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对正规金融产生的效应及建议
更新时间:2024-02-12 00:13:01 阅读量: 经典范文大全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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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民间借贷的前景、效应及对策
1.民间借贷的现状
1.1 资金市场的供应需求的不平衡
我国的金融市场最主要的融资方式是以银行信贷为主导的间接融资。然而,由于中小型企业本身的不规范以及银行贷款苛刻繁琐的流程,导致中小型企业普遍认为要获得正规金融机构的支持很难。
随着居民闲置资金的增多,而可供居民选择的投资渠道的缺乏,导致存储存款大量增加。随着利率的大幅度下调,导致资金供给者存入金融机构的存款随着远远高于利息的通胀而贬值,进而不愿将钱存入金融机构而流入高利率的民间借贷。
金融投资环境的不活跃和民间资金投资渠道狭窄是民间借贷行业繁荣的根本原因。正规金融机构贷款渠道太窄,而居民手中闲置资金不能很好的投资盈利,这是一种需求供应的失衡,也是导致民间借贷这灰色地带繁荣的根本原因。
1.2 民间借贷的优势
虽然民间借贷在规模、现代化程度、规范性和整体服务水平上都无法与正规金融机构相比,但是民间借贷也有着金融机构借贷无法比拟的天然优势。
从民间借贷自身来看,中小型企业及个人对资金的需求具有“急、少、快”等特点,与民间借贷的金额和时间的灵活、手续简单、方式多样等特点正好符合,是民间借贷适应于这些对象。而这些特点正好与正规金融机构的借贷审批严格、流程复杂、手续繁多形成鲜明的对比,这些导致了金融机构借贷的时效性差,造成中小型企业和个人更倾向于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对贷款人而言,贷款人认为借贷可以为自己带来最大的综合收益。作为财产的拥有者,如果没有合适的实业投资和其他领域的投资,面对存款利率的一次次下调和势不可挡的通胀,若有渠道将资产流入民间借贷将是资产保值、升值最好的选择。即便是只有风险没有收入的无息民间贷款,也会给自己带来当自己面临困难时获得帮助的人情贷款。
对于借款人而言,正规金融渠道不畅的客观因素固然是一个根本原因,但是借款人在选 择民间借贷这种融资方式时,实际上也是在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在无法从金融机构获取资金的情况下,借款人为了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不惜选择高利甚至是超高利民间借贷。而借款人不放弃扩大生产的计划,其原因只有一个,那就是此选择所带来的收益将很有可能或是肯定地大于他为高利民间借贷所付出的代价,也就是说,即使支付高额利息,他仍会有相应的利润空间,对于借款人而言,这显然是一种比较优势。
总而言之,当正规的金融机构不能满足每一个借贷主题时,上述的民间借贷优势是民间借贷存在的根本原因。
1.3 民间借贷的前景
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正规金融机构还不能满足中小企业及个人的贷款需求,民间借贷将持续繁荣存在。随着政策对民间借贷的进一步放宽以及对民间借贷的法律认可,我国的民间借贷活动会朝着合法化、专业化方向迅速发展。随着全面规范民间借贷的新法律《放贷人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我国民间借贷将迈向一个历史的新高点。
2.民间借贷的效应分析
2.1 民间借贷的正效应
民间借贷在我国长期存在,并随着改革开放而呈现出扩大的趋势,这是客观事实。从民间借贷的现状和优势可以看出,之所以出现这种趋势,与民间借贷对金融市场的需求的积极作用是分不开的,不能因为它的非正规性而否认其合理性。民间借贷的正效应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缓解中小型企业融资困难,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在当前激烈的竞争环境下,一些有市场前途的企业,因为缺少资金而无立足之地,在企业成长过程中,因缺少资金而停滞不前、萎缩甚至倒闭。这类企业却无法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资金支持,而民间借贷却能解决它们的燃眉之急。而随着这类企业的发展壮大,对拉动经济发展、扩大就业、提高我国落后的生产力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有利于居民日常生活稳定,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尽管民间借贷逐步向盈利有偿的方向发展,但从目前来看,互助无偿形式的民间借贷依旧大量存在。这种借贷很好地解决了个人或家庭资金方面的一时之需,从而极大地减少了因此而产生的一些诸如盗窃、抢劫等违法犯罪行为,从而稳定了社会秩序。
