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私分国有资产罪还是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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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曾某、宁某和刘某系重庆某事业单位员工。2000年5月,该单位设网络中心,任命曾某为网络中心副主任,主持全面工作,宁某为网络中心员工。2002年7月,刘某大学毕业后也分到该网络中心工作,全网络中心员工共三人,具有相对独立的管理权限。2003年10月网络中心对外开放,并收取适当上网费,即每小时一元,收费后上缴单位设备处,再由设备处上缴单位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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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单位名义进行私分,所谓“以单位名义”是指经单位领导、,负责人或者单位决策机构集体研究决定或者是单位

曾某、宁某和刘某系重庆某事业

单位员工。20年 5月,该单位设网 00络中心,任命曾某为网络中心副主任,主持全面工作,宁某为网络中心员工。2 0年 7 02月,刘某大学毕业后

全体成员共同议定后,由单位统一组织进行私分。所谓“集体私分给个人”,是指将国有资产分配给单位的全体成员或者大多数成员,“该私分” 具有一定的公开性。如果是少数人暗中进行分配,则应定贪污罪。

也分到该网络中心工作,全网络中心员工共三人,具有相对独立的管理权限。2 0年 1 03 0月网络中心对外开放,并收取适当上网费,即每小时一元,

第三,在犯罪主体上。私分国有资产罪是单位犯罪,罪主体是国家犯民团体。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是自然

收费后上缴单位设备处,由设备处再

是私分国有资产罪还是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贪污罪上缴单位财务处。此间,因网络中心工作量增加,其他科室有收费提成且的情况,曾某、宁某和刘某以网络中

人,体来说,具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

心名义向单位领导请示提成部分费用 由网络中心支配。在尚未得到单位明确答复提成比例的情况下,宁某向负 责人曾某建议将部分上网费先予以分发。曾某即与宁某、刘某共谋,由曾

有财产的人员。 第四,在犯罪主观方面。在私分国有资产案件中,有些客观上参与私分国有资产的人员,主观上并不明在胡雁忠

某决定将部分上网费以发奖金的名义分发,宁某负责记账,三人均在宁某记录的账本上签字领钱。 0 4 1至2 0年 0

知自己取得的财物是非法的,他们只认为是单位发放的合法财物。而贪污案件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对侵吞共财物都是明知的,具有共同犯意联络。

月止,曾某、宁某各分得人民币4 4 0 9 0元,刘某分得人民币 4 4 0,以上 70元

共计所分人民币 16 0元。 20 4

处理的。在 (《刑法》新设私分国

有资

笔者认为,根据犯罪构成的四大

二.分歧意见成何种罪名主要有三种意见:不构成犯罪。

产罪以后,私分国有资产罪与共同贪构件来看,私分国有资产罪和贪污罪务中的难点。鉴于我国在司法实务中罪的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 (二者在犯犯罪构成要件为标准,因此,对私分这可从本文前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出)。 妨结合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具体分析。 质为业务科室,虽隶属设备处,但具

一直是司法实的主要不同之处在于犯罪的主体和犯曾某等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污犯罪如何正确辨析, 第一种意见认为曾某等人的行为对犯罪的认定以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罪的客体和主观方面比较容易区分,我们不本案中,曾某等人所在的网络中心性第二种意见认为曾某等人构成共国有资产罪与贪污罪的辨析,同贪污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曾某等人的行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三、评析意见

第一,在犯罪对象上。私分国有有相对独立的管理权限,即该网络中资产罪的犯罪对象是国有资产。贪污心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而且现行法律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公共财物上并没有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体必须产,而且还包括其他公共财产。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的外延范围更大,不仅包括国有资是法人单位的规定,根据我国罪刑法下:

定和有关司法解释有利于被告人的原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 1 9年 ( 97《刑

第二,在犯罪客观方面。私分国则,可以认定本案网络中心能够作为

法》修订中新设罪名之一,在此以前,有资产一般在本单位是以公开的、表私分国有资产罪的适格主体。同时, 面合法的形式集体私分给个人,即以从本案的犯罪客观方面看,曾某等人这种私分国有资产行为是按照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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