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答复汇总

更新时间:2023-12-04 16:09: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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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

咨询:您好,请问:1、村民组土地全征(含宅基地),该项征地于2005年由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至今尚未完成征地拆迁,也未供地用地,是否失效? 烦请解答,谢谢。

回复:您好!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臵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两年内未提供给具体用地单位的,按未供应土地面积扣减该市、县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耕地保护司)

二、限供目录有关问题咨询

咨询:您好,在2012年限供目录中“禁占用耕地建机动车交易市场、家具城、建材城等大型商业设施项目”,这里的大型商业设施具体为占多少的为大型?

回复:你好!根据?国土资源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98号)文件规定,机动车交易市场、家具城、建材城等大型商业设施项目,禁止占用耕地,亦不得通过先行办理城市分批次农用地转用等形式变相占用耕地。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对于这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建设规模较大的项目,是否可以占用耕地或者可以占用多少耕地,应从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来考虑,具体从项目的选址和建设规模等用地条件来审批,对于用地规模不合理、可以避免占用耕地而要占用耕地的项目,坚决不予供地。(土地利用管理司)

三、土地估价备案,国土部门负责审查具体内容是什么?

咨询:土地估价备案,国土部门负责审查具体内容是什么?是否对土地价格高低进行审查呢?国土部门在备案中承担的责任又是什么?

回复:你好!根据?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臵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关于印发?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臵审批意见(试行)?和?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办法(试行)?(国土资厅发?2001?42号),从2001年起,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管理,取消确认审批,实行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度。企业改制上报的土地估价报告,只要格式规范、文件齐备,土地行政主管部

门将直接给予备案。?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完善企业改制土地估价报告备案有关事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09?311号)对估价报告的备案要求做了进一步明确,即备案的土地估价报告要“内容完善,结构合理,表述清楚,资料真实可靠,依据充分。”对批准采用授权经营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配臵土地的,改制企业应将土地估价报告送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产权状况、地价水平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国土资发?2001?44号同时还规定,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估价报告抽查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土地估价机构的监管。要定期对土地评估机构和土地估价报告进行随机抽查,并组织专家进行集体评议,对违法违规的机构或个人进行处罚。 2012年,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实行电子化备案完善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35号 )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完成的土地估价报告一律实行电子化备案。在向委托方提交土地估价报告之前,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应当登录国土资源部网站(tdgj.mlr.gov.cn)或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网站(www.creva.org.cn),通过“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系统”,进行报告备案,取得电子备案号。(土地利用管理司)

四、在征地过程中土地利用规划与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发生冲突怎么办?

咨询:您好!我们在组织项目报批中遇到一个政策难题:同一土地(面积约47亩)林业保护利用规划认定为林地,但土地利用规划认定为园地。被征地群众认为应当按园地标准进行补偿。经实地了解,该土地为上世纪农业学大寨时期开垦出的梯田,曾经种植过水稻,后在产业结构调整中,被用于种植板栗(现正处于盛果期)。在最近一轮的土地、林地调查中,国土部门认定该地块为园地林、林业部门则认定为林地。目前,该土地拟用于项目建设,但在土地征占用手续办理过程中,林业部门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各自坚持本部门的认定,致使该土地存在“一地两批”的现象,进而使该土地难于组织报批。恳请予以答复!

回复:你好!根据职责分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土地利用调查、地籍管理等工作,地类认定以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为准。(耕地保护司)

五、一调为耕地二调为建设用地审批情况咨询

咨询:您好,一调时是耕地,二调调查为建设用地,在没有办理农转用及进行违法用地处理的情况下,是否可以由市政府出具证明后,按照建设用地进行审批。

回复:你好!二调调查为建设用地,只说明土地利用现状为建设用地,如该建设用地没有合法批文,不能按照建设用地进行审批。(耕地保护司)

六、个人占用集体的空闲地耕种可以得到补偿费吗?

咨询:您好!请问,在第二轮土地承包后,集体还有少部分产量低的土地空闲,后来被个别村民没有办理任何手续耕种,还进行了平整,在土地征用中,补偿费应该归集体还是个人?还有,机动地征用补偿应该归谁?谢谢!

