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市政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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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编(市政工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确保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推进城乡统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域内的各类与市政工程有关的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温江、双流、龙泉驿、青白江、郫县、新都、金堂、新津、蒲江、邛崃、大邑、都江堰、崇州、彭州等区(市、县)的相应地区应参照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 第1.0.3条 本规定所称市政工程是指城市交通设施工程、河湖水系工程及雨水、污水、再生水、给水、燃气、输油、热力、通信、广播电视、电力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工程。
第1.0.4条 本市中心城区域内的市政工程,应根据本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计划,统一规划、分期实施。
第1.0.5条 除大型跨省域、市域的市政工程外,本市域内的市政工程建设的平面坐标系统采用经国家批准的成都市2004地方坐标系,高程系统暂采用现行高程系统(待全市域高程系统统一后采用国家高程系统)。
第1.0.6条 一般市政建设工程按基本地震烈度Ⅶ度设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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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城市交通
2.1 城市道路
第2.1.1条 城市道路分类
1. 城市道路按照其在道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以及对沿线建筑物的服务功能等,划分为四类即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及支路。
2.快速路是为车速要求高、行程长的汽车交通连续通行设置的重要交通干路,快速路交通组织应采用全部或部分封闭式。 3.城市主干路是城市各区或组团间的交通性干路,以交通功能为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应分道行驶,并在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之间设立分隔带或分隔栏。
4.城市次干路承担组团或乡镇内短距离出行并与城市主干路结合组成道路网,起集散交通的作用,兼有服务功能。
5.城市支路主要为解决局部地区交通和承担小区内部及大型建筑出入交通,以服务功能为主。
6.各类城市道路的红线宽度及计算行车速度按国家相关规范的规定确定。
第2.1.2条 城市道路用地指标及道路路网密度
1.城市道路用地面积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宜为15%~20%,规划城市人口人均占有道路用地面积宜为6.0~13.5㎡。
2.道路网密度:(分区列表)
快速路为0.4~0.6(km/km2),主干路为0.8~1.2(km/km2),次干路为1.2~2.0(km/km2),支路为3~4(km/km2)。三个分区道路网密度
分别宜为:第一分区12~16 km/km2;第二分区7~10 km/km2;第三分区6~9 km/km2。 3.工业区(点)内的道路网的密度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其主要道路(除通过该区域的城市主要干道外)不应超过25米,次要道路不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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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6米。工业区(点)内道路边原则上不规划绿化带,不设大广场。 第2.1.3条 城市道路横断面布置 1.城市道路横断面一般由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中间分隔带、两侧分隔带和绿化带等组成。
道路的横断面型式有单幅路、双幅路、三幅路及四幅路。 横断面型式、布置、各组成部分尺寸及比例应按道路类别、级别、计算行车速度、设计年限的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交通量和人流量、交通特性、交通组织、交通设施、地上杆线、地下管线、绿化、地形等因素统一安排,以保障车辆和人行交通的安全通畅。各类城市道路横断面分幅型式一般按表2.1.3.1的规定确定。 表2.1.3.1 城市道路横断面分幅型式 城市道路类别(性质) 快速路 主干路 次干路 支路
道路横断面设计应在规划道路红线宽度范围内进行,应结合近远期考虑,使近期工程成为远期工程的组成部分,并预留管线位置。路面宽度及标高等应有发展余地。(常用道路参考横断面见附录一)
2. 机动车车道及自行车车道宽度可按表2.1.3.2的规定确定。
表2.1.3.2 机动车车道及自行车车道宽度
类型及行驶状态 大型汽车或大、小型汽车混行 <40 3.5 计算行车速度(km/h) ≥40 一个车道宽度(m) 3.75 横断面型式 四幅或两幅 四幅或三幅 三幅或两幅 单幅 62
小型汽车专用线 公共汽车停靠站 自行车道 — — 11~14 3.5 3.0 1.0 注:在旧城区道路改建中,个别指标受特殊条件限制,达不到本规定标准时,经过技术经济比较,近期工程可做合理变动,待逐步改造后达到规定要求。
2.城市非机动车道路网可由城市主、次干路两侧的非机动车道、城市支路、居住区内的道路、自行车专用路共同组成。
非机动车道可以和人行道合建,设置时靠路缘带部分为非机动车道,合建单侧总宽度不得小于5.5米。
3. 城市道路分隔带最小宽度可按表2.1.3.3的规定确定。
表2.1.3.3 城市道路分隔带最小宽度
