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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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2802

【发布文号】宁政发[1999]75号 【发布日期】1999-06-24 【生效日期】1999-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

(宁政发〔1999〕75号1999年6月24日)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根据财政部对我区关于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批复,决定将我区原征收用于宁夏扶贫扬黄灌溉工程建设资金等项目,统一合并为水利建设基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一、凡在自治区境内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不分隶属关系,均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7‰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其中银行、保险公司分别按上年利息收入、保费收入的0.4‰、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1‰征收。

二、 二、水利建设基金由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未设地税局的由国税局)征收。

三、 三、水利建设基金按年计算,分季缴纳。

四、 四、各级税务部门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时,须办理《宁夏回族自治区基金附加征收许可证》,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监制的票据,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扶贫扬黄灌溉工程建设。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另行制定。

五、 五、此项水利建设基金是经财政部批准专项用于水利建设的资金,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减免,无论地方还是中央单位,必须主动申报,按时足额缴纳,否则,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六、 六、本通知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宁政发〔1996〕32号文件同时废止。执行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psb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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