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保险理赔实务2009版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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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保险理赔实务(2009版)修订说明

一、 修订目的

根据公司新时期车险理赔管理和客户服务的新要求,配合新车险理赔系统的上线,在06版理赔实务和?三个中心操作指南?的基础上,对车险理赔流程、理赔处理等进行调整和完善,提高车险理赔实务的标准化、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二、 修订要点

(一)基于新车险理赔系统,增加了主要理赔环节的系统操作要点;

(二)补充了各理赔环节的工作职能、工作内容和操作技巧; (三)对定损、报价、核损实务进行了补充完善;

(四)根据08版交强险理赔实务和新的交强险限额,对交强险赔款计算部分和特殊案件处理部分进行了更新,增加了无责代赔、互碰自赔(待定)、无保险代赔等几种交强险处理机制;

(五)将06版赔款计算部分实务替换为07版;

(六)根据单证流程简化方案,对小额案件,优质客户、大客户小额案件流程方面的内容进行了明确,根据新车险理赔系统的特点增加了自动立案、自动核损、自动核赔等的基本条件和规则;

(七)根据管理需要,将主要理赔单证分为统颁、非统颁两种,增加了电子化处理的相关内容,并对主要单证要素的录入和填写标准进行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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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参编单位和人员 (一)参编单位:

系统内很多分公司理赔管理部/理赔中心对实务编写提供了大力支持。其中,河北、山东、河南等分公司提供了大量参考资料;北京、山西、黑龙江、河南、广西、宁夏等分公司在新车险理赔系统上线、各项工作极为繁忙的情况下选派骨干人员参加了实务编写。

(二)参编人员及主要编写内容:

龚立伟(北京市分公司):第一部分第三、五、六节; 苗斐菲(山西分公司):第一部分第八节; 张蕴东(黑龙江分公司):第一部分第七节; 韩克康(河南分公司):第二部分第五-十三节;

文晖(广西分公司):第一部分第十-十二节,第二部分第一节; 王兴存(宁夏分公司):第一部分第一、二、四、九节; 李越(总公司):第二部分第二-四节,第三部分。 (三)主要参考书目:

?机动车辆保险定损员培训教程? ?机动车辆保险实务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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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保险理赔实务(2009版)(暂行)

目 录

第一部分 一般赔案处理 .............................................. 2 第一节 接报案 .................................................. 3 第二节 调度 .................................................... 9 第三节 查勘 ................................................... 14 第四节 立案 ................................................... 25 第五节 定损 ................................................... 31 第六节 核损 .................................................... 42 第七节 报价 .................................................... 48 第八节 医疗跟踪、医疗审核 ..................................... 50 第九节 资料收集 ................................................ 64 第十节 赔款理算 ................................................ 67 第十一节 核赔 ................................................. 101 第十二节 结案 ................................................. 103 第二部分 特殊赔案处理 ............................................ 104

第一节 简易赔案及简化处理赔案 ................................. 104 第二节 交强险“互碰自赔”案件 ................................. 108 第三节 交强险“无责代赔”案件 ................................. 113 第四节 交强险“无保险代赔”案件 ............................... 118 第五节 预付、交强险支付/垫付案件 .............................. 120 第六节 注销及注销恢复案件 ..................................... 131 第七节 重开赔案 ............................................... 135 第八节 疑难案件 ............................................... 137 第九节 拒赔案件 ............................................... 139 第十节 通融案件 ............................................... 141 第十一节 追偿和损余物资处理 ................................... 144 第十二节 救助案件 ............................................. 147 第十三节 诉讼仲裁案件 ......................................... 149 第三部分 理赔单证 ................................................ 151

第一节 理赔单证管理 ........................................... 151 第二节 理赔单证要素填写(录入)标准及说明 ..................... 162 附件1:主要理赔业务分析指标 ....................................... 171 附件2:车险理赔相关制度规定(索引) ............................... 176 附件3:车险理赔单证 ............................................... 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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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一般赔案处理

车险理赔整体流程图:

95518报案调度发起定损任务95518调度人伤跟踪查勘 查勘直接发起定损任务立案资料收集定报核流程车辆定损财产定损核损通过/退回商业险理算(后)交强险理算(先)定报核流程报价核损通过/退回定核报流程财产核损医疗审核核赔车辆核损收付费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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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接报案

