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山东电力系统调度规程》.doc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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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 东 电 力 系 统

调 度 规 程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 二OO九年七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调度管理 ................................................................ 3 第一节 调度管理任务 .............................................................. 3 第二节 调度管理基本原则 ...................................................... 4 第三节 调度汇报制度 .............................................................. 6 第四节 调度应急管理 .............................................................. 8 第三章 调度设备管辖范围划分原则 .................................. 9 第四章 系统运行方式编制和管理 ..................................... 11 第一节 系统运行方式管理 .................................................... 11 第二节 年度运行方式编制 .................................................... 11 第三节 月、日调度计划编制 ................................................ 12 第四节 特殊时期运行方式编制 ............................................ 13 第五章 设备检修调度管理 ............................................... 14 第一节 检修计划管理 ............................................................ 14 第二节 检修申请管理 ............................................................ 15

第六章 新设备启动投产管理 ........................................... 18 第一节 新建输变电设备启动投产管理 ................................ 18 第二节 新建发电机组启动并网管理 .................................... 19 第七章 系统频率调整及有功管理 .................................... 23 第一节 发电出力管理 ............................................................ 23 第二节 负荷管理 .................................................................... 23 第三节 频率(联络线)调整 ................................................ 24 第四节 自动发电控制系统(AGC)调度管理 ...................... 25 第八章 系统电压调整及无功管理 .................................... 27 第一节 系统无功管理 ............................................................ 27 第二节 系统电压调整 ............................................................ 27 第三节 自动电压控制系统(AVC)调度管理 ...................... 30 第九章 调度操作管理 ...................................................... 31 第一节 操作一般原则 ............................................................ 31 第二节 操作制度 .................................................................... 33 第三节 基本操作规定 ............................................................ 35 第十章 电力系统事故及异常处理 .................................... 40

第一节 事故处理一般原则 .................................................... 40 第二节 频率异常处理 ............................................................ 42 第三节 电压异常处理 ............................................................ 44 第四节 主要设备事故处理 .................................................... 45 第五节 电网解、并列事故处理 ............................................ 52 第六节 系统振荡事故处理 .................................................... 52 第七节 通信、自动化系统异常时有关规定及事故处理 .... 55 第十一章 机网协调管理 ................................................... 57 第十二章 继电保护调度管理 ........................................... 60 第十三章 安全自动装置管理 ........................................... 63 第十四章 调度自动化系统管理 ........................................ 66 第十五章 调度通信系统管理 ........................................... 68 附录一 调度术语示例 ...................................................... 70 附录二 省调管辖设备编号原则 ........................................ 75 附录三 输电线路持续允许电流、功率 ............................. 77 附录四 省调调度员职责及相关制度 ................................ 78

可委托地调对省调管辖设备代下调度指令,但必须在操作8个小时前通知受委托地调和受令单位(异常和事故处理不受此时间限制),同时将有关安全、技术措施一并下达。操作结束后,地调将调度权交还省调。

第21条 进行调度业务联系时,必须使用普通话及调度术语,互报单位、姓名,严格执行下令、复诵、录音、记录和汇报制度。受令单位在接受调度指令时,受令人应主动复诵调度指令并与发令人核对无误;指令执行完毕后应立即向发令人汇报执行情况。

调度术语示例见附录一。

第22条 各级运行值班人员在接到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发布的调度指令时或者在执行调度指令过程中,认为调度指令不正确,应当立即向发布该调度指令的值班人员报告,由发令的值班调度员决定该调度指令的执行或者撤销。如果发令的值班调度员坚持该指令时,接令运行值班人员应立即执行,但是执行该指令确将危及人身、设备或者电网安全时,运行值班人员应当拒绝执行,同时将拒绝执行的理由及改正指令内容的建议报告发令的值班调度员和本单位直接领导人。

第23条 厂站运行值班人员接到两级调度互相矛盾的调度指令时,应报告上级值班调度员,如上级值班调度员坚持该指令时应按上级调度指令执行,并向下级值班调度员说明。

第三节 调度汇报制度

第24条 各地调调度员和发电厂值长,接班后一小时内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汇报重要操作、重大设备异常、恶劣天气情况等,同时省调值班调度员应将运行方式变化及重大异常运行情况告知有关单位。

第25条 省调管辖及许可设备发生异常或事故时,地调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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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员、发电厂值长、变电运行人员,须立即汇报省调值班调度员。省调值班调度员应按照规定向上级调度和有关领导汇报。