弥补金融服务的缺陷,在当前的正规金融行业的服务中,存在着各方面的缺陷和不足,不能满足中小型企业和个人的各种需要。而民间借贷正好因为其灵活性和多样性,满足各方面的需求,从而促进地方经济的多样化发展。
2.2 民间借贷的负效应
尽管民间借贷存在着上述的正效应,但不可否认的是,民间借贷中也存在着不少的问题,若这些问题得不到解决,同样会对社会生活造成巨大的危害,甚至会完全抵消其正效应,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其负效应进行分析,进而针对其负效应进行风险管理及对策研究。 一定程度上加大金融风险,影响金融市场次序。由于民间借贷的高利率的诱惑,一些本没有闲余资金的人通过各种手段设法集资,比如贷款人从金融机构借款,再将借款用于高利贷获取利息,这对金融机构来说,将承担很高的风险,一旦贷款人无法收回贷款且无法偿还债务,金融机构很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损失。
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由于自发性和隐秘性,民间借贷并不用经过公证,也就无法收取税务款项。民间借贷的隐秘性使有关部门无法追查其真实的业务状况,无法准确地掌握放款人资金来源的合理性及利息收入,民间借贷资金通过体外循环,使之在“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和“银行利税”等环节上逃避了国家税收。民间借贷交易数量发生得越多,国家应征税款流失的量就越大。
容易产生经济纠纷而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首先,民间借贷的手续通常不规范,这导致违约纠纷难以处理。民间借贷通常是建立在债务人的信用基础之上借款的,对贷款人而言风险较大,一旦借款人失信而引发纠纷,受害者难以取证。其次,民间借贷的高利率会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借款人通常因为急用而进行民间借款,然而当借款人无法按时返还本金及高利息时,将出现逼债行为,个别地方还有黑社会介入。最后,可能会导致企业资金使用恶性循环,在企业本身经济效益不好的情况下,高利率对企业来讲无异于雪上加霜,企业为了按时返还借款,只能新借更多的高利贷,而影响企业的发展。
拉大贫富差距,对于资金的拥有者来讲,只需要将自己的资产不断地借出而进一步资产
积累,而对借款人因高利贷的沉重利息终身劳累与债务之中,从而造成贫富悬殊的进一步拉大。
3.民间借贷的风险管理及对策
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只要民间借贷行为只要是借贷双方自主自愿,就都是合法的,不该受到干涉。但是,基于民间借贷存在着巨大正效应的同时,也存在着不可忽视的负效应。所以,针对民间借贷的负效应所带来的不同类别的风险,需要采取不同的管理的对策。
3.1 赋予民间借贷应有的政策和地位
在我国的借贷管理制度下,正规借贷制度与民间借贷一直是不相兼容的,借贷监管当局始终在保护正规借贷的垄断地位。我国的《银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个人不得设立银行或其他借贷机构,不得经营借贷业务;非借贷机构也不得经营借贷业务。” 因此,在正规借贷不能满足社会需求,多元化、多层次的借贷服务体系也不能产生的情况下,民间借贷只能以“灰色”的形式存在,形成不和谐的“借贷二元格局”。所以打破现有的正规借贷垄断,让不同的资金需求可以从不同的机构中得到满足,从根本上解决市场资金的供需均衡问题,已经越来越具有现实意义。只有承认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让民间借贷从“地下”转到“地上”,才可能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
