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操作指南(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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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操作指南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1.1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北京市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京办发[2000]2号)以及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指南。 1.2 本指南所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是指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人员。
1.3 本指南所称任期经济责任,是指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对其所在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1.3.1本指南所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直接责任是指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的下列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
1.3.1.1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1.3.1.2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1.3.1.3失职、渎职的行为。
1.3.1.4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1.3.2本指南所称企业领导人员的主管责任是指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对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1.4 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
1.4.1审计时间范围。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通常包括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所任职务的整个任职期间,一般指到任的次月起至离任的当月;任期内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时间范围,一般指到任的次月起至决定审计的上月。对于任职期限长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审计机关根据审计力量和被审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实际情况,可以采取逐年详查的方法,也可以重点审计任期内最后三年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有关问题和重大事项追溯以往年度的审计方法。
1.4.2审计资产范围。审计资产应占该企业资产总量80%以上。1.5本指南适用于对企业领导人员所实施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章 审计准备阶段
2.1审计准备阶段是审计机关根据本级政府下达的审计指令或组织部门的委托,进行审计立项,编制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确定审计项目审计组、搞好审前调查、制定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向被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的过程。
2.2 审计立项。审计机关根据本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审计指令或组织部门的委托,做出审计安排。
2.3审计机关和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应当编制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和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
2.3.1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由审计机关有关业务处(科)编制,报审计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并下达到具体承担审计任务的下级审计机关或者审计组执行。重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应当经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2.3.2具体实施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审计组,应当编制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工作方案。 2.4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2.4.1审计工作目标。 2.4.2审计范围。 2.4.3审计对象。 2.4.4审计内容与重点。 2.4.5审计组织与分工。 2.4.6工作要求。
2.5审计机关根据本级政府下达的审计指令或有关管理部门的委托经济责任审计事项,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
2.5.1审计组是代表审计机关行使审计监督权的基本单位,由两名(含两名)以上审计人员组成,由审计机关主管领导同意后成立。审计组长由审计机关业务处(科)负责人从具备审计组长任职资格的审计人员中确定。审计组实行审计组长负责制。 2.5.2重要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由审计机关的局长或主管局长担任组长。
2.6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应当熟悉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被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编制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
2.7审计组在编制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根据审计项目的规模和性质,安排适当的人员和时间,对被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进行审前调查。
2.8 审前调查一般在送达审计通知书之前进行,必要时,可以向被审计人员和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后进行审前调查。
2.8.1审计通知书由审计组长或其指定的审计人员起草,经审计组所在处(科)负责人审核,报审计机关主管领导签发。
2.8.2与审计通知书同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员的还应当有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和审计组廉洁情况反馈表。
2.9审前调查。审计组在编写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调查了解被审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及其所在企业的下列情况。
