地维持最低生活所需要的物品和服务列出清单,再根据当地的市场价格结算出这些必需的物品和服务之金额数量,并由此确定最低生活保障线。生活需求法的优点是简单明了,便于基层群众参与和发表意见。但其缺点在于,究竟哪些物品和服务是“必需”的,在判定时很难做到纯客观,往往因人而异,因此在操作过程中不免受主观的影响。 生活形态法(Life Style Method),从人们的生活方式、消费行为等“生活形态”入手,提出一系列有关贫困家庭生活形态的问题,以社会上大多数人的观点来确定哪些生活形态属于贫困。再以调查的方式找出哪些人符合这些生活形态,然后找出这些个人或家庭收入界限,由此得出贫困线,即最低生活标准线。该法的优点是可以沟通主观和客观,使贫困的涵义扩大到社会各方面,从而有效地比较人们的生活状况。其缺点是“客观性”受到质疑,同时,生活方式往往会滞后于生活水平的提高;而且这种方法从理论上讲过于抽象,在操作上过于复杂,不易为非专业人员所了解和掌握。

恩格尔系数法(Engle’s Ratio Method),又称食费对比式。该法源自于恩格尔定律,即如果一个家庭的食物支出在家庭总支出中的比例越大,就意味着该家庭的生活水平越低;反之,如果食物支出占家庭总支出的比例很低,则意味着该家庭用于满足其他生活需求的收入很多,生活水平一定不错。恩格尔定律对于一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生活水平条件下制定最低生活标准提供了一种依据。恩格尔系数法的优点是简单易行、好操作,便于同国际水平比较;但是一个家庭(个人)必要的食物支出究竟应当定为多少,这也是一个相对的甚至是主观的概念。 国际贫困标准法(International Poverty Line Standard),这是一种收入比例法。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1976年对其成员国组织了一次大规模调查后提出,以一个国家或地区社会收入的中位数,或平均收入的50%-60%作为该国或地区的贫困线,即最低生活保障线。该方法的优点也是简单明了、容易操作,不需要进行特别的调查,只要知道社会平均收入或社会中位收入,再乘上50%-60%就可以求得贫困线。这种方法还可以做国际比较,从而了解本国与其他国家在社会救助方面的差距。更为重要的是,国际贫困标准法可以使受助者分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受助者得到的援助金额可以与社会上大多数人的收入同步增长。这种方法的缺点或疑点是,它需要通过对全社会的收入进行全面调查,这既不容易、又很复杂,同时,50%-60%的比例是否科学、可行还需讨论。 4、社会福利

美国学者怀特科(Willianm H.Whitaker)认为,“社会福利是指社区或社会的满意状况。在此意义上,社会福利是社会不断追求的结果,在这一追求过程中,人们对生活质量是什么及应该是什

么进行了界定,并且努力把之变为现实”,“社会福利是指对一国的社区或社会的满意状况做出贡献的社会福利计划的总和”。巴克尔的定义:社会福利“是一种由社会福利计划、社会福利津贴和社会服务构成的,帮助人们满足对维持社会运转必不可少的社会需要、教育需要和健康需要的国民制度。”

广义的社会福利是指一切有助于公民生活质量和社群福祉改善的活动、服务及资源,它们既可以是有形的物质与金钱支持,也可以是无形的精神帮助;既可以是实物形式的帮助,也可以是现金形式的支持。

狭义的社会福利是指为社会中最不能自助的弱势群体提供的,满足其最基本的生存需要的资源和服务。一般说来,狭义的社会福利是应急性的,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其目的在于满足弱势群体的基本需要。

社会福利的目标追求

旨在不断完善和提升公民的物质与精神需求,提高生活质量,满足人类发展需要的福利制度

九、缴费型社会保障制度

1、社会保险 2、养老保险

中国实行的是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

第一层次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由国家立法在全国统一强制实施,其目标是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第二层次是基础性养老金(普惠性养老金)目前,国务院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是每人每月55元

第三层次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它是根据单位的经济实力自行建立并确定待遇水平和发放方式的年金制度;——(职业年金) 第四层次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在这个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中,基本养老保险是整个体系的核心,也是中国社会养老保险的最重要组成部分。