3.2 加快民间借贷的规范性建设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市场需求不断增多,民间借贷必然有更大的规模和更大的市场,如果继续放任其发展,它的消极作用也许会更大。所以对民间借贷的规范和引导己成为非常迫切的现实需要。对民间借贷自身的规范建设可以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提供有法律依据的信用保障,如第三方认定、担保,并负责进行事后清偿。其次,清理蕴藏高风险和高危害性的高利贷及高息揽存的非法组织。再次,重视宣传教育作用的发挥,提高人们的法制观念,使人们可以更加理性地判断是否需要民间借贷,或者如何使民间借贷更好地维护或增进自己的利益,促使人们以更完善的方式从事民间借贷。或者通过对其他方面的规定积极地削减民间借贷的负面影响。再次,对民间借贷进行引导,合理发挥其比较优势。
3.3 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管约束
民间借贷是特殊的高风险行业,民间借贷的发展实际上是借贷监管不断完善的过程。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借贷制度安排,和其它借贷制度安排一样需要借贷监管,否则民间借贷的负外部效应、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市场失灵可能给参与借贷交易的双方带来一定的损失,对整个借贷体系的有效运作和安全稳定造成威胁。央行将国有商业银行纳入到正规的监管系统中来,而对民间借贷采取放任自由的态度,让其自生自灭,而当民间借贷出现问题的时候,就对其进行清理、整顿或取缔这样实际上是逃避监管的责任,中央银行应该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管约束,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行政手段在内的各种监管手段来增强监管效果。 首先 ,监管部门对民间借贷机构颁发执照并详细登记备案。同时,为了增加民间借贷市场的透明度,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将所有具有资质的民间借贷机构的名称在网
上公布,以方便交易方在借贷交易中进行核对;对无资质进行借贷活动或者可能存在借贷诈骗、违规操作的民间借贷机构也会在网上公布。这样不仅有助于民间借贷活动从“地下”转为“地上”,减少因逃避监管而增加的风险,而且有利于监管当局及时掌握民间借贷市场的动态,防范风险。
其次,监管部门对民间借贷建立和完善有效的监测制度。监管部门应该及时掌握民间借贷的规模和利率,做到,待时机成熟时再出台适当的政策。通过农村借贷监管组织定期采集民间借贷活动的有关数据,及时掌握民间借贷活动的资金量、利率水平、交易对象,为有关部门制订宏观经济政策提供数据支持。借贷监管部门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督和管理,在对民间借贷活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探索一套新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法,对支持生产和经济发展确实有积极作用的,可允许其存在,采取核发借贷业务许可证的方式,以利于对民间借贷活动的规模、用途、利率进行监管。将民 间 金 融纳入中央银行的监管体系,有利于确定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从而减少其经营风险、道德风险和信用风险。当出现问题时,有借贷监管部门为其提供法律支持,减少损失。“高风险,高收益”,随着风险的降低,民间借贷所要求的收益率也会降低,即利率也会随之下降。
篇二:关于规范民间借贷的思考与建议
关于规范民间借贷的思考与建议
罗文健
2012-9-9 14:34:58 来源:《金融经济》2012年第6期下
一、民间借贷的起源、发展和机遇
根据相关学术文献的解释,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和非金融机构的法人、其他组织与公民之间的相互借贷货币、实物和其他财产的行为。
