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林资发2007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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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林资发2007125号

晋林资发 2007 125号

山西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对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管理的意见

各市林业局,省直各林局:

为依法强化对木材经营加工的监督管理,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有效促进木材经营加工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山西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办法 和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林资发[2006]10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木材经营加工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1.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包括原木、锯材、竹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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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木片、纤维板、胶合板、木制半成品)单位和个人,必须办理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否则,不准从事木材经营加工活动。

2.申请设立木材经营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合法的木材来源渠道,并与其经营加工规模相匹配;

(2)符合本地区域木材经营加工发展规划要求;

(3)具有法人资格,有一定的经营、加工技术和能力;

(4)有与其经营加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设施;

(5)有与其经营加工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和木材检尺人员;

(6)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无违法经营加工的不良记录;

3.申请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报告书、申请表;

(2)经营注册资金证明,经营场所使用证明;(3)法人身份证明;(4)检尺员证或者聘请检尺员合同书;(5)基本情况登记表,法人免冠照(4张)。然后由当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天然林保护工程区、省直林区、非林业系统的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核发。非天然林工程保护区的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由所在市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并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4.以木材来源为主要原料的纸浆、人造板等企业,必须经市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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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

新建、扩建以消耗林木资源5万立方米以上的加工企业,必须报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其中10万立方米以上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5.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和个人,凭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 营业执照 后,方可从事木材经营加工活动。

6.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和个人,应遵守以下规定:

(1)经营范围必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经营加工木材来源合法;

(3)接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4)建立木材行业管理档案和经营加工台帐制度。

7.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规定的种类开展经营活动,需变更和增加经营品种的,应比照本意见第3条规定,在一个月内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变更手续;需要终止活动的,应在一个月内向原批准机关办理终止手续,并交回原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

8.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每四年核发一次,每年三月份进行一次年检。天然林保护工程区、省直林局和非林业系统的年检由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非天然林保护区的年检由市林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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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年检审核必须在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副本上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主管单位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年检”印章。

9.取得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的单位和个人,经年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除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外,批准核发的主管部门可以注销其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并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 营业执照 。

(1)木材来源不清的;

(2)收购明知是滥伐、盗伐木材的;

(3)拒不配合年检的,逾期不审验和不重新换证的;

(4)伪造、涂改、转让倒卖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的;

(5)超越经营范围和经营种类的;

(6)不建立木材购、销台帐、不能反映木材真实来源的;

10.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所属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对未取得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的单位和个人,非法进行木材经营加工活动的,特别是对大肆收购非法木材,导致森林资源遭受破坏的,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40条及 山西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办法 第43条第一款之规定,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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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建立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原料来源检查制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和个人,建立经营加工木材来源的登记台帐,详细记载木材经营加工原料的来源和数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每季度对其情况检查一次,市林业主管部门要每半年检查一次,省林业主管部门将不定期地对全省的有关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12.建立木材经营加工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市林业主管部门、省直林局要每半年向省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对木材经营加工监督管理情况。省林业主管部门在每年初向国家林业局报告上一年度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监督管理情况。

13.各市林业主管部门、省直林局及有关单位,要建立完善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审批、核发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核发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应按有关规定每证收取工本费50元。

二OO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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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林业 木材 管理 意见

抄送:西安专员办。

山西省林业厅办公室 2007年10月22日印发 -6-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pu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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