基本养老金的领取是以“退休”为前提的,并且“退休”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而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社会保险机构有权拒付养老金。 给付标准养老社会保险金的标准形式是年金形式,即按月或按年支付。以生活费为基础或以工资。 3、失业保险——摩擦性失业、季节性失业、结构性失业、技术性失业及周期性失业 就业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界定:

就业条件,如一定的年龄:收入条件,指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时间条件,即每周工作时间的长度。

失业则是与就业相对的概念,所谓失业(Unemployment)是指在劳动范围内,有就业能力并且有就业要求的人口没有就业机会的经济现象,失业其实是劳动者不能与生产资料相结合进行社会财富的创造,是一种经济资源的浪费。

从失业的形态来划分,主要有摩擦性失业、季节性失业、结构性失业、技术性失业和周期性失业:

摩擦性失业,是指生产过程中难以避免的、由于转换职业等原因而造成的短期、局部失业。这种失业的性质是过渡性的或短期性的,通常起源于劳动的供给一方,因此被看作是一种求职性失业,即一方面存在职位空缺,另一方面存在着与此数量对应的寻找工作的失业者。这是因为劳动力市场信息的不完备,厂商找到所需雇员和失业者找到合适工作都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摩擦性失业在任何时期都存在,并将随着经济结构变化而有增大的趋势,但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这种失业的存在是正常的。

季节性失业——指由于季节变化或由于消费者季节购买的习惯等原因而引起的临时性失业。有些行为或部门对劳动力的需求随季节的变动而波动,如受气候、产品的式样、劳务与商品的消费需求等季节性因素的影响,使得某些行业出现劳动力的闲置从而产生失业,表现在农业部门或建筑部门,或一些加工业如制糖业。季节性失业通过影响某些产业的生产或影响某些消费需求而影响对劳动力需求,是一种正常性的失业,随着技术的进步,季节性失业有减轻的趋势。

结构性失业——指由于经济结构(包括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地区结构等)发生变动,而现有劳动力的知识、技能、观念、区域分布等不适应这种变化,与市场需求不匹配,导致劳动力市场供求结构上的失衡所引致的失业。结构性失业可能来自于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就业人口的构成不合理,二是劳动力的供给质量不符合劳动需求所要求的质量。 技术性失业——指由于在生产过程中引进先进技术替代人力,以及改善生产方法和管理而造成的失业。在经济增长过程中,技术进步的必然趋势是越来越广泛地采用了资本、技术密集性生产模

式,越来越先进的设备替代了工人的劳动,对劳动需求的相对减小就会使失业增加。从长期来看,先进的科学技术会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极大提高,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促进新生产业部门的产生和发展,为扩大就业提供了雄厚的物质基础,又会创造出大量的就业机会。

周期性失业——由于经济周期性的波动而引起的劳动力供给大于劳动力需求而导致的失业。这种失业与经济中周期性波动是一致的。在复苏和繁荣阶段,各厂商争先扩充生产,就业人数普遍增加。在衰退和谷底阶段,由于社会需求不足,各厂商又纷纷压缩生产,大量裁员,形成失业大军。与结构性失业、摩擦性失业等失业状况不同,周期性失业的失业人口众多且分布广泛,是经济发展最严峻的局面,通常需要较长时间才能有所恢复。

失业保险基金来源有三个渠道:雇主供款、雇员供款、政府补贴。 4、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是由国家立法对公民实施的医疗保险制度,它通过强制性社会保险原则和方法筹集资金,保证人们平等地获得适当的医疗服务。

目前国际上推行的医疗保险制度主要有:国家医疗保险、社会医疗保险、储蓄医疗保险,以及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结合等模式。

基本医疗保险费筹集方式为: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6%缴费,职工按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费。

在筹资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1)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2)慎重制定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的基线。医疗保险基金必须“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略有结余”。 3)科学合理地确定缴费比例。一定要以实事求是的精神,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认真研究测算,科学确定比例。 5、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它是以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意外事故或职业伤害为保障风险,由国家或社会给予因工伤、接触职业性有毒有害物质等而致残者、致死者及其家属提供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我国于1951年2月颁布《劳动保险条例》,从而结束了没有法定的工伤赔偿制度的历史。 原则:

1、无过失或绝对责任制是指在各种伤害事故中只要不是受害人自己故意行为所致,受害人就应得到赔偿。

2、立法强制所有在实行工伤保险的国家,都有专门的保险立法;政府则运用强有力的行政手段来确保立法的贯彻执行。

3.损害赔偿:工伤社会保险不同于养老保险,受害者付出的不仅仅是劳动的代价,而且是身体与生命的代价。因此,工伤保险应坚持损害赔偿的原则来制定给付标准。即工伤保险除了考虑伤害程度、伤害性质、职业康复与激励等多项因素以外,还要考虑受害者发生伤害前的收入水平、家庭负担等。因而在各种社会保险中,工伤社会保险待遇的总体水平一般是最高的。 特征:强制性、赔偿性、行业互济性 1.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论工伤事故的责任归于用人单位还是职工个人或第三者,用人单位均应承担保险责任。 2.个人不缴费原则

不同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险种,劳动者不缴纳保险费,工伤保险的投保人为用人单位,全部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3.补偿直接经济损失原则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劳动者工资收入方面的损失。这种损失会直接影响到劳动者本人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保障,也会影响到劳动力的再生产,因此,必须给予及时的、较为优厚的补偿。 4.因工伤残与非因工伤残区别对待原则 由于职业伤害与工作或职业有着直接的关系,因此,工伤保险待遇水平要明显高于因病或非因工伤亡的医疗待遇,而且享受条件也不受到年龄、性别、缴费期限等条件的限制。对因工和非因工的区分是建立工伤保险的前提和出发点。 5.补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把工伤补偿与工伤预防、职业康复有机结合起来,这是目前许多国家工伤保险制度所具有的一项重要内容。 6、生育保险

所谓生育社会保险,就是指通过国家立法,在妇女因生育子女而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

及时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其宗旨在于通过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维持、恢复和增进生育妇女身体健康,并使婴儿得到精心的照顾和哺育。

生育保险提供的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通常由现金补助和实物供给两部分组成。现金补助主要是指及时给予生育妇女的生育津贴,有些国家还包括一次性现金补助或家庭津贴。实物供给主要是指提供必要的医疗保健、医疗服务以及孕妇、婴儿需要的生活用品等。 国际上采用的生育保险制度有三种类型:

第一类,实行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也称实行参保制的国家。要求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者必须在生育之前尽参保义务,即缴纳一定的保险费,主要以德国、美国、巴西等国为主,并且生育保险包含在医疗保险项目内。

第二类,实行雇主责任制国家。这类国家的生育费用由企业雇主或职工所在单位负担,不要求有缴费记录。如前苏联、利比亚、马尔他、布隆迪等国家。

第三类,实行福利制度的国家。这些国家不以是否参保作为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前提,如瑞士、加拿大、丹麦、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只要符合国家公民资格和财产调查手续的妇女,一般都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十、补充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除了正式的制度安排之外,还有由政府倡导,并由第三部门实施的慈善事业、社区服务以及企业年金、商业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障。非刚性、非制度化、非正式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障正式制度的重要补充。 1、第三部门 社会组织分类:

第一部门:政府组织; 第二部门:企业组织;

第三部门:介于上述两类组织之间的社会中介组织。

(服务部门,一个类别,eg政府向第三部门购买服务,社区中对老年人的服务) 第三部门作为政府实现公共管理职能的重要力量,已为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所重视。特别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第三部门在协助政府实现社会管理、社会服务和社会公平方面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非营利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

但非营利并不等于说不能盈利,事实上,大多数非营利组织是盈利的。

“独立部门”——强调这些组织相对于政府和企业的独立性;但事实是,由于此类组织存在着资金上对政府和企业的依赖,因而其独立性是有限的。 “慈善组织”——强调这些组织的资金来源于私人的慈善捐款;但私人捐款并不是这些组织资金的唯一甚至主要来源。