回复:你好!按照现行?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在册的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臵补助费补偿给承包人;未承包到户的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归集体所有,村民对土地的投入及青苗等可以补偿给村民。(耕地保护司)

七、项目临时用地咨询

咨询:你好!一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现场,周围大多为基本农田。现需临时使用土地建设堆料场、临时工棚及设备停放场,是否可占用基本农田。

回复:你好!按照保护基本农田的原则和要求,临时用地原则上不占用基本农田,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项目建设,确需临时占用基本农田的,也应少占,依法按程序经批准后实施,并在工程完工后及时复垦。(耕地保护司)

八、临时用地是否可暂时使用基本农田

咨询:你好!某高速公路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立项,农用地转用、农民集体土地征收经国土部批准,给农民集体的补偿也已到位,现准备开工建设。要开工建设需临时使用一些土地建一些临时工棚、堆料场及施工设备停放场。该高速公路施工地附近大多为基本农田保护区,临时用地除选在基本农田内外,确无地可选,问在施工单位保证复耕且缴纳保证金的前提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否批准施工单位临时占用基本农田建临时工棚、堆料场及施工设备停放场?

回复:您好!按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做好对农民的补偿,不能按永久用地办理征收手续。临时用地无法避让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要严格审查把关,加强监督管理,由有关市、县统一报省厅批准,并报部备案。临时用地使用完成后,要及时组织复垦,复垦好土地交还原集体经济组织。(耕地保护司)

九、挂牌出让的商住用地是否在成交价款外再交纳耕地占用税

咨询:你好!我们企业在本地土地管理部门以挂牌方式取得了土地所有权,在交纳契税的同时还让我们企业交纳耕地占用税。根据财政部和国土部(财综2009.89号)文件不应有企业交纳。请问对否?最近国家有没有出台新的关于这方面的规定。谢谢。

回复: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土地成交价款管理规范资金缴库行为的通知?(财综[2009]89号)第二条的规定,在具体征收过程中,耕地占用税由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所标明的建设用地人缴纳,企业是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所标明的建设用地人时,由企业缴纳;市县人民政府作为用地申请人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缴纳,已缴税款在土地出让时计入土地出让底价,不在土地成交价款外再单独收取。(财务司)

十、临时用地可以占基本农田吗?

咨询:您好!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问:临时用地可以选址在基本农田内吗?

回复:您好!按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做好对农民的补偿,不能按永久用地办理征收手续。临时用地无法避让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要严格审查把关,加强监督管理,由有关市、县统一报省厅批准,并报部备案。(耕地保护司)

十一、临时占用土地相关情况咨询

咨询:你好!1、如大型工程在修建过程中,需要临时占用土地进行建材料堆场等一些临时用地时,在周边较近范围内没有建设用地及一般农地时,是否允许占用基本农田建材料堆场等一些临时占地行为,此行为的批准权是否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2、有些村民在耕地上堆放沙石料、堆放建筑材料、或临时堆放一些废品。在某一段时期内所堆放的物品存在,一段时间后所堆放的物品又销售出去,行情不好时又恢复到耕种状态,并且也不修建永久性建筑,也没有实际土地用途的性质,以上行为是按临时占地进行管理,还是按照土地用途进行严格的管制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回复:你好!1、按照保护基本农田的原则和要求,临时用地原则上不应占用基本农田;对于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项目建设,确需临时占用基本农田的,应尽量少占,由有关市、县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2、现行?土地管理法?规定,临时用地指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察等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包括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临时新建的工棚、办公用房和取弃土场、施工便道、采石场、砂石场、堆料场、拌合场、预制场等用地。村民在耕地上堆放砂石、建筑材料、废品等,易对耕作层造成破坏,原则上不能允许;确需必要的,应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耕地保护司)

十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相关问题咨询

咨询:1、根据?闲臵土地处臵办法?,应该是取得土地没有进行建设或者说建设规模达不到法定要求的就视为闲臵土地,可是已经核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尤为建设的怎么认定? 2、在拉萨由于国土规划在一起,因此,在审批建设项目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代替?建设用地批准书?作为项目工程审批的前臵了,这样做是错误的吗?

回复:你好! 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否核发,并不影响闲臵土地的认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闲臵土地处臵办法?

