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加强开发区机构编制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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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加强开发区机构编制管理的意见

湘编[2003]15号

各市州机构编制委员会: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开发区建设与管理的通知》(湘发[1998]18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发[2003]2号)精神,结合我省开发区工作的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开发区的机构编制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发区机构编制管理的原则

(一)政企、政事、政社分开的原则。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把政府职能切实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上来,把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决策权真正交给企业;把一些技术性、服务性的事务交给事业单位办理;把社会可以自我调节与管理的职能交给社会中介组织。

(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开发区管理机构的设置,要按照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和小机构、大服务的要求,建立灵活高效的运行机制。

(三)权责一致的原则。合理划分事权,理顺条块以及行政层级之间的关系。界定部门之间的职能分工,相同或相近的职能交由同一个部门承担,克服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的弊端。

(四)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原则。按照有利于开发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要求,因地制宜确定开发区管理体制。开发区机构编制应从实际工作需要出发,从紧核定。

(五)优胜劣汰、动态管理的原则。对虽经批准设立,但至今尚未起步或不具备开发条件、名不符实或已名存实亡的开发区,尚未核定机构和人员编制的不宜再核定,原已核定了的,要进行清理,该核销的要采取措施予以核销。

二、理顺开发区管理体制

按照湘发[1998]18号文件要求,在开发区设立党的工作委员会和行政的管理委员会,作为当地党委、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党委、政府行使有关职权,对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开发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可按党政合一、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方式进行运作。各地要从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开发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确定开发区管理体制,建立灵活高效的运行机制。

同时,过去按规定下放给开发区的规划实施、建设、财税、工商行政管理、项目审批、进出口业务等方面的权限,在不违背国家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要继续留给开发区。应下放而没有下放的权限,要坚决下放。要通过明确开发区的管理权限,理顺开发区的职能职责,完善开发区的行政功能,给予开发区发展更为宽松的政策环境。

三、规范开发区的机构编制管理

(一)规范开发区管理机构的行政级别。根据湘发[1998]18号文件关于\开发区的行政级别,国家级开发区可相对高一点,省级开发区根据其建设规模和发展状况确定\的精神,开发区管理机构行政级别确定的原则为:三个国家级开发区维持副厅级现状,其他省级开发区根据其主办单位并结合建设规模和发展状况确定其行政级别。市州管理的省级开发区行政级别原则上为科级,个别建设规模确实较大且经济发展状况突出的,其行政级别可适当提高;新批准设立的开发区,也可先运行,后确定行政级别。在确定开发区管理机构行政级别时,应适当参考开发区的主要经济指标,如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国内生产总值、利税总额和财政收入等。对开发区行政级别的认定,应按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程序办理。省级开发区需定为副处级以上级别的,须报经省机构编制部门批准。

(二)规范开发区管委会内设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

1、内设机构的设置副厅级、处级开发区管理机构可分别内设备个、5个职能机构,其中:必设机构3个,即办公室,主要承担党工委、管委会日常政务工作;招商合作局,主要承担开发区项目引进相关服务工作;产业发展局,主要承担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建设目标的制订。另外的3个或

2个内设机构可结合实际,因地制宜设置。副厅级、正处级、副处级开发区的内设机构级别分别为副处级、正科级、副科级。此外,开发区还可根据工作需要,由上级政府职能部门设置一些派出(分支)机构,如财政、国地、地税等。开发区管理机构的内设机构可行使一级政府职能部门管理权限,上级职能工巧匠部门在开发区设立的派出(分支)机构,主要履行为开发区服务的职能,服从开发区的统一协调管理。

2、编制核定。按照机构编制分级管理的原则,开发区所需编制由各级编制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从紧核定。国家级开发区由省编办核定,党工委、管委会机关编制在60名以内,省级开发区由市、州编办核定,正、副处级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机构编制分别控制在45名、35名以内。开发区管理机构编制统一明确为\开发区专项编制\,配备的管理人员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

3、领导职数配备。副厅级开发区配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各1名(副厅级),副书记1名、副主任2名、纪工委书记1名(均为正处级);正处级开发区配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各1名(也可由党工委书记兼任管委会主任),副书记兼纪工委书记1名、副主任1-2名(均为副处级);副处级开发区配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各1名(也可由党工委书记兼任管委会主任),副书记兼纪工委书记1名、副主任2名(均为正科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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