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关系模式
更新时间:2023-09-29 13:27: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关系模式 比较项目 目 标 账 簿 财税分离会计模式 体现真实公允 财税合一会计模式 国家宏观需要 财税混合会计模式 满足多方需要 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设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为“一套 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合“两套账” 分别按会计准则、税法要求进行各会计程序处理 会计信息质量较高 工作量较大 账” 对会计准则、制度与税法差异之处,按税法要求进行处理,期末无须调整 无需纳税调整 影响财务会计信息质量 为“一套账” 在会计记录环节“混合”,其他环节各自处理 居于折中 居于折中 程 序 优 点 缺 陷
我国增值税特点:
1.2008年12月31日前主要是生产型增值税;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增值税类型有三种,区分的标志——扣除项目中对外购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不同 增值税的类型 1.生产型增值税 (我国1994-2008) 2.收入型增值税 3.消费型增值税 (我国2009/1/1起) 特点 不允许扣除购入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的增值税款,也不考虑生产经营过程中固定资产磨损的那部分转移价值(即折旧) 购入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的增值税款,可以按照磨损程度相应地给予扣除 允许将购置物质资料的价值和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的增值税款,在购置当期全部一次扣除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 年应税销售额在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 2.批发或零售货物的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 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 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 4.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税率与征收率的确定 按纳税人划分 一般纳税人 税率或征收率 基本税率为17% 低税率为13% 零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 征收率 适用范围 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 销售或进口税法列举的五类货物 纳税人出口货物 1.2009年1月1日: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不再划分行业,一律降至3% 2.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办法征税: 也适用4%或6%的征收率
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 50万元以上 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 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 销售情形 税务处理 计税公式 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增值税=售价÷(1+4%)×4%÷2 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未抵收增值税 扣进项税额)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按正常销售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增值税=售价÷(1+17%)×17% 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值税 固定资产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提示1】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在购进当期已抵扣 【提示2】 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售价÷(1+3%)×2% 增值税=售价÷(1+3%)×3% 小规模纳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人(除其他个产以外的物品 人外) 纳税人 销售情形 税务处理 计税公式 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增值税=售价÷(1+4%)×的固定资产(未抵扣进项税额) 征收增值税 4%÷2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按正常销售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售价÷(1+17%)×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增值税 17% 一般纳税人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提示】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 在购进当期已抵扣 物品 小规模纳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 人(除其他个人外)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物品 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售价÷(1+3%)×2% 增值税=售价÷(1+3%)×3% 销售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增值税=售价÷(1+4%)×4%÷2 摩托车和旧游艇) 一般纳税人 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半征收增值税 税率形式 含义 即对同一征税对象,不分数额大小,规定相同的征收比例。 征税对象按数额(或相对率)大小分成若干等级,每一等级规定一个税率,税 ①超额累进税率 (2)累进税率 率依次提高;每一纳税人的征税对象则 (如个人所得税中的工资薪金所得) 依所属等级同时适用几个税率分别计 ②超率累进税率(如土地增值税) 算,将计算结果相加后得出应纳税额 (3)定额税率 按征税对象确定的计算单位,直接规定一个固定的税额。 如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 形式及应用举例 ①单一比例税率(如增值税) ②差别比例税率(如城市维护建设税) ③幅度比例税率(如营业税娱乐业税率) (1)比例税率 二、税收实体法体系
由19个税收法律、法规组成,它们按性质作用分五类
主体税 非主体税
流转税类 (间接税)4个 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 所得税类 (直接税)2个 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资源税类3个 包括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特定目的税类6个 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缓征税)、筵席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 财产和行为税类4个 包括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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