第26条 遇下述情况之一者,省调值班调度员应立即报告网调值班调度员:

1、300MW及以上机组故障掉闸。 2、统调发电厂全停。

3、电网解列成两部分或多部分。 4、大面积停电或极重要用户停电。 5、发生稳定破坏事故。 6、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7、重要设备严重损坏。

8、发电厂水淹厂房事故、水电厂垮坝事故。

第27条 地调、发电厂管辖设备遇下列情况之一者,地调值班调度员及厂站值班员应立即报告省调值班调度员:

1、重要发供电设备损坏或遭受较大的破坏、盗窃。 2、发生人身伤亡或对重要用户停电。

3、220kV变压器、线路非计划停运或故障跳闸。 4、220kV任一段母线故障跳闸。

5、电网损失负荷(包括事故甩负荷、安全自动装置动作切负荷和限电、事故拉路)。

6、地区电网发生功率振荡和异步振荡。 7、调度管辖范围内发生误调度、误操作事故。 8、发电厂水淹厂房事故、水电厂垮坝事故。 9、预报有灾害性天气或天气突然变化。

第28条 调度员值班期间,不得离开调度室,如必须离开时,应经领导同意,由具有值班资格的人员代替。发电厂值长离开值班室时,应指定有调度联系资格的专人负责调度联系,并事先报告值班调度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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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调度应急管理

第29条 调度应急管理遵循预防为主、统一指挥、迅速响应、分级负责、保证重点的原则。

第30条 为了保证应急机制有效运转和应急预案有效执行,各级调度机构应成立相应的应急组织机构并明确职责。应急组织机构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报上级调度机构备案。

第31条 调度机构应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机制,编制相应工作预案,并报上级调度机构备案。预案内容包括组织机构、应急预案启动、解除条件的判定、工作流程、人员到位要求、向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和上级调度机构的报告程序等。

第32条 调度机构应组织相关应急培训和应急预案演练,使调度系统相关运行值班人员熟悉有关应急预案的措施和要求。调度机构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联合反事故演习,发电厂按照调度机构要求参加联合反事故演习。

第33条 调度机构负责编制系统黑启动方案,并根据电网发展变化情况及时修订。黑启动方案应包括研究方案、试验方案和调度操作方案。黑启动方案必须得到电网经营企业的批准,并报上一级调度机构备案。

第34条 调度机构按照规定编制调度管辖范围内的典型事故处理预案。发电厂和变电站制定全厂(站)停电预案和保厂(站)用电方案并报所辖调度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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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调度设备管辖范围划分原则

第35条 山东电力系统设备按照调度管辖划分为网调调度、省调管辖、地调管辖、县调管辖设备。

第36条 网调调度设备为跨省联络线及相关设备。网调与省调调度分界设备定为网调与省调双重调度设备。

第37条 省调管辖设备划分原则

山东电力系统内,除上级调度机构管辖外的以下设备为省调管辖设备:

1、发电厂单机容量50MW及以上锅炉、汽轮发电机组。 2、主要发电厂的主要设备(500kV变压器、母线,单元接线的220kV升压变压器,接有600MW及以上单机的220kV母线,接有机组容量600MW及以上的重要220kV母线,无功补偿设备)。

3、装机容量超过10MW的并网风电场。

4、500kV变电站的主要设备(主变、母线、无功补偿设备)。 5、220kV变电站中存在稳定问题的220kV母线和出线6条及以上的重要220kV母线。

6、500kV线路,跨地区(供电区)的220kV线路。 7、省调管辖设备配置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以及有关的自动化、通信设备;机组涉网保护以及有关的调节控制系统。

省调管辖设备中,运行状态变化对华北主网或邻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和继电保护配合产生较大影响的设备,列为网调管理设备。

山东电力系统内网调管理设备由网调规程确定。 省调管辖设备中,状态变化对系统运行方式影响不大的发、输电设备,可委托地调代管。如:部分发电厂设备,风电场,部分跨地区的220kV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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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条 地调管辖设备划分原则

地区电网内非省调管辖的主要发、输、变电设备。 地调管辖范围内的设备,其操作对省调管辖范围内的发、输、变电设备或对系统运行方式有较大影响的,为省调许可设备。

第39条 县调管辖设备原则在地区电力系统调度规程中明确。

第40条自行管理。

发电厂厂用电设备及热电厂的供热设备,由各厂 10

主要项目、检修时间、最高(低)出力、降出力数额及原因、紧急恢复备用时间以及对系统的要求(送电时是否需要核相、保护测方向)等。未履行申请及批准手续,不得在设备上工作。