2.9.1被审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营范围、关联方关系、财务状况等基本情况。
2.9.2 被审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职责范围和分管的工作。
2.9.3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掌握的被审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遵守财经法规和廉洁自律规定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对经济责任审计的要求。
2.9.4对实行会计电算化、需要利用计算机进行辅助审计的企业,应了解与审计工作有关的电子数据、数据结构文档等,为计算机辅助审计做准备。 2.9.5相关的内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 2.9.6以往接受审计的情况。 2.9.7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2.10编制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审计组应根据《北京市审计机关审计方案编审实施办法》和审前调查了解的情况,按照重要性原则、谨慎性原则要求,在评估审计风险的基础上,围绕审计目标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方法和步骤,编制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2.10.1编制的依据。
2.10.2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和基本情况。 2.10.3审计的目标。
2.10.4审计的范围、内容、重点、方式、具体实施步骤。 2.10.5预定的审计工作起讫日期。 2.10.6重要性的确定及审计风险的评估。 2.10.7审计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 2.10.8编制人员和日期。 2.10.9其他有关内容。
2.11审核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由审计组编制,经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审计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审计组负责实施。
2.12审计组分工。审计组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目标和审计业务需要,进行必要的业务分工。对规模较大有总机构的企业,可组成若干个审计组分工实施审计,各审计组应合理分工。
2.12.1企业本部审计小组。企业本部审计小组除承担统揽整个审计项目的组织和对外协调、联络,承担具体的审计任务以外,还应负责审计结果报告的起草工作。
2.12.2下属企业审计小组。负责对全资企业、控股子公司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重大经济决策及执行情况,经济活动中涉及被审计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问题等事项进行审计和审计调查。
2.13 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和所在企业送达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通知书,并向送达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和企业取得送达回证。
2.14收集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有关的资料。依据审计通知书,审计组应当要求被审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及其所在企业提供如下资料并做出承诺:
2.14.1审计组可以要求被审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于现场审计开始之日起五日内,提交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书面材料。其内容包括。 2.14.1.1 职责范围和分管的工作。
2.14.1.2任期内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2.14.1.3任期内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情况。
2.14.1.4任期内与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目标责任制有关的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2.14.1.5 任职前及任期内重大经济遗留问题及其处理的情况。 2.14.1.6 企业和本人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个人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 2.14.1.7 需要向审计组说明的其他情况。
2.14.2 审计组可以要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提交的材料包括。 2.14.2.1 公司章程、管理制度、年度工作总结。
2.14.2.2 年度经营计划、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内上级管理部门、国资部门下达的与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相关的考核指标。
2.14.2.3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内历年财务会计资料、统计资料、经济活动分析资料。 2.14.2.4与重大投资、担保、资产处置等重要经济活动相关的合同、协议及办公会议纪要(记录)、档案等资料。
2.14.2.5与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2.14.2.6有关经济遗留问题及其处理情况、重大诉讼事项。
2.14.2.7有关经济管理监督部门对企业的检查报告、处理意见和社会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查证资料。
2.14.2.8 审计组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2.15送达审计通知书之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要求审计人员回避的,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回避制度的规定,重新组成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三日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三章 审计实施阶段
3.1审计实施阶段是审计组依据审计实施方案,对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以及对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在经营活动中有无重大决策失误、严重损失浪费及可能存在侵占国有资产、违反领导人员廉洁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等问题,进行检查和初步评价,收集、判断审计证据和编制审计日记、审计工作底稿、提出审计报告及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和被审计企业意见的过程。
3.2召开审计组进点会议。审计组进驻被审计企业时,审计机关应与干部管理部门一起,召开一次有被审计企业有关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参加的进点会议。审计机关领导应当说明审计目的和依据,通报工作程序、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参审人员、审计场所、实施时间、审计纪律、举报电话,提出需要协助、配合的有关事项。对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就履行职责情况做出说明,要求提供书面材料。干部管理部门领导同志应当就如何搞好审计工作问题提出具体要求。