在中国,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古老的融资方式,自古已有之。当前,很多中小企业纷纷选择民间借贷这一融资方式,民间借贷的活跃是对金融压抑的一种市场反应,也是对落后金融体制的一种替代。厦大江曙霞教授等专家对此现状指出:“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的结构性市场退出与民营金融的市场准入不匹配,农村信用社由于制度缺陷很难挑起农村金融供给的大梁,金融结构与经济结构严重不匹配,从而诱致了民间金融的发展壮大。”中国人民银行盐城市中心支行的张大龙]也在2004年精辟总结民间借贷产生的七个方面原因,笔者认为其中资金供求的失衡原因是民间借贷快速发展壮大的主推手。由此可见,民间借贷行为的产生就是金融生态自我调节的产物,也是资金资源的一种合理配置方式。
现在我国民间借贷的规模大概要占到GDP的6%~7%。相当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额的4%~5%,这么大的规模民间金融的存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认为这样会减弱传统的调控中所依赖的信贷控制政策的有效性。
所以过快发展的民间借贷也是可怕的,那么该如何调控民间金融呢?正像温总理曾在记者招待会上讲到一个词一样,找个“平衡点”。那么在规范民间金融
发展进程中,就要如何在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之间找个平衡点,同时将民间金融引入正规化运作。
二、民间借贷的利弊及各方专家的评论
民间借贷,自古就褒贬任人评说。我们必须学会兼听则明,要积极善于听取“反对者”的声音,反对者的声音不会成为我们推动健康有序的民间借贷良性发展的羁绊石。
在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行为对缓解农村资金紧张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它也确实存在不少问题,无序交易纠纷频发负面效应不容忽视。民间借贷作为游离于监管之外的“灰色”交易行为,很容易发展成为非法吸储放贷的私人钱庄和组会,是应当引起当局者的关注,因此必须采取措施规范民间借贷,减少风险因素。当然对于反对方评论也都是为了老百姓不要受骗上当,其宗旨是好的,出发点也是好的,但如果是仅偏信其有,风吹草动皆为兵,一棍子打死民间借贷是肯定不可取的。对于不了解事情真相的公众而言,如果仅听了反面的论调就退而求守之,管他借款人如何提供保障,我都岿然不动,一概惜借,这样的结果导致的是见到民间借贷就如见到猛虎般,那么规范民间借贷就没有任何积极意义了。应该说公众是受限于知识面等因素,那么作为政府部门,作为监管部门,作为媒体,就应该正听视言,相关监管部门更不能因噎废食,所以宣传规范的民间借贷知识刻不容缓。正如中国的担保、典当行业历史进程,中国最初也是视典当如猛虎。在2005年12月29日的《中国经济时报》中还在报道“担保行业合法身份何时捅破最后一层纸”,但这些在今天看来,不都放开了吗,不也都统一归口管理,形成有序的市场化运作了吗?所以我们应该运用理性的眼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抱任何偏见。正如看到大量高利贷中的“聚财”、“携款逃跑”等现象,
毕竟是极个别,我们不能因为出了败类而取缔,就好比我们的国有银行里也是有不断出现贪污腐化、盗窃等问题,就要取缔国有银行的言论,是一个道理。
当然还有人把民间金融的发展,看作是“抢夺”了正规金融机构的生意,这种看法也失之偏颇的,究其根源是不懂得竞争的必要性和优越性,仍是所有制歧视。让民间资本参与地方金融机构改造,构建更加开放更加市场化的金融体系。民间借贷作为正规金融的一种有益补充,有效满足了企业和居民的资金需求,繁荣了城乡经济,也从根本上保证正规金融的“主角”地位不失,民间融资开辟了有益的补充渠道。
进一步从理论上说,金融开放的程度越高,地下钱庄的生命力就越弱;金融开放的程度越低,则地下钱庄生命力就越强。因为市场经济本来就是优胜劣汰的环境,民间借贷因市场需求而悄然生成,既然已经形成,我们就不能回避这个现实,而是应该正确面对,像对待任何新生事物一样,既然它的存在已具备它生长的条件和环境,就应当让它扬长避短,但重要一点就是如何使其步入法制化轨道,所以民间借贷亟须规范。
三、规范民间借贷的几点建议
虽然已有消息传《民间借贷法》已经在起草行文当中,那么,笔者在此提以下几点建议和意见,以供相关监管部门商榷,同时也为其法规的起草和制定提供些现实参考依据。
第一,从民众入手,扩大民众视听。电视、报纸、互联网等等都是非常快捷有效的信息传播平台,要加大对合法的民间借贷宣传及引导,普及相关法律常识,
从根源上做起,避免老百姓受骗上当,也要避免加入非法集融资行列。要让公众明确知道:民间借贷采取的是风险自负机制,民间借贷的合同或借据均应有规范文本,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应遵守最高上限原则,同时还应禁止“利滚利”等等。