“志愿组织”——组织的运行主要靠志愿者捐助和服务;但随着这些组织活动的日益专业化,也有成员是拿薪水的雇员而非志愿者。

美国霍布金斯大学非营利组织比较研究中心认为凡具有以下五个特征的组织可被视为第三部门: 一是民间性。在体制上独立于政府,既不是政府的一部分,又不受制于政府。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完全不拿政府的资助,或完全没有政府官员参加其活动。最主要的在于它在基本结构上是民间组织,不能为政府所控制。 二是非营利性。组织的利润不能分配给所有者和管理者。不以营利为目的是第三部门组织与其他私营组织的最大差别所在。

三是组织性。组织性意味着有某种程度的制度化。在市场与政府之间还有很多临时性的、非正式的群体,他们便不能算作第三部门的一部分。只有获得国家法律的合法承认,第三部门才能以法人身份主张权利、承担责任。

四是自治性。自治性意味着各个组织自己管理自己,既不受制于政府,也不受制于私营企业,还不受制于其他第三部门组织。

五是志愿性。参与这些组织的活动是以志愿为基础的,而不是强制性的。 第三部门界定为:

各类以服务公众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介于政府行政组织和市场组织之外的,非政府、非营利性的带有志愿性的独立社会组织的总称。 第三部门是各类以服务公众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介于政府行政组织和市场组织之外的非政府、非营利性的带有志愿性的独立社会组织的总称。

第三部门满足了多元化的保障服务要求,提高了社会保障服务的效率与质量,有利于扩大就业,

是服务专业化、手段多样化、福利社会化的主要非政府组织形式。 2、社区服务

社区——四要素——人口、地域、设施、心理要素

社区服务——组织化与非组织化;制度化与非制度化; 社区支持网络

居家养老、社区养老

社区服务是在政府倡导和支持下,为满足社区成员多层次需要,依托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发动社区内的各种力量(包括法人社团、机构、志愿者)开展的具有福利性和经营性双重属性的社区福利服务和社区社会化服务。社区服务具有福利性、地域性、互助性、综合性等特点。 3、慈善事业

只有在专门的组织运作下,运用民间资源,面向所有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并拥有经常性、持续性、规范性的特征,才能算是真正意义上的慈善事业。

作为慈善事业的实施主体,慈善组织(团体/机构)是指独立于政府组织之外的,以向公众提供扶贫济困、救灾助孤、发展教育等有利于公众福利为宗旨的非营利性、非政治性的团体和组织。 称为社会的“第三次分配”,可以获得官方、企业或社团、家庭或个人的财政支持;从社会意义上讲,现代慈善事业具有扶危济困、协调社会发展的内在职能,从而具有了补充社会保障的内涵。 慈善事业在实践中表现出以下几项基本特征: 1、善爱之心是慈善事业的道德基础 2、贫富差别是慈善事业的社会基础 3、社会捐献是慈善事业的经济基础 4、民营机构是慈善事业的组织基础

5、捐献者的意愿是慈善事业的实施基础

6、社会成员的普遍参与是慈善事业的发展基础 4、企业年金与职业年金

企业年金最早产生于美国,又被称为“私人养老金计划”。它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875年美国快递公司退休金计划的设立。

企业年金是指在政府强制实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外,企业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经济状况建立的,旨在为吸引和留住雇员长期为企业服务和提高劳动生产率,向本企业职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员工福利制度。

企业年金又被称为补充养老保险、职业年金或私营养老金。对企业年金的内涵进行引申,可以概括出它的三层意义:

分配制度,职工在领取薪酬后可再得到由企业提供的一部分收入,供退休后使用;

激励制度,企业必须为每位职工建立年金个人账户,但允许有差别,对于表现优异的职工可以提高企业部分的缴费比例,是微观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系统中的薪酬管理或员工福利管理项目; 补充养老计划,职工在退休之前不能动用,不能提前支取、提前消费,是对法定基本养老保险的一种补充。