级官方报纸和省一级官方网络?我们招拍挂程序是,同时在市级?枣庄日报?、中国土地市场网、区纪委监察局网站同时发布,是否违反规定?

回复:你好!根据?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应当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布。出让公告应当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和当地土地有形市场发布,也可同时通过报刊、电视台等媒体公开发布。”同时,根据?关于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71号)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公告、出让申请条件和出让结果等必须按规定向社会公开,除了按规定在相关媒体公布外,还应同时在中国土地市场网(www.landchina.com)上发布,信息公开必须及时、准确、真实。”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必须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和当地土地有形市场上发布,其余的相关媒体法律未明确限定,你单位的做法并未违法有关的规定。(土地利用管理司)

二十四、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起始价、底价的问题

咨询:你好!请问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公开挂牌出让的起始价、底价,政府可不可以根据市场因素、产业政策等去调整它,使它低于评估价?是不是只要不低于基准地价的70%及工业用地最低价都是可以的?

回复:你好!?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规定: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拟出让地块的条件和土地市场情况,依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组织对拟出让地块的正常土地市场价格进行评估。有底价出让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出让底价和投标、竞买保证金。招标出让的,应当同时确定标底;拍卖和挂牌出让的,应当同时确定起叫价、起始价。规范同时还规定了,最终竞买价低于底价的,不得成交。可见,底价的确定的形式是集体决策,确定的因素主要取决于三个方面的实际情况: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起始价是竞买活动的开始价格,目前政策

没有要求起始价与底价或估价结果之间存在严格的对应关系。此外,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各级人民政府均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出让土地。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挂牌拍卖方式出让,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价标准。(土地利用管理司)

二十五、单独选址的土地能否直接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咨询:你好!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解决批而未用土地盘活利用工作中相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2]1883号)有关规定,“对依法审批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符合划拨条件的,在下发?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同时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依据上述意见,对单独选址的项目用地,是否可以不经过供地程序,直接下发划拨决定书。

回复:你好!来信已收悉,现就你所提的问题答复如下: 对于划拨土地,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即为完成供地程序。根据国土资厅函?2012?183号文的规定,符合划拨条件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只有取得了?建设用地批准书?,并才可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利用司)

二十六、土地出让价款中所含税费项目咨询

咨询:你好!我们在执行国有土地招拍挂出让中,土地成交价款中已含耕地占用税,开单据为土地成交价款(出让金),财政部门根据课目,对有关税费进行分离,划入不同的科目内。现财政部门要求在开土地出让金单据的同时再单独开耕地占用税单据,即耕地占用税税额与土地成交价款中扣除耕地占用税后的出让金之和为土地成交价款,造成入库金额与出让合同数额不符。请部有关部门对土地成交价款的内涵进行界定。

回复:你好!2009年出台的?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土地成交价款管理规范资金缴库行为的通知?(财综[2009]89号)对土地成交价款的内涵、土地成交价款与有关税款的关系进行了明确。按照财综[2009]89号文件规定,土地成交价款是政府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取得的非税收入,是政府土地所有权在经济

上的实现,与国家凭借政治权力(行政权力)取得的税收不同。 在具体征收过程中,耕地占用税由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所标明的建设用地人缴纳的,所缴税款不列入土地成交价款;耕地占用税由市县人民政府作为用地申请人缴纳的,所需缴纳的税款可以通过土地出让支出预算予以安排,已缴税款在土地出让时计入土地出让底价,不得在土地成交价款外再单独收取。 属于第一种情况的,则“土地成交价款中已含耕地占用税”的做法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属于第二种情况的,耕地占用税应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获得农用地转用批准后缴纳。由土地出让支出预算安排,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分别计入土地出让收入的“支出”与耕地占用税的“收入”科目。(财务司)

二十七、契税能在土地出让金中体现吗?

咨询:在拍卖土地时,为了使土地竞买人一次性取得土地,在拍卖土地时能否将契税计入出让金?如果出让金含有契税,土地竞买人在取得土地时还缴纳契税吗?

