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部分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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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部分罪名)

一、概述:

危害国防利益罪,是指违反国防法律、法规,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或以其他形式危害国防利益,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1. 本罪客体: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防利益。 2. 本罪客观方面:行为人违反《国防法》《兵役法》《军事设施保护法》《预备役军官法》

《人民防空法》《征兵工作条例》《民兵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各种方式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

3. 本罪主体: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 本罪主观方面:故意或者过失。

二、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的行为。 1. 本罪客体: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活动。

2. 本罪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的行为。 3. 本罪主体:一般主体,特定情况下,军人也可以构成本罪主体。 4. 本罪主观方面:故意。 5. 认定:

①行为人以暴力方法实施本罪行为,致使被害人轻伤的,以本罪论处;

②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在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的过程中抢劫、抢夺枪支、弹药的,从一重罪处断;

③走私人员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边(海)防军人依法缉私的,定本罪与走私罪实施数罪并罚。

6. 处罚:犯本罪的,处X≤3年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刑法》第368条第一款!!!

三、阻碍军事行动罪

故意阻碍武装部队军事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 本罪客体:武装部队的军事活动。

2. 本罪客观方面:以(非)暴力方式阻碍武装部队军事活动。 3. 本罪主体:一般主体。 4. 本罪主观方面:故意。

5. 认定:如果行为人采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

通讯设备,侵入国防建设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冲击军事机关,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杀人、伤害、绑架、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等方式阻碍军事活动的,其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从一重罪处罚。

6. 处罚:犯本罪的,处X≤5年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368条第二款!!!

四、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故意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 1. 本罪客体:军队战斗力的物质基础和通信保障。

2. 本罪客观方面: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 3. 本罪主体:一般主体。 4. 本罪主观方面:故意。如果是过失,则构成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5. 认定:

①以放火、爆炸等危险方法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从一重罪处罚。 ②重要武器装备→部队的主要武器装备和其他在作战中急需或者必不可少的武器装备。 ③重要军事设施→指挥中心、大型作战工程,各类通信、导航、观测枢纽,机场、港口、码头,大型仓库、输油管道、军用铁路线等对作战具有重要作用的设施。

④重要军事通信→军事首脑机关及重要指挥中心的通信,战时通信,军队抢险救灾中的通信,执行远洋航行、重大科学实验和飞行训练等重要任务中的通信。

⑤情节特别严重→A致使(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遭受特别严重损坏的;B致使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指挥机关长时间不能正常指挥的;C致使遭受巨大经济损失的;D致使战役、战斗严重失利,或者造成人员重大伤亡的;E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6. 处罚:

①犯本罪的,处X≤3年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②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处3≤X≤10年有期徒刑; ③情节特别严重的X≥10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④战时犯本罪的,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刑法》第369条第一款、第三款!!!

五、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为谋取非法利益而假冒军人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 1. 本罪客体:军队的声誉、威信及其正常活动。 2. 本罪客观方面:(行为犯)实施了假冒军人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 3. 本罪主体:一般主体。

4. 本罪主观方面:故意,并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

5. 认定:假冒军人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造成恶劣影响的,认定为

本罪。 6. 处罚:

①犯本罪的,处X≤3年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②情节严重的,处3≤X≤10年有期徒刑。 《刑法》第372条!!!

六、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1. 本罪客体: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管理秩序。

2. 本罪客观方面:实施了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3. 本罪主体:一般主体。 4. 本罪主观方面:故意。 5. 认定:

①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车辆行驶证(X≥3本)、车辆驾驶证(X≥3本)、车辆监理印章的,可构成本罪。

②行为人为了假冒军人招摇撞骗或者进行其他诈骗活动而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从一重罪处罚。

③情节严重→A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较重要的公文、证件、印章或者数量较大的;B多次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车辆行驶证、车辆驾驶证X≥10本的;C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车辆监理印章X≥3枚的;D严重损害武装部队声誉或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 6. 处罚:

①犯本罪的,处X≤3年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②情节严重的,处3≤X≤10年有期徒刑。 《刑法》第375条第一款!!!

七、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行为。 1. 本罪客体:武装部队军用标志的正常管理秩序。

2. 本罪客观方面:实施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

严重的行为。

3. 本罪主体:一般主体。 4. 本罪主观方面:故意。 5. 认定:

①情节严重→A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军以上领导机关专用车辆号牌;B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其他车辆号牌X≥3副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②行为人非法购买军用标志后假冒军人招摇撞骗的,只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论处。 6. 处罚:

①犯本罪的,处X≤3年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②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复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刑法》第375条第二款、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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