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协议(保护显名方)

更新时间:2024-04-12 20:48: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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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协议

甲方(委托方): 身份证号: 送达地址:

电子邮件: 联系电话:

乙方(受托方): 身份证号:

送达地址: 电子邮件: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为持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委托内容

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为自己对[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人民币[ ]万元(大写 整)[认缴]出资(该等出资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 ,下简称“代持股权”)的名义持有人,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代为行使该相关股东权利。

第二条 委托权限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将受托行使的代持股权作为在公司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在工商机关予以登记、以股东身份参与相应活动、代为收取股息或红利、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行使公司法与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3.1 甲方作为代持股权的实际持有者,对公司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乙方仅以自身名义代甲方持有该代持股权所形成的股东权益,而对该等出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不享有收益权或处置权(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的转让、质押、划转等处置行为)。

3.2 甲方同意长期以代持方式持有股权,除非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要求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

3.3 甲方作为代持股权的实际所有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但甲方不能随意干预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3.4 甲方须为公司提供如下方面的工作支持:[ 无 ]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4.1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委托第三方持有上述代持股权及其股东权益。

4.2 作为公司的名义股东,乙方承诺其所持有的股权受到本协议内容的限制。乙方在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可代甲方行使表决权,甲方对此不持异议。但乙方不得对其所持有的代持股权及其所有收益进行转让、处分。

4.3 乙方承诺将其未来所收到的因代持股权所产生的任何全部投资收益(包括现金股息、红利或任何其他收益分配)均全部转交给甲方,并承诺将在获得该等投资收益后3日内将该等投资收益划入甲力指定的银行账户。

4.4 必要情况下甲方须向公司之股东或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代持股权时,乙方须对此提供必要的协助及便利。 4.5 乙方确认本代持协议已经获得其他股东及公司的同意。

第五条 委托持股费用

乙方受甲方之委托代持股权期间,不收取任何报酬。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或拒不履行其在本协议中的约定,即构成违约行为。除本协议特别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致使其他方承担任何费用、责任或蒙受任何损失,违约方应就上述任何费用、责任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而支付或损失的利息以及律师费)赔偿守约方。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的补偿金总额应当与因该违约行为产生的损失相同,上述补偿包括守约方因履约而应当获得的利益,但该补偿不得超过协议各方的合理预期。

第七条 代持期间及特别约定

甲方委托乙方代持股权的期间自本协议生效开始,至乙方根据将代持股权转让给甲方或双方共同同意的第三人时终止。

第八条 保密条款

协议双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该等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任一方因违反该等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赔偿对方的相应损失。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条 其他事项

10.1 本协议由双方于 市 区签订。相关事项送达以合同首部载明的信息为准,信息变更的及时通知对方,否则以原信息为准。

10.2本协议一式两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3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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