第二,建立借贷利率市场化和加大借贷利率透明度。让利率相对自由浮动,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之间将形成一个合理的博弈的空间,其间风险成本的核算与选择将由市场各方自我完成与承担,这样民间高利贷也就失去了其赖以存在的空间。引导民间借贷利率保持在一个较合理的水平上,有效控制银行储蓄量和民间融资量的比重,间接削弱民间资本市场潜在的风险。这些都得依赖利率信息的公开透明化。
第三,从行业规则入手,借助行业自律与他律两重监管,最大化避免违规行为,确保民间金融行业秩序稳定。
1、实行行业准入制度,规范相关合同文本,同时从业人员必须执证上岗,建立合同申报备案制度,民间借贷的统计也可以从中得到相应准确的数值。
2、强化监管约束机制,建立监测通报系统,形成长效监管机制,促成政府、人民银行、银监局、工商局等部门齐抓共管的民间融资监管体系,各监管部门应形成像110一样快速及时的联动体系。
3、加强行业政策引导,引导民间融资公开登记、并规范其合规经营。必要条件可以建立行业联盟。
4、加大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宣传力度,增强行业政策的透明度。通过信息披露等措施引导民间资金流向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和领域,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造成民间融资的政策性风险和损失。
第四,形成民间借贷研究专家队伍,深入研究探讨完善民间借贷,实现产·学·研相结合。各个高等学府金融专业人才在民间借贷领域都有研究,可以借助其理论研究,在实践中论证,为规范民间借贷的进程加快了脚步,同时也推动和创新了民间借贷研究领域。在各地乃至全国就关于如何建立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等课题都可以深入研究,为推动民间借贷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理论依据,从而推动各个本地民间资本的良好运作,实现一定研究成果也可在全国推广普及。
第五,从参与借贷双方当事人而言,最大的问题就是违约,要集合社会各方力量加大对违约方的违约失信成本,建立专门的风险控制、授信审查等,包括身份信息读取制度(这点可参照正规金融运作模式)和身份信息的保密制度。
第六,参照银行模式,成立专门的催收服务公司。杜绝采用暴力追偿,进而促进社会稳定。
第七,加大打击非法集融资,地下钱庄等。对非法民间借贷,高利贷等应坚决打击,净化民间融资市场。如民建浙江省副主委车晓端提出,打击“地下钱庄”须重罚重判,可以考虑增加相关罪名,如直接规定非法集资、高利放贷等违法犯罪类型和罪名,以此来增加法律威慑力。
第八,给正当的民间借贷一个合法的生存空间。国家通过小额贷款模式引导
篇三:民间借贷对温州地方经济的效用分析
,民间借贷对温州地方经济的效用分析
丁骋骋 徐 瑛
(浙江财经学院金融学院,浙江杭州310018)
二、民间借贷对地方经济的正面效应
在国外学者的实证研究中,Aryeetey和Nissanke等(1997)对加纳等非洲四国的调查发现,民间借贷在动员家庭储蓄和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方面有非常重要的作用。Anders Isaksson(2002)以肯尼亚制造业的发展为例,得出正规部门的小企业和民营企业从民间借贷市场融资较多的结论。[6]
在国内民间借贷理论研究中,林毅夫等(2001)从中小企业融资难的角度来分析民间金融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作用,并在此基础上验证民间金融的合法性。[7]陈伟鸿(2005)从金融效率出发,在基于民营企业的规模、民间资本等指标对融资效率进行模糊评价,得出在7种融资方式中,民间借贷的融资效率位于第二位的结论。[8]从某种程度上讲,民间借贷填补了国家正规金融体系的空白,促进了民营企业的快速发展,并给国有银行培育了客户。
民间借贷以其利率调整灵活、趋利性强、借贷手续简便、流动快速等优势取得了巨大的发展。这些丰厚的民间资本增强了温州资本的活跃程度,提高了资本的盈利水平,增强了温州金融的集聚能力和辐射能力,为温州地区经济的发展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一)民间资本对中小民营企业发展的作用