道路类别 快速路 主干路 次干路 中间分隔带最小宽度(m) 两侧分隔带最小宽度(m) 1.5 1.5 1.5 3.0 2.0 2.0 注:在旧城区道路改建中,个别指标受特殊条件限制,达不到本规定标准时,经过技术经济比较,近期工程可做合理变动,待逐步改造后达到规定要求。
4. 单侧设置人行道宽度不宜小于2.5米,人行道最小宽度可按表2.1.3.4的规定确定。人行交通需成为一个连续的、有层次的系统,相交的城市道路人行道间必须相互连接贯通,在道路边若有宽度大于8米的规划绿化带时,人行道可结合绿化带的绿化统筹布置。
表2.1.8 人行道最小宽度
用地类别 商业(含车站、大型公共建筑) 人流量(人/分) >150 115~150 人行道最小宽度(m) 4.5 3.5 63
居住 75~115 <75 3.0 2.5 2.5~3.5 工业 ——
第2.1.4条 道路绿化 1.25米及以上宽度规划道路侧的规划绿化带(防护绿地除外)在道路交叉口相交时,应在道路交叉口切角处设置切边绿带,其宽度不小于较宽一条道路绿化带的宽度(详见附录四)。
2.道路中间分隔带绿化应起阻挡眩光的作用;两侧分隔带绿化应起防护隔离和美化街景的功能;人行道绿带应以种植行道树为主并与地被植物相结合,为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者庇荫和美化街景。 3.滨临水体的路侧绿化带应结合地形和岸线进行设计,形成有景观特色的滨水绿带。滨水绿带的绿化应在道路和水体之间留出透景区域,使水体、绿化和街景相互融合而成为有机的整体。
第2.1.5条 当旧城道路改造时,在满足道路交通需要的情况下,
应兼顾旧城的历史文化和原有道路网形成的历史;对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道应适当加以保护。在道路及管线建设中,对文物古迹应妥善保护,经文物部门鉴定只能原址保护的,应及时调整原规划或设计方案。
2.2 城市桥梁、隧道 第2.2.1条 与道路走向一致的跨河桥、跨线桥、下穿隧道等,
桥梁中线与河道、铁路、道路等中心线交角一般应为90°,特殊情况下夹角不得小于45°。各种桥梁的平面布局应与城市规划道路平顺连接,有利于行车及行人安全。
第2.2.2条 跨河桥在不通航河流上按城市防洪规划确定的洪水
位控制桥下净空;在通航河流上的通航净空应符合现行的《内河通航标准》规定,若选用的通航水位与城市防洪标准、道路标准、地形和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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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发生矛盾时,应经技术论证后确定。
跨线桥、下穿隧道净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建筑接近限界》和《城市桥梁设计准则》中的有关规定。 第2.2.3条 跨河(线)桥梁、隧道横断面型式应与连接的城市
规划道路横断面型式相一致。
第2.2.4条 桥梁造型应清晰、简洁、美观,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并与周围环境协调。
第2.2.5条 在不影响桥梁结构安全的前提下,桥梁设计应充分考虑市政管线的敷设位置及保护措施。
2.3 交通工程 第2.3.1条 道路平面交叉 1. 规划宽度为25米及以上的城市道路在平面交叉口的进口应设展宽段,增加车道条数。进口道展宽段长度为50~80米(自交叉口外侧平缘石半径端点处起),展宽车道宽度不小于3.5米。
2.在平面交叉口路缘石转弯处,当道路红线切角值Q<12.5米时,宜采用一次转弯;当道路红线切角值Q≥12.5米时,应采用两次转弯(详见附录二)。
第2.3.2条 道路立体交叉 1. 城市道路与高速公路相交,以及快速路与快速路、主干路相交时,均应采用立体交叉。 2. 城市道路立体交叉的设置形式应根据相交道路的性质、交通流量、环境景观等因素确定。立交用地的预留应统筹考虑近远期实施的需求。 3. 在城市立体交叉口和跨河(线)桥梁的坡道两端,以及隧道进出口外80米的范围内,不宜设置平面交叉口和非港湾式公共交通停靠站,65
条件限制时,设置距离不应小于30米。 4.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立交匝道、跨线桥等空中交通设施,在穿越住宅区时,其边缘与既有住宅建筑水平间距L<10米的,应设置防噪隔音设施, 10≤L<20米的,宜设置防噪隔音设施。 第2.3.3条 人行立交 1. 穿越道路的行人的高峰小时流量大于5000人/小时,且该道路机动车断面流量大于3000辆(当量)/小时,宜设置人行天桥或地道;
2. 快速路的行人过街设施,须采用人行天桥或地道,平均间距宜在400~800米之间;
3. 铁路与城市道路相交道口,列车通过一次阻塞步行人流超过1000人次或道口关闭时间超过15分钟时,宜设置人行天桥或地道。
4.人行天桥和地道净空应符合《城市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
第2.3.4条 机动车出入口 1.当快速路需要同时满足沿线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出行的需求时,应设置辅道;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设置直接通向快速路的路口,只允许通过周边路网进出快速路辅道。 通过辅道进出快速路主车道的出入口数量应加以限制。应在每两条相邻的主干路以上等级道路相交路口之间安排一个进口或出口;设置进口时应在主道上设置加速车道,设置出口时应在主道上设置减速车道。
2. 主干路两侧应控制开设机动车出入口,旧城改造区域、重要地段、重要节点及其它特殊区域确需开设的,应作专项论证后确定;次干路上
机动车开口距25米及以上道路交叉口红线切角应不小于60米;支路上机动车开口宜远离路口。
3. 机动车出入口与城市部分交通设施的最小距离应满足表2.3.4.1的规定。 66
表2.3.4.1 机动车出入口与城市部分交通设施的距离 交通设施类型 非道路交叉口的过街人行道 公共交通站台 城市立交、跨河(线)桥、隧道坡道端 公园、学校、医院及老人、儿童、20 残疾人等公共建筑物出入口 注:因特殊条件限制达不到本规定标准时,经过交通分析论证后可做合理调整。 50 最小距离(米) 5 10 按拟开设机动车出入口与交通设施外边缘的最近距离计算 计算方法
4. 开设机动车出入口:单车道开口一般宽度不大于5米,双车道开口宽度不大于7米,最大开口宽度不宜大于12米。
5. 地下车库出入口临规划道路设置时,坡道起点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7.5米,且不得利用规划道路组织用地内部交通。
6. 两侧分隔带(即机非分隔带)原则上不应开口,确需开口的按交通分析论证的结论确定,并且宜按右进右出组织交通。