接报案工作流程图:

客户上门报案客户电话报案传真方式报案其他方式报案接报案处理(95518)查询、核对承保信息简要询问案情查询历史出险、赔付信息通知承保公司有关人员代查案件通知承保地95518调度现场查勘安排救助向客户反馈登记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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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调度

调度工作流程图:

报案调度新增定损任务调度发起定损调度人伤跟踪查勘直接发起定损任务查勘车辆定损

财产定损车辆定损财产定损9

一、调度工作职能

? 分损失项多次多级调度任务 ? 调度查勘任务 ? 调度定损任务 ? 追加查勘任务 ? 追加定损任务

? 调度任务提交第三方或通赔岗 ? 省内通赔案件查勘/定损任务调度 ? 省间通赔案件查勘任务调度 ? 调度任务改派 ? 调度任务注销 ? 调度任务修改 二、调度任务处理 (一)调度查勘任务

对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和不能明确确定拒赔的案件,应立即调度查勘人员进行查勘。

1.调度方式

(1)直接调度、多级调度

直接调度直接将任务分配给查勘机构或人员;多级调度将任务分配给下一级调度机构或人员,然后由下一级调度机构或人员将查勘任务分配给查勘机构或人员。(注意:多级调度人员不能选择本人;分配成功的任务在“查勘调度损失项状态”列表中显示为“查勘调度到人”状态)。

(2)案件级调度、损失项级调度

调度任务既可以按案件级调度,即以一个案件为单位调度给某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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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或人员;也可以按损失项调度,即以一个案件中的每个损失项(可以是一个主车,一个三者车,或者一项财产损失)为单位,调度给某个组或人员。

2.打印或传送?机动车保险报案记录(代抄单)?给查勘人员 将事故保险车辆的所有报案记录和承保信息以邮件、传真或打印的方式完整告知查勘人员。

3.事故涉及人员伤亡的,应及时通知医疗跟踪人员

事故涉及人员伤亡的,调度时需要先将车辆查勘任务调度到查勘岗,再将人伤任务调度到人伤跟踪岗。

(二)调度定损任务

当需要对未定损车辆发起定损任务时,可以使用调度任务中的“新增定损”将定损任务提交相关定损机构或人员。(注意:定损内容应从下拉框里选择,不能手工输入)

(三)调度任务的注销、修改、改派

1.“调度注销”、“改派”是当调度出的查勘或定损任务在没有被接收的情况下,调度可以进行调度注销或改派。

调度人员在选定调度任务,填写注销、改派原因后就可以对该任务进行注销、改派处理。(注意:调度注销、改派的前提是下一处理机构或人员对该调度任务未接收、未处理。调度注销后的调度任务被臵为“未指定接收人”状态等待处理。调度注销、改派一次只能处理一条调度任务)

2.“调度修改”是在调度任务中填入的联系人、联系电话或约定查勘地点有变化时,可以通过调度修改功能将需要改动的内容进行修改处理。(注意:调度修改不能修改任务接收机构或人员)

(四)调度任务提交第三方或通赔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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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度的查勘或定损任务由第三方机构或人员处理时,调度可以选择“第三方”或“通赔岗”。(“第三方”代表非本分公司的其他约定查勘/调度机构或人员,“通赔岗”代表将任务提交给本地通赔岗人员,在由本地通赔岗人员提交给对方通赔岗人员,然后由接收地通赔岗人员将该任务提交查勘/定损机构或人员)

(五)需要通知承保公司的,应及时通知承保公司有关人员 (六)需要提供救助服务的案件,应立即安排救助

对于客户需要提供救助服务的案件,确认其加保了相应救助服务特约条款的,应立即实施救助调度,并记入?机动车特约救助书?,按救助案件处理。

对于未加保相应救助服务特约条款的客户,可协助其与救助单位取得联系。在客户同意支付相关费用的前提下,可以调度救助协助单位赶赴现场实施救助。但必须在?机动车特约救助书?付费方式一栏,选择“现场收费救助”项目。

三、系统操作要点

(一)盗抢任务不能与其他任务同时提交查勘。

(二)报案、查勘提交损失项给调度节点,调度人员可以判断损失项是否需要调度,如果不需要调度,不能删除该损失项,只能点击“无需调度”按钮,然后提交,否则该任务将一直处于正在处理状态。

