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ECD新范本强制性仲裁条款解析:主要特点及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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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ECD新修订范本中增加的强制性仲裁规定,代表着改进国际税收争端处理程序的最新进展和趋势。通过对OECD新范本的强制性仲裁条款的制度特色的介绍和分析,对新范本的现实价值进行评价,旨在为预测国际税收争端处理机制的发展方向提供借鉴。

2 0年第 3 09 3期总第 7期 1

经济研究导刊EC 0N0MI ES C R EARC GUI H 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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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 E D新范本强制性仲裁条款解析: 主要特点及其评价陈亚芹(上海立信会计学院文法学院,上海 2 12 ) 0 6 0

要: E D新修订范本中增加的强制性仲裁规定,代表着改进国际税收争端处理程序的最新进展和趋势。 OC

通过对 O C E D新范本的强制性仲裁条款的制度特色的介绍和分析,对新范本的现实价值进行评价,旨在为预测国际税收争端处理机制的发展方向提供借鉴。

关键词:E D; O C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强制性仲裁中图分类号: F 文献标志码: 文章编号:6 3 2 1 2 0 )3 0 9~ 3 D4 A 17— 9 X(0 9 3— 0 5 0

前言经济全球化促进了跨国资本的流动,导致跨国纳税人与征税国之间税收争端的出现。为克服跨国公司为避免双重征

时存在着许多不同的方式,有关强制性仲裁的建议,核心其应在于提出尽量灵活的程序闸。因此, E D修改范本的建议 OC总是“因其赋予成员国的灵活程度而引人注目”以至几乎 ,传达着这样一种态度,我们认为协定仲裁是一个好主意,即“

税而在不同国家起诉所带来的冲突性与不确定性, E D范 OC本第 2 5条规定,相互协商程序 ( P为跨国纳税人提供在 MA )国内法律救济之外处理源于税收协定争端的途径。但是,传统的 M P由于程序太慢、不确定以及对纳税人利益关注不 A够等原因而不受国际商界欢迎。因此, 0 3年起, E D自2 0 OC

你们应该采纳它,但如何采纳则主要取决于你们自已。”例} 如,涉及到仲裁裁决的效力问题,范本除一般规定仲裁裁新决只要未被纳税人拒绝即对主管当局具有约束力,还针对一些希望允许主管当局做出与仲裁裁决不同决定的国家提供

了可选择的示范性规定,如允许“主管当局以及直接受案件影响的纳税人在收到仲裁裁决之后的六个月内就不同的处理方式达成合意”。新范本规定的灵活性不仅表现为提供多种选择性的制度建议,而且还表现为赋予主管当局在仲裁程序具体适用时的宽泛裁量权。例如,认识到仲裁方法的适当与

否应取决于所要裁决的问题的种类, E D在确定强制仲裁的仲裁形式 O C时也强调“关键是要尽量灵活”在新范本中即表现为,,既不

财政事务委员会开始正式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以寻找改进税收争议处理的途径,以多次修改稿为基础, 2 0并于 0 8年 4月公布了“0 8更新 O C 20 E D税收协定范本”的讨论草案,明

确规定在原范本第 2 5条增加第五段确认强制的有约束力的仲裁程序,修改和增加了相关的评论,以附件的形式提供并了供各国主管当局在适用仲裁时参照的“有关仲载的双边示范协议”1该讨论草案在 2 0 1 4。 0 8年 6月 2—2 4 5日的 O C E D财政事务委员会会议上获得批准,0 8年 7月 l t O C 20 7 E由 E D理事会通过。至此,①强制性仲裁程序作为原范本规定的 MA P程序的补充, 2 0为 0 8年 O C E D新修订范本所吸收,为新范成本中争端处理机制的重要内容1 5 1。尽管 O C E D新范本这一修订成果的实际效果尚未可知, 但其代表着改进国际税收争端处理机制的最新努力成果,可

完全遵循 E U公约和 IC建议中采用的“ C独立意见”方法,也不单独采纳美国税收协定中的“棒球仲裁”方法,是以“②而独立意见”法为起点,方将其确定为一般程序中适用的仲裁方法;同时又设计了以“棒球仲裁”为基础的“易”序,简程由主管当局在个案中协议选择适用。 ( )裁程序的行政性二仲

能影响着未来税收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方向,因此有必要对其特点及其可能具有的现实价值等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一

与 I C建议对仲裁程序的法律性的强调不同, E D新 C OC范本所规定的仲裁程序同 E U公约和美国税收协定一样,具

新范本强制性仲裁机制的主要特点

有明显的行政性。根据 E U公约,具有仲裁职能的咨询委员会由两主管当局的代表及其他“独立个人”同构成;共两主管当局在咨询委员会作出决定后的六个月内仍有权通过达成内容不同的双边协议而不受该决定的约束。因此,有学者称,U E

( )一仲裁规定的灵活性

OC E D官员表明,考虑到税收协定在引入税收仲裁机制

① ht:w woc . g ou n 1/,3 3e一 6 9 3 8 7 4 0 2 0一一一一,0h

m。 t/ w . do/ cmet 503 4,n 24— 4 9_ 1 3 2 7 l 1l 1 . l p/ e rd/ 0 t ②即仲裁庭只能从两主管当局提交的建议中任择其一做出裁决,而不能自行根据法律做出裁决。收稿日期:09 0— 4 2 0— 6 1

基金项目:海市财政专项经费项目“上国际税法研究中心学科专业建设”的资助 ( 19A 0 6 13 I0 1 )作者简介:陈亚芹( 9 2 )女, 17一,山东蓬莱人,师,讲博士研究生,事国际经济法研究。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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