7.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出入口的开设,应按停车场规模,少于50辆的停车场可设一个出入口;50~300辆的停车场,应设两个出入口;大于300辆的停车场,出入口应分开设置,两个出入口之间的净距应大于15米。
8. 加油站、加气站只允许设置一个入口和一个出口;特殊情况,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条件下,可设一个出入口;在保证加油站、加气站内部通行和不影响临近道路交通的情况下,可增设一个入口或一个出口;
第2.3.5条 公共交通 1. 双向六车道及以上的城市道路宜设城市地面公交优先道或地面公交专用道。
2. 城市公共汽车停靠站宜采用港湾式布置,主干路及以上道路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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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汽车停靠站应采用港湾式,站台可设置在两侧分车带上或人行道侧,并应至少有2~3台车位的长度。
第三章 城市地下空间
3.1 一般规定 第3.1.1条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地下空间,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地
表以下的空间。
第3.1.2条 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应与地上建筑及城市空间相结合,统一规划,科学合理地协调地上及地下空间的承载、震动、污染及噪音等问题,避免对既有设施造成损害,预留与未来设施连接的可能性,满足人防、消防及防灾规范要求。 第3.1.3条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保护空间资源;市政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先;与城市防灾减灾建设相结合;统筹规划、综合利用、分步建设;以轨道交通为基础、以城市公共中心为重点进行布局。 第3.1.4条 地下空间形态 1.有地下轨道经过的区域应尽量以地下轨道站为结点,以车站综合开发作为城市地下空间局部形态。 2.无地下轨道通过的区域,应将地下商业街、大型中心广场地下空间作为节点,将周围地下空间连成一体,形成脊状或辐射状地下空间形态。 第3.1.5条 公共地下空间竖向层次划分的控制范围一般为: 1、地下0~10米左右,重点安排市政基础设施管线; 2、地下0~20米左右,可安排商业、文化娱乐、医疗卫生、科研教育、轨道交通站台、人行通道、停车库等人员活动频繁的设施; 3、地下10~30米左右,安排轨道交通的轨道、市政基础设施的厂68
站、储藏空间等; 4、地下20~30米或更深范围,可作为城市某些特殊需求和特殊技术的空间需要。 第3.1.6条 人员活动频繁的地下空间应满足空间使用的安全、便利、舒适及健康等方面的要求,配置相应的治安、环卫、安全、通信及服务等设施,设置符合人的行为习惯的引导标志以及供残疾人专用的电梯或斜坡道。 第3.1.7条 地下设施出入口的数量及位置必须满足安全和防灾的规范要求,地下设施露出地面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应与城市地面环境相协调。 第3.1.8条 市政道路、公共绿地等城市公共用地的城市地下建(构)筑造物(不包括隧道等地下交通性专用通道),其最小覆土深度不应小于2米。 3.2 地下轨道交通 第3.2.1条 地下轨道交通车站的总体设计应妥善处理与城市规划、城市交通、地面建筑、地下管线、地下建(构)筑物的关系。
第3.2.2条 规划轨道线路正线两侧各12.5米,轨道车站两侧各20米为快速轨道禁建线范围,在轨道地面区间禁建线范围内不得修建任何与轨道项目无关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悬挂物;在轨道地下区间禁建范围内不得修建任何与轨道项目无关的地下构筑物(市政设施及地下空间连接通道除外)。
规划地下轨道线路正线两侧各50米,轨道车站两侧各60米(地面站)或70米(地下站)为地铁建设控制线,涉及规划地铁建设控制线内的项目,其相关技术要求须征得市地铁办的书面意见。在轨道控制建设范围内建设单位须与市地铁办进行协调,取得控制性协调意见并执行后方可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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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地下轨道禁建范围和控制建设范围示意图见附录三。
第3.2.3条 地下轨道每条线路宜设一个定修车辆段,当车辆段距终点站超过20km时,宜增设停车场(或辅助停车场)。厂、架修段和综合维修中心宜结合轨道交通线网和车型情况按多线共用设置。 第3.2.4条 地下轨道宜每条线路设控制中心一座,也可根据线网规划几条线路共用一个控制中心。 第3.2.5条 地下轨道宜结合周边地块情况综合利用地下空间资源进行物业开发,以提高快速轨道交通的综合服务水平和达到地下空间资源的综合利用。 3.3 地下街
第3.3.1条 地下街应与地铁车站、人行地道、人防设施、铁路车站及公交枢纽等公共交通设施整合建设,不得妨碍地面公共设施的使用及管理。 第3.3.2条 地下街内商业设施的布置不应妨碍人行交通及视线的通达性,公共人行通道净宽不得小于5米,净高不得小于2.5米。 第3.3.3条 当地下街含有地下公共停车库时,车库宜布置在人行通道及商业设施的下层。 第3.3.4条 建筑物地下室与地下街相连接应符合公共性连接需求的前提。与地下街相连接的建筑物地下室应设置符合规范要求的防火分区,并有直接通向地面的出入口和排烟设施。 3.4 地下设施出入口及通风井
第3.4.1条 非公共设施的建筑物地下室出入口及通风井等附属设施严禁设于道路红线内。 第3.4.2条 地铁、地下街等公共设施的出入口布置应根据车站站70
位、周边环境和人流方向而定,尽量分散、多向布设,或与人行过街设施相结合,在有条件地方宜与公共建筑连通,统一规划,同步或分期实施。出入口外应有客流集散或停车的场地,并与城市公共交通接驳方便。 第3.4.3条 地铁、地下街等公共设施的通风井宜在绿化带内设置,进风口和排风口宜分开建设,其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米,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米;如有特别需要而将进风口与排风口合建时,排风口应比进风口高出5米。 第3.4.4条 地下公共设施的出入口和通风井设于人行道时,应保证人行通行宽度不应小于1.5米,且不对行人安全造成不利影响。