(三)标的车和三者车进行查勘保存后,不允许在“新增查勘”中再次进行调度,如要修改查勘内容只能通过“查勘修改”功能来实现。

(四)“新增定损”包括“新增车辆/财产定损”和“追加车辆定损”两种。

“新增车辆定损”时,要判定该车是不是已经查勘,若查勘,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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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已查勘未定损车辆”中的车牌号。

“追加车辆定损”是对已核损通过的车辆追加新的定损任务(增补定损)进行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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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成份。需要现场复勘的,可联系查勘人员进行恢复现场复勘。

7.对历史出险信息进行查阅,检查是否存在重复索赔的情况。 (二)对车辆定损结果的复核

1.审查定损员上传的初(估)定损清单及事故照片的完整性 如上传资料不能完整反映事故损失的各项内容,或照片不能完整反映事故损失部位和事故全貌,应通知定损员补充相关资料。

2.换件项目的复核

(1)剔除应予修复的换件项目(修复费用超过更换费用的除外)。 (2)剔除非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项目。

(3)剔除历史信息中已经定损更换但修理时未更换的重复索赔损失项目。

(4)剔除可更换零部件的总成件。

根据市场零部件的供应状况,对于能更换零配件的,不更换部件;能更换部件的,不更换总成件。

(5)剔除保险车辆标准配臵外新增加设备的换件项目(加保新增设备损失险除外)。

(6)剔除保险责任免除部分的换件项目。

如车胎爆裂引起的保险事故中所爆车胎,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等。

(7)剔除超标准用量的油料、辅料、防冻液、冷媒等。 如须更换汽车空调系统部件的,冷媒未漏失,可回收重复使用处理等。

3.车辆零配件价格的复核

(1)车辆零配件价格的复核应该以定损系统本地化价格为依据,并在一定范围内上下浮动。已经经过报价的,以报价金额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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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于保单有特别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如专修厂价格,国产或进口玻璃价格等。

(3)残值归被保险人的,对残值作价金额进行复核。 4.维修项目和方式的复核

(1)应严格区分事故损失和非事故损失的界限。剔除非本次事故产生的修理项目。

(2)应正确掌握维修工艺流程,剔除不必要的维修、拆装项目。 5.维修工时和单价的复核

(1)对照事故照片及修理件的数量、损坏程度,剔除超额工时部分。

(2)以当地的行业维修工时标准为最高上限,参照出险地当时的工时市场单价,剔除超额单价部分。

(三)车辆全损或推定全损的复核 1.全损/推定全损的条件 (1)事故车辆无法施救。

(2)保险车辆的施救费用达到或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实际价值。

(3)事故车辆修理费用达到或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事故车辆的实际价值。

(4)当事故车辆修理费用与施救费用之和,达到或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事故车辆的实际价值时,可以与被保险人协商采取推定全损处理。

2.全损或推定全损的计算 (1)被保险人收回残余物资 定损金额=实际价值-残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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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险人收回残余物资 定损金额=实际价值 (四)其他财产损失的复核

其他财产主要包括第三者非车辆财产和承运的货物。

其他财产的核损主要包括损失项目和数量、损失单价,维修方案/造价的核损。可参照?非车险理赔实务指南?的定损规范处理。

三、系统操作要点

(一)结合本地具体情况设臵个性化核损流程 1.按定损金额的大小设臵是否需要核损 (1)换件单价金额 (2)单车损失金额 (3)同一定损单合计金额 2.按出险险别设臵是否需要核损

比如可以对划痕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进行逐单核损。 3.对涉及特定机构的案件进行核损

(1)对某下属分支单位承保的案件进行核损 (2)对某代理机构承保案件的单独核损

(3)对某修理厂承修的事故车辆的定损情况进行核损 4.对部分特殊案件进行核损 (1)对省内通赔案件进行核损 (2)对交强险互碰自赔案件进行核损 (二)核损操作注意事项

1.车辆核损只能修改换件、修理 、辅料的核损单价,不能修改定损价格。定损员需要参照核损价格对定损价格进行重新修改。

2.如果在车辆定损时,某些换件打上了回收标志,则在核损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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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系统会自动发起一条损余回收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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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报价

车辆报价工作流程图:

车辆定损车辆核损通过/ 打回车辆报价车辆定损车辆核损

一、报价工作职能 ? 查看车辆信息 ? 查看车辆定损信息 ? 查看零部件更换费用清单 ? 查看零部件修理费用清单 ? 查看零部件辅料费用清单 ? 查看待检测零部件清单 ? 金额汇总

? 编辑报价意见、选择提交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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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查勘草图?、?机动车保险事故现场查勘询问笔录?及?附页?、?机动车保险快捷案件处理单?、?索赔申请书?、?机动车保险索赔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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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立案

立案工作流程图:

查勘注销立案注销 / 拒赔登记拒赔立案注销拒赔恢复立案立案注销审核核赔追偿结束

一、立案工作职能

? 对查勘发起的立案任务进行处理(交强/商业险) ? 录入、调整立案估损金额信息 ? 输入巨灾信息代码 ? 发起追偿任务 二、立案前的准备

(一)接收查勘资料,包括查勘记录及附页、查勘照片、询问笔录,以及驾驶证、行驶证照片/复印件等。确保立案人员充分掌握查勘信息。

(二)查阅出险车辆的承保信息。 (三)查阅出险车辆的历史赔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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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立案处理 (一)判断保险责任

1.结合保险车辆的查勘信息、承保信息以及历史赔案信息,分别判断事故是否属于商业机动车保险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责任。并选择正确的出险标志(商业+交强,交强,商业)。

2.经查勘人员核实的重复报案、无效报案、明显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报案,应提交95518专线进行报案注销处理。

(二)录入估损信息

应区分交强险、商业车损险、商业三者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等险别,分别录入或调整估损金额。

1. 立案基本信息

立案估损信息页中第一部分为立案基本信息,损失分类可以选择“全损”、“非全损”、“玻璃独碎”和“盗抢”,赔案类别、出险区域、商业险赔偿责任、交强险赔偿、出险标志和出险原因都为可选项。立案处理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录入。

2. 估损项

分为涉案车辆、财产损失、人员伤亡3部分。可以点击进入“车辆资料”选框查看具体损失。

3. 险别估损信息

估损金额按照承保险别分项录入,可进行修改,点击调整原因按钮输入调整原因,费用估损应填入除施救费以外的合计费用估损金额。车险理赔系统中要求录入的“估损金额”指赔案涉及保险财产/责任的损失金额,“估计赔款”指考虑事故责任比例、免赔和保险金额/责任限额等综合情况后我司应赔付的金额。比如:某事故我方负主要责任,责任比例为70%,第三者损失70万(承保的第三者责任限额为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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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车险理赔系统中第三者责任险项下估损金额录入为70万,估计赔款录入为49万。

4. 立案建议

可选择部分分为“需要追偿”和“巨灾代码”两部分,如果选择“追偿”,提交立案任务时将产生一条追偿任务。保险事故属于巨灾风险的,可选择对应的巨灾代码填入,便于统计巨灾损失。

四、立案处理时限

(一)一般情况下应于查勘结束后24小时内立案。

(二)最晚于接报案后3日内,进行立案或注销处理;查勘所涉及的单证可在立案同时或之后收集。

根据?未决赔案管理规定?,如果车险报案后超过14天(对应10个工作日)仍未立案,车险理赔系统将不能直接进行立案处理。需要立案时,应按规定流程履行上报审批手续后,由有延时立案权限的操作人员在系统中进行处理。

新车险理赔系统中高级立案岗具有延时立案处理的权限,各省分公司可以根据授权情况设立相应的高级立案岗人员,超过省级分公司授权时限的案件提交总公司进行立案处理。

五、立案状态调整和立案注销、注销恢复、拒赔 (一)立案状态调整

立案后,应根据案情对出险标志进行调整,或调整估损金额。 (二)立案注销(详见第二部分特殊赔案处理第六节?注销及注销恢复案件?)