3.3审计组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以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个别询问等调查方式,深入了解被审计企业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有关情况。调查的对象一般包括被审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其他领导人员、部门负责人、企业工会和职工代表以及其身边的工作人员等。通过调查,听取他们对本企业经营、管理、效益等其他方面问题的看法,对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的意见和评价。
3.4内部控制制度测试。审计组应当按照审计实施方案,对被审计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健全性、有效性测评。测评的主要方法是:文字表述法、流程图法和测评表法。测评时,可以任选一种方法,也可以几种方法同时并用。根据测评结果,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修改审计实施方案,进一步确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具体范围、内容、重点和审计方法。 3.5审计组在实施审计中,应结合对了解到的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有关情况和内部控制测试结果,发现存在下列情况的,应当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3.5.1审计实施方案与被审计单位情况不相适应的。
3.5.2内部控制测评结果显示审计组需要调整审计重点、步骤和方法的。 3.5.3发现重大违法案件线索,需要改变审计内容和审计重点的。 3.5.4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 3.5.5其他需要调整审计实施方案的。
3.6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可以运用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审查被审计单位银行开户、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被审计单位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务收支的财务会计核算系统,取得审计证据。对被审计单位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务收支的财务会计核算系统,可以采取复制、拍照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审计证据必须客观、充分,取证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3.6.1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时取得的审计证据,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和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和盖章的,由审计人员注明原因,并由两人签字予以证明。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
3.6.2审计组长应当对审计人员收集审计证据工作进行督导,并对审计证据进行审核。发现审计证据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成审计人员进一步取证。
3.7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对审计实施方案中分工负责审计事项的审计过程、运用专业判断得出的审计结论或者查出问题及其依据进行记录,编制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 3.7.1审计人员应当在实施审计过程中逐日、逐项编写审计日记,真实、完整地记录实施审计的全过程,不得遗漏、虚构、隐匿、毁弃,其他人不得删改。
3.7.2审计中发现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及其所在企业在财务收支、经营活动中有无重大决策失误、严重损失浪费及可能存在的侵占国有资产、违反领导人员廉洁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等问题,以及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审计人员应当在编写审计日记的基础上,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3.7.3审计组长对审计工作底稿的下列事项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 3.7.3.1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执行。
3.7.3.2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具体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步骤和方法是否执行。 3.7.3.3事实是否清楚。
3.7.3.4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 3.7.3.5引用的法规是否准确。 3.7.3.6审计结论是否恰当。 3.7.3.7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3.7.4必要时,审计组长可以对审计日记进行检查。
3.8审计组实施审计结束前,由审计组长或其指定的审计人员,应对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等资料进行初步整理,检查审计实施方案所列审计事项是否按要求已全部实施,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对取得的审计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对审计事项进行初步评价,并与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及其所在企业初步交换审计意见。
3.9审计组实施审计后,由审计组长或其指定的审计人员,在对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进行分析综合的基础上,撰写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经审计组集体讨论,由审计组长审核定稿。
3.9.1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格式和主要内容。
3.9.1.1标题。关于***(姓名)同志任***(单位名称和职务)期间经济责任的审计报告。
3.9.1.2主送。主送单位为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 3.9.1.3正文。主要包括。
3.9.1.3.1导言。主要是概要说明审计的依据,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起止时间,延伸、追溯审计重要事项的情况,以及被审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及其所在企业配合审计工作的情况。
