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无锡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费用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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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锡政办发〔2012〕1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无锡市市区国有土地 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费用标准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和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办法等规定,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费用标准通知如下:

一、征收住宅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以下标准对被征收人给予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奖励费和相关补助费。

(一)搬迁费

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计算,每户每次(一个房屋登记单位或者一份公房租赁合同为一户,下同)最高不超过2000元。搬迁费每户均以2次计算。

(二)临时安置费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或购买定销商品房,以及享受住房保障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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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过渡的,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每月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不含装璜及附属物)的3‰给予每户临时安置费;每月每户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固定设施移装费

空调移装费:挂壁式不超过300元/台,立柜式不超过500元/台;

热水器拆装费:太阳能热水器不超过1000元/台,煤气和电热水器不超过300元/台;

电话移机、宽带移装费:按照江苏省电信公司无锡分公司收费规定执行;

有线电视移机费:按照市物价部门、广电管理单位等收费规定执行;

煤气移装费:按照市物价部门、燃气管理单位等收费规定执行;

(四)奖励费

对于在征收补偿方案明确的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并交房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按每户30000元给予搬迁奖励;超过签约期限签约搬迁并交房的被征收人,以每日等额递减5%计算。

(五)过渡补助费

对所有被征收人按照每户5000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过渡补助。

二、征收非住宅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搬迁损失补偿和提前搬迁奖励

(一)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征收当事人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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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不成的,按照以下标准计算确定:

征收不生产或不营业的非住宅房屋,结合不生产、不经营等实际情况,按照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不含装璜及附属物)3%给予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征收生产或营业中的非住宅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不含装璜及附属物)5—8%给予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和经营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和经营者对停产停业损失分配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由产权人和经营者协商确定。

(二)搬迁损失的补偿按照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三)对于在征收补偿方案明确的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并交房的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和经营者,按照被征收非住宅房屋评估价格(不含装璜及附属物)的1%分别给予提前搬迁奖励;超过签约期限签约搬迁并交房的,以每日等额递减5%计算。

三、本通知与《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锡政规〔2011〕3号)同步施行。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办理。

二○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房屋 征收 标准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

纪委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无锡军分区,市各人民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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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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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pt9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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