地调代管、省调许可设备,地调在向省调提申请前要对地区电网进行分析,提出运行方式调整及需采取的措施,报省调审核、批准。

第58条 网调调度设备、网调管理设备、省调管辖设备、省调许可设备检修工作到期不能竣工者,申请单位应按申请程序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提出延期申请,省调值班调度员向网调值班调度员转提网调调度设备、网调管理设备的延期申请。

输变电设备延期申请应在批准竣工时间前3小时提出;机炉设备延期申请应在批准工期未过半时提出。

第59条 网调调度、网调管理、省调管辖的继电保护、自动装置和远动设备停用、试验、改变定值,影响发电厂出力的附属设备及公用系统检修、消缺等工作,也应按第49、51、53条的规定执行。

第60条 设备非计划停运,可随时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提出申请,省调值班调度员向网调值班调度员转提网调调度设备、网调管理设备的非计划停运申请。

第61条 省调值班调度员有权批准下列临时检修项目: 1、8小时内可以完工,且对系统和用户无明显影响的检修。 2、与已批准的计划检修配合的检修(但不得超出已批准的计划检修时间)。

第62条 省调批准的设备检修时间计算:

1、发电机组检修时间从设备断开,省调值班调度员下开工令时开始,到设备重新投入运行达计划出力并报竣工或转入备用时为止。设备投入运行所进行的一切操作、试验、试运行时间,均计算在检修时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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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输变电设备检修时间从设备断开并接地,省调值班调度员下开工令时开始,到省调值班调度员得到“××设备检修工作结束,检修人员所挂地线全部拆除,人员已撤离现场,现在可以送电”的汇报为止。申请时间包括停、送电操作及检修时间。

第63条 省调管辖的输变电设备的带电作业,须在作业前汇报省调值班调度员,说明带电作业时间、内容、有无要求,及对保护、通信、远动的影响,并得到同意,值班调度员应通知有关单位。如带电作业需持续多日时,应遵循“当日工作,当日结束”的原则。

第64条 发电设备检修(计划检修、非计划停运及消缺)工作结束前一日12时前应向省调汇报,启动前应征得值班调度员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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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新设备启动投产管理

第一节 新建输变电设备启动投产管理

第65条 调度机构应参与新建(含扩建或改建)输变电设备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审查等前期工作。

第66条 对于需接入山东电力系统的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发电厂、变电站的输变电设备,运营单位应在投产前3个月向省调上报新设备编号建议。省调在新设备投产前2个月明确调度名称、调度管辖范围划分、电力电量计量点等。

省调管辖设备编号原则见附录二。

第67条 对于网调调度、省调管辖的新设备,运营单位应在投产前3个月向省调提供经本单位分管领导签字批准的书面资料,同时提供有关电子文档。书面资料应包括:

1、一次系统结线图。 2、主要设备规范及技术参数。

3、线路长度、导线规范、杆号、同杆并架情况等。 4、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配置及图纸(原理图、配置图、二次线图、装置说明书等)。

5、试运行方案、运行规程、主要运行人员名单、预定投产日期等。

在向省调提供资料的同时,也应将有关资料报相关地调。通信线路和通信设备的资料报通信管理部门。

第68条 相关单位应在提交新设备启动申请前2个工作日内在调度MIS系统维护新投产设备参数、母线联结方式,并经省调审核。

第69条 省调应在新设备启动前5个工作日答复下列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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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1、运行方式和主变分头位置,变压器中性点接地方式。 2、省调调度员名单。

3、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

第70条 新设备在启动送电前15天由运行单位书面向省调提出启动计划。其内容包括:启动措施、项目、接带负荷、对电网的要求等。省调应在启动前5个工作日答复。

新设备启动申请应在启动前2个工作日12时前向省调提出申请,省调17时前批复。

第71条 提交新设备启动申请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基础数据已维护正确并经调度机构审核确认。 2、调度自动化信息接入工作已经完成,调度电话、自动化设备及计量装置运行良好,通道畅通,实时信息满足调度运行的需要。

3、启动、试验方案和相应调度措施已批准。 第72条 新设备启动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设备验收合格。