3.9.1.3.2基本情况。主要包括被审计单位的性质、上级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管关系、财务核算方式、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任职期间、审计期间;还应包括规模大小、结构设置、人员结构、经营范围和方式;被审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内主管的工作范围等内容。 3.9.1.3.3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主要包括重大经济决策,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个人执行廉政纪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3.9.1.3.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本级人民政府指令中或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中特别指定的审计内容;由于审计手段的限制,审计中发现需要有关部门进一步查证的疑点;审计过程中,被审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和单位自行纠正违纪违规问题情况。
3.9.1.3.5审计评价。根据审计结果,综合评价被审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的主要成绩,具体是被审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职责范围和任职期间所在单位、地区经济责任目
标,财务收支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主要经济指标,重大经济决策,企业技改投入和新产品开发情况,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等方面取得的成绩。在评价主要成绩的基础上,还要指出被审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对被审计单位违法违规问题应承担主管责任或直接责任;说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本人遵纪守法情况。
3.9.1.3.6审计建议。对审计查实的被审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法违纪问题提请有关部门做出行政处理处罚的建议;针对被审计单位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建设性意见;对有关部门提出完善政策、规范管理的建议;针对审计发现的被审计国有领导人员或其他人员有关违法违纪问题的线索,提请有关部门进一步审查、核实的建议。
3.9.1.3.7落款。***(被审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姓名)同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组、时间。
3.10审计组根据各业务组的审计汇总材料以及审计工作底稿和相关资料,在综合分析、归类整理、核实的基础上,撰写整个项目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经审计组集体讨论并由审计组长定稿。
3.11审计组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意见。 3.11.1被审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及其所在企业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并由审计组写出书面说明,两人签字予以证明。
3.11.2被审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及其所在企业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研究、核实。必要时,应当修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予保留,不得遗弃、增删或者修改。
第四章 审计内容
4.1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审计的基础之上,重点检查企业会计信息质量、企业经济效益状况、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得失情况、企业内部管理情况、企业技改投入和新产品开发情况,查清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内所在企业与资产、负债、损益目标责任制有关的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查清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及其本人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个人廉洁自律情况。
4.2对于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审计,应当重点审计企业各项财务收支是否合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核算和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财会法规的规定。 4.3对于企业经济效益的审计,应当在查明企业会计信息真实性的基础上,重点审计企业财务效益状况指标、资产营运状况指标、偿债能力状况指标、发展能力状况指标、社会贡献状况指标五个方面。
4.3.1财务效益状况指标。
4.3.1.1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和任期年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两个指标结合使用,分别反映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内国有资本总体保值增值状况和年平均状况。 计算公式分别为: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期(年)末所有者权益÷期(年)初所有者权益)×100% 当财政(国资)部门有统一的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标准或有相应的考核指标时,应逐年计算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并与之对比。 任期年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100% n=任职年限(完整会计年度)
在计算期末所有者权益时,对于下列因素应作调整。
4.3.1.1.1调减因素为:国家直接或追加投资增加的国有资本;政府无偿划入增加的国有资本;按国家规定进行资产重估(评估)增加的国有资本;按国家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增加的国有资本;住房周转金转入增加的国有资本;接受捐赠增加的国有资本;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债权转股权”增加的国有资本;中央和地方政府确定的其他客观因素增加的国有资本;非任期内因素造成增加的国有资本。
4.3.1.1.2调增因素为:经专项批准核减的国有资本;政府无偿划出或分立核减的国有资本;按国家规定进行资产重估(评估)核减的国有资本;按国家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核减的国有资本;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而核减的国有资本;中央和地方政府确定的其他客观因素减少的国有资本;非任期内因素造成减少的国有资本。
4.3.1.2净资产收益率和任期年均净资产收益率。两个指标结合使用,反映投入企业的资本获取净收益的能力,是评价企业资本经营综合效益的核心指标。净资产收益率用于表示逐年水平,任期年均净资产收益率用于表示任期内各年的平均水平。非完整会计年度不纳入计算范围。
计算公式分别为: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净利润=利润总额-应交企业所得税
平均净资产=(年初净资产余额+年末净资产余额)÷2 任期年均净资产收益率= ×100% 4.3.2资产营运状况指标。
4.3.2.1不良资产比率。该指标反映企业资产质量的总体状况。 计算公式为:
不良资产比率=(期末不良资产总额-已提取的各项减值准备)÷期末资产总额×100% 在界定不良资产时应对如下内容重点关注:长期结存的应收预付款;银行已付企业未付的长期未达帐;帐面单价明显高于销售价的产成品(商品);报废、呆滞、积压的原材料、产成品(商品);长期闲置、不需使用而影响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未能正确结转固定资产并投入使用,经确认属失效项目或亏损数额较大的在建工程;已不生产的产品商标权和无法使用、创造效益的非专利技术且无法转让的;亏损数额较大的短期投资;长期未见分利的项目投资;按制度规定应摊销但有关部门(或地方政策)同意企业挂帐留待以后消化的待摊费用、递延资产;已形成损失但未报批核销的待处理财产损失。
对企业不良资产的具体状况可以通过以下指标予以反映:不良投资比率、三年以上应收帐款比率、积压商品物资比率、固定资产闲置比率。 4.3.2.2不良投资比率。 计算公式为:
不良投资比率=不良长期投资÷期(年)末长期投资总额×100%
不良长期投资是指企业的各项投资中接受投资的企业已破产、倒闭或者长期亏损,造成难以收回的投资额,或指投资的市场现价远低于投资的价值,包括不良股票投资、不良债券投资和其他不良长期投资等。
4.3.2.3三年以上应收帐款比率。 计算公式为:
三年以上应收帐款比率=三年以上应收帐款÷年末应收帐款总额×100% 4.3.2.4积压商品物资比率。 计算公式为:
积压商品物资比率=积压商品物资÷年末存货总额×100% 4.3.2.5固定资产闲置比率。
计算公式为:
固定资产闲置比率=(年末不需用固定资产原值+年末未使用固定资产原值)÷年末固定资产原值×100%
4.3.3偿债能力状况指标。
4.3.3.1资产负债率。该指标反映企业某期间内负债总额同资产总额的比率,是评价企业负债水平状况的综合指标。 计算公式为: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4.3.4发展能力状况指标。
4.3.4.1总资产增长率和任期年均总资产增长率。两个指标用于衡量企业资产的增长情况,评价企业经营规模总量上的扩张程度。总资产增长率用于表示增长的总体水平,任期年均总资产增长率用于表示任期内各年增长的平均水平。 计算公式分别为:
总资产增长率=(任期末资产总额÷任期初资产总额-1)×100% 任期年均总资产增长率=( -1)×100% n=任职年限(完整会计年度)
4.3.4.2利润增长率和任期年均利润增长率。两个指标分别反映企业利润增长的逐年水平和任期内各年平均水平。当出现亏损时不计算利润增长率(连续亏损时可以计算减亏幅度指标或增亏幅度指标)。当任期内各年度均盈利且利润额逐年增长时,可以计算任期年均利润增长率。非完整会计年度不纳入计算范围。 计算公式分别为:
利润增长率=(本年利润/上年利润-1)×100% 任期年均利润增长率= n=纳入计算的年度数
减亏幅度=(上年亏损额-本年亏损额)÷上年亏损额×100% 增亏幅度=(本年亏损额-上年亏损额)÷上年亏损额×100%
4.3.4.3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和任期年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两指标分别反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的逐年水平和任期内各年平均水平。当任期内各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逐年增长时,可以计算任期年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非完整会计年度不纳入计算范围。 计算公式分别为: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本年主营业务收入÷上年主营业务收入-1)×100% 任期年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n=纳入计算的年度数
4.3.4.4固定资产成新率。该指标表示企业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反映固定资产用于再生产的能力。 计算公式为:
固定资产成新率=平均固定资产净值÷平均固定资产原值×100% 平均固定资产净值=(年初固定资产净值+年末固定资产净值)÷2 平均固定资产原值=(年初固定资产原值+年末固定资产原值)÷2 4.3.5社会贡献状况指标。
4.3.5.1上缴税收增长率和任期年均上缴税收增长率。两个指标表示企业上缴国家税收的增长幅度,反映企业创造国家税收的贡献大小。上缴税收增长率用于表示各年增长水平,任期年均上缴税收增长率用于表示任期内各年增长的平均水平。当各年上缴税收逐年增长时,可以计算任期年均上缴税收增长率。非完整会计年度不纳入计算范围。
计算公式分别为:
税收增长率=(本年上缴税收÷上年上缴税收-1)×100% 任期年均上缴税收增长率= n=纳入计算的年度数
4.3.5.2医疗、养老、失业统筹资金缴纳率。该指标表示企业的医疗、养老、失业三项统筹资金是否足额缴纳,从一个侧面反映企业对职工社会保障的重视程度。 计算公式为:
医疗、养老、失业统筹资金缴纳率=任期累计三项统筹已缴数÷任期三项统筹应缴数×100%
4.3.5.3工资总额增长率和职工人均工资收入增长率。两个指标分别反映企业工资总额和职工人均工资收入的各年增长水平。非完整会计年度不纳入计算范围。 计算公式分别为:
工资总额增长率=(本年工资总额÷上年工资总额-1)×100%
职工人均工资收入增长率=(本年职工人均工资收入÷上年职工人均工资收入-1)×100% 4.3.6在对上述五方面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审计时,要调查了解被审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及其所在企业为完成这些经济指标所做的工作。
4.4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得失情况审计。重点审计企业对外投资、对外借款、对外担保、对外转让、大额采购、资产置换重大经营决策的正确性,查明各项重大经营决策所获得的收益或受到的损失。
4.5企业内部管理情况审计。重点审计企业在建章建制、内部改革、资产重组和产品结构调整过程中所做的主要工作和对财务收支产生的实际效果。
4.6企业技改投入和新产品开发情况审计。重点审计任期内企业对新产品研制开发投入总额、新产品开发率、技术进步产品率。
4.6.1任期内对新产品研制开发投入总额是指企业领导人员在任期内对研制开发新产品实际投入总额。包括,从销售收入中按照有关规定提取部分,新产品研制、试制费用,研制开发人员费用等。
4.6.2新产品开发率。反映企业的发展潜力和适应市场的能力。 计算公式为:
新产品开发率 = (新产品开发种类数 ÷企业全部产品种类数) × 100% 4.6.3技术进步产品率。反映企业采用新技术加快技术改造的程度。 计算公式为:
技术进步产品率 = (技术进步品种类或产值÷企业全部产品种类数 ) × 100% 4.7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遵守财经法规和廉洁规定情况审计。4.7.1在企业经营活动中有无以权谋私、有无违反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廉洁规定的问题。
4.7.2根据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的委托,需要审计查证的事项。
4.7.3根据群众反映,需要审计查证有关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洁规定方面的问题。 4.7.4其他违法、违纪问题。 4.8其他需要审计的经济事项。
第五章 审计评价
5.1对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的评价,应当以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按权责对等原则、重要性原则、客观性原则、准确性原则、历史性原则、谨慎性原则、统一性原则(采用国家标准、部颁标准,或全行业统一标准进行评
价)作为评价依据。
5.2审计评价的内容、范围。审计人员要严格按照被审计对象的审计实施方案中所规定的内容和职责范围进行审计评价。审计评价不应超出审计的职能范围和实际实施的审计范围。
5.3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方法。审计人员应当参照考核指标或其他有关经济指标,将定量评价、定性评价、对比评价以及其他评价方法结合起来,同时坚持以写实的手法进行评价。
5.4对企业会计信息真实性的评价,应当以审计机关确认的会计数据差错率5%(含)以下、5%-10%(含)之间、10%以上,分别作为认定企业会计信息真实、基本真实和多项会计信息不真实的评价标准。