2009年2月,央行对江苏、浙江、河北、湖南、内蒙古四省一区的民间借贷市场进行了抽样调查,数据表明民间借贷资金越来越多用于生产经营,目前这一比重已达80%以上,占中小企业融资总量的10%左右。[5]这对中小企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众所周知,温州经济在改革开放30年中取得飞速的发展,其主要依靠的就是民营企业的发展。在温州,整个正规金融体系(包括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在内)基本上不是民营企业解决资金的主要融通途径。而民间借贷市场为满足居民消费、中小企业融资、成长性企业克服资金困难提供了巨大的帮助,客观上支持了中小民营企业的发展。温州的正泰、康奈等知名企业,在创业初期都是靠自筹和民间借贷资金发展起来的。
(二)推动地区经济总量的增长
民间资本对区域经济的发展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民间资本首先通过投资直接拉动国民经济,并由投资形成的民营经济主体全面推进经济增长。民间资本已经决定性的成为温州最主要的投资主体。
民间资本固定资产对地区经济产生基础和直接效应的贡献率可以用Rn=(In-In-1) /Gn-1来表示。其中,R为民间资本投资对温州市GDP的贡献,I为民间资本投资总额(亿元),G为国内生产总值(亿元)。根据2004年~2008年相关数据,得出表1:各年份温州民间投资对GDP贡献率统计。
表1 各年份温州民间投资对GDP贡献率统计/亿元
数据来源: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00-2008)、温州统计年鉴(2000-2008),温州市统计局网站整理而成。
可见温州每年GDP增长中,由民间资本投资直接拉动的比例约占1/3~1/2。足见民间资本在温州地区经济增长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三)促进地区国民财富的分配优化
地区经济的发展不仅体现在GDP总量的增长上,还反映该地区国民收入分配的优化程度,即体现了经济增长下人民生活水平的改善。
表2用居民可支配收人与人均GDP比重反映温州地区的收入分配结构。
可见,温州地区这一比例一直保持在80%~90%的高水平之上,温州居民的普遍富足使得温州经济发展被称为“藏富于民”的发展,而这种“藏富于民”的收入分配结构反过来又促进了民间资本的积累,使民间资本具有很强的可获得性和自我扩张能力。[9]
三、民间借贷的局限性
虽然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活跃了地方经济,但是民间借贷也存在着种种与生俱来的弱点,其对地方经济潜在的负面影响同样不容忽视。
(一)民间借贷促进地方经济增长的后劲不足
民间资本的特性决定了其主要通过个体经济和私有经济来推动经济发展,在市场经济发展之初,个私经济以其体制灵活和产权清晰,能够得到较快的发展。但随着经济发展到一定的规模和开放程度加快,外资的进入、集成化大产业的发展必然会使市场竞争加剧,而此时的个私经济将处于相对的弱势,并逐渐走向衰退,其对地方经济的增长效应也将随之弱化。
(二)民间借贷不利于推进地方经济产业升级
民间资本很大部分处于比较分散的状态,从而很难积聚大规模的资金支持企业的技术创新与产业升级。另外从内生性角度考虑,中小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的规模较小,加之缺乏人才等原因,很少有主动改革的积极性。温州地区经济的支柱产业数十年来仍然停留在鞋革、工业电器、塑料制品、印刷等传统产业上。由此可见,民间资本一般情况下无法主动地推进区域经济产业结构的快速升级。
(三)民间借贷隐藏的风险增多
随着民间借贷范围和规模的扩大,中介组织的出现,民间借贷隐藏的风险点也在增多。一是由于借贷范围扩大,使得出借人对借款人的资信、经营情况并不像以前那么了解,从而加大了收回贷款的风险。二是由于民间借贷利率完全受市场影响而自由浮动,容易滋生高利贷活动,对地方金融造成冲击和影响社会安定的风险隐患。三是因中介机构融资放款普遍采用现金交易,使得大额的资金往来逃避了银行的支付系统监控,造成了少数不法中介机构为犯罪分子“洗黑钱”的安全隐患。四是一些企业或中介机构为获取利差,设法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利率较低的贷款,转而以较高的利率在民间借贷市场上转借出去,而最终取得贷款的第三方往往是不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企业和个人,从而给正规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造成新的风险敞口。
