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州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之行政法复习指导

更新时间:2023-09-16 08:09:01 阅读量: 高中教育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根据往年的政法干警真题可以看出,行政法历来是政法干警考试中必考的部分。因此,为助广大考生做好政法干警考试的复习,中公教育政法干警考试网通过对往年真题的解析,将行政法的重点内容进行梳理,以帮助广大考生顺利通过此次考试。

行政法包括行政法概述、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行为、行政应急几大部分。而在内蒙古的事业单位考试中,行政行为考核重点。行政行为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一、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非特定相对人而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并且可以反 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这里,考生重点要掌握的有三个知识 点:1.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2.不能授予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为: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以及司法制 度;3.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主体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其中,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指的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 经济特区所在的市以及经过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二、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 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类型很多,但是考试重点考查的知识点是行 政许可、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 1、行政许可

所谓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审查依法赋予其从事某种活动的 法律资格或者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在 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 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2、行政复议

所谓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根据上级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权,在当事人的申请和参加下,按照行政复议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裁决,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这个知识点重点考查的是下面这个表格,所以考生需要熟记表格。

复议被申请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地方国家安全机关 复议机关 本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 上一级主管部门 全国范围内实行垂直领导的机关 (海关、金融、上一级主管部门 国税、外汇) 乡级、县级、地级人民政府 省部级单位 上一级政府 本单位 派出机关(行政公署、街道办事处、区公所) 地方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 非地方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作出共同机关的数机关 设立该派出机构的政府 该部门或该部门的本级政府 直接管理该机构的机关 直接管理该组织的机关 共同上一级机关 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原行政机关被撤销情按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确形下) 定复议机关 3、行政诉讼

所谓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为 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诉请人民法院维护其合法权益和人民法院解决 行政争议的活动。关于这个知识点,考生需要掌握的是以下几点:①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用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② 行政机关的派出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当事人不服向法院起诉的,应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但法律、法规有授权的除外;③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 的机关是被告;④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 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总之,行政法是法律中比较难的一部分,但同时也是历来无论政法干警考试还是事业单位考试中占有比例很高的一部分,因此考生绝对不能掉以轻心。最后,预祝各位考生顺利通过考试!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pt5h.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