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依据的审查与处理

更新时间:2024-06-06 05:02: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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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依据的审查与处理

核心导语:执行依据的审查与处理,其关注重点:执行局执行的执行依据(区别于审判庭与立案庭办理的执行)、执行局部的审查(区别于立案庭的受理审查)。那么详细不同的案件之中需要如何把握呢?法律快车小编下文与您一起进行探讨。 民事执行依据的审查与处理

民事执行依据的审查主要分为三大块: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支付令、决定书等)的审查,仲裁机构制作的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的审查,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审查。

1、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的审查

具体可细分为对本院制作的法律文书的审查、对上级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的审查和对委托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的审查(外国法院的应该无权审查)。

①审查权取得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23条。

258条规定:“执行员在执行本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院长审查处理。在执行上级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可提出书面意见,经院长批准,函请上人民法院处理”。

123条规定:“受托法院认为委托法院的法律文书有错误,如执行可能造成执行回转困难或无法执行回转的,应当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必要时要将保全款项划到法院帐户,然后函请委托法院审查。受托法院按照委托法院的审查结果继续执行或停止执行”。

②审查的内容:全方位的审查,不仅要从程序上审查,而且要从实体上审查。只有实体上正确,程序上合法,才能真正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至于如何甄别实体上正确,程序上合法,是一个大课题,在此不能作进一步的探讨。从这一点上可以自豪地说,我们搞执行工作的,不是动动嘴,跑跑腿的,而是能审能执的全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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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审查后的处理:前面条文表述得很明确。本院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院长审查处理。院长认为确有错误的,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两份裁定);如不决定再审,应继续执行;再审后如撤销原判决、裁定的,终结执行;维持的,恢复执行;改判的怎么办?个人认为原则上应是恢复执行。但它毕竟出现了新的执行依据和旧的执行依据的混合,在实践中可以有更好的变通处理办法,让申请人撤销前案的申请,终结结案,然后再重新申请重新立案,不必再收当事人的任何执行费用。

上级法院的处理程序大致相当,不再赘述。

外地法院的,只有两种结果:按照委托法院的审查结果继续执行或停止执行。但实践中往往碰到委托法院迟迟不予理睬或回复,这时候,就可以根据省高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委托执行工作的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超过一个月的,退回委托法院,并报告其上级法院,结案方式:其他。

④实践中遇到的一些普遍性问题的处理: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当事人预交了执行费用,可在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时,被执行人提出法律文书未生效(二审未送达、一审上诉、履行期限未到、上诉期限未满)的异议,怎么处理?多数人会认为不予受理。诚然,立案庭在审查时发现了,当然可以裁定不予受理。关键问题是已经受理了,并且进入了执行程序,个人认为,不能简单地定为不予受理。诉讼中就有区别,在审理中,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而不是裁定不予受理。那么大多数人则会想到不予执行,答案是否定的。个人认为应是终结执行。为此在此介绍一下不予执行的概念。

不予执行,是人民法院在执行非诉案件过程中,因发现法定事由而停止并结束执行程序的法律行为。它的范围限于非经法院诉讼案件。非诉案件有三类: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法律文书,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文书。上述三种法律文书进入法院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发现有不予执行事由的,应当裁定不予执行。当然非诉案件不符合申请执行条件的,也可不予受理(指形式要件不符合,材料不齐全,如没有公证的执行证书)。但申请执行法院裁判文书不符合条件的,只能适用不予受理,而不能适用不予执行。在执行中发现据以执行的裁判文书确有错误的,应通过监督程序处理,也不适用不予执行。这就是说,经过法院诉讼的案件只适用不予受理,不适用不予执行;非经法院诉讼案件既可适用不予受理,也可适用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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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上面的介绍,可以看出,执行中发现裁判文书未生效的,不能适用不予执行,中止当然也不可能适用,那只有适用终结。法律虽没有明文规定此种情况应当终结,但从执行终结的本身来看,它是执行开始后,因发生不必要或不可能再继续执行的法定特殊情况而结束执行程序的一种方式。遇到此种情况,应该算是符合执行终结的条件。在法律适用上可以适用执行终结的兜底条款,即《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不过要注意的是,终结执行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是很严肃的执法活动,在执行终结裁定中应该说明原因,一旦裁判文书生效后,当事人可以重新申请执行。

以上只是我个人的观点,实践中我们局经常碰到这样的难题,也尝试这样做。但大都是做当事人的工作,撤回申请拉倒,然后名正言顺地终结。

当然,不予执行的适用有一个例外。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行诉法意见》第87条规定,当事人逾期申请执行裁判文书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不予执行。这就是说经过诉讼的行政裁判文书也适用不予执行。(事实上这是不科学的,个人认为有可能是最高人民法院搞行诉法的和搞民诉法的各自为阵造成的。)

2、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审查与处理

我国公证机关的公证文书,一般只有证据效力和法律要件效力,但经过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却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一方当事人在公证债权文书确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凭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⑴法律依据:《公证暂行条例》第四条第十款规定:“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效力”。二十四条规定:“依照第四条第十款规定,经过公证证明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按文书规定履行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民诉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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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于2000年9月12日下发司发通[2000]107号《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进一步作了更明确、更具体的规定。