第四章 市政管线
4.1 一般规定
第4.1.1条 市政管线及设施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市政专项规划统一布置,分期实施。管道规模应按远期用量规划设计。 第4.1.2条 市政管线平面位置和高程,应根据地形、道路、工程地质、地下水位、现状地面及地下设施和施工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敷设市政管线与铁路、道路线路交叉时应采用垂直交叉。在特殊情况下可倾斜交叉,其交叉角宜大于45°,但最小不得小于30°。 河底敷设的市政管线应选择在稳定河段,管顶埋设深度应按不妨碍河道整治和市政管线安全的原则确定。一至五级航道下面敷设,应在航道河底设计高程2米以下;其他河道下面敷设,应在规划河底设计高程1米以下。
第4.1.3条 承担为道路沿线用户配套服务的市政管线应预留支管并延伸至道路两侧红线外或道路两侧的绿带外。支管位置按现状实际需要预留或按规划预留,规划预留支管间距一般为二环路内不大于120米,二环路外不大于150米。 71
第4.1.4条 各类市政管线工程应与道路工程同步建设,地下管线穿越既有道路宜采用非开挖技术。 第4.1.5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宜采用综合管沟(共同沟)集中敷设各类市政管线,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形成网络。
4.2 给水管线 第4.2.1条 道路下输配水管管径一般不得小于300毫米。配水管网应设置成环状,以提高供水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预留支管管径一般不小于150毫米。
消防给水管道最小管径不应小于100毫米,消栓间距不应超过120米。消防栓宜按地下式设置。
第4.2.2条 利用道路桥梁跨越河道(沟渠)的输配水管管径一般不得大于DN400毫米。
第4.2.3条 管径不大于DN400毫米的配水管一般应建在人行道下,DN600毫米及以上的输水管一般应建在非机动车道或机动车道下。 第4.2.4条 道路下同时建设一条输水管和一条配水管时,输水管和配水管宜分开双侧布置。 道路红线宽度为30米及以上的城市干道一般应布置一条输水管和两条配水管。
第4.2.5条 在道路及城市公共绿地范围内的室外水表井须按地
下式设置。在建筑项目用地红线内设置的室外水表井,若临路设置且影响城市景观的,其水表井须设置在地面以下。建筑外墙面上的给水管及单元水表、分户水表应隐蔽设置,不能影响建筑外立面及环境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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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排水管线 第4.3.1条 本市中心城区域排水体制应采用雨、污分流制。 第4.3.2条 城市排水管渠断面尺寸应根据人口规模、土地开发强度等因素综合取值,并考虑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确定。
道路下的排水管管径不得小于d400毫米。 第4.3.3条 规划沟渠两侧应设宽度不小于5米的防护绿带。 第4.3.4条 污水处理应根据城市排水总体规划因地制宜,采用适度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处理。污水管渠系统应设置事故出口。污水处理后的中水应加以利用。
第4.3.5条 医院、厂矿等单位排出的(污水)废水,必须先经内部有效处理,达到《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要求后,方可排入城市污水管网系统,并在排出口前,设置水质中有害物质在线监测装置。 第4.3.6条 排水户内部的排水系统必须按雨污分流进行实施并分别排入城市的雨水、污水管道内。城市污水系统未覆盖的地区,排水户应先在其内部实行雨污分流,难以排入城市污水系统的污水,应采用生化等处理设施就地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才能就地排放。 在有条件的排水户内部宜设置雨水贮存池。 雨水贮存池、化粪池和生化等处理设施不得临规划道路设置,若只能临规划道路设置须后退道路红线大于5米。 第4.3.7条 在设计道路、广场、绿地时,应考虑雨水的收集与
利用。车道及人行道的面层和基层等根据地质情况按可透水性结构设计,并设置相应的收集、处理、储蓄、利用等系统。
第4.3.8条 雨水排放采用就近排入规划排洪河道的原则,雨水出水管可穿越河岸侧规划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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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电力管线
第4.4.1条 在城市副中心和三环路以内, 现有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电力线路应逐步采用地下电缆敷设;在城市特别地区,所有电力线
路须采用地下电缆敷设;三环路以内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的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电力线路应采用地下电缆敷设。因特殊条件限制近期无法实施地下电缆敷设,经方案论证后可采用临时架空线路。500kV变电站送出至三环路以内的首座220kV变电站的输电线路可采用架空设置。三环路以外、外环路以内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的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电力线路宜采用地下电缆敷设。 第4.4.2条 架空线路应根据地形、地貌、城市规划道路等实际情况,沿道路、河渠、绿化带等架设。路径选择应尽量做到短捷、顺直,减少与河渠、道路、铁路的交叉,尽量不跨越建筑物。
新建、改建的高压架空线路不应穿越对景观有要求的区域,并应避开爆炸危险区。
在规划道路交叉情况下,输电线路的定位杆(塔)应设在道路切角范围以外,线路横过城市道路时应尽量直交。
第4.4.3条 地下电缆通道根据规划确定按电力隧道、浅沟或排管实施。 110kV及以上等级输电线路地下电缆通道以电力隧道为主,电力浅沟、排管作为补充形式。 电力管沟的敷设应满足城市道路景观要求,在绿化带内敷设时宜采用排管方式。