1.根据?未决赔案管理规定?,符合立案注销条件的,按照规定的立案注销流程上报审批后,由有立案注销权限的操作人员在系统中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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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注销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不属于保险责任;

(2)属于保险责任,但客户放弃索赔;

(3)客户已报案,但自出险之日起两年内未提交索赔申请书及相关理赔单证的案件(无论客户是否已经在现场查勘报告及出险通知书上签字);

(4)无效数据(垃圾数据)。

因第1项原因注销,要有查勘或立案人员的书面意见;因第2项原因注销,要有客户的电话录音或书面文件,或查勘、立案人员的书面处理意见;因第3项原因注销,要有业务人员催办客户提交相关文件的往来信函或电话录音;因第4项原因注销,要有原录入人员签署的对输入错误的说明。

2.尚未核赔通过的计算书,或者立案已处理的案件,可以通过“立案注销拒赔登记”来进行立案注销操作。(注销之后的案件不能再产生结案任务,并且所有的工作流节点都被注销,为失效状态;已经结案或者核赔通过已送收付费系统的案件不能进行立案注销拒赔登记。)

立案拒赔、注销原因:可选择部分分为“不属于保险责任”、“确认客户放弃索赔”、“超过索赔时效”、“无效数据”、“绝对免赔注销”五类。任务类型分为“客户申请注销”、“公司内部注销”、“案件拒赔”、“部分拒赔”四类。

(三)立案注销恢复(详见第二部分特殊赔案处理第六节?注销及注销恢复案件?)

根据?未决赔案管理规定?,上述立案注销条件第1-3项原因的赔案可以恢复;第4项原因的赔案不得恢复。即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属于保险责任,但客户放弃索赔;客户已报案,但自出险之日起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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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准确掌握汽车零配件价格。

(2)确定保险车辆和三者车辆损失项目。注意在定损项目中剔除保险车辆标准配臵以外的新增设备损失(未承保新增设备损失险);区分事故损失与机械损失的区别(比如机械故障机械本身的损失、轮胎自爆轮胎的损失、锈蚀零部件的损失);剔除保险条款中的除外责任所对应的损失(比如发动机进水造成发动机的损失);对照历史案件信息,剔除本次损失中重复索赔的项目。

(3)与客户协商确定修理方案、包括换件项目、修理项目、检修项目。坚持修复为主的原则,如客户要求将应修零部件改为更换时,超出部分的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并在?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中注明。

(4)残值的处理。残值折归被保险人的,应合理作价,并在定损金额中扣除;我公司回收残值的,按照损余物资处理规定做好登记、移交工作。对于可修可换的零部件定损为更换的,尤其是一些价值较高的零部件,为防止道德风险,应要求回收残值。

(5)对更换零部件进行询价、报价。属上级公司规定的报价车型和询价范围的,向上级公司询价。不属上级公司报价范围的,根据当地报价规定,核定配件价格。上级公司对于询价金额低于或等于上级公司报价金额的进行核准操作;对于询价金额高于上级公司报价金额的,应逐项报价。

(6)工时费的确定。工时费的定价应以当地修理行业的平均价格为基础,并适当考虑修理厂的资质,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一般轻微事故中,可按维修项目分项定价;对重大事故的定损,应采取工时费包干的办法与修理厂进行谈判,一般应先谈妥工时费再拆解事故车辆,避免给谈判不成变更修理厂时带来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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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超权限案件提交核损岗进行核损。核损未获通过的,按核损员要求对定损项目进行重新确定。

(8)出具?损失情况确认书?。核损通过后,可根据换件项目、修理项目的有关内容,与被保险人签订?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含零部件更换项目清单和修理项目清单)。?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一式两份,经被保险人签字确认,保险人、被保险人各执一份。

4.车辆送修

(1)应主动向被保险人推荐与我公司建立合作关系的协作修理厂。

(2)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专修厂修理,应推荐具有保险车辆专修资格的修理厂。

(3)被保险人要求推荐、招标修理厂修理的,推荐、招标的修理厂应尽量选择资质为一级的汽车修理厂或专业汽车维修站,不得选择资质低于二级的汽车修理厂。

5.修复车辆的复检

事故车辆修复完工,客户提取车辆之前,可选择安排车辆复检,即对维修方案的落实情况、更换配件的品质和修理质量进行检验。以确保修理方案的实施,零配件修理、更换的真实性,防范道德风险的发生,保证被保险人的利益。

在非协作修理厂修理的事故车辆,对单件损失金额较高的配件,为确保车辆按照定损要求修理,应该在修复完工后,进行车辆关键零部件的复检,确保已经更换新的配件。

复检的结果应在定损单上注明。如发现未更换定损换件或未按定损价格更换正厂件,应在定损单上扣除相应的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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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车辆定损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追加定损。受损车辆解体后,如发现尚有因本次事故损失的部位没有定损的,经定损员核实后,可追加修理项目和费用。追加定损时,应注意区分零部件损坏是在拆检过程中、保管过程中、施救过程中发生,还是保险事故发生时造成的损失。