5.5对企业经济效益状况的评价,应当以审计机关确认的被审计年度企业财务效益、营运状况、偿债能力、发展能力较以前年度提高幅度较大、提高幅度较小、降低幅度较小、降低幅度较大,分别作为认定企业经济效益好、较好、较差和下滑幅度较大的评价标准。 5.6对企业资产质量优劣程度的评价,应当以审计机关确认的不良资产(包括无使用价值财产、三年以上应收款、长期无回报的对外投资、成本高于售价的存货、闲置财产等)占总资产的比率5%(含)以内、5%-15%(含)之间、15%以上,分别作为认定企业资产质量优、良、劣(或部分资产劣)的评价标准。
5.7对企业资本保值增值状况的评价,应当以审计机关确认的剔除客观因素后的净资产年末额大于年初额、平于年初额和小于年初额,分别作为认定企业资本增值、保值和减值的评价标准。
5.8对重大经营决策的审计评价,一定要关注经营决策的科学性、客观性、有效性。 5.8.1审查重大对内、对外项目投资的科学性:看是否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对项目可行性进行研究分析;看是否按照国家颁布一系列经济技术指标及基本参数进行分析判断;看做出的项目投资决策是否科学。
5.8.2审查重大项目投资的客观性:看是否尊重客观资料和数据,尊重客观事实,尊重调查结果,不带主观随意性。
5.8.3审查重大项目投资的有效性:看有无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的情况;项目投资效果是否取得了预期的经济效益或造成重大损失;项目投资是否存在现实或者潜在的风险。
5.8.4 企业内部管理审计评价结论的重点。 5.8.4.1看是否有健全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5.8.4.2看是否将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落实到责任人。 5.8.4.3看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是否被执行和遵守。
5.9任期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情况审计评价结论的重点。
5.9.1要着重分析企业领导人员有无以权谋私,获取非法收入或侵占国家财产行为。 5.9.2有无行贿、受贿行为。
5.9.3有无违规借欠企业大额物资、大量实物的行为。 5.9.4其他违法、违纪问题。
5.10在区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时,应当依据《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审办发[2000]121号)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确认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本人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或直接责任。 5.11其他需要审计评价的经济事项。
第六章 审计终结阶段
6.1审计终结阶段是审计组所在处(科)负责人、复核机构和复核人员复核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审计机关审定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出具并送达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监督审计结果执行落实情况和建立审计档案的过程。 6.2审计组提交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6.2.1审计组应当在收到被审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及其所在企业书面意见或征求意见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重大的、疑难的审计事项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在三十日内提出,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6.2.2审计组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被审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及其所在企业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审计组的书面说明、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以及其他有关材料,报审计组所在处(科)复核。
6.2.3审计组长应当对提出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审计人员和审计组长均不得将审计过程中查出的被审计企业及被审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领导人员廉洁规定的行为和问题隐瞒不报。
6.3审计组所在处(科)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核,并提出书面复核意见。 6.3.1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6.3.2事实是否清楚。 6.3.3审计证据是否充分。
6.3.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6.3.5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是否恰当。 6.3.6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6.4审计组所在处(科)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后,应当代拟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或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审计法律文书,连同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以及其他有关材料,报送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复核。 6.5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核。 6.5.1主要事实的表述是否清楚。 6.5.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6.5.3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是否恰当。 6.5.4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6.5.5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6.6复核工作结束后,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核意见,出具复核意见书。并将复核材料退还审计组所在处(科)。 6.7审定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6.7.1审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北京市审计机关报告编审实施办法》,以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规定,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进行审定。