同一路段上的各级电压电缆线路宜同路径敷设,但输电电缆线路与配网电缆线路可沿不同通道分开敷设。
第4.4.4条 电力浅沟及排管设置规模、形式、位置一般按表4.4.4中的规定执行。在规划道路临现状或规划变电站一侧应设置双沟或加大浅沟或排管规格、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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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4.4 电力浅沟、排管规划建设一般规格
道路宽度(B) 预制U型槽 排管 布置形式 布置位置 距道红距离 B<16m 1.0 m×0.6m 9孔 单侧 规划道路中线以西、南 0.6m 16m≤B<30m 1.0m×1.0m 12孔 单侧 规划道路中线以西、南 0.6m B≥30m 1.0m×1.0m或1.2 m×1.0m 12孔或16孔 双侧 ——— 0.6m或0.7m 注:预制U型槽尺寸为B×H。旧城等条件限制区域,16米以下道路预制U型槽可采用0.6 m×0.6m规模。
第4.4.5条 临变电站规划用地的道路,应在靠变电站同侧预留5~10米宽绿化带,作为变电站进出线电力专用通道。
第4.4.6条 新建小区的配电网应配合小区建设同步进行,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电力线路宜采用地下敷设。
4.5 电信管线
第4.5.1条 电信线路均应下地敷设,并应采用管道合建方式进行电信管道的建设。
第4.5.2条 电信管道规划应满足市话、长话、非话数据通信、有线电视和其他通信业务的要求。电信管道孔数与规模,除应满足其服务范围内终期通信线路的需要外,尚应预留备用管孔。
电信管道一般应建在非机动车道下。电信管道设置规模、形式、位置按表4.5.2中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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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5.2 电信管道规划建设一般规格
道路宽度(B) B<12m 12m≤B<30m 30m≤B<40m 最小规模 9孔 12孔 15孔 主干路30孔 B≥40m (15孔×2) 快速路36孔 (18孔×2) 布置形式 单侧布置 单侧布置 单侧布置 单侧布置 (B≥50m道路规中线以东、北 及特殊路段为双侧布置) (——) 布置位置 规中线以东、北 规中线以东、北 规中线以东、北 工业集中(园)区内道路可适当减少配建电信管道建设规模,管道规模可按表中相应值减少3孔(单侧3孔,双侧各3孔); 电信管道建设规模较大的道路,在穿过桥梁、涵洞等障碍处,可采用新型材料管道(蜂窝管、栅格管),以适当减少管群规模,但须保证相应的使用功能。 在规划道路临现状或规划的电信枢纽一侧的通信管道建设规模应根据电信枢纽容量大小确定建设规模,一般采用不大于60孔电信管道的规格。 在规划道路交叉口的每条路路口下必须预留城市交通管制控制线路地下过街管孔。
4.6 燃气管线
第4.6.1条 燃气干管的布置应根据工业与民用用户用量及分布,全面规划,宜按逐步形成环状管网供气进行设计。
第4.6.2条 中压燃气管道宜敷设于人行道,次高压、高压燃气管道宜敷设于绿化带,尽量避免在机动车道下敷设燃气管道。
第4.6.3条 沿道路设置的输配气管管径一般不应小于公称直径100毫米。 76
第4.6.4条 利用道路桥梁跨越河道(沟渠)的燃气管道,其管道的输送压力不应大于0.4Mpa,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4.6.5条 燃气管道宜采用直埋敷设,不宜在高压电力走廊范围内长距离敷设,不宜与其它管道或电缆同沟敷设。当确需同沟敷设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禁止在建筑物、易燃易爆及腐蚀性物品堆场下敷设燃气管道。 第4.6.7条 燃气管道穿过排水管渠、隧道、道路、铁路、河道等时,应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第4.6.8条 建设用地内燃气管线应埋地敷设,建筑物外墙上的燃气管道应隐蔽安全设置,建筑临街立面不得设置裸露的架空燃气管道。
新建建筑项目室内燃气管道及用气设备应与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4.7 管线综合
第4.7.1条 30.0米及以上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城市道路,规划宽度为25米及以上的城市道路交叉口,应作管线综合规划。
第4.7.2条 综合管沟(共同沟) 1. 一般每条道路建一条综合管沟,也可按强弱电分离原则建多条综合管沟,管沟内应有足够的空间,便于人员、设备进入其中增容敷设管线设施和维修管线。 2.相互无干扰的市政管线可在综合管沟内同仓(室)设置;相互有干扰的市政管线应分别在不同综合管沟内或在同一管沟的不同仓(室)内设置。综合管沟设置市政管线还应遵循以下原则: (1)高压输电管线与电信管线必须分开,宜单独设置; (2)燃气管线应单独设置; (3)重力管线(如排水管线)确需进沟的,其管线应设置在管沟最底部。 77
综合管沟规划设计的参考断面图详见附录五。 3.综合管沟宜设置在人行道或绿化分隔带下,也可设置在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道下。 4、承担为道路沿线用户配套服务的综合管沟内市政管线应预留支管并延伸至道路两侧红线外或道路两侧的绿带外。支管位置按现状实际需要预留或按规划预留,规划预留位置宜统一设置,间距一般为二环路内不大于120米,二环路外不大于150米。 5、综合管沟检修口(下料口)设置间距一般不大于200米。 6.综合管沟内应设置消防、监控、通风、照明等安全检测系统。 7.在城市地下公共空间开发利用区域,综合管沟宜结合地下建(构)筑统一规划设计。 第4.7.3条 管线分设 1.分别敷设的各种地下工程管线,由道路红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平行布置,宜按下列排列次序:
道路西(南)侧为:电力、给水、雨水; 道路东(北)侧为:燃气、电信、污水;
道路红线宽度30米及以上的城市干道宜两侧布置给水配水管线和燃气配气管线;道路红线宽度50米及以上的城市干道应在道路两侧布置排水管线。
2.各种工程管线交叉时,自地面向下排列的顺序宜为:电力管线、电信管线、热力管线、燃气管线、给水管线、雨水管线、污水管线。
工程管线在交叉点的高程应根据排水管线的高程确定。
3.各种工程管线(含检查井等附属设施)顺道路方向不得彼此占用管线规划位置。
