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量清单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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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1.工程量清单说明

1.1 本工程量清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以及招标文件中包括的图纸编制。计价规范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中没有的子目,其工程量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基本计量单位。

1.2 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等章节内容一起阅读和理解。

1.3 本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合同约定确定。合同价格的确定以及价款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包括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 以及本章的有关规定。 1.4 补充子目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子目工作内容说明: 。

1.5本条第1.1款中约定的计量和计价规则适用于合同履约过程中工程量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变更、索赔和工程结算。

1.6本条与下述第2条和第3条的说明内容是构成合同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组成部分

2. 投标报价说明

2.1 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有关计价要求,按照下列依据自主报价。 (1)本招标文件;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3)企业定额;

(4) (《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贵州省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贵州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贵州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贵州省园林绿化及仿估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及配套文件; (5)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6)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7)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8)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定等技术资料;

(9)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10)其他的相关资料。

2.2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2.3 工程量清单中标价的综合单价,应包括所需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管理费及利润,以及5%以内的材料价格风险费用。

2.4 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

2.5 “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总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用、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政策性调整及税金组成,并且“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总价应当与构成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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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政策性调整及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2.6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按下列要求报价

2.6.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应依据计价规范中关于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确定报价。

2.6.2如果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涉及“材料暂估单价表”中列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则按“材料暂估单价表”中列出的单价计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

2.6.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所列各子目的综合单价组成中,各子目的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消耗量由投标人按照其自身情况做充分的、竞争性考虑。材料消耗量包括损耗量。

2.6.4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交并构成合同文件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中所列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单价是此类材料和工程设备运至施工现场的预算价。“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中所列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单价应与构成综合单价材料或工程设备的预算价一致。 2.7措施项目按下列要求报价:

2.7.1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应根据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报价。可以计量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余的措施项目可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投标人所填报价格应包括除规费、政策性调整及税金等的全部费用。

2.7.2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及《贵州省2004版五部计价定额有关问题的综合解释》(黔建招标通【2007】285号)规定计价;投标函中的单列比例按《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行产费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黔建招标通【2007】278号)规定计列。 2.7.3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中所列项目仅指一般的通用项目,投标人在报价时应充分、全面地阅读和理解招标文件的相关内容和约定,包括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的约定,详实了解工程场地及其周围环境,充分考虑招标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人给出的措施项目清单的内容进行细化或增减。

2.7.4“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所填写的报价金额,应全面涵盖招标文件约定投标人中标后实施、完成招标工程并修补缺陷所需要履行的责任和义务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2.7.5对于“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所填写的报价金额应按照“措施项目清单报价分析表”中对措施项目报价的组成进行详细的列项和分析。 2.8其他项目清单费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2.8.1暂列金额按“暂列金额明细表”中列出的金额报价,此处的暂列金额是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统一给定的,并不包括本章第2.8.3项的计日工金额。

2.8.2暂估价分为材料暂估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两类。但其中的材料暂估单价进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之综合单价,不在此处汇总; 专业工程暂估价直接按“专业工程暂估价表”中列出的金额计入投标报价。 2.8.3计日工按“计日工表”中列出的项目和估算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金额。 2.8.4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要求,按“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所列格式自主报价。 2.9规费和税金应按“规费和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所列项目并根据(《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贵州省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贵州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贵州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贵州省园林绿化及仿估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及配套文件规定的费率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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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工程量清单计价所涉及的政策性调整按招标人公布的拦标总价(控制总价)中的金额全额计入,主要材料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造价信息或市场价格计入。

2.11管理费、利润应由投标人根据自身的管理水平和综合实力,在保证不低于其成本的基础上作出的考虑。 2.12投标报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材料价格5%以内的风险。

2.13投标总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为所报施工工期内完成承包(招标)范围所有工作以及履行招标文件中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的所有责任和义务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2.15有关投标报价的其他说明: 。 3、其他说明 3.1 词语和定义 3.1.1工程量清单

是表现本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政策性调整及税金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3.1.2总价子目

工程量清单中以投标总价为合同价格,除材料价格调整在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实行总价固定包干。采用总价合同形式时,合同订立后,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即为竣工结算 量,但设计变更、新增工程量以及工程量清单中漏项的内容除外。

总价子目适用于结构和装修比较简单,设计施工图纸达到规定的设计深度,并且投资额度在500万元(贵阳市可设为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 3.1.3单价子目

工程量清单中以综合单价计价,投标总价为合同暂定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也为暂定量,结算时以实际完成数量乘以相应单价对合同暂定价进行调整。 3.1.4子目编码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中所列的子目名称的数字标识和代码,子目编码与项目 编码同义。 3.1.5子目特征

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子目、措施项目的实质内容、决定其自身价值的本 质特征,子目特征与项目特征同义。 3.1.6规费

承包人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 3.1.7政策性调整

省级建设及发改部门联合发布的政策性调整文件。如人工费调增等。 3.1.8税金

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 3.1.9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主要是指独立发包),采购的设备、材料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所需的费用。

3.1.10本规定中招标人和投标人分别与合同条款中定义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同义,就工程量清单而言,“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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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与“项目”同义。 3.2工程量差异调整

3.2.1工程量清单中的工作内容分类、子目列项、特征描述以及“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附带的工程量都不应理解为是对承包(招标)范围以及合同工作内容的唯一的、最终的或全部的定义。 3.2.2投标人应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认真细致的复核。这种复核包括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编码、项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工程量的准确性以及可能存在的任何书写、打印错误进行检查和复核,特别是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每个工作项目的工程量进行重新计算和校核。如果投标人经过检查和复核以后认为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存在差异,则投标人应将此类差异的详细情况连同按投标须知规定提交的答疑问题一起提交给招标人,招标人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颁发修正版工程量清单。

3.2.3如果招标人在检查投标人根据上文第 3.2.2 款提交的工程量差异问题后认为没有必要提供修正版工程量清单,或者招标人根据上文第 3.2.2 款提供了修正版工程量清单,但投标人认为修正版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依然存在差异,则此类差异不再提交招标人答疑和修正,而是直接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或修正版工程量清单,视情况定,下同)进行投标报价。投标人在按照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时不得改变(包括对工程量清单子目的任何修改、增加或减少)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即使按照图纸和招标范围的约定并不存在的项目,只要在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已经列明,投标人都需要对其报价,并纳入投标总价的计算。

3.2.4经过投标人的上述检查、复核并调整差异后,采用总价子目合同形式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即为竣工结算量(设计变更、新增工程量以及工程量清单中漏项的内容除外); 采用单价子目合同形式的,施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之间的差异在竣工结算时调整。 3.3 暂列金额和暂估价

3.3.1“暂列金额明细表”中所列暂列金额(不包括计日工金额)是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投标人按照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不得变动。

3.3.2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表中所列的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是招标人暂估的此类材料、工程设备运至施工现场内的预算价格。

3.3.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中所列的专业工程暂估价是因专业工程设计深度不够,招标人对此类专业工程的暂估价格,投标人在报价时应将此暂估价计算税金后列入投标总价中。

3.4 其他补充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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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程

工 程 量 清 单

工程造价

招标人: 咨 询 人: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人: 或其授权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编制造价人员: 复核造价工程师:

(签字并盖执业专用章) (签字并盖执业专用章)

编制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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