四、规范民间借贷的对策
2008年浙江颁布《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此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在全省展开,温州有十几家小额贷款公司陆续开业。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的确给民间资本市场起到了良好的规范与引导作用。但是小额贷款公司的门槛非常之高,根据试点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净资产不低于5 000万元(欠发达县域不低于2 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连续三年盈利且利润总额在1 500万元(欠发达县域600万元)以上”,这无疑使大多一般规模的投资中介望尘莫及。另外,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内外部集资和吸收公众存款,这也使得中介面临“只出不进”的尴尬境地。可见,小额贷款公司要完全起到融通民间资本,取代民间借贷市场的目的还需时间和改革。
民间金融的正面作用大于负面影响,要让潜伏于地下的民间金融露出水面,以便于引导和规范。[5]那么如何使民间借贷趋利避害,更好的发挥其对地方经济的正面效应呢?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修改、完善相应法律法规。目前,我国法律保护同期银行利率四倍以内的民间借贷收益,这从某种程度上对借贷双方都是一种保护。政府应从法律上更为全面、具体地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改变目前民间借贷放任自流的现状。正常的民间借贷是对信贷市场的有益补充,应为其制定相应的法规,引导其健康发展。而对非法集资、放高利贷、洗钱等犯罪行为应予以严厉打击,维持民间借贷市场的良好秩序。
要加强对群众的民间借贷风险宣传和法律宣传,使其具有一定的风险防范意识,并在民间借贷活动中自觉遵守国家相应法律法规。
第二,培养具有专业素质、懂法守法的放贷人。首部《放贷人条例》目前已被列入国务院计划,有望通过国家立法形式来规范民间借贷,打破垄断,使一批符合条件的放贷人注册后进行放贷活动。该条例出台将有助于规范各类放贷人的资质条件以及放贷行为。
第三,加快正规金融体系的建设与发展,加大对中小企业贷款支持。根据温州以中小企业市场庞大的特点,正规金融机构要加强和完善金融服务,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对有市场、守信用且有合理的资金需求的中小企业,及时给予信贷支持,简化贷款手续,进一步提高贷款便利程度。另外,加快推进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金互助社等小金融机构组建和改
进。
第四,建立多方位的投融资渠道。对于大多数家族色彩浓重,习惯运用民间借贷方式融资的温州民营企业来说,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和企业的发展,必然需要提高企业公众化、社会化程度,应循序渐进地运用资本市场、债权市场和短期融资等规范的直接融资方式来筹集资金。同时,建立民营企业发展基金、中小企业互助基金等,发挥基金导向作用。
由国家发改委牵头制定的《关于进一步鼓励和促进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已于2009年8月上报国务院。其中包括扩大民营资本的市场准入范围,削减行政许可事项、改进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民企税后利润进行再投资和技术研发可享受税收抵免等一系列政策亮点。在4万亿政府投资的经济刺激效应递减后,如果成功激励民间投资入场接棒,将强有力地驱动经济复苏。
温州本地民存在量
自从世界性存在原因
的情况下重要性
没有合法身份 存在问题
进入合法的解决对策
门槛高 当前政策未解决问题
回归”银行 资金存在方式
转向VC(创业投资) 投资方向
民间金融在 民间金融对经济正面作用
对经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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