首先,企业年金有利于养老保障制度的完善和可持续发展。 由于人口老龄化正在加速,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着严重的资金缺口和支付压力,单纯的基本养老保险已不可能向老年公民提供较高水准的收入保障。企业年金的建立有助于克服上述弊端,能够使养老金制度既有统一性和普遍性,又有灵活性和适应性,有利于养老保障制度改革的完善。 其次,可以吸引人才和建立激励机制。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是企业进行人力资本投资的一个重要方面。

建立企业年金计划,不仅可以使职工安心工作、解除后顾之忧,而且也是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需要。最后,年金计划为企业、为整个社会投资聚集了数量庞大的资产。这对企业、对整个经济的发展起到聚集资本的作用。

企业年金是指在政府强制实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外,企业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经济状况建立的,向本企业职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员工福利制度。企业年金管理的基本内容为企业年金的政策体系、企业年金的资产管理。

是服务专业化、手段多样化、福利社会化的主要非政府组织形式。 2、社区服务

社区——四要素——人口、地域、设施、心理要素

社区服务——组织化与非组织化;制度化与非制度化; 社区支持网络

居家养老、社区养老

社区服务是在政府倡导和支持下,为满足社区成员多层次需要,依托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发动社区内的各种力量(包括法人社团、机构、志愿者)开展的具有福利性和经营性双重属性的社区福利服务和社区社会化服务。社区服务具有福利性、地域性、互助性、综合性等特点。 3、慈善事业

只有在专门的组织运作下,运用民间资源,面向所有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并拥有经常性、持续性、规范性的特征,才能算是真正意义上的慈善事业。

作为慈善事业的实施主体,慈善组织(团体/机构)是指独立于政府组织之外的,以向公众提供扶贫济困、救灾助孤、发展教育等有利于公众福利为宗旨的非营利性、非政治性的团体和组织。 称为社会的“第三次分配”,可以获得官方、企业或社团、家庭或个人的财政支持;从社会意义上讲,现代慈善事业具有扶危济困、协调社会发展的内在职能,从而具有了补充社会保障的内涵。 慈善事业在实践中表现出以下几项基本特征: 1、善爱之心是慈善事业的道德基础 2、贫富差别是慈善事业的社会基础 3、社会捐献是慈善事业的经济基础 4、民营机构是慈善事业的组织基础

5、捐献者的意愿是慈善事业的实施基础

6、社会成员的普遍参与是慈善事业的发展基础 4、企业年金与职业年金

企业年金最早产生于美国,又被称为“私人养老金计划”。它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875年美国快递公司退休金计划的设立。

企业年金是指在政府强制实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外,企业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经济状况建立的,旨在为吸引和留住雇员长期为企业服务和提高劳动生产率,向本企业职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员工福利制度。

企业年金又被称为补充养老保险、职业年金或私营养老金。对企业年金的内涵进行引申,可以概括出它的三层意义:

分配制度,职工在领取薪酬后可再得到由企业提供的一部分收入,供退休后使用;

激励制度,企业必须为每位职工建立年金个人账户,但允许有差别,对于表现优异的职工可以提高企业部分的缴费比例,是微观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系统中的薪酬管理或员工福利管理项目; 补充养老计划,职工在退休之前不能动用,不能提前支取、提前消费,是对法定基本养老保险的一种补充。

首先,企业年金有利于养老保障制度的完善和可持续发展。 由于人口老龄化正在加速,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着严重的资金缺口和支付压力,单纯的基本养老保险已不可能向老年公民提供较高水准的收入保障。企业年金的建立有助于克服上述弊端,能够使养老金制度既有统一性和普遍性,又有灵活性和适应性,有利于养老保障制度改革的完善。 其次,可以吸引人才和建立激励机制。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是企业进行人力资本投资的一个重要方面。

建立企业年金计划,不仅可以使职工安心工作、解除后顾之忧,而且也是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需要。最后,年金计划为企业、为整个社会投资聚集了数量庞大的资产。这对企业、对整个经济的发展起到聚集资本的作用。

企业年金是指在政府强制实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外,企业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经济状况建立的,向本企业职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员工福利制度。企业年金管理的基本内容为企业年金的政策体系、企业年金的资产管理。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pvn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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