⑵审查的内容 不仅要审查公证程序是否合法,而且要审查其有无违反实体法的规定,但它有自己的特点:①审查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②审查是否符合法定范围: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各种借据、欠单;还款(物)协议;以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③审查是否符合法定申请程序: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债权人拟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必须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然后凭执行证书和公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这是一个前置程序;执行证书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具有给付内容,即应当注明被执行人、执行标的和申请执行期限,以及因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而发生的违约金、利息、滞纳金等;必须在申请期限内提出申请,包括两个层次:申请执行证书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在民诉法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内提出申请。

⑶审查后的处理:准予执行或不予执行。

⑷实践中常见的问题:违反自愿、合法和意思表示不真实等公证原则,特别是债务人尚未作出强制执行的承诺,而公证机关根据债权人单方的要求,出具强制执行公证;公证机关对尚有争议的事项出具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限制了当事人的诉权;主体错误,特别是对合伙组织、股份合作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公证,在未分清有限责任或无限责任的情况下,将当事人错列。

⑸探讨问题:担保物权能否经公证执行?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担保的种类、性质视情况而定。个人认为,应从严把握。目前的司法实践中遇到较多的是抵押担保。如汽车、房屋的按揭贷款,贷款人让保险公司担保,同时以房子或汽车向保险公司作抵押反担保,发生逾期还贷款时,保险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类案件的受理,应把握4个原则:符合公证执行的所有要件;债务人须经催告后仍不履行;抵押人与债务人是同一人;执行标的限于抵押物。截止2月份,我们局已经成功执行了两件:别克轿车一辆,旅行皮卡车一辆。

3、对仲裁机构制作的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的审查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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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法律依据:《仲裁法》规定,仲裁过程中采取保全措施或执行仲裁裁决,由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当事人必须履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⑵审查内容:原则是注重程序的审查,少实体的审查。具体须审查的事项有:①当事人在合同中是否订有仲裁条款或事后有无达成书面仲裁协议;②裁决的事项是否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仲裁机构仲裁的权限范围;③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的程序是否违反法定程序;④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否充分;⑤适用法律是否确有错误;⑥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无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行为;⑦裁决的执行是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⑧申请时是否具备法定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规定》20条规定的有关文件和证件是否齐全、22条特别规定的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和仲裁协议有无提交。

⑶审查后的处理:准予执行或不予执行,裁定不予执行应当用书面形式,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⑷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劳动仲裁的执行。它跟前面所述的(商事)仲裁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劳动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解决劳动争议而作出裁决的劳动执法活动。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属于先裁后审。商事仲裁是一裁到底制。故审查劳动仲裁的执行只能依据劳动法律和劳动仲裁条例。

⑸注意区别撤销仲裁裁决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关系。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供证据证明仲裁违法,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当事人申请撤销与法院依职权的不予执行,在法定事由上是一样的,但是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发生在执行程序之中,即仲裁裁决文书生效后,权利人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在受理或执行中发现仲裁裁决确有错误而裁定不予执行或不予受理。撤销仲裁裁决发生在审理程序之中,即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出销仲裁裁决申请,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驳回或撤销裁定。

(二)刑事财产执行依据的审查

刑事法律对刑事财产执行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规定也没有做专门的规定,故是一个空白点。理论界中讨论的意见多,实践中各个法院的做法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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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的由刑庭自办,有的由刑庭移送执行局执行,有的干脆下判后束之高阁。本人在此方面没有太多的接触和了解,我们局也没有办理过,因而不能在此多说什么,只说个人认为应注意的几点:①这类案件在执行的性质和手段上均与民事执行相似,故应适用民事执行程序的规定;②应坚持审执分离原则,不论是刑庭自执还是执行局执行,都应注意将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区别开来,要另行立案,使之在形式上和法律意义上体现执行程序的启动;③坚持刑事罪责自负原则,只能执行被执行人个人财产,不能执行其家庭成员的财产,更不能以拒不执行追究犯罪人家属的法律责任。

(三)行政执行依据的审查与处理

行政执行是指国家法定机关对行政义务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实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判和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内容的执法活动。行政执行分为行政机关的执行和人民法院的行政执行,人民法院的行政执行又可细分为经过诉讼的行政执行与非诉行政执行。这里要讲的是非诉行政执行。

⑴非诉行政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既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使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得以实现的制度。

⑵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法院内部分工 早在1996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处理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分工问题的通知》,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由行政庭负责审查,经教育,行政行为相对人自动履行的即可结案。需强制执行的,由行政庭移送执行庭办理”。后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贯彻行诉法》意见第93条又作了进一步的明确。故此类案件原则上是行政庭负责审查,执行局负责执行。

⑶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实务:①适用范围:凡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强制执行权,以及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皆享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具体行政行为。②执行管辖: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执行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下级人民法院执行。③申请执行期限: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④申请执行应提交的材料:申请执行书;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证明被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材料(行政机关具有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权限和行政机关据以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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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和相关证据);行政机关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如是特定物的,应提供形状、特征、存放地点等)。⑤审查的内容: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否适格,是否有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事实根据,证据是否充分可靠;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行政机关是否滥用了职权;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主要是书面审查,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进行一定的调查,对重大的案件,人民法院也可以采取其他审查方式。⑥执行程序流程:统一受理,统一立案,案号(2003)x行执申字第01号,收取执行费用,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3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不准许的就此结案,准许的将卷宗装订成册,填写移送执行函和卷宗一道移送执行局执行,再立执行案号,发出执行通知书,进入强制执行,执结后审查卷宗随执行卷宗一同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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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pqd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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