4.管线间遇到矛盾时,应按以下原则处理:压力管线让重力自流管线;可弯曲管线让不可弯曲管线;分支管线让主干管线;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临时管线让永久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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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各种工程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及管线间的水平、垂直净距应符合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市政公用设施
第5.0.1条 建筑项目用地临街面超过50米宽,其项目用地内应预设一处市政公用设施点位,在此基础上用地临街面面宽每增加200米应增加预设一处市政公用设施点位,主要设置变压器、分支箱、环网柜、电信交接箱,规模点位参照下列规定:
1. 建筑项目临街布置有集中绿地时,应预留用地面积为30平方米的市政公用设施点位;
2. 建筑项目临街布置无集中绿地时,应在建设用地内或建筑物底层或负一层设置市政公用设施点位,且净用地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并预留管线进出通道;
3. 电力电器设备平面布局方式组合参考图详见附录六。
第5.0.2条 在人行道上设置的电话亭、车站牌、广告牌、垃圾箱、变压器、分支箱、环网柜、电信交接箱等市政公用设施在同一断面总占地宽度不应超过人行道宽度的1/3。
第5.0.3条 道路红线内的公交车(出租车)停靠站、电话亭、人
行道及人行过街等设施的设置应严格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要求执行。
第5.0.4条 地面上电力、电信、消防等市政公用设施应结合道路绿化(包括路侧绿化)、立交桥下绿岛、建筑项目临街集中绿地等遮挡设置。 第5.0.5条 城市立交、隧道的排水泵站应结合主体工程设置在立交、隧道规划红线范围或公共绿地内,泵站设施距离其它与排水无关建(构)筑物不得小于5米。 79
第六章 防洪工程
第6.0.1条 本市属特别重要城市,城市等级为Ⅰ等,总体防洪标准为200年一遇。各河道具体防洪标准按成都市防洪总体规划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6.0.2条 城市防洪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岷江流域规划相互协调。采取统一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分期实施的方针。
第6.0.3条 本市河道治理应在保证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宜采取措施降低洪水位、降低堤防高度。
第6.0.4条 在条件许可的河段,一般应采用生态河堤或复式河堤;河边防洪通道及配套工程管线应与河堤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第6.0.5条 河道规划应处理好与交通设施的关系,其平面位置不宜设置在道路交叉口范围内。
第七章 竖向规划
第7.0.1条 竖向规划应结合城市规划、地形、地貌、工程地质条件、交通、排水、防洪、景观和经济等多方面的要求综合考虑,充分利
用自然地形、地貌及自然景观,合理使用不同坡度的土地。
第7.0.2条 城市用地各项控制标高,应满足防洪标准,控制合理的道路交叉口、桥梁、排水干管出口、建筑物等标高。应尽量做到挖填方平衡,以减少土石方工程量,避免破坏自然地形地貌。
第7.0.3条 道路标高的确定应充分结合沿线两侧用地控制高程、地形地物、排水管道设计高程、地下管线、地质和水文条件等综合考虑。
第7.0.4条 当自然地形坡度小于5%时,应采用平坡式;当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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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形坡度大于8%时,宜采用台阶式,台阶之间应用挡土墙和护坡连接。
高度大于2.0米的挡土墙和护坡的上缘与建筑物水平距离应不小于3.0米,其下缘与建筑物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2.0米。
第7.0.5条 挡土墙的高度宜为1.5~3.0米;超过6.0米时,宜退台处理,退台宽度不应小于1.5米。
第7.0.6条 当自然坡度大于8%时,应设置人行步道,主要步道最大坡度宜小于10%,次要步道宜小于15%。
第八章 规划核实
第8.0.1条 市政工程规划核实内容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内容(包括证后经规划许可的变更设计及相关要求)为准,主要核查以下内容:
1. 道路、桥梁、河道、轨道等工程的平面位置、宽度、高程、横断面型式及各部尺寸、桥梁净空、桥梁立面等;
2. 配套市政管线同步建设情况;
3. 雨污分流情况、管线中线位置、主要控制点高程、建设规模、支管预留等;
4. 无障碍设施、文物古迹及古树名木的保护。
第8.0.2条 市政工程应在施工工期内专项安排竣工测量时间,道路、桥梁、河道、地面轨道等工程竣工后以及地铁、地下管线工程在覆土前三日应由建设单位委托(通知)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按相关的技术要求进行竣工测量。
第8.0.3条 测定道路、桥梁、河道、轨道、管线等设施的起终点、转折点以及管线的三通、四通、弯头、变径等点和附属物的坐标、高程等规划核实要求的数据,记录管线的材质、管径、埋设时间和权属单位等,其成果数据应符合规划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的入库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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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0.4条 经审查工程竣工内容符合规划审批内容及要求,道路、桥梁、河道、轨道、管线及附属设施的位置、高程在允许误差值范围内,且符合规划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的入库技术要求后,方可办理规划核实手续。
第九章 附 则