2、所需资料已齐全,参数测量工作已结束。

第73条 新设备投入运行必须核相。设备检修改造后,如需核相由运行单位在申请中向相应调度机构提出。

第74条 不属省调管辖的220kV新设备,在向所属地调申请启动的同时,也需将设备规范、一次结线、主变分接头运行位置等主要资料报省调,并按第70条规定向省调提交月度投产计划和启动申请。

第二节 新建发电机组启动并网管理

第75条 凡要求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不论其投资主体或产权归属,均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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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调度管辖范围依法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并严格执行,在并网前向电网经营企业提出并网申请。

第76条 发电厂应在机组启动并网前3个月,向省调提供书面资料和有关电子文档(外文资料需同时提供中文版本),提出一次设备编号建议。书面资料应包括:

1、一次系统结线图。

2、主要设备规范及技术参数(抽水蓄能电站应包括水库资料)。

3、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配置及图纸资料(原理图、配置图、二次线图、装置说明书等)。

4、运行规程、主要运行人员名单、预定投产日期等。 省调应在机组启动并网前2个月确定调度名称,下达调度管辖范围和设备命名编号。

第77条 发电厂应在机组并网前45天,以公文形式向省调提交机组启动试运申请书。省调应在收到机组启动试运申请书后15日内进行批复,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机组名称和参数。

2、预计机组总启动日期、要求的机组启动调试期。 3、调试项目及措施、调试负责人或工作联系人等。 第78条 省调应在机组启动并网前5个工作日编制完成机组启动并网调度措施,下达启动调试方案和安全自动装置定值。

第79条 新建机组具备并网条件后,发电厂应在机组启动并网前15天提出并网条件验收申请。省调在收到并网条件验收申请书5个工作日内答复,验收工作应在机组启动并网前5个工作日完成。

第80条 新建机组启动并网前应具备以下条件: 1、新建机组配套送出工程(一次和二次设备)的建设、调试、验收已完成,具备并网机组电力送出的必要网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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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调度操作管理

第一节 操作一般原则

第130条 电网倒闸操作,应按调度管辖范围内值班调度员的指令进行。如对省调管辖的设备有影响,操作前应通知省调值班调度员。省调管辖设备的操作,必须按省调值班调度员的指令进行,省调委托地调代管设备、省调许可设备的操作,地调值班调度员在操作前必须经省调值班调度员的同意,操作后汇报省调值班调度员。

第131条 地调管辖的设备需省调管辖的旁路开关代运,其操作由地调值班调度员指挥;省调管辖的设备需地调管辖的开关代运,其操作由省调值班调度员指挥;改变母线运行方式的操作,由其调度管辖单位的值班调度员指挥。

第132条 3/2接线一串中的两个设备由不同调度管辖时,该串中任一开关、刀闸的操作需征得另一方的许可并经管辖母线的调度同意。

第133条 值班调度员在操作前应与有关单位联系,确认无问题后再操作。倒闸操作应尽量避免在交接班、高峰负荷和恶劣天气时进行。

第134条 对于无人值班变电站的计划操作,操作通知、预告由省调值班调度员下达给操作队(或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对于有人值班变电站的计划操作,操作通知、预告由省调值班调度员直接下达给变电站值班人员。

省调值班调度员将操作指令直接下达变电站(或监控中心),由变电值班人员实施操作,操作队值班人员应按计划到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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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5条 为了保证调度操作的正确性,值班调度员对管辖设备进行两项及以上的正常操作,均应填写操作指令票。对一个操作任务涉及两个以上综合指令的正常操作,要填写操作顺序。

第136条 值班调度员在填写操作指令票和发布操作指令前要特别注意下列问题:

1、对电网的运行方式、有功出力、无功出力、潮流分布、频率、电压、电网稳定、通信及调度自动化等方面的影响。必要时,应对电网进行在线安全计算分析并做好出现异常情况的事故预想。

2、对调度管辖以外设备和供电质量有较大影响时,应预先通知有关单位。

3、操作顺序的正确性。严防非同期并列、带负荷拉合刀闸和带地线合闸。

4、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和变压器中性点接地方式的适应性。

5、线路上的“T”接负荷。

第137条 操作指令分逐项指令、综合指令和单项指令。 涉及两个及以上单位的配合操作或需要根据前一项操作后对电网产生的影响才能决定下一项操作的,必须使用逐项指令。

凡不需要其它单位配合仅一个单位的单项或多项操作,可采用综合指令。

处理紧急事故或进行一项单一的操作,可采用单项指令。 下列操作值班调度员可不用填写操作指令票,但应做好记录:

1、合上或拉开单一的开关或刀闸(含接地刀闸)。 2、投入或退出一套保护、自动装置。 3、投入或退出机组AGC、AVC、P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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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电机组启停。 5、事故处理。

第138条 逐项指令的操作由值班值班调度员填写操作指令票,下达操作预告,逐项发布操作指令,收听汇报,实施操作。

综合指令的操作,由值班调度员填写综合指令票,下达操作任务、时间和要求,现场填写具体操作票,实施操作。

单项指令的操作,值班调度员不填写操作指令票,可随时向运行值班人员发布指令,但应做好记录。

第139条 省调值班调度员的操作指令,应由地调值班调度员、发电厂值长或电气班长、变电运行人员接受和汇报执行结果。

第140条 省调值班调度员为便利操作或在通信中断时,可以通过地调值班调度员、发电厂值长转达指令和汇报,也可委托地调值班调度员对省调管辖设备进行操作。为便利操作而实行的委托应事先通知有关单位。

第141条 省调值班调度员应在前1工作日17时前,将操作任务通知有关单位。

第142条 接地刀闸(地线)管理规定:

1、凡属省调管辖线路出线刀闸以外的省调值班调度员下令操作的线路接地刀闸(地线),由省调操作管理。

2、线路出线刀闸以内的接地刀闸(地线),由厂站运行值班人员操作管理。

3、检修人员在线路上装设的工作地线,由检修人员操作管理。

第二节 操作制度

第143条 操作指令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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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有正常操作,值班调度员应于发布指令两小时前填写好操作指令票,对照厂站主接线图检查操作步骤的正确性,并将操作步骤预告有关单位。新设备启动操作应提前24小时下达操作预告。

2、操作预告可利用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将调度指令内容传到现场,双方必须进行复诵校核内容一致。

3、现场根据调度预告的步骤,写出具体操作票,做好操作准备。

4、在拟票、审核、预告及执行操作指令票中,值班调度员要充分理解检修票中的内容、安排、要求及运行方式变化原因,明确操作目的,确定操作任务,必要时征求现场操作意见,并做好事故预想。

5、填写操作票,必须正确使用设备双重编号和调度术语;操作指令票内容必须清楚、明确,值班调度员必须按核对正确已经预告的操作指令票发布操作指令。

6、新设备投产送电前,值班调度员应与现场运行值班人员核对接线方式、设备名称及编号正确。新设备启动不允许调度员现场指挥操作。

第144条 复诵指令制:

接受操作预告、操作指令和收听操作汇报的运行值班人员,都必须复诵。操作指令复诵无误方可执行。下令者只有得到直接受令者完成指令的汇报时,指令才算执行完毕。

第145条 监护制:

调度操作指令票一般由副值调度员填写,调度长(正值)审核。

发布操作指令和收听操作汇报,一般由副值调度员实施,调度长(正值)监护。

第146条 录音记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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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调度操作、操作预告、事故处理都必须录音;值班调度员和现场运行人员必须做好操作记录。

第三节 基本操作规定

第147条 变压器操作

1、110kV及以上电力变压器在停、送电前,中性点必须接地,并投入接地保护。变压器投入运行后,再根据继电保护的规定,改变中性点接地方式和保护方式。

2、变压器充电时,应选择保护完备、励磁涌流影响较小的电源侧进行充电。充电前检查电源电压,使充电后变压器各侧电压不超过其相应分头电压的5%。一般应先合电源侧开关,后合负荷侧开关;停电时则反之。500kV变压器停送电,一般在500kV侧停电或充电。

3、新装变压器投入运行时,应以额定电压进行冲击,冲击次数和试运行时间按有关规定或启动措施执行;变压器空载运行时,应防止空载电压超过允许值。

4、变压器并列运行的条件: (1)结线组别相同。 (2)电压比相同。 (3)短路电压相等。

电压比不同和短路电压不等的变压器经计算和试验,在任一台都不会发生过负荷的情况下,可以并列运行。

5、倒换变压器时,应检查并入的变压器确已带上负荷,才允许停其它变压器。

6、并列运行的变压器,倒换中性点接地刀闸时,应先合上要投入的中性点接地刀闸,然后拉开要停用的中性点接地刀闸。

第148条 开关、刀闸操作

1、开关合闸前,厂站必须检查继电保护已按规定投入。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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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ps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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