回复:你好!土地成交价款是土地使用者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费用,契税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向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承受方收取的税收,二者概念、性质都不相同。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承受单位或个人是契税纳税人,计税依据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成交价格,即土地出让价款。因此,契税不能计入土地出让价款作为其计税依据的组成部分。(财务司)

二十八、协议出让的宗地,办理分证手续分为两宗地后,未投资的宗地是否应该认定为闲臵土地?

咨询:您好!在工作中遇到这样一种情况,举例:某企业于2005年通过协议出让取得150亩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当年办理了土地登记领到国土证。2006年,该企业申请办理了分证,将一宗地分为两宗地,办理了两个土地证,分别为100亩和50亩。其中100亩的用地已经投资建成厂房,50亩至今仍为空地。现企业申请办理50亩土地的收回手续,请问是否需要先按闲臵地处理后再办收回手续?若按当初签定的150亩土地的出让合同约定,该企业投资已达合同约

定,不存在闲臵。若按分证后的两宗地来看,50亩的空地已闲臵多年。请问以上情况应该如何出界定是否属闲臵?

回复:根据?闲臵土地处臵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第二条的规定,闲臵土地的认定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约定、规定为依据。(土地利用管理司)

二十九、国有企业所属农场收回划拨土地补偿费问题

咨询:您好!请问:如果因国家建设(如:铁路建设、打井等)需要收回农场土地,补偿是否应该按照以下相关文件执行?如果当地政府规定与以下文件不一致该怎样要求补偿? 一、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 ?202 号) 依法收回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应给予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计算,并安排相应的社会保障费用。 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有关补偿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厅函?2009?850号 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臵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其中,土地补偿费给土地所有者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安臵补助费用于安臵被征地农民,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者所有。 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也应按照上述原则进行补偿,即将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的补偿分为土地补偿费、安臵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具体的补偿费用标准由地方自行规定,但应保持失地的国有农场职工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其中,国有农场土地归国家所有,但国有农场享有土地的长期使用权,土地补偿费应当给予国有农场。长期承包国有农场农用地并将其作为生产生活主要来源的农业职工,失地后自谋职业并与农场解除劳动关系的,安臵补助费给予个人;但由国有农场重新安排就业岗位的,安臵补助费给予国有农场。对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谁投入、谁获得”的原则给予补偿。 三、?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 2010年8月5日省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乡(镇)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安臵的程序和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因国家建设需要,收回国有农场、林场等农用地的,收回土地程序和补偿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因国家建设需要,收回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使用的原农转非后的国有土地,未按照规定进行补偿的,收回土地程序和补偿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回复:你好!国有农场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国有农场土地不存在土地征收,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规定,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的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标准进行补偿。(耕地保护司)

三十、土地协议出让相关问题咨询

咨询:你好!我们在工作中遇到以下两个问题,请给与答复。一是在2003年城市拆迁改造时,个人从开发商手中购得一栋楼,建筑面积约10000平方米,但该栋楼所用土地政府没有供应,购房人在2008年办理了房产证,现要求办理土地手续,能否协议补办出让,如何办理?二是一国有企业在市中心,企业原有的工业项目早已停止,企业利用原有厂房进行商业经营,所收取的租金用于企业职工养老等费用,随着时间的推移,原厂房已经破败,为了盘活存量土地,也为了企业的发展,企业想利用得天独厚地理条件进行改造,原土地证上的用途为工业和住宅,规划局已出具了规划意见和条件(同意改造),规划用途80%为商业,20%为住宅,现企业申请补办出让,受让人仍为原企业,企业不改制、也没有破产,能否进行协议出让?急盼回复!

回复:你好!一、关于您所提购买建筑物没有用地手续的问题。根据您来信中的信息,您所购买建筑物的土地性质可能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该建筑物使用的土地为划拨用地,如属于这种情况,可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及其他相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另一种情况是该建筑物使用的土地为违法用地,如属于这种情况,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对违法用地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经认定为确需补办用地手续,才能补办,否则将不予补办。 二、关于您所提工业用地改为商住用途的问题。也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企业用地性质为划拨土地,可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关于“经依法批准利用原有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的,应当按照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的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另一种情况是企业用地性质为出让土地,可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八条及其他相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两种情况均可采用协议方式,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规定和出让合同约定由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土地利用管理司)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psb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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