第9.0.1条 本规定试行前已经核定规划条件或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市政工程,可按原有关规定执行。已批准的方案若需调
整,必须符合相关程序的要求。
第9.0.2条 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国家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执行。在规划实施过程中,与国家现行技术标准、规范和控规要求有矛盾时,由成都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9.0.3条 本规定自2008年 月 日起执行。
82
附录一:常用道路参考横断面图示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规划道路横断面及管线综合图道 路 名 称道路宽度(m)12人车车人西南行行行行东北道道道道道路规划中心线3.06.03.012.0说明:1、尺寸单位以米计。2、管线尺寸指距规划道路中线距离。经办人日 期年 月 日成都市规划管理局规划道路横断面及管线综合图道 路 名 称道路宽度(m)16人车车人西南行行行行东北道道道道道路规划中心线3.59.03.516.0说明:1、尺寸单位以米计。2、管线尺寸指距规划道路中线距离。经办人日 期年 月 日83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规划道路横断面及管线综合图道 路 名 称道路宽度(m)12人车车人西南行行行行东北道道道道道路规划中心线2.57.02.512.0说明:1、尺寸单位以米计。2、管线尺寸指距规划道路中线距离。经办人日 期年 月 日成都市规划管理局规划道路横断面及管线综合图道 路 名 称道路宽度(m)16人车车人西南行行行行东北道道道道道路规划中心线3.010.03.016.0说明:1、尺寸单位以米计。2、管线尺寸指距规划道路中线距离。经办人日 期年 月 日成都市规划管理局规划道路横断面及管线综合图道 路 名 称道路宽度(m)30人车车人西南行行行行东北道道道道道路规划中心线4.521.04.530.0说明:1、尺寸单位以米计。2、管线尺寸指距规划道路中线距离。经办人日 期年 月 日成都市规划管理局规划道路横断面及管线综合图道 路 名 称道路宽度(m)30人车分车人西南行行隔行行东北道道带道道道路规划中心线3.011.02.011.03.030.0说明:1、尺寸单位以米计。2、管线尺寸指距规划道路中线距离。经办人日 期年 月 日成都市规划管理局规划道路横断面及管线综合图道 路 名 称道路宽度(m)30人车车人西南行行行行东北道道道道道路规划中心线4.022.04.030.0说明:1、尺寸单位以米计。2、管线尺寸指距规划道路中线距离。经办人日 期年 月 日成都市规划管理局规划道路横断面及管线综合图道 路 名 称道路宽度(m)30人车分车人西南行行隔行行东北道道带道道道路规划中心线3.510.52.010.53.530.0说明:1、尺寸单位以米计。2、管线尺寸指距规划道路中线距离。经办人日 期年 月 日84
北日 东 月 0 2人行道 5 .3年线图)m心合(度车行道中期 局综宽划规 日理线路道路道管管划及00..30规面12市断都横成路道车行道划规。离距线中路道5。划.人行道3计规米距以指称位寸 单人名尺 南寸线路西尺管办 、 道、:12经明说日 月 0 2 人行道0年.4线图)m心合(度中期车行道 局综宽划 路规 理线道路日道管管划及00..面20规12市断都横成路道车行道划规。离距线中路0道.人行道4。划计规米距以指称位寸 单名尺人 南寸线 路西尺管办 、道、 :12经明说85
北东日人行道5 . 3 月 5 2 年车行道线图)m心合(度中期划 局综宽规 日理线路道路道管管划及00..5规面812市断都横成路道划规车行道。离距线中路道。划计规米距以指称位寸 人名5单尺 人行道.3寸线路尺管办 道、、:12经南明西说北东日 人行道 5 . 4月 5 2 年车行道线图)m心合(度中期 宽划 综 局路规 理线道路日道管管划及00..规面6512市断都横成路道划规车行道。离距线中路道。划计规米距以指称5位寸 名人行道.4单尺人 寸线 路尺管办 道、、 :12经南明西说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规划道路横断面及管线综合图35道 路 名 称道路宽度(m)35道路宽度(m)分隔带道路规划中心线道路规划中心线道道道道道道行行行行东北行行西南车人车车人人东北3.035.0说明:1、尺寸单位以米计。2、管线尺寸指距规划道路中线距离。35.011.05.06.522.06.5日 期年 月 日经 办 人日 期年 月 日成都市规划管理局规划道路横断面及管线综合图道 路 名 称人西南车行行道道5.011.0说明:1、尺寸单位以米计。2、管线尺寸指距规划道路中线距离。经 办 人86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规划道路横断面及管线综合图35道 路 名 称道路宽度(m)35道路宽度(m)分隔带道路规划中心线道道行行东北车人西南人行道车行道车行道道路规划中心线人行道东北3.035.0说明:1、尺寸单位以米计。2、管线尺寸指距规划道路中线距离。11.54.54.027.035.04.0日 期年 月 日经 办 人日 期年 月 日成都市规划管理局规划道路横断面及管线综合图道 路 名 称人西南车行行道道4.511.5说明:1、尺寸单位以米计。2、管线尺寸指距规划道路中线距离。经 办 人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规划道路横断面及管线综合图40道 路 名 称道路宽度(m)40成都市规划管理局规划道路横断面及管线综合图道路宽度(m)道 路 名 称人快分隔东北道道带道道道道西南带道道车隔行车车车车行行分车道慢慢快快慢慢分快人人人东北西南行车隔车道道带道道路规划中心线道路规划中心线3.540.0说明:1、尺寸单位以米计。2、管线尺寸指距规划道路中线距离。40.04.02.021.02.04.03.57.03.011.511.57.0说明:1、尺寸单位以米计。2、管线尺寸指距规划道路中线距离。经 办 人日 期年 月 日经 办 人日 期年 月 日87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规划道路横断面及管线综合图40道 路 名 称道路宽度(m)40道路宽度(m)快分隔东北西南带道道车行车道慢人人行道车行道分隔带车行道人行道东北道路规划中心线道路规划中心线21.01.54.04.040.0说明:1、尺寸单位以米计。2、管线尺寸指距规划道路中线距离。4.014.53.040.014.54.0日 期年 月 日经 办 人日 期年 月 日成都市规划管理局规划道路横断面及管线综合图道 路 名 称人慢分快西南行车隔车道道带道4.04.01.5说明:1、尺寸单位以米计。