(2)经保险人同意,对保险事故车辆损失原因、损失程度进行鉴定的费用可以负责赔偿。

(3)自行送修车辆的定损。受损车辆未经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共同查勘定损而自行送修的,根据条款规定,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修理费用或拒绝赔偿。在重新核定时,应对照查勘记录,逐项核对修理项目和费用,剔除其扩大修理和其他不合理的项目和费用。

(二)非车辆财产损失的确定

1.第三者财产和车上货物的损失,应会同被保险人和有关人员逐项清点。

(1)确定损失数量、损失程度和损失金额。同一保险标的要注意避免重复赔偿。

(2)超过本级处理权限的,应及时报上级进行定损或核损。 (3)制作?机动车保险财产损失确认书?一式两份,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保险人、被保险人各执一份。

2.财产损失的确定应注意以下几点。

(1)损失修复原则。第三者财产和车上货物的恢复以修复为主;无法修复和无修复价值的财产可协商折价进行赔偿;

(2)确定物损数量。交通事故中常见的财产损失有普通公路路产、高速公路路产、供电通迅设施、城市与道路绿化等。相关财产的品名和数量可参照当地物价部门列明的常见品名和配套数量。受损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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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确定还必须注意其计算方法的科学性、合理性。

(3)损失金额的确定。对于出险时市场已不生产销售的财产,要依据原产品的主要功能和特性,使用市场上同类型产品替代。定损金额以出险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4)维修方案的确定

根据损失项目、数量、维修项目和维修工时及工程造价确定维修方案。对于损失较大的事故或定损技求要求较高的事故,可委托专业人员确定维修方案。

(5)常见财产损失处理办法

①市政和道路交通设施:如广告牌、电灯杆、防护栏、隔离桩、绿化树等。定损中按损坏物产的制作费用及当地市政、路政、交管部门的赔偿标准核定。

②房屋建筑。了解房屋结构、材料、损失状况,然后确定维修方案,聘请工程专业人员根据维修方案制作预算,在合理预算的基础上与损失方协商达成赔偿协议。

③道旁农田庄稼。在青苗期按青苗费用加上一定的补贴即可,成熟期的庄稼可按当地同类农作物平均产量测算定损。

④家畜、牲畜。牲畜受伤以治疗为主。受伤后失去使用价值或死亡的,凭畜牧部门证明或协商折价赔偿,公路上散养的家畜不在赔偿范围之内。

⑤车上货物及其它货品。应根据不同的物品分别定损,对一些精密仪器、家电、高档物品等应核实具体的数量、规格、生产厂,可向市场或生产厂了解物品价格。另外,对于车上货物还应取得运单、装箱单、发票,核对装载货物情况,防止虚报损失。

(三)施救费用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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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救费用的界定

(1)施救费用是指当保险标的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佣人员等为防止损失的扩大,采取措施抢救保险标的而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费用。

(2)必要、合理的费用是指施救行为支出的费用是直接的、必要的,并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2.施救费用的确定

施救费用的确定要严格依照条款有关规定,并注意以下几点: (1)被保险人使用他人(非专业消防单位)的消防设备,施救保险车辆所消耗的费用及设备损失可以赔偿。

(2)保险车辆出险后,雇用吊车和其他车辆进行施救的费用,以及将出险车辆拖运到修理厂的运输费用,在当地物价部门颁布的收费标准内负责赔偿。

(3)在施救过程中,因施救而损坏他人的财产,如果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可酌情予以赔偿。但在施救时,施救人员个人物品的丢失,不予赔偿。

(4)施救车辆在拖运受损保险车辆途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和费用支出,如果该施救车辆是被保险人自己或他人义务派来抢救的,应予赔偿;如果该施救车辆是有偿服务的,则不予赔偿。

(5)保险车辆出险后,被保险人赶赴肇事现场处理所支出的费用,不予负责。

(6)只对保险车辆的施救费用负责。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涉及两车以上应按责分摊施救费用。受损保险车辆与其所装货物(或其拖带其他保险公司承保的挂车)同时被施救,其救货(或施救其他保险公司承保的挂车)的费用应予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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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ps3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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