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虫虫农场合作协议

更新时间:2023-07-24 01:51: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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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现代农业光观园的形式建设的家庭农场更具潮流。

合同编号:jtnc

广西特色农业示范基地

项目单位:

建设地点:

编制日期: 点 虫 虫 生 态 农 庄 合 作 协 议 书 广西仙蜜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南宁市宾阳县王灵镇秀山村委 二〇一四年三月

以现代农业光观园的形式建设的家庭农场更具潮流。

点虫虫生态农庄合作协议书

甲方: 广西仙蜜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 证件号:

为了让现代农业生产增加休闲生态化、趣味化,在保证具备标准化、规范化、品质高的前提下,为市场及客户提供安全、健康的农产品;我们将携程与您共同营造一个儿时梦寐以求属于自己的生态农庄,整体名称为点虫虫生态农庄(以下简称农庄)。经甲、乙双方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条例,达成合作协议如下:

一.合作内容

1.双方在南宁市宾阳县王灵镇秀山村200亩甲方项目农场(从东至西北沿边处)共同营建合作面积为333㎡农庄。甲方为创建方,使用权属于乙方所有,时间为10年;前期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贰万元整(¥20000.00元)【含10年土地使用金】作为统一创建费用。

2.其农庄内可用于生产经营的区域面积委托甲方按季度公示来进行统一生产建设、管理并保量、保价回购。

3.农庄总占地面积约333㎡,规划总长度(由南至北)22.2m,总宽度(由东至西)15m,其中设中间支路宽1.5m,用围栏及隔离带防护,实行封闭式管理。

4.农庄内规划面积为20㎡的地块,由乙方自行进行建设管理;配置有5㎡的简易设施,使用权属于乙方所有。

二.权利义务

1. 双方提供相关证照等与项目有关的必要的文件材料,并保证所提供材料及内容是真实、有效及合法的。

2. 农庄的名称由乙方自行起名,庄内的设施使用权归客户所有,如对农庄内的标配设施不满意时,可自行进行改造,但只限规定的范围内。

3.乙方在当季果品上市时,由甲方实行保收,以达成销售战略合作意向。

4.每一年的利润结算期为第四季度作物产收后15天内进行结算,每季度作物种植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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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成本、创收报表等,甲方以信息的形式告知乙方。

5. 乙方组织人员到甲方活动时,甲方应提供一个安全、绿色的活动环境,如果因乙方的疏忽所致产生的意外,由乙方负责。

6. 乙方可享受整体农场VIP最高会员待遇,园区统一发放会员卡,以会员卡编号作为依据,所有自购产品及在本农场消费记录作为信息进行保存(只限本VIP会员)。

三. 合作收益及回报期

从第二年开始计算收益期,按实际达产作物核计(保产保量保收以当季创收数据为准),以保底收购价(按作物时令市场收购价为准)为依据。风险系数:三个季度为创收期,余下一个季度为不可控期。预计回报期为七年半回本。

四.项目收益(以210㎡为一个单块,按保收价计算)

项目建成达产后(第二年丰产期)起始算起产收益项如下:

行间套种航天蔬菜每亩6000斤,保底收购价¥1元/斤,210㎡可产收航天蔬菜1920斤,收益¥1920元;共合计收益为¥5760元/年。

五.项目运营成本(以210㎡为一个单块计算)

(1)每单块人工投入¥960元/年;

(2)每单块肥料投入¥960元/年;

(3)每单块水电¥240元/年;

(4)每单块种子525元/年;

(5)管理费按每平方米¥1.50元/年收取,每单块土地210平米计算,合计收取¥315元/年;

以上(1)+(2)+(3)+(4)+(5)三项总合计投入成本为¥3000元/年。

预计净利润可得¥5760—¥3000=¥2760元/年

六.注意事项

1.开放时间9:00-17:00(除去每季度劳作日:翻耕、施肥等不开放);

2.前往园区的路上安全及游玩、观光、娱乐、自备雨具等活动由乙方自行负责;

3.园区内有指定的烧烤区,农庄内禁止进行一切与烧烤有关的活动,杜绝明火,如因乙方疏忽所致产生的损失,按原价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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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农庄内种植的所有农作物(偷菜园除外),由甲方统一采摘、收购,禁止乙方自行进行采摘。

七.家庭农场合作项目合作信息表

七. 合作协议的退出及转让

合同期满后,庄园内所附属的标配设归施客户所有;由于天灾、不可抗力等因素而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当双方合作期满10年,乙方收回投资成本后,乙方有权提出终止合作关系,可将该投资地块的使用权转让给他人,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拥有优先转让权。

八. 协议变更

1. 本协议经签字盖章生效后,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协议内容,如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时,必须经过双方同意,并通过书面形式变更。

2. 甲、乙双方的合作期限自2014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3. 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含本协议未尽事宜),应本着友好的原则进行协商,若协商无法解决,甲.乙双方均同意由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4.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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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公司办公地址: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20-1 授权委托人:

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古城支行 身份证号:

公司帐号: 20-009101040041888

联系电话: 0771-5320589

后附:双方证照(件)复印件等

住宅地址: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2014年 月 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pqkm.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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