2、管线尺寸指距规划道路中线距离。经 办 人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规划道路横断面及管线综合图道 路 名 称道路宽度(m)50人西南行道慢车道分隔带快车道分隔带快车道道路规划中心线分隔带慢车道人行东北道5.54.52.011.53.050.011.52.04.55.5说明:1、尺寸单位以米计。2、管线尺寸指距规划道路中线距离。经 办 人日 期年 月 日成都市规划管理局规划道路横断面及管线综合图道 路 名 称道路宽度(m)50人西南行道车行道分隔带车行道人行道东北道路规划中心线6.015.08.050.015.06.0说明:1、尺寸单位以米计。2、管线尺寸指距规划道路中线距离。经 办 人日 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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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二:道路红线切角转弯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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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附录四:道路切边绿带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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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五:综合管沟参考断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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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六:电力电器设备平面布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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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六 名词解释
1. 本市区域:指成都市全部行政区域,面积为12390km2。
2. 中心城区域:指锦江区、成华区、金牛区、青羊区、武侯区、高新区及郊区(市)县伸入外环路外侧500米生态带以内的区域,面积为598 km2。
3. 道路中线:一般指道路路幅的中心线。规划道路断面的中心线称为道路规划中线。
4. 道路红线:规划的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边界线。 5. 旧城区:指成都市中心城三环路以内的区域。
6. 计算行车速度(设计车速):道路几何设计(包括平曲线半径、纵坡、视距等)所采用的行车速度。
7. 高速公路: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道,设有中央分隔带,全部立体交叉并全部控制出入的专供汽车高速行驶的公路。
8. 城市快速路:城市道路中设有中央分隔带,具有四条以上的车道,全部或部分采用立体交叉与控制出入,供车辆以较高的速度行驶的道路。
9. 城市主干路:在城市道路网中起骨架作用的道路。
10. 城市次干路:城市道路网中的区域性干路,与主干路相连接,构成完整的城市干路系统。
11. 城市支路:城市道路网中干路以外联系次干路或供区域内部使用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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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间分隔带:指沿道路纵向设置的分隔车行道用的带状设施,位于道路中线位置上。
13. 两侧分隔带:指沿道路纵向设置的分隔车行道用的带状设施,位于道路中线两侧即主车道与辅道之间或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
14. 路缘带:位于车行道两侧与车道相衔接的用标线或不同的路面颜色划分的带状部分,其作用是保障行车安全。
15. 路缘石:设在路面边缘的界石,简称缘石。
16. 平缘石:顶面与路面或人行道面平齐的路缘石。有标定道路红线宽度、路面范围、整齐路容、保护路面边缘的作用。
17. 车道宽度:道路上供一列车辆安全顺适行驶所需要的宽度,包括设计车辆的外廓宽度和错车、超车或并列行驶所必需的余宽等。
18. 人行道:道路中用路缘石或护栏及其它类似设施加以分隔的专供行人通行的部分。
19. 纵坡:路线纵断面上同一坡段两点间的高差与其水平距离之比,以百分率表示。
20. 最小纵坡:为纵向排水的需要,对排水不畅的路段所规定的纵坡最小值。
21. 变坡点:路线纵断面上两相邻坡度线的相交点。
22. 停车视距:汽车行驶时,驾驶人员自看到前方障碍物时起,至达到障碍物前安全停车止,所需要的最短行车距离。
23. 高压走廊: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和安全距离情况下,35kv及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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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两边导线向外侧延伸一定距离所形成的两条平行线之间的专用通道。
24. 市政公共设施点位:为设置城市市政公共设施而专门预留的用地或建筑区域。
25. 管线综合:确定在道路范围内各种管线的布设位置与道路平面和竖向高程相协调的工作。
26. 综合管沟:指在不能反复开挖的路段或地方,为在一个较小的空间里敷设各种专业管线而预先埋设的管廊。
27. 最小管径:各种专业管线在规划、设计、施工时的管道最小内径。
28. 竖向规划:在城市规划建设区域内,为满足道路交通、地面排水、建筑布置和城市景观等方面的综合要求,对自然地形进行利用、改造,确定坡度、控制高程和平衡土石方等而进行的规划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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