6.7.2审计组所在处(科)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代拟的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审计法律文书,与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的复核意见书报送审计机关主管领导。一般审计事项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代拟稿等审计法律文书,由审计机关主管领导审定;重大审计事项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由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6.7.2.1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6.7.2.2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是否恰当,复核机构或者复核人员提出的复核意
见是否正确。
6.7.2.3审计评价意见是否恰当。
6.7.2.4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准确、合法、适当,引用的法律、法规是否准确,引用的法律法规表述是否正确。
6.7.2.5提出的改进财务收支管理的意见和建议是否恰当,可行。 6.7.2.6对其他存在的问题,提出的整改意见和建议是否恰当,可行。
6.8审计业务会议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做出审计业务会议决定。审计组所在处(科)应当根据审计业务会议决定修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审计法律文书。
6.9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审定后,审计机关应根据审定意见,撰写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6.10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是审计机关审定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后,向下达审计指令的委托部门报送并抄送有关部门的书面报告。
6.11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的格式。
6.11.1标题。***(审计机关)关于***(姓名)同志任***(企业名称和职务)期间经济责任的审计结果报告。
6.11.2主送。本级人民政府或组织部门。
6.11.3正文。正文格式同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但以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6.11.4附件:被审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及其所在企业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意见。 6.11.5落款。审计机关(印章)、时间。 6.11.6抄送。有关部门。
6.12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以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6.13审计组所在处(科)应当将审定后的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代拟稿等审计法律文书,报送审计机关主管领导或主要负责人签发。
6.14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以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代拟稿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协助执行审计决定通知书等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同时,审计机关向下达审计指令的本级人民政府或委托机关提交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6.15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一般应于九十日内执行完毕。特殊情况下,审计决定执行完毕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必须报经审计机关批准。
6.16审计机关做出的审计处罚决定书或者审计决定书中涉及罚款的事项,应当在审计处罚决定书或者审计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执行完毕。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和罚款,填写《行政处罚缴款书》,全部缴入国库。
6.17审计机关应当自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九十日内,了解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监督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如发现被审计单位超过决定执行期限未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报告人民政府或者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
6.18审计组应当督促被审计单位按规定期限,将应当缴纳的款项按照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国家有关规定缴入专门账户。
6.19审计决定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协助执行的,应当制发协助执行审计决定通知书。 6.20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对审计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的六十日内,按照《北京市审计机关审计复议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提起审计行政复议。
6.21审计事项结束后,审计小组应填写审计结果执行、落实情况报告。包括: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处罚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协助执行审计决定通知书等文书具体审计文书格式参照《北京市审计机关审计作业规程》执行送达、执行、落实情况等,审计组长、所在处(科)负责人的意见及签名、审计机关主管领导的意见及签名和报告日期等。 6.22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完成后,审计组应当按照《北京市审计机关审计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做到审结卷成。
第七章 附 则
7.1北京市企业化管理的国有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参照本指南实施。
7.2北京市内部审计机构、社会审计组织,对企业领导人员所实施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可参照本指南执行。
7.3本操作指南未涉及到的其他事项,按《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北京市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中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4本指南由北京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7.5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审计局于2000年3月8日发布的《北京市区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操作指南(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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